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继承法基础知识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ppt
婚姻法与继承法基础知识(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王涛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西南财经大学,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财产分配规划是针对夫妻财产而言的,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进行的调整。财产传承规划是为了保证财产安全承继而设计的财务方案。,一、婚姻家庭关系,(一)配偶(婚姻关系的结成)(二)子女(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婚姻(P502),婚姻的成立及法律效果 1.形式要件:婚姻登记 2.实质要件(包括必备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结婚双方当事人自愿;双方须达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禁止要件: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3.公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4.私益要件(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合意、外国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婚姻形态,1.合法婚姻(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全部四种要件的婚姻。(2)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实质结婚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2.无效婚姻:是指男女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P420)法律规定的四个具体原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3.可撤销婚姻:违反结婚的某些法定要件,其婚姻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撤销的婚姻。,总结(,P27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相同点: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 都欠缺法定要件,属于违法婚姻 法律效力方面,宣告无效,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点: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违反了婚姻的公益要件;而后者违反的是私益要件 请求权人不同。前者由婚姻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后者只能由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存续时间不同。前者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意时候提出;后者只能在结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亲属关系分类,血亲: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全血缘:同父同母;半血缘: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拟制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规定与自然血亲具有同样权利义务的亲属。姻亲:配偶的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因为婚姻关系而结成的亲属关系。,(二)子女关系(P512),婚生子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三)父母(P513),亲子关系就是指父母子女的关系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和拟制血亲两种(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房祖名与成龙什么关系?,(四)祖父母、外祖父母(P517),根据婚姻法第28条,祖孙间产生抚养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父母双方已死亡;或者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或父母均无抚养能力的;2.孙子女未成年的,需要抚养的;3.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与婚姻法第28条的用语进行对比,婚姻家庭财产风险因素(P520),一、经营风险二、婚姻变动中的财产风险 1.婚后财产共有制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2.利用婚姻诈骗财产 3.转移共同财产 4.跨国婚姻三、子女抚养教育的相关财产风险四、财产传承风险,二、财产关系权属,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财产共有(P531),财产共有至少有两个权利主体对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类型: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人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类型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总结: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同点和区别处,相同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主体有多个,客体只有一个)主体共同对客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不能单独做决定区别处:按份共有中,存在着份额,此时,权利和义务按份额划分;而在共同共有中,不存在份额,此时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共同共有 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P627)通常,共同共有仅在具有特定关系(如婚姻家庭亲戚关系)的人之间 存在;但具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所形成的并不全是共同共有关系;(有 学者认为,合伙财产也是一种共同共有,但因为存在争议,我们以书上内容 为准)按份共有关系中无具有特定关系的限制,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分割原则 遵守法律;遵守约定;平等协商、和睦团结分割方法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三、财产分配规划,(一)界定财产分配规划中的财产属性 1.夫妻法定财产(,P548)夫妻法定共有财产 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2.夫妻约定财产(,P557)三种类型 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 基本内容及适用(约定主体、内容、时间等)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二)客户财产分配影响因素 1.抚养;2.赡养;3.夫妻债务;4.夫妻股权;5.房屋财产;6.离婚;7.子女监护;8.子女收养等。(三)约定财产分配的文件 1.夫妻财产协议 2.公证,1.夫妻法定财产,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金融资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按司法解释(二)的十一条,包括:(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在司法解释三里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所有权划归给原财产主人。)(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夫妻法定特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物品,3.夫妻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身份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基于真实的意思表达约定的内容合法书面形式,财产分配规划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影响财产分配的因素抚养、赡养、夫妻债务、夫妻股权、房屋财产、离婚、子女监护、子女收养等。(后三个因素见,P645)1.抚养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父母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其财物上的付出 包括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以及子女对他人造成伤害而应承担的费用 2.赡养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3.夫妻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负债是否经过双方同意;另一方是否获得了利益;另一方是否自愿承担4.夫妻股权 5.房屋财产6.离婚 7.子女监护 8.子女收养,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抚养教育关系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判断标准。认定标准:1.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2.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抚养教育的标准:1.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了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2.