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一.ppt
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于永勤2013年12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一、企业清算操作流程二、2013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三、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一、企业清算操作流程(一)企业清算的前提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具备以下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清算要求1.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清算。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如将注册地址变更、等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不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2.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和企业分立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合并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采取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清算日的确定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进行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6.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清算初始备案管理要求1.企业应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1)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2)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事项备案表后,应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清算完成的申报要求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1.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2.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3.资产盘点表;4.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以下情况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6.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7.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8.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涉及的清算申报资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六)企业清算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管理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清算企业管理电子台账,对备案的清算企业的有关情况造册登记,以加强对清算企业的管理。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其附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应作为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2013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抵扣投资额1.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1号)(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29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试点范围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3.试点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政策内容(1)注册在示范区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3)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示范区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5)法人合伙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相关规定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管理要求(1)法人合伙人在首次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税收优惠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可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2)法人合伙人办理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附件2);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或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法人合伙人完成备案手续后,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创业投资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情况及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发生变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备案资料。除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被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备案表外,应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报送与上述报送资料相对应的资料。(4)法人合伙人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后,应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检结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已完成上述备案手续的法人合伙人,在享受财税201371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每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纳税申报时应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在年度备案时报送有限合伙制投资企业法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1.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2)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315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12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试点范围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居民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原有先行先试政策适用于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3.试点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政策内容(1)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与普通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范围一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技术转让的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对于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包括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三种对比:普通居民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包括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技术转让的要求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比:与普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要求一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不能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的情形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内容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管理要求(1)符合技术转让条件的示范区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按规定附送以下资料:中关村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表。其他备案资料和要求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本公告施行时间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一)银行卡刷卡消费费用减免问题问:银行卡持卡人在银行特约商户刷卡消费,持卡人会获得部分费用减免,减免的费用由银行支付给商户,银行负担的这部分费用应归入哪类费用项目进行税前扣除需要明确?答:持卡人获得的部分费用减免实质是银行为鼓励持卡人持卡消费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对银行为鼓励持卡人消费而发生的支出可计入银行的销售费用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二)信用卡中心各种礼品的问题问:信用卡中心存在着大量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积分满额送、商城注册送礼券等行为,这些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需要明确。另外,商业保险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如果开卡或刷卡送商业保险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明确。答:企业采取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积分满额送、商城注册送礼券等行为,实质是为鼓励持卡人消费而发生的促销行为,有关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计入销售费用从税前扣除。对采取开卡送礼、刷卡送礼的,如属于送实物,赠送的实物应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对采取积分满额送的,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待其明确后再予处理;对采取商城注册送礼券的,应在提货时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对开卡或刷卡送商业保险的,应在被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时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三)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1.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判定问题问: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100万支出,应在税前扣除100万,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当年账务处理了40万,实际在税前扣除了40万。那么企业以后年度追补确认时,账务未处理的60万能否扣除,即:对某项经济事项,当年会计虽然处理了,但是金额不准确,差额部分算不算已经会计处理?答:如属于人为故意会计差错则不可以追补扣除;如不属于人为故意的会计差错,对企业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或属于重要会计差错以后年度企业在会计处理中予以追补确认的,则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追补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超过5年以上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处理问:对于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每年计提的利息支出当年不允许扣除,在借款到期取得合法凭证后可以按照15号公告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企业的借款期限在5年以上,超过15号公告规定的追溯期限,利息支出如何扣除?答:考虑到收取利息的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因此对于借款人可在支付利息的年度一次性扣除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四)收入类疑难问题1.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A公司(以下简称A)转让B公司(以下简称B)的股权,A与受让方之间签定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转让价格为7000万元,后因存在或有负债,即B已造成X航空公司飞机报废损失,X航空已向北京中级法院起诉,B承担连带责任人,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中约定由原股东A承担B的赔偿责任,因案件未审结,股权转让所得不能确定,受让方实际支付给A价款4000万元,A仅就实际收到的转让款4000万元入帐反映。