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信息工程项目应注意的问题.ppt
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信息工程项目应注意的问题,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2011年5月31日,第一部分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简介,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是1999年10月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直属于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费全额财政核拨的处级事业单位。,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简介,招投标中心作为广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目前主要负责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UPS(不间断电源)、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监理(信息工程)、信息软件开发、计算机通用软件、信息网络系统的维修维护、专用设备维修维护、网络和设备租赁等等项目的政府采购事宜。服务范围包括广州市属和各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第二部分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业务流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网上竞价网上快速采购,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项目一般业务流程,接受采购委托确定采购方式 审核用户需求书编制、发出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及发售采购文件答疑、更正抽取评审专家开标(响应、报价截止)评审公告采购结果合同签订退还保证金,第三部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分公司不能作为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我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分公司只有在获得总公司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总公司办理购买(领取)采购文件、提交(领取退回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参加开标及唱标活动、对不合理对待递交质疑函(投诉书)、参加采购合同谈判、签署采购合同、办理交货和验收、提供服务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事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资格资质互为使用的问题,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子公司是两个互为独立的法人,依法均独立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资格资质互为使用的问题,资格资质是根据申请人(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由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它与申请人(被许可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联系的,对行政许可(资格资质)申请的审查,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被许可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资格资质互为使用的问题,对获得行政许可(资格资质)的主体要求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主体才可以获得许可,因此,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资质),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资格资质互为使用的问题,申请人(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资格资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行政许可(资格资质),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母、子公司的行政许可(资格资质)不得转让和互为使用。,第四部分投标(响应)文件制作中重点应注意的问题,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 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开标(截止接收响应文件)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澄清的问题,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方式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牢固装订且不可拆卸(如:胶订),如因装订不牢固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和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的装订顺序建议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独立装订成册。,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投标(响应)文件建议编写目录且相关文件应按该目录的顺序装订,文件上最好编上页码。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的数量准备投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文件(光刻盘),并在每一份投标(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文件光刻盘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可写公司简称)。一旦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应仔细阅读并正确理解采购文件的相关内容,采购文件中凡标明“必须”或标有“”的地方均被视为是重要的、实质性的指标要求,投标人应特别加以注意,必须对此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否则若有一项标明“必须”或标有“”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投标(响应)无效处理。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三)、(四)款。,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必须达到采购文件第一部分对投标人的全部商务要求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若有一项未相应或不满足,将按投标(响应)无效处理。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投标(响应)文件除签字外必须是印刷形式,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响应)文件的人进行签字、盖章,并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否则,将拒绝其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都将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六)款;(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在正本上要求的地方签字。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联合体投标的问题,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联合体投标的问题,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投标无效处理。法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第27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点第(八)款。,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四条。,投标(响应)文件的编制联合体投标的问题,投标(响应)保证金,投标(响应)保证金用于保护采购项目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因此为投标的必要组成部分,建议投标人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关于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描述。我中心接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有三种方式,分别为:预存保证金、银行划帐、银行现金代收。因此,请留意该次采购的投标(响应)保证金适用何种收取方式。,投标(响应)保证金,适用预存保证金的,且投标人已在我中心办理预存保证金的,建议将由我中心开具的预存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装入独立信封,在信封上标明招标编号和投标人名称,在投标时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投标(响应)保证金,若不适用预存保证金的,或虽然适用但投标人未在我中心办理预存保证金的,其投标(响应)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通过银行主动划账(也可以带现金到我中心的开户银行入帐)于投标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下午4:30前到达我中心账户。,投标(响应)保证金,由投标人通过银行主动划账(转帐)的,划账(转帐)当天不一定能够达账,为避免因投标(响应)保证金未达账而导致投标(响应)被拒,建议提前办理现金入账或划账(转帐)。,投标(响应)保证金,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视作投标(响应)无效不予接受。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将投标(响应)文件按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采购公告注明的地址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派专人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同时递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凭证(银行出具的现金送款单原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转帐凭证复印件或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预存保证金收据复印件)、投标保证金交纳声明函。,投标文件的递交,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响应)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未密封、未在每一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在信封上标明招标编号和投标人名称的投标(响应)文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 令)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开标(截止接收响应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将按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并出具按采购文件格式填写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相应公章的授权书)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参加投标、开标仪式,并签到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在开标唱标表上签字。否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弃权。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未能出具授权书的委托代理人、未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会议。(如果购买采购文件时办理并使用了数字证书的,在投标当天应把数字证书一并带齐,以备签到时使用。),开标(截止接收响应文件),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 令)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开标(截止接收响应文件),开标时,投标(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响应)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开标(截止接收响应文件),法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问题,投标人有责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澄清。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盖章)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该澄清、说明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问题,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将对其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问题,法规:(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 四条第(二)款。,第五部分质疑及投诉中应注意的事项,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质疑及投诉中应注意的事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质疑及投诉中应注意的事项,质疑的提起质疑的受理投诉行政诉讼法律责任,质疑的提起,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质疑的提起,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疑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质疑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三)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质疑的提起,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三)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的提起,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商在提交质疑时,一定要提交相应的事实证据,而不能仅凭猜测或“据了解”。,质疑的受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投诉,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法规:(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三条。,投诉,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投诉,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投诉,法规:(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四条;(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五条;(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六条。,行政诉讼,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规:(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法律责任,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法律责任,法规:(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二十六条;(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二十七条;(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第二十九条。,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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