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ppt

    • 资源ID:6452463       资源大小:1.69MB        全文页数:87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ppt

    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一般包括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环节。货物买卖是核心交易,其他环节是为实现货物买卖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收付比国内贸易要复杂的多。因为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率变动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法律冲突所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等特殊问题。,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用什么手段进行货款的收付。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是货币与票据。以货币(现金)支付货款无论在国际贸易还是在国内贸易中既不方便,又不安全,因而极少采用,更常用的是以代替货币流通的票据完成买卖双方货款的收付。,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一、支付货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支付货币一般与计价货币相一致,但当事人亦可约定不同于计价货币的货币来进行支付。支付货币是指实际支付使用的货币。计价货币是指合同中规定的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可能是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这取决于以下因素:货币是否可以自由兑换。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一般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来完成。货币的币值是否稳定。币值的上涨或下降对买卖双方的损益是不同的,如果支付时的币值高于买卖合同签订时的币值,则卖方受益,买方受损,反之,则卖方受损,买方受益。外汇市场变化无常,无法预测,因此买卖双方一般会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货币。政治风险。所约定货币的发行国或支付地所在国不会对买卖双方所属国采取冻结资产等使支付不能进行或不能顺利进行的措施。行业习惯。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的买卖习惯上以某种货币(如英镑)报价、计价和支付,买卖双方一般会遵循这样的习惯。,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的票据(一)票据的法律特性票据实质上是一种有价证券,是一种合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实际上是一种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债权内容的的金钱证券。有价证券一词是德国学者所创用的,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从日本引入了这一词语。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的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证券为必要。此定义被称为狭义的有价证券、完全的有价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是一种表示民事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证券,行使民事权利以持有证券为必要。广义的有价证券除了上述票据外,还包括提单(海运、陆运、空运)、股票、仓单、债券,各种交通票证(车票、船票、机票)、购物券、影剧票等。,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票据具有自己的特点:1、票据是流通证券(1)票据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付款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民法上的债权(如合同权利)虽然一般也可转让,但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2)规定正当持票人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抗辩切断),而合同权利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终止,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利对受让人照样有效。,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支付命令或承诺,出票人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命令或承诺,一般是因为他与(受)收款人之间另有法律关系存在,在该法律关系中他负有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即是票据的因,比如买卖合同关系。所谓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有无的影响,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是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某些格式(如背书一般在背面书写),更重要的是必须记载法定的事项和内容。因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靠票据法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记载事项不统一,或者没有记载、记载不清,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票据流通性也受到影响,甚至会失效。,1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票据的种类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法国、德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不包括支票日本: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美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1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特指银行本票。3、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一种特殊的汇票,是以银行为受票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1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汇票。本票多用于借贷、赊销和现存债务的证明。支票使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出票人在银行有存款;与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议,不得透支;因此,支票在国际贸易中并不常用。,1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票据法律体系法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有因性。英国法系:注重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工具的作用,保护正当的持票人。德国法系:强调票据的无因性。日内瓦公约法系:20世纪30年代通过的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的产物。最终从国际范围看,票据法基本可分为两大法系:日内瓦法系、英美法系,1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四)汇票汇票的出票:产生三个基本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汇票的背书:将票据上权利进行转让。汇票的提示:提示付款人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汇票的承兑:付款人表示愿意接受付款的提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汇票的付款: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汇票的拒付与追索:拒付是指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此种情况下,持票人就获得了向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追索的权利。,1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1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三种:一类是收付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办理的方式,如汇付(也称买方直接付款)和银行托收。另一类是由银行提供信用,收付双方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如信用证。三种方式都要通过银行,但是银行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一。汇付和托收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互相提供信用,属于商业信用。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因此最为常用。,2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从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上,可以将支付方式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汇付采用的是顺汇方法。逆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和信用证采用的是逆汇方法。,2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一、汇付汇付,也称买方直接付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汇付属于商业信用。,2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汇付涉及如下当事人:(1)汇款人,在国际贸易中为买方;(2)汇出行,通常是买方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通常为买方所在地银行;(3)汇入行,汇出行的代理行,通常为卖方所在地银行;(4)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为卖方。,2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其中付款人与汇出行之间订有支付合约关系,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订有代理支付合约关系。汇付采用顺汇法。在办理汇付业务时,汇款人应向汇出行填交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有义务根据汇款申请书的指示向汇入行发出付款书;汇入行收到汇款委托书后,有义务向收款人解付货款。但汇出行和汇入行对不属于自身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付款委托书在邮递途中遗失或延误等致使收款人无法或迟期收到货款),而且汇出行对汇入行工作上的过失也不承担责任。,2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汇付的特点:汇付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但汇付风险较大。