问:A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是按原先的股权转让价格7000万确认转让收入还是按照4000万元确认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A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A应按协议约定的7000万元确认股权转让收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当A因按照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其实际支付的赔偿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如A与受让方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待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再确认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其中的“提前一次性支付”应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提前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结束年度(不含)前一次性支付。,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0329号)中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这两个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矛盾?如果2012年发生的销售行为,在2013年4月份,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冲减2012年的收入,还是应当冲减2013年的销售收入?答:应冲减2013年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中的规定,采用搬迁支出冲抵搬迁收入的处理方式,那么,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能否也可以冲抵搬迁收入呢?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的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因此搬迁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支出,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五)扣除类疑难问题1.问:单位办公租用个人房屋,涉及的税费往往由单位承担,这在北京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承担税费的票据为单位抬头,在审计中我们是看作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做纳税调增,还是认可不做调整(房产税按条例规定可由承租方承担)?无偿使用房产的代为缴纳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房主个人负担的税费,不得由企业代为支付从税前扣除;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如按房产税条例规定可由承租方承担的有关税费,可以作为企业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问:企业虽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例:A企业与B企业签订一份合同,由B企业向其提供服务并按进度分期支付费用。后因两企业发生纠纷,致使部分款项已支付尚未完全取得发票。后A企业将B企业讼诉至法院,要求B企业提供已支付款项的剩余发票并完成合同。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定B企业开具发票并继续履行合同。但B企业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由于B企业找不到人,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A企业虽然未全部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依据部分发票和法院判决书按已支付金额入账,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在法院对B企业的执行过程中,A企业未取得发票部分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在法院对B企业的执行终结后仍未取得发票的,企业可将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等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问:企业临时向社会雇工,但未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该企业支付报酬时自行设计了“劳务报酬发放花名表”,并按“劳务报酬”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但这些社会雇工未给企业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该企业是否可以用“劳务报酬发放花名表”作为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临时向社会雇工,应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对于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发生的支出按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于签定劳务协议的,企业作为劳务费,应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以前年度调增未实际支付费用的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问:如企业当期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已进行纳税调增,下一年取得有效凭证时是否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追溯调整上年汇算清缴结果。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下一年取得有效凭证时应追补扣除在上一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5.保险相关问题(1)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问:很多基层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要求企业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条件之一是必须为“全体员工”上缴,而为“部分员工”上缴,不管是否超过5%的标准都不能扣除。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条件之一是为全体员工支付,为部分员工支付的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特殊工种的定义问: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其中“特殊工种”税法上无明确的定义,实际中无法执行。答: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具体工种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允许职工提前退休,因此有非常详细的具体特殊工种明细及具体文件)中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3)由于公司成立需要资质,使用一些人员的资质,并为其负担社会保险,但并未实际发放工资,对于此类人员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资质需要而使用的人员,该人员未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也未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属于企业的职工,因此企业为其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4)在补充医疗保险中定额报销的职工医药费是否可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按照企业的内部制度规定,部分企业从费用中计提5%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将资金转入企业名义开立的专户存储,并规定以下几类支出范围:1.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社保不予报销的部分,可按照员工的相关条件,报销一定比例的补充医疗保险;2.员工购买药品的支出;3.对1年内未报销上述支出的员工,给予一定比例的现金奖励。税收政策目前对可按工资薪金总额5%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支出范围并无规定,且查阅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对补充医疗保险也无明确的支出范围规定,那么,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用于上述几项支出,是否可在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从税前扣除,是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因此对企业以自管形式建立的用于医疗方面的专用资金不得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6.某大型汇总纳税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一个问题:大连分公司为个人报销电话费,根据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该公司通讯费支出的20%已并入员工个人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北京地区相关文件规定个人抬头通讯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请问汇总纳税时此项支出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类似这种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标准是否全部需要遵从总部地方规定,还是可以遵从地方当地规定?如果分公司地方政策不是很明确应如何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因此对税法统一规定的涉税项目,应按总机构所在地关于手机通讯费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明确的是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无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5号公告中,对于可以申报的资产损失的判定条件是: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现实中,企业有可能存在如下的情形:(1)先账务处理,暂估收入,次年进行实际处置(2)先处置,次年结算进行账务处理(3)实际处置与账务处理同一年度进行发生我们的意见及疑问:以25号公告的理解,实际发生并形成损失应是判断的第一要件,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则要看企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之前年度计提了减值准备,当年度会计上并未形成账务上的损失,此时仍应允许其作税前扣除的发生。会计处理只能是一种辅助的证据。上述三种情形时损失的判断申报时点?,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答:在确认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时,对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是必要条件之一。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损失,不得申报扣除。对于会计核算中已通过计提准备确认损失,但不符合申报扣除条件的实际或法定资产损失,待其符合条件时再申报扣除。会计处理应符合企业适用的相关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不得以减少、免除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8.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1)问:2012年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60%计入筹办费,在税前扣除,不受当年销售收入的限制,请问:筹建期如何界定?是否企业从开业到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之前都叫筹建期?答: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间。不同行业企业其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确认标准不同,因此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不能仅以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作为判断开始生产经营的唯一标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问: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仅限于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答: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限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创业投资企业。企业只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9.固定资产折旧问题(1)问:企业从外单位购入旧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及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否可以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折旧年限按尚可使用年限确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2)问:矿山企业的不动产在开采结束后基本就废弃了,没有使用价值,而矿山的开采期难以达到20年,矿山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收益期来对不动产等计提折旧?答: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因此矿山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应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确认。矿山的开采期短于20年,有关的房屋、建筑物需报废时,可按资产损失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政策性搬迁备案问题未复核高新技术企业暂停享受减免税问题,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