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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工时及工资集体协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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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工时及工资集体协商.ppt

    工资、工时及工资集体协商,一、企业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二、我国的工时制度,三、工资集体协商介绍,第一部分 企业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一)工资的定义(二)工资分配制度(三)工资支付制度(四)相关罚则,(一)工资的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经济补偿金;计划生育费用;劳务费用。,(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三)奖金分配办法;(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二)工资分配制度,特殊人群的工资分配1、患病职工 医疗期(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期满后的处理(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工伤职工 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相应待遇3、劳务派遣工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二)工资分配制度,视同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1、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隔离观察期间;2、依法享有带薪休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三)工资支付制度,基本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支付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对象劳动者本人考勤制度书面考勤记录,并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三)工资支付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2012.6 月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32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1.5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9.6元/小时。,(三)工资支付制度,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况:1、在试用期内的;2、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3、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4、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5、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三)工资支付制度,加班工资支付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时间不少于一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加班工资分别按照1.5倍、2倍、3倍的标准支付,(三)工资支付制度,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1.75,20.83,(三)工资支付制度,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确定: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和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和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的按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工资支付制度,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是否有加班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加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150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300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否支付加班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休息日加班)。,(三)工资支付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企业停工期间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工资支付制度,可以不支付工资的情况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1、在事假期间的;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四)相关法律责任,违反工资支付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的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责任。用人单位未制定或按规定制定、公布规章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的工资分配、工资支付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意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进行工资支付管理的责任。用人单位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或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依法协商劳动者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部分工时制度,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基本常识,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一)工时制度,我国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一)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按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企业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为:(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一)工时制度,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二)休息休假标准对照表,休息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可休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几个常见问题:1、新规的溯及力: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可否享受98天产假?2、新规与旧规:特别规定与江苏省规定的冲突 3、应参保未参保:产假待遇是否参照单位平均工资?4、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者是否不得降低待遇或解除合同?5、劳动时间:哺乳往返时间是否仍计算为劳动时间?6、晚育假衔接:产假延长后是否影响晚育假天数?,第三部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法规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指导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指导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文件类:集体合同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一、工资集体协商要约阶段,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阶段,三、工资集体合同履行阶段,【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规定】,一、工资集体协商要约阶段,(一)要约的提出1、依据2、程序3、结果(二)协商代表的产生职工方代表企业方代表(三)协商代表的职责(四)协商代表的权益保障,(一)要约的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一)要约的提出依据,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可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二)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企业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五)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六)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提高的;(七)稳定职工队伍和技术人才需要的;(八)其他可以增长工资的情形。第十条 企业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无法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一)要约的提出依据,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对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正常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要求 预警线对高工资、工资增长过快企业的控制线 下 线对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的要求,(一)要约的提出程序,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协商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邀请。提出方应当向另一方发出协商邀请书。协商邀请书应当包含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收到协商邀请书的一方,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确定协商的具体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已建制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来提出要约未建制的,则要选择恰当的时机,(一)要约的提出结果,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协商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一)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工资集体协商邀请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四)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五)不按规定报送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的。,(二)协商代表的产生,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名,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年。第十二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担任的,可书面委托本企业其他负责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阶段,(一)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阶段,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采用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形式的,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采用会议形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并按照双方确定的程序协商讨论。会议内容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双方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该方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协商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但应商定中止期限及继续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协商开始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协商完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工资集体合同履行阶段,集体合同的生效 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合同草案,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工会可以将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前报上级工会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 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讨论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首席协商代表的变更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将其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第二十四条 对审查通过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二十五条协商双方应当定期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企业应当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每半年公布一次。,三、工资集体合同履行阶段,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变更、解除或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企业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工资集体合同履行阶段,集体合同的终止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一次,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周期,但不得超过三年。协商双方均可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工资集体协商邀请,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并做好新旧合同的衔接。,三、工资集体合同履行阶段,集体合同的争议常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对协商代表资格的争议;(二)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标准的争议;(三)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程序的争议;(四)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第四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或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关部门及组织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第四十二条 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协商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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