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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渔业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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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渔业协议.ppt

    国际渔业协议,汇报人:夏传辉&i监考老师,小组成员:周玲玲张慧颖,中国人民大学,目录,国际渔业法规概况,国际渔业法发展史,我国在国际渔业法中的实践,我国渔业发展展望,国际渔业法规概况,国际渔业法,概念:调整国家之间在渔业方面的各种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即有关渔业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统称主体:主要是国家,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不是国际渔业法规的主体作用对象:是国家之间在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种类:有关渔业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多以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形式,以及国家在渔业领域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国际习惯,不具备法律文书的形式,国际渔业法发展史,1958年(四大海洋公约出台),20世纪70年代中期(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渔业资源的获取,渔业资源的自然保育,不同捕鱼工具之间使用时发生冲突的避免,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渔业制度,公海捕鱼管制,跨界鱼类种群,对特定种群的规制,至今,国际渔业法发展历程,1958年以前,古代和中世纪前半叶尚无领海、公海的概念,“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限制下,任何国家或其公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这时候如果有渔民方面的冲突,也仅是渔民和渔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可能形成国家间的利益冲突。,12、13世纪工业革命给渔业带来了更有效的捕鱼设备和工具,一些沿海国家开始对海洋某些领域提出主权要求,少数海洋大国开始争夺海上霸权,在他们所控制的海域强行征收捐税,禁止外国人捕鱼和航行,打破了原有的海洋秩序,对渔业资源使用权和渔场使用权的斗争开始明朗化。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海洋国家因为利益冲突而进行的谈判甚至是战争。,四大海洋公约出台前,无序的过渡阶段,(一)渔业资源的获取,1958年-1973年,渔业资源的获取中必将涉及不同海域管辖区的问题,在各类海域管辖区中,内水和领海是一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沿海国在其上享有专属捕鱼权,而其他国家一般情况下只享有沿海国领海上的无害通过权。所以,在渔业资源获取中的法律规制主要涉及的是专属渔业区和公海中的问题。专属渔业区(ExclusiveFishingZone)许多沿海国家单边主张12海里的专属渔业区甚或是更宽广的海域,在专属渔业区中沿海国家享有专属的或者是优先的资格用来获取该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且允许别国的船只进行捕捞活动。公海(highsea)是不可被占有并且可为所有国家共同使用的,因此就有了公海捕鱼自由这一原则。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则,越来越多发展远洋捕捞业的国家进入公海进行渔业活动,无限制的捕鱼往往导致实际捕鱼量大大超出最大经济产量,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经济上的不利益。因此,许多国家达成共识要对进入公海捕鱼的权利进行限制,但在实践中却鲜少有国家遵从此类规定。,四大海洋公约出台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间,(三)使用不同捕鱼工具时冲突的避免,(二)渔业资源的自然保育,渔业资源的自然保育,其实就是防止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为此,国际社会主要采取了两种自然保育措施:一是建立国际性的渔业委员会,二是针对一些特定问题制定专门领域的协定制定这些措施的权限主要在沿海国家、船旗国和渔业委员会之间进行分配,但是由于各国利益之间的龃龉,这些措施实施的效果并不盈著。,不同捕鱼群体的捕鱼活动之间产生的冲突大多是由于不同种捕鱼工具间的冲突导致的。例如,某些捕鱼群体在活动时的拖网行为就会对其他捕鱼群体的固定渔网造成毁损。因此1967年出台的关于在北大西洋进行捕鱼作业的公约,致力于防止捕鱼作业过程中,不同群体渔船之间的碰撞和拖网捕鱼者与固定工具使用者之间的冲巧、纠纷,此类协定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国际社会成员的海洋开发利用行为,其中对渔业资源开发影响最深刻的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国际渔业规制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沿海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对其他国家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准入权;三是如何管理共享渔业资源。,(一)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渔业制度,1974年至今,最重要的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出台后,1、沿海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一)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渔业制度,权利方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1款第a项规定:“沿海国家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可以主张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性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活动。”,义务方面: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1条与第62条:如,“捕捞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2、对其他国家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准入权,(一)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渔业制度,.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这是出于平衡实际捕获能力和可捕获量的考虑。.