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无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贸易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2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汇付方式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可分为三种形式:(1)电汇(T/T)电汇是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利用在途资金的时间短,所以电汇的费用较高。,2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信汇(M/T)信汇是指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书的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信汇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一些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3)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银行)取款。,2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付款时间汇付可以是见单付款或交单付款。见单付款是指卖方在发运货物之后,将有关装运单据寄交买方,买方在收到单据后按合同规定汇付货款。这种方法显然不利于卖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单据后拒不付款或拖延付款,卖方就要承担钱货两空的风险。交单付款则要求买方在付款时才能得到装运单据,当卖方对买方的信誉和资信能力不了解或认为有问题时,一般会在合同中规定交单付现。,2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银行托收(一)托收的概念和法律规范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2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在国际支付中,托收属于逆汇的范畴,它是由债权人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银行在托收过程中严格地限于作为代理人按照托收指示行事,它对付款人能否支付代收款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从信用性质上来说,托收与汇付方式一样,属于商业信用,而不是银行信用。,3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为规范银行托收业务,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67年进行了修订;1978年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79年1月1日起实施;1995年又进行修订,在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上出版(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起实施。,3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托收统一规则是对国际惯例的总结,具有国际惯例的效力,这种惯例并无普遍的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当事人自愿采用或没有明示排除时,才对当事人有法律的拘束力。目前,它已经得到各国银行的广泛承认和使用。但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托收统一规则,也不得违背国内法中的强制规定(如外汇管制规定等),这一原则也为托收统一规则承认。,3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托收的种类托收统一规则将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具任何装运单据。在光票托收中,买方付款或承兑后,可能不能获得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所以很少采用,通常只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样品费等项费用。,3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两种单据都有),或者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3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和国际贸易支付的实践,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选择具体哪一种,如果没有明确,则银行按付款交单处理。(1)付款交单(D/P)。付款交单是指付款人(买方)在向代收行支付了货款后才能取得商业单据的托收。付款交单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3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即期付款交单指如果收款人(卖方)出具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买方)于见票时立即付款后即获得商业单据的托收;远期付款交单指收款人(卖方)出具远期汇票,付款人先承兑,于到期日时再付款赎单的托收。,3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承兑交单(D/A)。承兑交单是指付款人(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获得商业单据,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卖方都冒着一定的风险,但由于它对买方较为有利,例如,买方不必像申请开立信用证那样向银行交纳开证押金,银行费用比较低廉,所以这种支付方式对促进出口贸易还是有一定作用的。,3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第3条的规定,托收的关系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1)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之人。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即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出口方)。(2)托收行,即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在国际贸易支付中通常是卖方营业所在地的银行。,3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代收行,代收行即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指定代收行,如无指定,则代收行可以是托收行或其他银行视情况而选择的在付款或承兑所在国家的任何银行。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代收行通常是买方营业所在地的银行。,4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做出提示的人。在国际贸易支付中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进口方),亦即卖方所出具汇票的受票人(付款人)。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关系的基础是托收指示书。委托人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完整的明确的托收指示书。银行只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行事。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来自除了他所收到托收的有关人/银行以外的任何有关人/银行的任何指令。,4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托收指示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地的完整地址。如果地址不完整或有错误,代收银行可以试图确定正确的地址,但对此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代收银行对因所提供地址不全或有误所造成的任何延误将不承担责任或对其负责。托收指示还应当表明要求付款人完成任何行为的确切期限。由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受代理法的一般原则的支配。即委托人应补偿代理人的开支,向其支付报酬;而代理人亦应尽职尽责完成代理事物并不得越权。,4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除上述原则外,托收统一规则还规定了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完成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2)保证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后,应按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理由。,4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银行信用证(一)信用证概述1、有关信用证的法律和惯例。信用证(简写L/C)是商业习惯的产物而不是法律的创设物,因此各国基本没有调整信用证的法律。只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第五编对信用证有专门的规定。对于信用证的争议,法院一般根据合同法和代理法的一般原则以及银行界的习惯做法对具体争议作出判决形成的判例。总之,有关信用证的法律规范在现各国立法中基本上还是空白,主要靠各个银行自订的格式信用证条款和国际商业习惯调整。,4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将信用证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因为跟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使用,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供各国银行和银行公会自愿采用。UCP已经先后经过了七次修改,现在使用的是2007年7月1日生效的修订本,通称为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CP600)UCP600的条文较之前有了大幅度的增减和调整,变成现在的39条(原UCP500为49条)。UCP600适用于包括备用信用证在内的跟单信用证。UCP600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4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信用证的概念根据UCP600的第2条的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4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信用证方式与托收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信用证方式中,银行有条件地承担了支付货款的责任,卖方能否收到货款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而不是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而一般来说,银行信用比商业信用要可靠得多,所以卖方更有保证收到货款;而在托收方式中,银行只是代理人,他们对货款的支付与否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只能以买方的商业信用作为其货款的基础,所以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尤其是在承兑交单的方式下。正因为如此,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比托收方式更为常用。,4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二)信用证的流转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一般须经六个步骤。