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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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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办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XX市水污染防治办法、XX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 事件分级按照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1.3.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40天以上;(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群体肠道疾病300人以上。1.3.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20天以上、40天以下;(2)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3)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200人以上、300人以下。1.3.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100人以上、200人以下。1.3.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1)受供水突发性事件影响,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中断供水24小时以上;(2)供水水质污染,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群体肠道疾病50人以上、100人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是XX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村镇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1.5 工作原则(1)依法管理、完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本市供水行业应急工作机制,使供水行业的事故应急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行业事故。(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按照市人民政府部署,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协会、供水单位的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4)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供水安全监控体系,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1.6 应急预案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市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1)市专项应急预案。即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区专项应急预案。各区人民政府为应对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并纳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3)供水单位应急预案。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村镇供水单位为应对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2组织体系2.1 指挥机构2.1.1 成立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市较大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区开展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供水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2.2 办事机构2.2.1 市指挥部下设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供水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XX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市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2.3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及处置情况的上报工作;组织和督导各区、各供水单位开展供水应急预案的演练。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负责应急供水工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及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桶装水、瓶装水的调拨供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不含企业)保障。市民政局:负责依据临时救助制度开展急难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善后处理工作。市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影响范围、影响人数等,启动XX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应响应程序,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市交通运输委:在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中协调市道路运输局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气象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市通信管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并恢复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市公安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变化,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支援。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市委政法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抢险的顺利开展。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做好涉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水务集团: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所辖原水工程和供水工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国网XX市电力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区域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2.4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2.5 区应急指挥机构2.5.1 市内六区发生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水务局组织开展供水设施应急抢险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和排水等工作。2.5.2 其他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工作;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重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处置工作。2.6 应急专家组市指挥部聘请国家及本市供水行业、相关专业部门、大专院校的专家组成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参加供水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2.7 供水单位应急组织2.7.1 城市供水单位各城市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落实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器材,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各区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7.2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本市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巡查,预防水质污染事件发生;与设备生产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应急处置保障工作。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各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7.3 村镇供水单位村镇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建立向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报告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检测,根据需要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和各区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监测与预警3.1监测为有效防控供水突发事件,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控机制。(1)市水务局、水务集团做好供水水源、输水工程的安全防护、水质监测和水源调度工作,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2)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监测,为城市供水提供保障。(3)供水单位化验室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和监控,随时掌握水质动态,预防水质突发事件的发生。(4)供水单位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控,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安全。(5)供水单位严格化学危险品管理,水厂化学危险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加氯系统设置氯泄漏报警、吸收装置。(6)供水单位加强对供水调度、自动控制等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避免遭受入侵、失控和损毁,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7)市指挥部依托XX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监测站,开展供水水质监测,强化供水行业水质督察,并为水质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水质信息。(8)市指挥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短期内能够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3.2预警3.2.1 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本预案事件分级,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红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二)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橙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黄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发布蓝色预警:(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市内六区由市水务局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区由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水务局。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水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市水务局、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进行。采取应对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指挥部向相关部门转发城市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或输水工程发生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供水单位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措施:(I)市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供水突发事件情况的监测和预警;(2)市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供水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3)市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4)市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供水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5)相关供水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6)市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7)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供水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4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1.1 市内六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市水务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市水务局和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其他区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区水务局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区水务局同时报送市水务局。