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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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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XX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l编制目的为健全XX自治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和减轻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办法(2019年修正)、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预案及实施方案、XX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办法、XX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事件(核事故除外)。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恐怖活动引发的辐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可能对全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自治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2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分为I级、II级、In级、IV级四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工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1、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同位蔚谢稣置与空导致3As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核与辐射事故对我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辐射事故。2.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1.口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3 较大辐射事故(In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m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2.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I)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5)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3组织体系3.1 组织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宁夏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任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作为总指挥替代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负责。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见下图:r1!国务院有关部门:II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协调组舆情信息组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障组医疗卫生组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图1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构架图辐射事故应急24小时常设值班电话0951-5160880,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1-5160920。3.2 职责3.2.1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1)传达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指示、指令;(2)指挥区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救援、报告、信息发布和应急终止等工作;(3)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4)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5)指导、督促地级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援。3.2.2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2)承担应急信息的接收、处理、报送工作;(3)组织编制辐射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总结报告;(4)制定和修订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5)组织有关辐射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习,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3.2.3 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和定级定性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依据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自治区应急厅: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组织开展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公安厅: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辐射事故危害涉及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对辐射损伤人员进行医学救护;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宣传及其它相关处置行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临时安置受辐射威胁群众,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习、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经费保障工作。宁夏通信管理局: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构和工作机制,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3.2.4 自治区辐射事故各应急工作组职责(1)现场协调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宁夏通信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组织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和受困人员安置;编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2)专家咨询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为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咨询;审定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3)安全保障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研判;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与封控、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援工作。(4)医疗卫生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受辐射损伤的人员或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向舆情信息组反馈辐射事故对人员造成的影响。(5)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分析、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与后果预测等工作,负责起草辐射事故影响评估报告。(6)应急监测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应急监测报告和总结报告;承担辐射事故现场丢失放射源精确定位、确认工作,为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的划定和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供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7)应急处置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应急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和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丢失放射源的收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置。(8)舆情信息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网络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收集汇总辐射事故相关应急资料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编写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拟定舆情应对措施,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对建议;组织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编写对外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指导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4Z-XO3.2.5 地级市、宁东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制定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必要条件,参与完成处置工作;完成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4预防预警4.1 预防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放射源和放射性物品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与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对所有辐射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运行正常,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发生。4.2 预警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突发辐射事故,根据预测事故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分为4级,分别对应四个事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红色和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事故发生地地级市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公告包括辐射事故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4)指挥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5应急响应5.1 信息报告5.1.1 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先期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相关部门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地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请求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党委总值班室、政府总值班室,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2小时内报告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国务院。5.1.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1)初报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表1),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电话直接报送,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事故类型和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初步情况。(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响应措施等相关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X见表2),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置过程及结果,事故潜在的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事故教训I、经验总结及须开展的善后工作。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口丢失口被盗口失控事故源数量口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经过情况报告单位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报告人签字联系方式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人员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口丢失被盗口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污染面积(n?)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级别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公章)电话传真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5.2 启动响应(I)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提请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5.3 口级响应发生重大辐射事故,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发生被盗或被抢等事故,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II级应急响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自治区反恐办,配合开展反恐应急工作。5.4 )In级、3级响应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GI级、IV级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地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给予应急支援。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拄部应急响应启动表见表3o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启动表事故响应等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自治区辐射中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自治区辐射率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协调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舆情信息组一般事故(IV级)OO较大事故(III级)OOOOOOOO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注: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4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5.3 响应措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化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属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指导。对于一般或较大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工作,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对于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对事故所在地应急响应指导及支援。有关人员接获应急行动指令后,应迅速准备好应急装备和器材,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投入应急行动。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在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监测、保障、救护和人员撤离等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最大程度减少辐射环境污染、保障人员健康。如有必要,向国家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5.4 应急监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生态环境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5.5 公共安全防护(1)人员安置。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时,根据辐射事故影响程度,及时转移、疏散、安置受辐射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问题。(2)救治伤员。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照射受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和医疗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救治。(3)现场管制。对辐射事故现场及受污染场所周边严格管制,未达到安全监测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确保将事故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全力追缴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援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加强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4)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和监测装备,加强个人照射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以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5.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信息,5小时内要发布权XX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信息。(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5.7响应终止当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确认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无继发可能,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响应即可终止。(1)应对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2)应对重大辐射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所有生产生活基本恢复后,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3)应对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6后期处理6.1 后续工作(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XX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6.2 善后处置(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照射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资源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6.3 总结评估(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调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处置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应急预案。7应急保障7.1 物资准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任务,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防辐射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各项工作准备充分。7.2 力量保障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对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力量,提高科学应对辐射事故能力。及时了解和掌握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情况,必要时,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参与辐射应急现场处置工作。7.3 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和现场协调联络畅通。通信管理部门根据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顺利开展。7.4 资金保障辐射事故应急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7.5 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辐射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习。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有计划地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习,通过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逐步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6 预案管理与更新(1)本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习,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本地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8附则8.1 责任与奖励对在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辐射事故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8.2 预案解释及实施本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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