1、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此类支付规定既为买方设定了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同时也表明了如果买方履行了开立信用证的义务,就认为他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不得再直接要求买方付款。所开立的信用证应该符合合同规定的种类,否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开立信用证。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具体的开证日期或时期,则买方应如期开证。,5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开证申请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要求银行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买方即是开证申请人,该行即是开证行。开证申请书以及据此开出的信用证是确定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文件和证据。自信用证开立之日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申请书中一般写明要求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限、装运方式及期限、保险条件、商品名称、对单据的要求以及交单付款的条件等项内容。,5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通知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卖方所在地的往来银行(通知行)通知卖方。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4、交单卖方对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然后,按信用证的规定凭单据向其所在地的银行议付货款。,5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5、议付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议付银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并将出口人所提交的装运单据寄交开证行向后者索偿。开证行审查单据,如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偿还议付行付出的货款。,5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6、付款赎单开证行通知进口方赎单,进口方付款赎单后,信用证交易即到此结束。至于买方如何凭单据提货,以及在提货时若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买卖合同不符,买方能否拒收货物或向卖方请求赔偿,则应由买卖双方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来处理,与信用证无关,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5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5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三)信用证内容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主要有以下条款:(1)信用证当事人;(2)信用证种类、号码;(3)信用证金额;(4)汇票条款;(5)装运条款;(6)单据条款;(7)开证行保证付款条款;(8)交单日期;(9)信用证转让条款;(10)信用证有效条款;(11)其他条款。,5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5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四)信用证的种类1、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在有关银行根据该信用证办理付款、承兑或者议付之前,或者(如果是迟期付款信用证)在有关银行接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之前,开证行可以不需事先通知受益人而修改或取消的信用证。由此可见,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获得货款没有保障,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UCP500允许开立可撤销信用证,UCP600取消了这一类型,规定了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5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议付或承兑,或保证付款、议付或承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款比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根据UCP的精神和英国判例法,“不可撤销”是指任何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撤销(受益人当然不会撤销)和修改,尤其是开证行、保兑行和开证申请人不得撤销和修改。,5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如果各方同意修改信用证,开证行可开出信用证修改书,并受此约束;保兑行可对此修改进行保兑承诺,或仅将此情况通知给开证行和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受益人应对接受修改或拒绝修改表态,如受益人虽未表态(沉默),但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已修改的要求一致时(行为),则视为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视为拒绝接受修改,6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没有经过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同时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但不可撤销信用证未必是保兑的信用证。保兑行承担与不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同样的第一性义务,即负责付款、承兑、议付,或保证付款、承兑、议付。,6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是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经转让银行办理转让后,可供第二受益人使用。转让银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或者是由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银行。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6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某个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相互独立)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其在该信用证项下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与他人的权利。(信用证虽不能转让,但金额款项可以)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证的转让不等于买卖合同亦随之转让,因此如果第二受益人不履行合同,第一受益人仍须对其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负责。,6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准许受益人在每次规定的金额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至原金额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使用次数或总金额限度为止。循环信用证适用于一些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年供货合同。对卖方来说可以减少每批交货逐批催证、审证的手续,并可以获得收回货款的保证;对买方来说则可以减少逐笔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内地对港澳的某些供货合同,往往采用循环信用证付款。非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所列的金额不可循环使用。实务中,一般的信用证都是非循环信用证。,6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循环信用证按“时间”循环依次可分为:(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或通知循环信用证。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也称定期循环信用证。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定期循环依契约的规定,可按月、按季循环使用,故也称半自动循环。,6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可分为:(1)积累循环信用证。指上期未使用之余额可转入下期使用。(2)非积累循环信用证。指本期尚未使用的金额,不能转入下期使用。不能转入下期使用的尚未使用的余额视为过期、放弃和作废的金额处理,故称非积累循环。,6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5、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1)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在提交单据以及出具或不出具汇票后即可获得货款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系不可撤销,则开证行根据付款信用证承担自己付款或保证指定的付款行付款的义务。付款信用证又可依据付款的时间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交单即付款)和远期付款信用证(交单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付款)。,6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第一,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或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使受益人通过银行付款或议付及时取得货款,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即期信用证一般要求出具汇票,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但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凭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都是即期付款信用证。第二,远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远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6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承兑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银行或他人承兑其出具的汇票后即交单的信用证。如信用证系不可撤销,那么根据该种信用证,开证行将承担下列义务:第一,承兑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并到期付款;第二,保证以开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得到承兑和到期付款。当然,只有在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时这种信用证才能实现。,6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议付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开立汇票(即期或远期汇票)并附单据,将跟单汇票卖给信用证规定的议付行或卖给任何银行从而获得货款。