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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分类和标准国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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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用地分类和标准国标.ppt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引介(GB 501372011),报告人:赵 民教授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12-01-01 实施,编制过程,2007年10月 召开第一次碰头会。资料收集修改意见全国范围内征询。2008年4月 各参编单位提出初步方案。2008年10月 整合并形成意见稿 中规院(用地分类)同济(用地标准)。向全国征询意见。2009年10月 向住建设部汇报。2010年5月 形成审批稿。2010年12月 正式批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 用地分类,第二部分 用地标准,调整背景,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一项重要技术规范已经施行了19年,它在统一全国的城市用地分类和计算口径、合理引导不同城市建设布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原标准也凸现出了许多不足,特别是与当前城市规划的多重目标导向、体现公共政策属性、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控制市场运行、利于地方灵活发展等诸多方面很不适应。同时,原国标与土地规划及其管理制度的相对分离,长期以来忽视对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均与2008年1月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所要求的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等新要求不相适应。此外,国家对新时期的城市发展提出“节约集约用地,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的新要求,应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等控制标准中进一步体现。,本版分类标准的制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境)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编制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协调;五是既保持现有分类标准的大致稳定,同时做必要调整。(存在现实制约及局限性),调整原则,新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调整特点,某一地类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还是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基于两个原则:(1)地类无遗漏,无重复。某一土地使用性质要么划入城乡用地分类,要么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以免同时划入两个分类体系,导致使用中的混淆;(2)划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统计。考虑到某些用地,比如机场、军事用地等,有可能处在某一城市的中心城区,但是其服务范围往往是更大区域范围的,将其不纳入该城市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核算,更符合实际建设情况和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因此将该类用地纳入城乡用地分类范畴。,新分类体系的特点是:(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城市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不同空间层次的规划系统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利于转换和过渡。,城乡用地分类,本标准的城乡用地分类适用于市域内全部土地,在规划调查、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市域范围内所有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将为区域服务的功能独立于城市用地系统外,以“减少”城市用地平衡的压力。,(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的内涵包括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上述城乡居民点之外以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等的管理服务设施等为主的独立建设用地,既通过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所确定的规划编制体系的规划层级相对应,又兼顾与上述城乡居民点功能相近但独立分布的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在规划区中所承担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突出将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进行统筹考虑、统筹管理的原则,也为编制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奠定基础。,分类详解,(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原国标中“对外交通用地”的基础上,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承担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设施用地。该用地中将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范畴,主要考虑到该类用地与城市生活更加密切,实际建设中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城市的交通枢纽。机场用地中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分类详解,(3)“公用设施用地”指为区域范围服务的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等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分类互不重叠。,分类详解,(4)“特殊用地”在继承原国标城市用地分类内涵的基础上:其中,“军事用地”指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的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用地;“安保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该用地应归入行政办公用地(C1)。此外,将外事用地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畴。,分类详解,(5)“采矿用地”为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分类详解,分类详解,非建设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中主要通过“水域和其他用地”体现。,分类详解,(1)“水域”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相比较,将“水工建筑用地”纳入“公用设施用地”(H3),将“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纳入“其他非建设用地”(E3),意在突出水域在城乡规划中所起到的生态、生产方面的作用以及防灾方面的影响。,分类详解,(2)“农林用地”涵盖农林业生产的用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一级地类“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完全相衔接。对于“农用地”的认识和分类,主要在于统筹规划区城乡建设,保护耕地和林地等生态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而不在于具体农用地内部的布局和调整利用,因此,这大类用地应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的良好生态背景。,其中,“设施农用地”承载了种植或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分类详解,(3)“其他非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以及一级地类“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用地。,讨论一,进步意义建设与非建设、发展与保护区域覆盖、城乡统筹与土规等的衔接(转换)应用困惑全市域还是规划区?政策分区还是功能分区?,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新标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与城乡用地分类中的“H11城市建设用地”概念完全衔接。新的分类没有采用划分“混合用地”地类的方法来体现用地的兼容性,主要考虑“混合用地”这一概念含义不清。为了反应现状中这种用地混合的实际情况,在分类时宜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对其进行分别归类,而不宜笼统用一种“混合用地”来代替,居住用地,居住用地,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级的,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级的,居住小区及小区以下级的,分类详解,(1)关于居住用地的含义 按照现代居住区的规划理论和方法,将住宅及服务于基本生活需要的道路、绿地、日常性生活服务设施等看作一个整体,因此,居住用地应包含住宅、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四项用地。