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第4款的规定,沿海国家准许他国渔船进入本国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捕巧作业时可以设定一些限制条件,比如,进入海域的外国渔民应当持有许可证;在海域上实施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沿海国保护措施;事前要进行特定的渔业研究计划;渔船应在沿海国家港口卸下捕获的全部或一部等。.一旦某些船只试图违反沿海国制定的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对船只进行紧急追捕,并且对违反渔业法律的船只建立惩罚机制。(信用值),(一)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渔业制度,.对任何拥有一定规模的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而言,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实施渔业法规,在资源(如海监船、飞机和海监人员等)和科技(如卫星跟踪、电脑等)方面都面临着相当大的挑战(主要是岛屿国家)。“太平洋岛国论坛渔业局”,就是由数个岛屿国家成立的,建立起了对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外国船只实行的许可证注册制度,由一个集中的许可证系统做支撑,实现了信息共享与执行措施联合,而丧失信用的外国船只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准入。,共享渔业资源主要是指在两国或者多国的专属经济区之间洄游,或在某一专属经济区和该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水域之间来回迁徙的鱼类种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3条第1款规定,“若同类种群或是有关联的鱼种的几个种群出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内,这些国家应该直接或者通过适当的分区域、区域组织就能够采取的必要措施达成协议,在不抵触本部分其他规定的情形下保障这些种群的养护与发展”。除此之外再无更加细化的规定。(协商的办法),3、共享渔业资源的管理,(一)专属经济区的国际渔业制度,3、共享渔业资源的管理,周期多为年度性以框架性条约为基础一般为协商产生,周期性安排,冰岛一挪威渔业委员会阿根廷与乌拉圭混合科技委员会,双边渔业委员会,主要是指一些己然成立的地区性渔业组织为了某些具体问题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地区性渔业组织,当事国没有签订细节性的协定,只用一种普遍的方法在特顶 基础上开展有关共享渔业资源管理的合作。,普遍性国际合作,某个沿海国家与试图进入该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渔业活动的远洋捕捞国家持有不同的经济发展理念,一国重视海洋资源保育,另一国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最大化,就很容易滋生矛盾。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指导下,实践中达成了很多合作协议,这些协定中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各有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种类:,(二)公海捕鱼管制,原因:许多鱼群在某段时间或者某些鱼类在一生中要在公海中生存。尽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的渔业资源原则上是向所有国家开放,但是专属经济区为非沿海国家的捕鱼作业的设定的限制加重了公海渔业资源的捕捞压力,也加大了远洋捕鱼国家和沿海国家之间的渔业纠纷。,然而对公海深海捕鱼进行规制唯一可能的途径是通过国际合作,尤其是通过地区性的渔业组织。除了对特定物种规制的委员会,当前还有2个主要旨在管理特定深海区域渔业资源的委员会,主要是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二)公海捕鱼管制,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后,因为很多国家对己国200海里海域内外国船只捕鱼的禁止,很多远洋渔船脱离了其传统的捕鱼区,公海捕鱼有了大幅的增加。从20世纪80 年代中晚期以来,公海捕鱼遇到了资源占有的冲突,而跨界渔业资源的开发、对大幅漂网的使用、“方便旗船”现象都暴露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不足。,80年代末,长达30海里的飘网被使用,可以深入水下30英尺的距离,不仅会捕捞到目标种类(包括金枪鱼,大马哈鱼或者乌贼),还会捕捞到许多其他的鱼类、海洋哺乳动物(海豚)、海龟和许多海鸟。被称为“死亡之墙”。关于禁止使用飘网在南太平洋捕鱼的惠灵顿条约,(二)公海捕鱼管制,方便旗船,是指船舶所有者为逃避其本国的髙额税收或其他原因,通过在费用和税收较低、登记非常方便的所谓“开放登记国家”登记注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旗帆的船舶。这种开放登记国家的旗帜在航运界通常被称为“方便旗”,是一种公海制度不足的典型表现。,方便旗船的所谓“方便”,对于船舶所有者而言,悬挂方便旗可逃避其本国的高额税收和对捕鱼的限制;对于授出方便旗的国家,可通过允许和鼓励外国的船舶去本国廉价注册以及课税较低的手段,以从中获取大量的收入。坎昆宣言、21世纪议程,(三)跨界鱼类种群,(三)跨界鱼类种群,(三)跨界鱼类种群,大浅滩岛,“甜甜圈”,“花生洞”,“绳圈”,(四)对特定种群的规制,1、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大多数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在其生命周期中要迁徙很远的距离,不仅仅穿梭于两个或更多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中,而且还可能穿梭于公海中(包括了金枪鱼、枪鱼、剑鱼和鲨鱼)。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4条规定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一般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和其国民在区域内捕捞附件一所列的高度洄游鱼种的其他国家,应直接或通过适当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期确保在专属经济区以内和以外的整个区域内的这种鱼种的养护和促进最适度利用这种鱼种的目标。在没有适当的国际组织存在的区域内,沿海国和其国民在区域内捕捞这些鱼种的其他国家,应合作设立这种组织并参加其工作。”,(四)对特定种群的规制,2、溯河产卵种群,溯河产卵种群是那些在淡水中产卵但却在海里度过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的种群,诸如大马哈鱼、美洲西鲱和鲟鱼。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6条是关于这一种群的规定:有溯河产卵种群源自其河流的国家对于该种群应有主要责任并应制定适当的养护措施,这些国家可以确定“总可捕量”和允许外国进人其专属经济区捕获剩余的渔业资源(如果有剩余且允许捕捞的渔业资源的话)。,(四)对特定种群的规制,3、降海产卵种群,降海产卵种群是指在海洋中产卵,但一生中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淡水中度过的种群(如鳗鱼)。