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新政及案例解析上市公司监管部.ppt
并购重组新政及案例解析上市公司监管部,2016年9月,内容提要,一、并购重组概况二、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三、并购重组最新政策四、2015、2016年被重组委否决案例分析,并购重组概况市场整体情况,市场化程度提高。证监会核准342单(包含豁免要约),仅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总数的12.8%;交易金额11080.34亿元,占总金额的50.2%,同比下降21.7个百分点。非关联交易占比77%,比去年提高8个百分点。产业整合占据半壁江山。产业整合类并购重组单数占比47.2%,交易金额占比58.4%。证监会核准重组中,产业整合类单数占比48.2%,金额占比54.2%。,并购重组概况市场整体情况,民营公司成为主力军。1564家上市公司发生并购重组1628单,占比61.0%,但每单金额较小。民营、地方国有、央企上市公司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5.5亿元、9.7亿元、19.0亿元。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活跃。492家创业板公司共发生并购重组535单,占比20%;每家公司平均发生1.09次,高于主板0.9次,低于中小板1.1次的水平。但金额较小,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平均每单交易金额分别为11.98亿元、4.87亿元、4.20亿元。信息服务业、影视传媒、游戏行业出现并购热潮。从交易次数看,制造业、房地产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并购重组分别为1655单、196单、189单,合计单数占比76.43%。从活跃程度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影视传媒行业、游戏行业较为突出,提高行业集中度,改善产业结构和培育新兴产业,实现资源再配置,并购重组绩效显著,并购重组概况市场整体情况,上市公司,并购浪潮,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很多限制条件被鼓励政策替代,一些企业发展面临成长性问题,企业对并购的理解也不断深入,资本市场的发展为产业整合提供了工具和支撑,产业发展水平提高,PE等资本推动并购,并购重组概况市场整体情况,并购浪潮正在形成,重组部分核准发文情况,并购重组审核概况近三年重组审核情况,第三方发行数量占比64%借壳上市数量占比12%配套融资合计2081亿元,占A股市场融资总额的14.5%,比2014年提高3.4个百分点,总体规模仍偏小,并购重组审核概况2015年重组审核发文情况,否决单数22单,比去年多13单否决率6.51%,高于去年的4.64%,并购重组审核概况2015年重组委会议审核情况,并购重组审核概况,提高审核效率,公开审核进度,实现阳光审核、高效审核,分类审核,借壳上市趋严明确规定借壳上市与IPO“等同”审查,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并购交易的审核理念逐渐由过去对作价、交易的实质性判断向放松管制转变。尤其对于经过交易各方充分博弈后的产业整合而言,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信息披露,通过完善公司的博弈机制,发挥小股东在过程中的参与权,保证定价和交易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支持并购重组创新,完善机制安排研究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创新,引入优先股和定向可转债等;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增加定价的弹性;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融资,支持并购基金发展,改善并购融资环境,流程简化、分道审批,审核效率提升对于涉及多项许可的并购重组申请,实行“一站式”审批,即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分工、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分道制实行,优质并购重组申请豁免,直接上并购重组审核会,进一步减少审核周期依照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审核时限为3个月,我会已将平均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左右(稽查暂停的除外)。,监管特点,1,2,4,3,5,提高并购重组审核透明度2012年10月15日起,我会对外公开并购重组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并每周更新其后公开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并完善上述表格,增加接收材料时间、反馈回复的时间,加强流程控制,二、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上市部,商务部,国资委,其他主管部门,证监会外,发行部,期货部,机构部,证监局,交易所,稽查局,发改委,证监会内,办公厅,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协作分工,国资相关法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监管,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并购重组审核机制法规体系,并购重组审核机制,总体程序图示,重组准备,方案设计重组资产的规范整理审计评估报送材料准备,再次董事会,股东大会,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董意见签订交易合同,证监会审核批准,重组方案实施,重组报告书独立董事意见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报告,资产交割工商过户新股登记中介机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回避(关联交易)三个工作日内委托独立 财务顾问申报,磋商,一董/二董,股东大会,实施,审核全流程优化,审核效率大幅提高,受理,反馈会,会前会,审结,接收,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向证监会申报前,证监会阶段,1.非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2.借壳上市和关联交易申请,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补正,反馈,重组会,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审核流程,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审核工作机制受理、审核、决策、重组委审议四段分开受理由综合处负责,避免实质审核内容向形式审核环节渗透自2015年11月9日起,由原来的法律、财务审核机制变更为行业小组审核机制,由原有法律、财务审核人员随机搭配的双人审核模式调整为3人固定分组模式,分法律、财务和行业三个方面审核。同时,依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根据各行业上市公司家数、交易活跃度,参考前两年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行业分布,兼顾交易所行业监管分组安排,将全部行业分组,与审核小组对应。每个审核小组负责若干行业,固定搭配,提高审核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法律小组、会计小组、审核专题会负责重大疑难问题决策重组委对重组方案进行表决控制进度、限定时间继续贯彻监管与审核联动机制,2016年3月25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2016年3月25日在证监会网站公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总计7章节,27条。包括了重组预案披露、受理、预审、重组委会议、审结全部流程并购重组审核过程、审核信息对外公开,包括材料接收、补正、受理、反馈、反馈回复、重组委审议、审结在内的全部审核时点信息,以及审核反馈意见,在证监会外网对外公示,每周五收市后更新。,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内幕交易,暂停审核,不予受理,恢复受理,终止审核,未受理,已受理,恢复审核,可消除影响方,可消除影响方,不可消除影响方,不可消除影响方,可消除影响方,上市公司、占总交易金额20%以上的交易对方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的董监高20%交易金额以下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审核机制涉及内幕交易的暂停与恢复机制,恢复程序证监会启动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确认属于可消除影响方的,及时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申请人启动上市公司有证据证明涉嫌主体为可消除影响方的,经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受理或者审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履行职责掌握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受理或者审核。2012年10月至2015年12月底,并购重组审核因涉嫌内幕交易稽查暂停的项目合计58家次,约占同期审结项目的11%.,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分道制,分道制审核类型已每周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及审核进度表中公示,投资者可随时登录我会外网查询。下一步,将视实施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分道制方案;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推进兼并重组重点行业,动态调整支持的行业类型。,2013年10月8日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开始实施,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分道制,先分后合、一票否决、差别审核,评级,通道,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并联审批,旧规:前置审批发改、商务及其他部委审批均为证监会批复前提条件,证监会属于最后通关条件,新规:并联审批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其他部委审批暂不执行并联审批,仍为前提条件,5.涉房重组,涉房重组的认定标准 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三、并购重组最新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宏观政策,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发挥资本市场作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08号令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09号令 2014年10月23日颁布,11月23日起实施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127号令 于2016年9月9日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重组办法修订的四大方面,上市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事项,1,1.