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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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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分.ppt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动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协定、协议、规范性文件,第一层次:现行动植物检疫法律,专门法律: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共8章50条。,其他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等,第二层次:现行动植物检疫法规,专门法规:1996年12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章68条。,其他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层次:现行动植物检疫规章,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规章很多,其中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近年出台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章有28个: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发布的管理办法个。以质检总局令发布的规定、管理办法个。,第3号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4号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5号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第13号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第14号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第17号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6号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27号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号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3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1号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27号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40号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41号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45号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47号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56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68号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层次:协定、协议、规范性文件,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动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国与南非政府动植物协议等,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现在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协议?),一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现行原动植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下发的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构成动植物检疫执法依据的一部分,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体系主体框架的必要补充。目前黑龙江检验检疫系统在用的各类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约多个。,第一部门分动植物检疫发展概述,动植物检疫工作是人类同病虫害进行长期斗争总结出来的经验。早在14世纪,当时的威尼斯规定,外国船只抵达口岸后,必须停泊40天,与岸上隔离,以观察船上人员是否带有传染性疾病,如当时流行的霍乱、疟疾等,经观察无此类传染病的才允许登陆上岸。此后,许多国家效仿这种做法。,检疫一词“Quarantine”即产生于拉丁文40天词义。19世纪后期,在农林业方面世界上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因外来病虫传播而造成灾害的事例。人们为了保护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防止动物疫病和病虫杂草的扩散造成损失,就产生了检疫。,公元1660年,法国鲁旺地区提出铲除小蘖植株并禁止传入,以防治小麦杆锈病的法令。这是首次利用法律手段防治病虫害。19世纪30年代,由于从南美洲的秘鲁引进种用马铃薯,马铃薯晚疫病传入爱尔兰并于1845年引起毁灭性的灾难,造成历史上著名的大饥荒,死于饥荒者达100万之众,另有200万人逃忘。1866年英国签署一项法令,批准采用紧急措施,扑杀因进口种牛带进的牛瘟所传染的全部病牛,这是最早的动物检疫。,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如今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896年,清政府允许沙俄在我国东北修建中东铁路。为解决修路人员的食品安全,1903年在中东铁路局建立了铁路兽医检疫处,检疫来自沙俄的各种肉食食品。这是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1928年,为防止棉铃虫从美国传入,农矿部于1928年12月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条例,并在上海、广州、天津先后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1929年1月工商部成立中国第一个商品检验机构上海商品检验局。,1949年10月,人民政府接管了商品检验机构。中央贸易部国内贸易司设立了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商品检验机构和业务,在上海、重庆、天津等地设立商品检验局。1981年8月25日,国家农委同意成立“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统一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检疫业务和人、财、物。1991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方该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动植物检疫法的颁布,在中国检疫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检疫工作进入依法施检的新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动植物检疫的应检对象、审批和检疫程序、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第二部分 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要求,动植物检疫法的立法目的: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第一节总则,动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及职责:国家质检总局是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机关。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农业部代表中国政府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商谈签署双边政府间动植物协议、协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与外国政府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签署双边动植物检疫合作协议及具体动植物协议。,动植物检疫职权范围: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亨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依法实施检疫。,禁止进境物: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国(境)外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处理措施: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国(境)外发生重大疫情时的处理措施: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各进境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邮电、运输部门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执行检疫任务时,海关、交通、民航、铁路、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海关依法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二节检疫审批,检疫审批范围: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禁止进境物。,审批程序及要求:输入上述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境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意见。,审批程序及要求: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或其授权机关负责。,审批条件:(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过境审批: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后,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情况:(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三)变更进境口岸的;(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第三节进境检疫,检疫程序:(出国检疫)报检、检疫(现场检疫、指运地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等。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报检: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日报检。凡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报检所需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在报检时还应当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基本要求: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现场检疫:动物:检查有无疫病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动物产品: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实施实验室检疫。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检疫: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也可以边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现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日。,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在分卸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进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该分卸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按照中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实施检疫。,检疫结果处理: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通关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通关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通关单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通关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进行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疫证书。,输入动物检疫不合格处理:(一)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二)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输入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不合格处理: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第四节出境检疫,检疫程序:报检、检疫(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等。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待检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数量齐全、包装完好、堆放整齐、唛头标记明显。,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二)双边检疫协定;(三)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产地检疫合格货物口岸查验规定:(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临床检疫或者复检;(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运达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门凭启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第五节过境检疫,检疫程序:报检、入境口岸现场检疫、(过境期间检疫监督)、离境前验放等。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容器的外表进行消毒并对动物进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经检疫发现有“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所列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全群动物不准过境。,过境动物的饲料受病虫害污染的,作除害、不准过境或者销毁处理。过境的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检疫。,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发现运输工具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第六节携带、邮寄物检疫,检疫程序:申报、现场检疫、室内检验、检疫处理和放行等。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禁止携带、邮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若携带、邮寄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第七章运输工具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可以登船、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检疫。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提供运行日志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必要时,作防疫消毒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名录”所列检疫性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防疫消毒处理。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理。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发现病虫害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工具经检疫或者经消毒处理合格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者运输工具消毒证书。,进境、过境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运输工具;需要带离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后方可装运。,第八章检疫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进出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饲养、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往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在进境口岸依法实施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检疫监督;经加工复运出境的,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出境检疫的规定办理。,第三部分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行政处罚一共规定了四条,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前三条属于实体规定;第四十四条属于程序规定,这四条规定是执法的手段。,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的对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以下10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报检的。()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3)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4)运递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装有检疫物的邮件。(5)擅自调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6)擅自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7)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8)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包装的。(9)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10)擅自抛弃过境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1)擅自抛弃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2)不按规定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疫处理和检疫监督的。(3)擅自开启、损毁动植物检疫机关加施于检疫物上的封识的。,处罚的形式:一是罚款;二是吊销检疫单证。罚款的幅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未作规定,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除依照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销注册登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熏蒸和消毒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取消其熏蒸、消毒资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事法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人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处罚的目的是要通过惩罚达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刑法对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犯罪都作了规定:1、逃避动植物检疫罪2、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3、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动植物检疫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及动植物检疫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二)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罪(三)滥用职权罪(四)玩忽职守罪(五)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六)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云贵,2023/11/3,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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