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降海产卵种群在专属经济区的捕捞活动做出了大体的规定。在降海产卵鱼种不论幼鱼或成鱼洄游通过另外一国的专属经济区的情形下,对这种鱼群的管理包括捕捞,应由该鱼群大部分生命周期所在的沿海国和有关的另外一国协商解决。这种协议应确保这些鱼种的合理管理,并考虑到降海产卵鱼种在其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国在维持这些鱼种方面所负的责任。在公海中对这些鱼种的捕捞是禁止的。,(四)对特定种群的规制,4、海洋哺乳动物,关于海洋哺乳动物,如鲸鱼、海豹、海牛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5条规定:“本部分的任何规定并不限制沿海国的权利或国际组织的职权,对捕捉海洋哺乳动物执行较本部分规定更为严格的、禁止限制或管制。”某些国家禁止在其200海里的海域内进行猎鲸,很多国际组织也限制和禁止猎杀海洋哺乳动物的行为,还有国际组织如国际捕鲸委员会对鲸类生物进行保育和研究。,(四)对特定种群的规制,5、定栖性种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别规定的最后一种种群是定栖性种群。定栖性生物被认为是沿海国大陆架自然资源的一部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8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一章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定栖性生物。所以沿海国没有义务去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这些定栖性种群采取管理和保育措施,也没有允许外国船只去捕捞这些物种的许可权。,我国在国际渔业法中的实践,我国地处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海岸线绵长,地域辽阔,在获取渔业资源方面有巨大的优势。并且为了适应时代发展潮流,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保障我国渔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签署或加入了一系列有关渔业领域的双边或多边渔业协定、国际条约、公约 这些国际公约和合作协定不仅为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渔民权的保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而且为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中日渔业协定,中国和日本之间首次渔业协议是始于1955年两国渔业协会缔结的民间渔业协议。之后,两国又于1975年8月15日缔结了政府之间首部渔业协定中日渔业协定。但是,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以后,旧的协议很难满足渔业活动发展的现状,于是在1997年11月中日两国政府重新缔结了一份渔业协定,于2000年6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5年。由于中日之间在东海海域的专属经济区界限尚末划定,现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尚属过渡性质。但结果是我国传统作业渔场面积缩小。,中韩渔业协定,经中方和韩方协商,中韩渔业协定协定于2000年8月签署,于2001年6月30日起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但是此协议中,标志为韩国过渡水域的地方,原本在历史上一直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捕鱼区,2005年后却自动划分成了了韩国的专属经济区。中国渔民再来这片海域捕渔,需要向韩国交费,否则就会遭到韩国海警驱逐、处罚。舟山渔民至少损失了30%的外海渔场,是一场屈辱。,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北部湾海域包括中越领海、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不存在公海,因此,不适用公海捕鱼自由的制度。2000年12月25日,中越两国政府在北京完成北部湾划界谈判,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协定由正文22条和一个附件组成。有效期为12年。,中国与印尼的渔业合作协议,中国和印尼早在1950年4月建交。但曾在1967年10月中断外交关系,于1990年8月重新恢复了外交关系。相应的,为了获得共同的利益,两国决定签署一系列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印度尼西亚海洋事务与渔业部关于渔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简称“谅解备忘录”)是于2001年4月签订的。该谅解备忘录由正文七条组成。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中缅渔业合作协定,中国和缅甸早在1950年建交。在建交五十周年期间,即2000-2001年,中缅先后签订了科技合作协定、旅游协定、经济技术协定、边防合作协定、渔业合作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动植物检验检疫协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渔业合作协定(简称“中缅渔业协定”)2001年12月12日在缅甸仰光签订的,协定由正文八条组成。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中俄渔业议定书,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不仅是中俄界河,更是我国北方自然渔业的重要水域。这里特产的鳇鱼、鲟鱼等珍贵鱼类作为白垩纪时期保存下来的古生物群之一,具有珍贵的科研价值。而由于环境污染与人为破坏,鲟鳇鱼每年都被大量的捕捞,成为濒危动物。为此,1994年,我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签订了中俄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合作开展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议定书规定:建立鲟鳇鱼保护区,强制休渔,为鲟鳇鱼提供安全的生息繁衍场所。而这些举措对我国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渔业发展展望,我国渔业发展展望,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员国,既拥有公约赋予的国际法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成员国对海洋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国际义务。从长远来看,我国应结合渔业发展实际,创新或引进更先进的渔业管理理念,不断建立、健全的海洋法律制度,转变只局限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传统思想,完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立法框架,重视渔业生态保护,实现渔业捕捞可持续发展。,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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