对于供水水源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4.2 先期处置4.2.1 供水水源发生突发事件,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水务集团等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研究应急水源的应对措施。4.2.2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村镇供水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4.2.3 市水务局、区人民政府、区水务局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市水务局、区水务局向市指挥部报告;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4.3 分级响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四级响应:一级、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市指挥部全面组织、指导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紧急处置行动。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超出市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三级、四级响应: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指导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三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视情况赶赴现场,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四级响应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主任赶赴现场,协调有关工作。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超出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4.4 处置措施4.4.1 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发生突发事件中断供水时,市指挥部组织协调逐步停止南水北调中线供水,适时利用尔王庄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塘水库向本市南水北调中线受水区进行应急供水。立即报告水利部,申请利用南水北调中线事故发生地以下段备用水库向本市应急调水。如南水北调中线沿线各大水库不能向本市供水,本市引江受水区域立即切换至引滦水源。(2)南水北调市内配套工程发生突发事件中断供水时,根据事故发生地点,市指挥部组织协调逐步停止南水北调中线向该线路供水,适时利用尔王庄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塘水库向本市南水北调中线该线路受水区进行应急供水,上游来XX裕水量经子牙河分流井退水闸进入子牙河。视突发事故情况,必要时实施引江向引滦水源切换。(3)引滦水源突发应急事故,应停止引滦供水,利用现有工程做好引江水源和个别地区的地下水水源调度,确保城市供水安全。(4)引江、引滦水源同时发生突发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城市供水面临断水危机,本市应利用尔王庄水库、王庆坨水库、北塘水库等备用水源实施应急衔接供水,立即启动并加大西龙虎峪、XX北、XX石化、XX下伍旗等地下应急备用水源和淡化海水利用力度。按照中心城区无外调水源的紧急状况,市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启动市内六区供配水应急方案,其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本区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同时制定并启动本区供配水应急方案,采取相应供水措施,限时供水,保证城市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XX城市供水时间。市水务局立即向水利部提出申请,实施南水北调东线或引黄济X应急调水,同时组织研究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压减城市用水指标,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和高耗水工业用水。(5)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监测。(6)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7)组织供水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8)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9)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10)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年人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11)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4.4.2 城市供水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应急指挥机构。(2)当供水水源出现问题,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市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并做好应急事故处置和应急供水工作。(3)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并做好有关水厂水量、水压的调度;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5)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6)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7)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4.4.3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应急指挥机构。(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3)当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保护现场,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通知相关用户。(4)对被污染的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测机构监测合格后,恢复供水。4.4.4 村镇供水单位处置措施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村镇供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应急指挥机构。(2)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3)当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污染源和影响范围;污染危害解除和对供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后,恢复供水。(4)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供水;外部供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机构和电力部门,并做好应对措施的落实。(5)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制定和实施临时过渡方案,尽快恢复供水。(6)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4.5 新闻报道与发布市、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事发区宣传部门负责,市委宣传部做好指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市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4.6 应急结束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6.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善后处置5.1 修复重建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5.2 调查评估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人民政府。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5.3 善后处置5.3.1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5.3.2 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水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6应急保障6.1 应急队伍保障6.1.1 由市水务局牵头,依托水务集团等单位组建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区应急指挥机构组建辖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各供水单位根据供水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组建供水单位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6.1.2 各级应急处置队伍要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指挥部的指挥、调度。6.2 物资保障6.2.1 各供水单位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物资保障。6.2.2 各供水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每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物资保障情况。6.2.3 各供水单位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配。市指挥部、区应急指挥机构所调用的抢险物资,由市或区财政给予补偿。6.3 设施保障加强对供水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供水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6.4 科技保障建立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XX监测站、XX监测站、水环境监测中心和XX市滨水水质检测中心、XX市港源水质监测有限公司组成的XX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二次供水、村镇供水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6.5 通讯保障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讯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系畅通。按照应急保障要求组织通信试联试通。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机构成员、供水单位负责同志和抢险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6.6 资金保障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承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提出,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6.7 和演练7.1 技术培训7.1.1 市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水质检测、水厂运行、管网抢修、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7.1.2 各供水单位要将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年培训计划,并抓好组织和落实。7.2 应急演练结合本市供水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各供水单位定期组织对水源污染、火灾、爆管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2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8附则8.1 名词解释市内六区:指和平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其他区:指XX新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蓟州区。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村镇供水:指为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等用水统称。8.2 责任与奖惩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水务局和供水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8.2.2 市指挥部XX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和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8.2.3 对在供水应急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8.3 预案管理8.3.1 各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的部门起草,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各供水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水务局备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相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市水务局。8.3.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负责开展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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