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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最新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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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最新版.ppt

    ,放射防护基础知识,CONTENTS,目录,One,Part,1、执行中的放射卫生法律、法规,2、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性质,3、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意义,规 范 性,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单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强 制 性,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不管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如何,有何种理由,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行政强有力的干预,违法者将受到处罚。,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 谓技术特殊性是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依法行政是现代化法治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在我国,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社会安定,经济平稳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放射法规是监督部门进行放射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评价基础,没有相应的法规监督工作就无法可依,无章可循。,Two,Part,1、职业病防治法(预评价),2、职业病防治法(控制效果评价),3、职业病危害评价的重要性,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辐射危害因素、辐射强度,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可能受到的照射和健康影响进行预测性分析、评估,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卫生行政部门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提供依据,为建设单位改进防护设施设计和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提供指导性意见。,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的重要性在于,确认放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降低发生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There,Part,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Four,Part,1、分类管理,2、许可和备案,3、安全和防护,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放射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将放射装置分为类、类、类。,第七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见条例)。第八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第三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Five,Part,1、从业条件和培训,2、职业健康管理,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Six,Part,1、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2、开展放射治疗的具体条件,3、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体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卫生部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介绍,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的单质或化合物,也往往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源的设备。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基本概念,放射诊疗准入管理放射诊疗设备检测许可审查与发证诊疗项目登记放射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患者 工作人员 公众,卫生部门管理工作内容,为什么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背景)适应对快速发展的放射诊疗机构监管工作需要历史悠久,作用巨大 医疗照射是放射性元素和放射线被发现后最早获得实际应用的领域,也是目前人类所受到的最大的人工电离辐射来源。,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应用规模增大,新技术不断出现医疗机构购置的医用辐射设备数量急速增加CT机5000余台(第三位);X、刀200多台(第一位)医用加速器600多台、钴-60治疗机等800余台ECT 500多台;X射线机约7万余台放射诊疗机构约5万个;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诊治世界上最新型的放射诊疗设备和诊疗技术陆续引进PET-CT诊断、立体定向、介入放射诊疗、调强适形治疗、放射性籽粒插置治疗甚至仅在少数发达国家进行临床试验的质子治疗装置也已开始在国内安家落户。,存在的突出问题(1)在放射诊断中,医疗照射正当化原则未受到重视,X射线检查的阳性率低;患者防护,特别是对婴幼儿和育龄妇女的防护未能切实执行,滥用CT等大型设备检查的现象普遍存在。(2)在放射治疗中,患者受到潜在照射的危险增大;医源性放射事故时有发生。(3)在核医学诊治中,碘-125放射性籽粒插置治疗存在着严重的乱用现象;对服用放射性药物不久的患者,缺乏必要的控制措施,导致其周围人员无辜受照。,存在的突出问题(4)缺乏严格有效的人员培训制度,照射质量难以保证,多数应用单位未使用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和剂量约束指导照射实践。(5)部分技术安全有效性未能严格验证;医源性照射事件或事故的报告制度未能有效实施,医疗照射中的事故数据资料缺乏。(6)放射诊疗设备未经过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和检测报告就投入使用。,施行日期:2006年1月24日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共分7章46条,附件1、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概况,重点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重点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主管部门)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条款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分类许可管理)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医用电离辐射源,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治疗,核医学,放射诊断,介入放射学,DSA,普通X射线机X射线CT机DRCR,钴-60治疗机伽玛刀医用加速器X射线治疗机后装治疗机敷贴源,伽玛照相机SPECTPET骨密度议体内治疗源放射性药物,设备条件,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诊断,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注意和、及、或的区别,安全防护条件,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诊断,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警示标志,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诊断,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文字说明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文字说明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当心电离辐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标志,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分级管理,(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与批准(11-18条),审批阶段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从可行性论证到正式运营,其主要的审批阶段,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可行性论证与审核,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诊疗项目登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分级审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放射治疗立体定向(刀、X刀)医用加速器治疗质子等重粒子治疗钴-60机治疗后装治疗深部X射线机治疗敷贴治疗其他放射治疗项目,核医学PET影像诊断SPECT影像诊断相机影像诊断骨密度测量籽粒插植治疗放射性药物治疗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介入放射学DSA介入放射诊疗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X射线影像诊断X射线CT影像诊断CR、DR影像诊断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几点讨论,(1)患者防护和质量保证是当前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医疗机构的任务是为患者诊断治疗疾病,患者防护和质量保证直接关系到诊疗质量和诊疗安全,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2)患者防护是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薄弱环节。(3)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和人员对放射诊疗的安全防护和质量保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临床医师的放射防护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是贯彻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解 析,引言,电离辐射职业照射可以发生在各种工业、农业、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中,涉及的放射工作人员数量愈来愈多。