本次修订中,还考虑到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将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仍然属于居住用地。,(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本次修订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市政公共设施、环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一类居住用地”是以低层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良好。“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市政公用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有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3)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 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中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与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衔接。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社区级及以下的道路用地和绿地,除了现状调查可以使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中很少能够明确划分。因此,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两类:新标准“住宅用地”的内涵发生变化,将社区级及以下的道路用地、绿地以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划入住宅用地,主要由于这些用地与住宅密不可分,除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其他类型规划很难也没必要分开,同时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新标准“社区服务设施用地”指社区及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中小学除外。这样的分类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方便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考虑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适应不同规模、不同区位的要求,也便于控制公益性设施的规划建设。另外,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这里是一个悖论),分类详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详解,原“公共设施用地”的用途涵盖范围十分广泛,其定义界定了服务于居住区以上空间范围和人口规模的办公、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科研等多种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集合体,用地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并维持一定的生活质量水准。可以说“公共设施用地”地类诞生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折的重要历史时期,其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是一种体制转型期尝试接轨的过渡性历史产物。改革开放20 年以来,随着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扩展深入,城市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向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等方面,而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在此形势条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因此,本次修订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其下的中类大致可以在原国标“公共设施用地”的中类中找到相互对应的地类,但是进行有必要的一些整合。,分类详解,原“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按照政府与市场不同需求的新划分,分类详解,“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分类详解,“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分类详解,“教育科研用地”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在保留原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小类的基础上,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按照公共性和商业性的划分,分列入“高等院校用地”以及“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并新增“中小学用地”小类。,分类详解,“体育用地”指基本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小类与原国标一致。但是,高尔夫球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划入“康体用地”。,分类详解,“医疗卫生用地”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原“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方案的“旅馆用地”。其分为四个小类,将原“医院用地”按照对环境的要求拆分为“医院用地”和“特殊医疗用地”,将原“卫生防疫用地”中的急救中心和血库纳入“其他医疗卫生用地”,而新的“卫生防疫用地”中增加了新的动物检疫站等内涵。,分类详解,“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原国标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归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为中类。,分类详解,“文物古迹用地”延续原标准中的定义,同时参考了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定义,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分类详解,“外事用地”原在特殊用地中,考虑到其对城市公共设施以及公用设施的需求,因此将其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分类详解,“宗教设施用地”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类详解,“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指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服务设施,但是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分为4个中类。,分类详解,“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考虑到加油加气站现在已经市场化运作,国土部门将其作为经营性土地出让,因此也纳入“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分类详解,“商务设施用地”指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行业的写字楼或以写字楼为主的综合性办公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的“行政办公用地”中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部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科研设计用地”中除了科研事业单位以外的部分等。有的意见主张“商务用地”与“工业用地”合并为产业用地。但考虑到这些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其他类别用地具有较多的相关性与兼容性,合并为一类,也可以更好的与上版标准相衔接。对于这类用地与“一类工业用地”的兼容问题,可以采用用地兼容的方式来解决。,分类详解,“娱乐康体用地”指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含了原国标中“体育用地”中除了基本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以外的部分、“游乐用地”中除了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以外的部分、“影视院用地”等。,分类详解,独立地段的,分类详解,“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指电视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包括了原“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中的电视大学、夜大学、业余学校、培训中心等用地,并新增了私立学校、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地类。,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工业用地的内涵与中类与原国标基本一致。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因素,主要包括噪声、烟尘、有害气体、恶臭、废渣、污水以及交通运输量等。工业用地中类应根据工业具体条件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指标来确定,本标准取消了上版标准中列举具体行业分类的做法,原因在于考虑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某污染严重的行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甚至实现零排放。