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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定额原理-第一章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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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定额原理-第一章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简介.ppt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管理工程学院黄伟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况,1,2,3,4,5,“计价规范”总则与术语,“计价规范”一般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2013计价规范简介,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同时作废。,(一)新规范什么时间实施?,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况,2013版国标清单规范包括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两大部分,共十本规范。(与质量评定检验规范相似,分为计价母规范和各专业工程量计算子规范,量价分离,便于各专业规范修订和补充)二者具有同等的效力。,一、新“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 总则2 术语3 一般规定4 工程量清单编制5 招标控制价6 投标报价7 合同价款约定8 工程计量9 合同价款调整10 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 竣工结算与支付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 工程造价鉴定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计价规范共十六章,附录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附录C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附录D 工程计价总说明附录E 工程计价汇总表附录F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计价表附录G 其他项目计价表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附录J 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附录K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附录L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附录部分内容,2计量规范专业分类,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2013版计价规范简介,构筑物工程,规范的性质,竞争性,通用性,强制性,实用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况,1,“计价规范”总则与术语,2,3,4,5,“计价规范”一般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2013计价规范简介,1.制定“计价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计价规范”。,二、“计价规范”总则,2.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3.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主体,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5.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6.本规范与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建筑面积),工程量清单是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1.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2.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计价规范”术语的变化,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4.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5.措施项目,项目编码是指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6.项目编码,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7.项目特征,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8.综合单价,机械费,管理费,一定风险费,利润,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2013版计价规范简介,是指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9.风险费用,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10.工程成本,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施工合同。,1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14.工程造价信息,是指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5.工程变更,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16.工程量偏差,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7.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18.暂估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19.计日工,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21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2索赔,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3.现场签证,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4.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指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25.误期赔偿费,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6.不可抗力,是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7.工程设备,是指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是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8.缺陷责任期,29.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30.费用,是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31.利润,是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32.企业定额,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3.规费,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4.税金,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35.发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36.承包人,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7.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8.招标代理人,是指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即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批准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2.造价工程师,23.造价员,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41.单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42.总价项目,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43.工程计量,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44.工程结算,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45.招标控制价,是指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46.投标价,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48.预付款,是指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49.进度款,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50.合同价款调整,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51.竣工结算价,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52.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况,1,“计价规范”总则与术语,2,“计价规范”一般规定,3,招标工程量清单,4,招标控制价,5,2013计价规范简介,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1.计价方式,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条文),(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1)执行“计价规范”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 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 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2)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的内容,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1.计价方式,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鼓励采用),(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执行“计价规范”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执行内容多少有下列两种情况:(1)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计价规范”。(2)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计价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1.计价方式,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制条文,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条文,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制条文,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1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三、计价规范一般规定,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应根据合同规定调整。,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影响工程价款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计价规范”第9.10条的规定执行。,不可抗力发生责任分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况,1,“计价规范”总则与术语,2,“计价规范”一般规定,3,招标工程量清单,4,招标控制价,5,2013计价规范简介,1.一般规定,四、工程量清单编制,(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条文),(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1.一般规定,四、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种类,税金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规费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1)“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强制条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五要素强制要求)(强制条文),实例:工程内容与项目特征的区别,工程内容与项目特征的区别,(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其他项目,(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6)出现“计价规范”第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如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材料暂估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分以下三种情况必须说明: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4.其他项目,(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2)出现“计价规范”第条末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5.规费,(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2)出现“计价规范”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6.税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况,1,“计价规范”总则与术语,2,“计价规范”一般规定,3,招标工程量清单,4,招标控制价,5,2013计价规范简介,1.一般规定,(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制条文)(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五、招标控制价,1.一般规定,(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2.编制与复核,(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2.编制与复核,(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3)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和条的规定计价。,(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6)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规范”第条的规定计算。,2.编制与复核,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一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作为参考。,材料暂估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的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人工单价和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单价计算,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参考标准:(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4)其他项目费估算,2.编制与复核,3.投诉与处理,(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末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和主张。,(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条规定。3)投诉书不符合“计价规范”第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价,6,合同价款约定,7,工程计量,8,合同价款调整,9,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0,2013计价规范简介,1.一般规定,六、投标报价,(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等投标依据自主确定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强制条文)(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制条文)(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的应予废标。,(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2.编制与复核,(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 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 条的规定确定。,(5)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 条的规定确定。(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的组成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明细表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区别,投标价,6,合同价款约定,7,工程计量,8,合同价款调整,9,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0,2013计价规范简介,1.一般规定(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七、合同价款约定,(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2.约定内容,(2)合同中没有按照“计价规范”第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的相应规定执行。(合同有规定怎么办?),投标价,6,合同价款约定,7,工程计量,8,合同价款调整,9,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0,2013计价规范简介,1.一般规定(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强制条文)(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规定计算。,八、工程计量,2.单价合同的计量,(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必须办理签证),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2.单价合同的计量,(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要求及时提交和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2.单价合同的计量,(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认为计量结果有误,计量报表汇总,(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3节的规定计算。,A,B,3.总价合同的计量,(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的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 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算。,(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大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C,D,E,3.总价合同的计量,投标价,6,合同价款约定,7,工程计量,8,合同价款调整,9,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0,2013计价规范简介,九、合同价款调整,(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1.一般规定,合同价款调增的处理过程:,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 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 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 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 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2.法律法规变化,(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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