议付需有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代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审核受益人交来的货运单据后,购进汇票与单据而付款给受益人的行为),7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6、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例如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其义务的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银行担保,属于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7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备用信用证同一般商业信用证相比的特点:一般商业信用证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开证银行仅在受益人(卖方)提交有关单据证明他已经履行买卖合同时,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证证明债务人(开征申请人)没有履行基础交易中的义务时,开证银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7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正常情况下,当采用一般商业信用证时,开证银行是期待并愿意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的,因为这表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交易(如买卖合同)在正常地进行(如卖方已履行交货义务并取得装运单据);但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则并不希望按该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提供的单证付款,因为这表明开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交易出了问题;在前一种情况下,开证申请人一般希望开证行对受益人所提供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以便取得单据项下的货物,从而使买卖交易的最终目的得以实现;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备用信用证的开征申请人则总是力图否认自己有违约行为,设法让开证银行拒绝对受益人付款。,7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商业信用证都是以买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在使用备用信用证时,情况有所不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可以减轻一般商业信用证所要求的审查单证的麻烦和费用。具体做法是:由买方通过向卖方开出相等于发票金额的备用信用证,卖方发货后,即直接把发票寄交买方,如果买方按发票付款,该信用证就备而不用。如果买方不按发票支付货款,卖方就可以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开立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汇票,并附具一份买方未按发票付款的文件,要求开证银行付款。这样银行就不必费时去审查各种商业单据,银行费用也会相应降低。,7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五)银行的义务和责任在信用证支付方式,开证行对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付款、承兑和议付行对开证行负有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因他们各自间的关系不同而互不相同,但也有一些是上述银行所应承担的相同义务和相同的免责理由。1、单证一致原则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之间亦应互相一致,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并拒绝付款、承兑或议付。根据国际惯例,单证一致是非常严格的,单据必须在一切方面皆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诸如单据的种类、份数、对货物的描述、所反映的装运期限等等。稍有差异,单据就有可能被开征申请人、开证行或付款行、议付行等拒绝。,7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银行免责的情况关于单据的有效性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76,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关于不可抗力免责。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为了执行申请人的指示(指示方为申请人),银行利用其他银行的服务,其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即使银行自行选择了其他银行,如果发出指示未被执行,开证行或通知行对此亦不负责。,77,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六)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1、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之人。一般是进口商。根据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开证人享有验单、退单的权利以及凭单付款的义务,并且要对银行因服从外国法律和习惯蒙受的损失负责。,78,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开证行开证行是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之银行。银行接受进口方申请后,应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并要对信用证受益人承担凭单付款的义务。开证行一经验单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当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有权出售单据或货物以补偿垫款,不足部分可向开证申请人追偿。(3)通知行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委托,把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凭开证行的指示通知受益人并核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议付或付款的义务。,79,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4)受益人受益人即有权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出口商或中间商。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如发现与合同不符,有权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拒绝接受;接受信用证后,则有按信用证要求装货、备单的义务以及凭单要求付款的权利。受益人提交单据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拒付时,有权向进口方提出付款要求。(5)付款行信用证上指定的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其他银行。,80,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6)议付行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开证行亦可授权任何银行作为议付行。(7)承兑行根据承兑信用证在卖方出具的汇票上承兑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银行。(8)保兑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81,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银行的责任无条件付款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其它问题概不负责。,82,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关系两者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以及其他文件所确定的合同关系。开证行承担的义务: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承担付款、承兑、议付或保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确定单证是否相符。,8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缴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交纳开证费用。银行为有效地执行开证申请人的指示,而利用另一银行或其他银行的服务,这是代该申请人办理的,其风险当由申请人承担;开证申请人应受外国法律和惯例加诸于银行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的约束,并承担赔偿之责。付款赎单,包括偿付银行所付的款项及其利息。,84,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2)开证行与受益人的关系如果在可撤销信用证的场合,则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并不存在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因为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之前,是可以随时由开证行撤销,而且无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如果开证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则当此信用证送达受益人时,双方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对彼此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独立的合同,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也独立于买方与开证行之间根据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开证行应该按照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承担绝对付款的义务,不受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影响。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也不能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已付的款项。,85,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支付,(3)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的关系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代理开证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并从开证行获取佣金。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受有关国家代理法的调整。通知行和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之所以通知受益人是因为对开证行负有义务,而不是对受益人负有此项义务。通知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无直接的合同关系,通知行只是开证行的代理人。,86,国际

    注意事项

    本文(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贸易支付.ppt)为本站会员(牧羊曲112)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