,工业用地的分类标准,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仓储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个中类,取消了原“堆场用地”,将其按照对于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纳入以上三个中类。,城市交通用地,城市交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是将原国标中的“对外交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站场设施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相结合,剥离功能不相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求的基本交通用地。区域性交通设施归入“城乡建设用地分类”。,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分类详解,“城市道路用地”与原国标内涵与分类基本一致,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的内部道路,使城市道路统计与图纸表达深度取得一致。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很少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立体交通的出现使得将“城市道路用地”分至小类更加不切实际,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城市道路用地”中的小类划分。,分类详解,轨道交通线路:地面以上的部分,分类详解,“综合交通枢纽用地”整合了原“对外交通用地”中与城市生活较为密切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公交枢纽用地。交通枢纽正成为城市中进行交通组织的重要形式,往往围绕这些设施形成综合性开发,因此本次分类进行了相关整合,也包括这些枢纽所附属的用地。,分类详解,“交通场站用地”指与城市交通相关的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但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该用地应划入“行政办公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两小类,整合了原“社会停车场库用地”以及原“交通设施用地”中的部分用地。,分类详解,“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分类详解,“公用设施用地”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四项中类用地,调整原标准“交通设施用地”中类分别纳入“城市交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以及“行政办公用地”。,分类详解,“供应设施用地”中类中增加“广播电视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邮政设施用地”将原“邮电设施用地”中的电信服务用地列入“其他商务设施用地”中。注意:报批稿中曾将电厂、煤气厂、热电厂调整至“供应设施用地”用地,与水厂、大型供热锅炉等并列。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分类详解,“环境设施用地”中类中调整名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为“排水用地”;调整名称“粪便垃圾处理用地”为“环卫设施用地”。报批稿中的“环保设施用地”在正式稿中取消了。,分类详解,新增“安全设施用地”中类,以突显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视。其中包括原“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消防设施用地”与“防洪设施用地”。,分类详解,原国标中类“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内涵调整至“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在原国标分类“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广场”的内涵,剥离“生产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三个中类。,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详解,“公园绿地”的界定仍采用原国标“公共绿地”的界定标准,但是其中的水域和供游览休憩、起到公园作用的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类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则在城乡用地分类中分别归到“非建设用地”的“水域”、“农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中。为了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调整名称“公共绿地”为“公园绿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详解,绿地与广场用地,分类详解,“广场用地”单指城市公共活动的广场,而交通用途的广场应归为“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地与广场用地,讨论二,适用性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如果分类不够用能否创设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都是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不能平行增设但应可以叠加政策性分区,应可以向下延伸细分。例如:R2 R22 R22-1(多层住宅)R22-2(小高层住宅)R22-3(大高层住宅)R22-4(SOHO)R22-5,第一部分 用地分类,第二部分 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详解,据对2000-2008年全国343个城市的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影响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众多变量中,以行政等级、日照间距以及城市人口规模最为突出。与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相关分析及偏相关分析中,日照间距的P值为0.000,呈现显著性相关性;人口规模的P值为0.014,呈现显著性相关性;行政等级的P值为0.350,呈现一定的相关性。但其中,由于行政等级存在未来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建立线性回归分析方程中,引入日照间距、人口规模两个要素进行回归分析,剔除行政等级要素。另外,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中对气候分区的划分,全国七个气候分区可被划分为三组,分别对应不同建筑日照间距标准。因此,在建立回归分析方程时,按照三组不同气候分区分别进行回归分析。,通过对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与日照间距、人口规模两个变量之间的线性回归分析,可得出不同气候分区组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基准值预测模型如下:公式: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基准值=76.793+24.623日照间距-0.065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为、区)公式: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基准值=79.547+18.631日照间距-0.052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为、区)公式: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基准值=82.941+15.384日照间距+0.095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为区),分类详解,分析结果表明,该模型的可解释343个样本中的36.25%变化(与现状值相差10以内)。回归结果如下表。,将表中数据进行整数化处理,得到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表,即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通过各项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影响分析,发现人口规模、气候分区两个因素对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影响最为显著。人口规模越高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越低;由于日照的原因,中国南部的城市比北方的城市用地更加集约。因此在本版国标中在继承上版国标“双控思想”的基础上,加入了人口规模、气候分区因素。表规定了两个控制因素。首先,规定了在不同气候分区中不同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可采用的取值区间,其次规定了不同规模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比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增加或减少的调整幅度。这两个控制因素是互相制约的,确定指标时,应同时符合,故称双因子控制。,分类详解,取值区间及调整幅度首先参考了全国323个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现状用地汇总表,根据现状情况以及政策目标取向,规定了不同气候分区不同城市规模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目标取值,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取值区间及调整幅度:(1)在相同情况下,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较低的允许多增加一些,人均用地一般的少增加一些,人均用地适中或较高的不增加或适当减少。