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着主要的赡养义务;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母供给,但继父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照顾和教育。,除婚姻外其他两性结合,由法律调整的关系 1.同居 2.重婚由道德调整的关系 1.通奸: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2.婚外恋: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同居(P508),定义: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否则为重婚),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或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两性结合。同居产生的几种形式: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后的;2.重婚的;3.符合事实婚姻关系但诉讼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4.未婚同居,解除同居时的财产分配原则,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按共同共有处理,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事实婚姻被解除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原则,协议分配适当照顾妇女、儿童对同居期间患病严重未治愈的,适当照顾对于依靠死亡一方抚养,或者对死者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照顾共同债权、债务方面:看是个人债务还是用于共同生活进行区分。如果债权源于共同劳动所得,即为共同债权。,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配,未婚同居的,只有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才按共有财产处理,否则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四、继承,遗产的含义: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与保险金等的关系,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交通事故的死亡赔付金 的关系 1.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不是遗产 2.抚恤金是给死者的直系亲属和配偶的,故不是遗产 3.我国将死亡赔付金看作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它是遗产。(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注意,亲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依据血缘关系相互取得对彼此遗产的继承权;养子女与其养父母依据收养协议相互取得对彼此遗产的继承权,通常情况下,其与亲生父母的相互继承关系自动断绝。但如果其在被收养后,双方仍对对方进行了扶养,则可以“酌分遗产人”的身份适当地分得对方的部分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依据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而相互取得对对方遗产的继承权。,财产传承方式,财产传承方式(即继承方式)(一)法定继承(二)遗嘱继承(三)代位继承(四)转继承(五)遗赠(六)遗赠扶养协议,(一)法定继承,定义:是指法定继承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继承权。取得法定继承权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或扶养关系。,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一)家庭成员在财产传承中的地位 1.配偶 2.子女 亲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 亲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6.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遗嘱继承,定义: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行为。取得遗嘱继承权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 2.遗嘱合法有效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中指定的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其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所以,再指定继承人又称为候补继承人或者补充继承人。,(二)遗嘱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依公证程序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与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仅限于危急情况下,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各类遗嘱的效力优先性:1.公证遗嘱效力优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2.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效力无先后之分,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见证人不同于证人。前者必须由立遗嘱人指定。对见证人的规定见,P690(见继承法第18条),(三)代位继承,定义: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代位继承的条件 1.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2.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4.继承权的存在。(被代位人对被继承人必须有继承权;同时,代位人对被代位人也必须有继承权。)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四)转继承,定义: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之前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条件 1.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2.被转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内 3.被转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4.转继承人也不丧失继承权。,(五)遗赠,定义:立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与遗嘱的区别:1.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或组织;但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自然人。2.主体承担义务不同。3.取得遗产方式不同。4.做出接受遗产表示的要求不同。(受遗赠人须明确表示是否接受),(六)遗赠扶养协议,定义:受扶养人(公民)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各种继承适用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或遗嘱继承(无遗赠扶养协议而有合法遗嘱时)法定继承(无遗赠扶养协议且无合法遗嘱时)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若子女去世,则按照子女与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的先后,分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也就是说,如果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中仍然有人有继承权,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会分得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时,归国家;若死者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集体),遗产债务(,P342),定义: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书上P342说是“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不甚明确范围:1.应缴纳的税款;2.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3.因侵权而应赔偿的债务;4.不当得利;5.因他人实行无因管理而应给付的债务;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合伙债务中应由其承担的部分;因作出保证或担保而承担的债务。,概念辨析(,P343),遗产债务VS家庭债务 家庭债务指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为增加家庭共有财产而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等遗产债务VS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债务 后者涵盖的范围更广遗产债务VS继承费用,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P343),清偿遗产债务,以接受继承为前提限定继承原则(偿还以遗产为限)保留必留份原则(必留份优先于债务)有序清偿原则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清偿顺序:工资劳保;税款;优先债权;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