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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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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合理保障所需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投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第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三)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四)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日常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弥补生产经营单位亏损和偿还债务等支出。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确定年度预算安排总额,依法下达预算;XX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研究确定分项补助资金规模。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指导地方开展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工作;提出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到2026年。到期后,财政部XX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对政策实施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方案。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严格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第九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使用以及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资金到位情况等相关监管工作。第二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由财政部XX应急部管理,用于支持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区域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水平。第十一条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应急部牵头规划,在重点行业领域依托国有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国家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应急部统一调度指挥,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工资、日常训练、通用装备购置等资金由企业和单位投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对队伍建设给予必要支持。第十二条应急部、财政部XX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明确队伍建设总体目标、规模布局、建设标准、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资金筹集方式、中央补助装备的购置和管理制度、采购方式、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规则等事项,并按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主要用于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装备配备类别指导目录内的装备、应急演练能力建设、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重特大事故灾害救援补助等。第十四条每年10月底前,应急部XX财政部根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下一年度队伍建设工作指南,明确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领域、装备配置指导细则、资金申报规程等相关工作要求。第十五条每年12月底前,省级应急、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指南向应急部、财政部申报下一年度队伍装备配置和运行维护方案及当年队伍参与救援、实训演练情况等。第十六条每年3月底前,应急部、财政部在地方申报基础上组织遴选项目建设队伍,根据安全生产救援工作需要、项目方案编制等情况,确定当年补助项目。第十七条财政部XX应急部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按规定确定分项目补助金额。财政部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第十八条应急部建立中央补助装备管理台账,组织检查装备管理使用情况。省级应急、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相关企业和单位按制度规定购置指定装备,执行相关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制度规定。第十九条每年6月底前,省级财政、应急部门将上年度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安排使用中央补助资金情况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进行核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财政部。第二十条应急部应按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自评,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于未按规定购置装备,或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相应扣回中央补助资金。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由财政部XX应急部管理,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第二十二条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防控系统建设支出以生产经营单位投入为主。对地方政府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的防控系统建设,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三条应急部、财政部制定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建设任务、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进度安排等事项,并按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用于支持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建设,包括建设智能化监管平台、配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监测管控设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等。第二十五条省级应急、财政部门根据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指导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所在地市级应急、财政部门,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投入规模、资金筹集方案、实施期限等。第二十六条中央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实行分档补助:第一档包括XX、广西、XX、XX、XX、XX、XX、XX、XX、XX、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8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400万元;第二档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lO个省,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6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800万元;第三档包括XX、XX、XX3个省,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万元;第四档包括XX、XX、XX、XX4个省(市)和XX、XX、XX、XX、XX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900万元;第五档包括XX、XX2个直辖市,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1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十七条每年10月底前,应急部XX财政部根据重点化工产业聚集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总体方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规程等相关工作要求。第二十八条每年12月底前,省级应急、财政部门按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将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应急部、财政部。第二十九条每年3月底前,应急部、财政部在地方申报基础上组织项目遴选,根据安全风险程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情况,确定补助项目。第三十条财政部XX应急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分档补助方法确定分项目补助金额,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到期后,应急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省级财政、应急部门负责将地方财XX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三十二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对省级财政、应急部门报送的地方财XX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第三十三条应急部应按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自评,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于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地方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的,相应扣回中央补助资金。第四章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第三十四条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由财政部XX国家矿山安监局管理,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推动提升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遏制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第三十五条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重点支持头顶库(指尾矿库坝脚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无生产经营主体和风险隐患较高的尾矿库治理。实行“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治理一个、达标一个、销号一个,逐个完成治理任务。第三十六条有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无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的尾矿库,由属地地方政府指定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开展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确定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项目清单、明确工作任务、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以及治理进度安排等,并按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第三十八条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支出采用项目法分配,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尾矿库治理发生的支出:(一)削坡压坡、增设排渗、开挖回填及灌浆、周边灾害隐患治理等加固坝体支出;(二)改造和新建排洪系统、修筑截洪沟和排水沟、修筑溢洪道及封堵原排水设施等加强防洪能力支出;(三)坝坡和沉积滩面覆土植被绿化等支出。第三十九条中央财政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实行分档补助:第一档包括XX、广西、XX、XX、XX、XX、XX、XX、XX、XX、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8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200万元;第二档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lO个省,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6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900万元;第三档包括XX、XX、XX3个省,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750万元;第四档包括XX、XX、XX、XX4个省(市)和XX、XX、XX、XX、XX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50万元;第五档包括XX、XX2个直辖市,中央财政补助不超过1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第四十条每年10月底前,国家矿山安监局XX财政部根据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规程等工作要求。第四十一条每年12月底前,省级应急、财政部门按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编制下一年度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一库一策”治理措施、投入规模及资金筹集方式、实施期限等,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第四十二条每年3月底前,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在地方申报基础上组织项目遴选,根据安全风险程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情况,确定补助项目。第四十三条财政部XX国家矿山安监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按照分档补助方法确定分项目补助金额,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到期后,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验收,省级财政、应急部门负责将地方财XX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四十五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对省级财政、应急部门报送的地方财XX生产经营单位资金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财政部。第四十六条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按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自评,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于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或地方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安排投入的,相应扣回中央补助资金。第五章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第四十七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由财政部XX国家矿山安监局管理,用于支持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升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安全生产预防和监管水平,推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模式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以及“互联网+监管”方式转变。第四十八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建设纳入全国性系统的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和智能视频辅助监管监察系统,以及开展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第四十九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支出采用因素法分配,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根据纳入防控范围的矿井数量及单个矿井平均投入金额测算的总投入规模)作为分配因素,同时考虑各省(区、市)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和防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第五十条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制定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明确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项目建设范围、建设任务和责任、进度安排等事项,并按规定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第五十一条省级矿山安全监管、财政部门XX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局根据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编制本省(区、市)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核算任务量。第五十二条每年12月底前,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局XX省级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工作任务计划,明确建设任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等,报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第五十三条每年3月底前,国家矿山安监局审核各省(区、市)上报的工作任务计划,核定年度任务量,向财政部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按程序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第五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XX本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监局省级局及时按要求将补助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报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五十五条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第五十六条国家矿山安监局应按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自评,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国家矿山安监局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对于未按期完成实施方案的,相应扣回中央补助资金。第六章预算管理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五十八条财政部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第五十九条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应当指导省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终了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第六十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按政策规定应当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支持的工程项目和工作任务,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省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申请、下达资金文件以及财政部下达预算发文,应当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六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XX本级应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风险控制,加强流程管理,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实施细则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各级财政、应急、矿山安全监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XX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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