(2)在相同情况下,北方城市比南方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多增加一些,少减少一些。(3)在相同情况下,规划人口规模小的城市比规划人口规模大的城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多增加一些,少减少一些。,分类详解,气候分区分为、以及、两类,主要在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气候分区的基础上,考虑到、气候分区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平均值与气候分区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平均值无明显差异,因此将、气候分区与气候分区归为一类。,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控制在65.0 115.0m2/人之间。考虑到本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在上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基础上,将部分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特殊用地等纳入城乡用地分类,不再计入城市建设用地的统计范畴,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高限理应在上版国标120.0m2/人的基础上有所下降,同时也体现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对于323个城市总体规划中现状用地汇总表的计算,撇除这部分用地之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比原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平均下降5m2/人左右,因此将高限确定为115m2/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低于60m2/人的城市数目已较少,同时为了分档方便的需要,将低限确定为65 m2/人。位于、气候分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高限低于位于、气候分区的城市5 m2/人,原因在于由于南方地区的日照间距较小,人均居住用地规模比北方地区的城市平均少5 m2/人,因此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高限下降5 m2/人,为110 m2/人。,分类详解,分类详解,首都是我国对外交往的中心,其政府机关、外事机构、外贸商社、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较多,占地较大,因此,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在105.1 115.0m2/人内确定。新建城市是指新开发城市,这些城市有条件按合理的规划布局来建设,因此应该保证有适宜的用地标准,并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在95.1105.0m2/人内确定,这是目前我国城市相对合理的用地标准。如果该城市所在地区发展用地偏紧,也可以在85.195.0m2/人内确定。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之间的差异性较大。既有内蒙、西藏、青海、新疆等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中不少城市,地多人少,经济水平低,具有不同的民族生活习俗,也有一些山地城市,地少人多,还存在个别特殊原因的城市,如人口较少的工矿及工业基地、风景旅游城市等。因此,这些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用地”的原则,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门论证,确定其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其下限可以适度下调,低于65.0 m2/人,但上限不应超过150.0 m2/人。,举例详解,1、陕西省延安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64.1 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50.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 8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 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65.0 85.0 m2/人。,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9.7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120.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75.0 10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1+15.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79.7 94.7 m2/人。,3、河北省邯郸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93.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200.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80.0 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5.0+15.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88.2 108.2 m2/人。,4、安徽省淮北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96.8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94.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90.0 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10.0+1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90.0 106.8 m2/人。,5、陕西省晋中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10.2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49.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95.0 11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15.0-0.1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95.2 110.2 m2/人。,6、河南省沁阳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18.0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20.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11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须小于115.0m2/人。,7、湖南省衡阳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70.5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130.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65.0 9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0.1+20.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70.5 90.5m2/人。,举例详解,9、广东省清远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95.0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95.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85.0 105.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15.0+5.0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85.0 100.0m2/人。,10、云南省开远市其所处地域为气候分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114.6m2/人,规划期末常住人口规模为28.0万人。对照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取值区间为90.0 110.0 m2/人,允许调整幅度为-20.0-0.1m2/人,因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选94.6 110.0 m2/人。,举例详解,自1990年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以来,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一直作为我国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过去研究、实践成果的逐步完善,有必要对于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对于单项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只提出低限标准,以保障居民所必需的用地。考虑到由于城市性质的差异所导致的城市人均工业用地之间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到工业用地规模应当与工业就业人口以及工业类型相关,而不是与常住人口规模相关,因此本次修订不再提出人均工业用地指标。