取消除借壳上市以外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审批,2.增加四类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简政放权,1.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市场定价机制,2、增加支付方式,放松管制,1,放松管制,3.取消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业绩补偿要求,尊重市场化博弈的取向,4.取消发行股份的比例、金额要求,1,1,放松管制,5.丰富要约收购人履约的保证方式,6.不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1,1,7.明确可以市值或估值方式定价,放松管制,1,加强监管,1.明确分道审核制度,2.完善借壳上市标准,1,加强监管,3.增加信息披露要求,4.明确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稽查公司发行条件,1,加强监管,5.加强中介机构监管,6.强化事中事后监管,1,1,加强投资者保护,证监会网站-上市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政策,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6-06-24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6-06-17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6-06-17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 2016-04-29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规程 2016-03-25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2016-03-04 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6-01-15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2016-01-15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5-12-18 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5-12-04 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 2015-11-27 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5-11-11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2015-09-18,关于配套融资的最新政策,融资比例和用途,定价,金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用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锁价、询价发行均参照再融资相关规定,调整,调减和取消不构成方案调整 新增配套融资的,重新定价,锁定期,股份锁定期一年,非公开增发,资产认购股份,股份锁定期三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外资战投入股比例不低于1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取得股份时,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其他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者,其他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投资者,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俗称的“借壳”上市(以下规范统称重组上市)行为,体现了“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理念。,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重组办法上一次修订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体现了“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激发了并购市场热情,对提高重组效率,规范重组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市场发展不断对监管机制提出挑战,特别是去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不符合标准条件的公司试图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由于IPO排队时间较长,一批“红筹”企业谋求从境外退市后回归A股市场,“壳”资源稀缺,炒作升温,再度引起市场热议。本次修订旨在给“炒壳”降温,促进市场估值体系的理性修复,继续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此,重组办法在强化信息披露、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涉及5个条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扎紧制度与标准的“篱笆”。参照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国际上成熟市场经验,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首次累计原则的期限。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控股股东的股份都要求锁定36个月,其他新进入股东的锁定期从目前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卖壳”。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责任,按“勤勉尽责”的法定要求加大问责力度。,主要修改内容之一 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第十三条修改为:“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主要修改内容之一 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为了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遏制规避套利,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参照成熟市场经验,主要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第十三条.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关于控制权的问题解答(2016年6月17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有何监管要求?答: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主要修改内容之一 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将首次累计原则的累计期限定为60 个月,以明确市场预期、增强可操作性。,主要修改内容之二 进一步遏制重组上市的套利空间,一是为遏制收购人及其关联人在重组上市的同时,获取高额融资牟利,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除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外,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主要修改内容之二 进一步遏制重组上市的套利空间,二是为限制原控股股东、新进小股东通过重组上市套现退出,督促其关注重组资产质量,形成新老股东相互约束的市场化机制,本次重组办法修改相应延长了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对原控股股东与新进入的控股股东一致要求锁定36 个月,其他新进入的股东从目前的12 个月延长到24 个月。,主要修改内容之二 进一步遏制重组上市的套利空间,第四十六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主要修改内容之二 进一步遏制重组上市的套利空间,三是为强化对违法或失信公司的约束,修改后的重组办法要求,拟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 个月,且最近12 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主要修改内容之二 进一步遏制重组上市的套利空间,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主要修改内容之三 增加对规避重组上市的追责条款,为防范新类型的规避手法,本次重组办法修改,着重细化了对规避重组上市审核的追责要求。其中,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主要修改内容之三 增加对规避重组上市的追责条款,第五十三条 增加: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规避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过渡期安排,在规则适用方面,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将以股东大会为界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四、2015、2016年被重组委否决案例分析,否决案例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今年共召开113次重组会,否决22单,否决率6.51%,较去年的4.64%有所提高。从交易类型看,第三方发行12单,占比55%;借壳上市5单,占比23%;大股东注资5单,占比23%。从被否决理由看,9单否决理由为2项,其余均为1项。总计31个否决理由,其中,涉及持续盈利能力的12单,涉及信息披露的7单,涉及公司治理的5单,涉及首发办法的3单,涉及权属清晰的2单,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1单,涉及资产定价公允性的1单。,否决案例基本情况,否决案例基本情况,否决案例基本情况,否决案例基本情况,否决案例基本情况,否决案例基本情况,2016年被重组委否决案例分析截止9月1日,重组委审核171家次申请有条件87家,占比50.9%无条件68家,占比39.8%未通过16家,占比9.4%,2016年否决案例基本情况,2016年否决案例基本情况,2016年否决案例基本情况,2016年否决案例基本情况,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