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辐射防护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规演进,19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198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9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19970605/1997-09-01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5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06-03/2007-11-01,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1、依据的上位法规已经废止,需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规定的上位法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该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废止;同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开始实施。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前实施的,部分内容和表述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包括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不相适应。,2、与当前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能相适应,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作出了重新界定。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作出了重新界定。卫生部们的责任(一)负责职业危害评价(二)负责医用辐射机构和放射诊疗技术的准入(三)参与放射污染事故的处理(四)负责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救治,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存在一些突出的薄弱环节,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教育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服务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建立对应规定要求的全国统一的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违法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法律依据,1.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卫生中的职业照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属于职业病防治法调整的范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用人单位的责任、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条款等内容均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是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危害属于较严重的职业危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往往使大范围人群产生严重的心理恐慌,影响社会安定和相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作出了特殊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三条: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六十六条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主要内容及说明,放射工作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令第44号)本办法 是指开展下列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Rev!)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Rev!)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new!)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new!)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工作。(new!),第三条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按照卫生监督重心下移的原则,规定本办法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52号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1从业条件与培训,第五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GB18871,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从业条件。第六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由所在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单位及时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记载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部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和IAEA的建议,强调: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的责任主体为放射工作单位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了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有关培训义务,以及培训时间、周期、档案管理、培训单位、实施、考核与记录等方面的要求。,2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放射工作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放射工作单位对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义务。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GBZ128)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GBZ129)放射工作单位应为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2)放射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遵守的三项规定: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的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3职业健康管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健康检查和医学救治方面放射工作单位的责任做出规定。第十八条:上岗前第十九条:在岗期间第二十条:离岗时第二十一条:应急/事故,检查周期,“复查的频度通常与任何其他职业保健监护计划的相同。频度虽然取决于健康状况和工作类型,但典型的做法是每年或每两年复查一次。在工作的特点有可能把辐照造成的皮肤损伤仅限于局部的场合,特别是双手的场合,则应定期检查局部皮肤。”-IAEA RS-G-1.1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应是医疗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是关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期限为终生,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放射工作人员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九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的放射工作单位承担。,4法律责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四、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讨论,1、宣贯,应特别强调,各类放射工作单位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义务。向放射工作单位深入宣传贯彻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提高放射工作单位的责任意识,应当作为今后相当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2、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执法主体,承担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两个方面:放射工作单位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履行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义务情况;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依法、是否规范等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的覆盖情况及相应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个人剂量超出有关限值的人数及其原因;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人员数量及其处理情况;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鉴定情况。,3、职业健康要求,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总的原则是,其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危害公众安全和健康的误操作。不适宜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可参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82002)进行判断。但对特殊岗位,如核反应堆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师,如果有突然丧失能力的疾病(癫痫、重症糖尿病和心理障碍等)就不适宜,还应按照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T164-2004)进行评价。,4、宣贯、培训参考资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第二版刘长安,苏旭,孙全富主编.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7(即将出版),电离辐射与职业照射;电离辐射的健康效应;辐射致癌危险估计;(new!)职业照射的防护与安全;放射防护与安全教育培训;(new!)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导论;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受过量照射工作人员的医学处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概论,PPT模板下载:行业PPT模板:节日PPT模板:PPT素材下载:PPT图表下载:优秀PPT下载:PPT教程:Word教程:Excel教程:资料下载:PPT课件下载:范文下载:试卷下载:教案下载:PPT论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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