考虑到对于保障居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基本需求的要求,本次修订中增加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指标。,分类详解,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居住目标研究中提出2020年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5.0m2/人。考虑到今后70%以上人口将居住在90.0m2以下的政策性住房中,按一户三口计算,这部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0 m2/人左右,考虑到部分大户型的继续存在,因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0.0 m2/人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因此可以看出,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提出的35.0 m2/人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恰当的。,分类详解,为了与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的气候分区保持一致,人均居住用地也按照、以及、分为两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第条关于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的规定,推导出最少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如下:表6 人均住宅用地面积 单位:m2/人根据住宅用地最多占居住区用地的60%,可以得出人均居住区用地最小值如下:表7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计算 单位:m2/人,分类详解,根据上表,由于大城市中均以多层、高层为主,一般小城市多以多层为主,人均居住面积会较大,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限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有可能达不到35.0 m2/人的标准,而大城市以中高层为主,人均居住面积会较小,因此指标在综合考虑表7中多层、中高层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前提下给出,具体如下:表8 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最低值归总 单位:m2/人以上居住区的概念是沿袭了上版国标的分类标准,本版国标在上版国标的基础上将中小学从居住用地中取出。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人均教育用地1.0 2.4 m2/人,按照2.0m2/人的人均教育用地面积计算,因此在上表的基础上换算出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分类详解,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中规定行政办公用地最低0.8m2/人,商业金融用地最低3.3m2/人,文化娱乐用地最低0.8m2/人,体育用地最低0.6m2/人,医疗卫生用地最低0.6m2/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最低2.5m2/人,社会福利用地最低0.2m2/人,并规定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的80%。在本轮修订中将中小学用地纳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人均教育用地1.0 2.4 m2/人,因此按照至少1.0m2/人的人均中小学用地面积计入。在本轮修订中商业金融业用地归入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而其他各类用地均有部分归入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部分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在上述标准中不计商业金融业用地,而将文化娱乐用地按照80%计入,得出其和为5.84 m2/人。考虑到其中尚有少量的行政办公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以及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应当归入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因此最终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按照5.5 m2/人控制。,英国人和生物圈委员会的城市论坛1992年作过一项关于人均绿地需求的研究,认为人均绿地面积至少10 m2/人。现在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不足75m2/人的城市较少,因此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采用第三条中的后两类标准,到2010年应不少于7m2/人。因此2030年的标准肯定要大于7m2/人。另外2007年制定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12m2/人应该是今后城市努力要达到的一个目标。因此以10m2/人作为人均绿地和广场控制的低限是比较恰当的。为了避免大广场的建设,同时为了维护好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规定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应小于8m2/人,该值在上版国标的基础上增加了1 m2/人,原因在于规划期限不同,上版国标的规划期限为2020年,本版国标的规划期限为2030年。,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对城市各项用地资料统计表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业、城市交通以及绿地与广场五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这几大类主要用地比例合适,就可以基本保证城市有一个正常发展的合理用地结构。因此,本标准对上述五大类用地的比例作出规定。各大类用地结构比例的确定,除根据人均用地等因素进行测算外,还参考了344个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五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的统计资料,并考虑到发展因素,综合分析加以适当调整确定的。,若干后续讨论 一方面,新国标制定是基于90国标实施以来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实践经验总结,从问题出发的研究如梳理居住用地分类、重构原公共设施用地分类、重新定义仓储物流用地分类、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中引入多元控制因子等,都是针对90国标的局限性,在广泛汲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后做出的必要调整。另一方面,新国标的起草又是一项基于目标导向的研究工作,力图充分反映我国新时期的城乡规划新内涵和新特点如构建城乡用地分类体系、分设公共性与商业性设施用地分类、设立“保障性住宅用地”等,都是响应我国城乡发展新理念的产物。这些变化与创新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值得加以肯定。但同时也应认识到,由于需要兼顾两版国标的衔接以及其他种种因素,新国标仍延续了90国标的许多核心思路,在局部问题上仍存在着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痕迹。新国标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新国标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很大空间,其中包括对“政策性用地分类”的认识和采用。,在课题组内部,我们曾提出创设“政策性用地分类”。这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并为了更好地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而引入的概念。新国标所采用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实际仍延续了90国标那种仅以土地的功能属性为唯一的分类标准,呈树枝状结构、逐级细分。实际上,根据新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已明显不同,前者趋于发挥战略性、政策导向性功能,后者需要应对具体的项目开发控制。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分类应承载地域开发的“政策意图”以政策性分类为主,可包容多种具体用地功能;而详细规划层面的用地分类则是要解决地块的“功能性安排”以功能性分类为主,体现各具体地块的用地的性质及兼容性。考虑到工作习惯,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使用图仍可以沿用目前的用地分类标准,但是可以在“功能性分类”的基础上附设“政策性分类”,作为叠加图层予以应用,以便对无法通过用地功能分类进行充分表达的地块进行二次/多次定义。以此解决诸如“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区”、“保障性住房”、“文物古迹用地”、“混合开发用地”等反映政策意图的土地属性,以及解决现实中的用地功能属性无法同时定义的矛盾。虽然这一提议也曾提上讨论议程,并得到理解,但最终未能纳入新国标。,此外,这次虽然调整了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具体规定,以图提供合理的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并希冀能据此有效控制住城市建设用地的无序拓展。但事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功能与计划经济时期不可同日而语;目前编制用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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