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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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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ppt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一、查处定义: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二、查处工作依据 涉及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等。现行有效的标准和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2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个法律,14个行政法规,9个国发、国办发和中办发文,15个部令,36个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集成应用。,三、总则,1.实施主体。(1)查处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2)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3)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是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统称,包括执法监察局、处、科、股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等。(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国土资源管理所承担相应的执法监察工作。,(三)总则,2.查处工作原则与要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三)总则,3.人员要求 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在查处过程中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表明身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四、查处工作基本流程,调查取证与调查报告,立 案,发现违法线 索,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执 行,结 案,移 送,流程图,(一)违法线索发现违法线索发现渠道:举报、巡查、卫片检查、媒体反映、交办 和转办、其他。,违法线索处置,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 人决定核查,五、重点问题:准确把握 履职尽责,1.线索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2.有效制止。(1)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书面制止无效时,其他制止措施:a.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b.可以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c.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抄告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的抓手和举措,(二)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3.核查结果处置。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当提交核查报告,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核查报告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三)立案,1.立案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两种情形可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立案前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不予立案。,(三)立案,2.立案呈批。核查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执法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署核查报告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时间为十个工作日的起始日),(三)立案,3.承办人员。立案批准后确定案件承办人员,不少于2人。承办人员组织办案人员实施案件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等。(承办人员与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包括承办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承办人员相当于主办人员),(四)调查取证,(四)调查取证,1.一般调查措施。(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四)调查取证,2.调查遇阻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四)调查取证,3.证据收集。,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四)调查取证,4.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等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做的。现行规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原则规定: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四)调查取证,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有严格限定条件、程序和时限 对行政处罚法第37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规定的进一步细化。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1)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2)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四)调查取证,6.调查中止。情形:(1)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2)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3)需要公安、检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决定或者结论作为前提,但尚无定论的;(4)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调查证据不足的;(5)需要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要求: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中止!,(四)调查取证,7.调查终止。情形:(1)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2)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3)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4)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5)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程序:办案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 理建议,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 查。要求:终止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终止!,(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证据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调查报告起草,(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1.关于证据认定。证据三性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证据证明效力的七条原则辅助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1)未成年人的证言;(2)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5)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2.违法责任主体认定。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2)当事人是法人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该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3)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4)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5)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3.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罚作出后执行前规划重大调整的,规程未作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可按同一原则处理)附录中进一步细化判定原则:(1)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当以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2)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区分情况判定: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5.占用基本农田的认定。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6.违法勘查开采数量和价值认定。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或者测算体积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可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可以根据违法当事人违法开采的矿产品数量,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的矿产品价格计算,也可以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7.违法所得认定。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认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扣除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矿产资源违法所得的认定:对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原矿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扣除开采成本。对买卖、出租和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卖、出租和转让的全部所得。,(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8.法律适用。土地违法:违法批地类 违法占地类 违法转让类 破坏农用地类 其他类 矿产违法:违法勘查类 违法开采类 违法转让类 违法审批发证类,(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9.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对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查处处罚的目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2)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处罚下达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按照上述原则,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免于行政处罚),(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10.处理建议。办案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综合研究提出处理建议:(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违法批地、批矿等行政处理具体建议;(2)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提出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处理的建议;(3)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将案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4)经批准终止调查的,应当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建议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建议结案;(5)案件调查中,发现案件发生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或者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加强监管或者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建议;(6)其他处理建议。,(五)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是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综合研究的结果和载体,也是案件审理和作出决定的依据和基础。调查报告由承办人员起草。调查报告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具体”的原则,主要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四个部分。正文: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建议,(六)案件审理,基 本 原 则:所有案件均要经过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会议审理 三种情形:1.一 般案件:执法监察内设审理机构或者审理人员书面或者会议审理。2.重大、疑难案件: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会议审理。3.特定情形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会议审理:(1)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4)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会议审理需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七)处理决定,1.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经过审理,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作出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理、结案、撤案、移送监察、任免、公安、检察机关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起典型案例中,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卫辉市国土局之所以败诉,除了未提供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判定依据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卫辉市国土局未提供处罚决定经过了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七)处理决定,2.实施处理决定。规程对不同的处理决定如何实施作出了规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撤销案件、移送、结案、整改)其中,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明确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建议。,(八)行政处罚,(八)行政处罚,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八)行政处罚,2.告知和听证。(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所有处罚都应当进行处罚告知。(2)以下情形应当进行听证告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八)行政处罚,3.行政处罚决定的格式与内容。有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国土部门作出 文书格式:(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2)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告知、听证的情况;(5)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6)履行方式和期限;(7)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9)作出决定的日期及印章。处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有可执行性。比如责令退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表述为“责令限日内改正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写明没收建筑物的范围、内容等.调研中发现,基础执法这方面存在较大问题,也是法院拒绝受理和执行强制执行申请理由之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处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国土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九)送达,(十)执行,执行,(十)执行,1.促进当事人自行履行。(1)公开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2)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1)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3)向社会公开通报;(4)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十)执行,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1)前置程序催告履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2)申请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强制法53条规定,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没收建筑物等处罚,如果有关部门已接收,国土部门查处职责已履行,不需要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职责要分清,法无授权不可为,有关部门的职责是否履行另有监督。结案与国土查处职责是否履行完毕有关,结案和是否执行到位是不同问题不同标准),(十)执行,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申请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视为已经申请)(行政强制法第55-58条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5日内未明确是否受理,可视为已经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审查发现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等问题的,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十)执行,3.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1)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5)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十)执行,4.执行记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中应当载明案由、当事人、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内容的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情况。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裁定执行情况等。,(十一)移送,1.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调查终结后,及时依法移送。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移送时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十一)移送,2.移送监察、任免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依法移送。移送案件材料。,1.结案条件(按照职责,国土部门查处处罚职责履行完即可结案,其他部门职责由其他部门履行,不影响国土部门结案)(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2)终止调查的;(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的;(5)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6)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十二)结案和立卷归档,2.结案呈批及后续工作。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对终止调查或者终结执行但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尚未处置的,结案呈批时,可以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或者函告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所在地政府,由其依法妥善处置。后续义务:结案后,有关部门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十二)结案和立卷归档,(十二)结案和立卷归档,3.立卷归档。办案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开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1.严格责任追究。(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2)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4)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5)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6)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十三)监督、责任追究与履职保护,(十三)监督与责任追究,2.防止过度追责。规定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查处职责的,不得以玩忽职守、渎职等名义追究责任。,(十三)监督与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查处职责的几种情形:(1)在巡查发现方面,已经按照巡查计划确定的时段、路线、频率巡查,对巡查时段、路线之外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发现的;(2)地下越界开采未发现的;(3)在制止违法行为方面,已经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然未能制止违法行为的;(4)在履行查处职责方面,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相关部门、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违法状态持续的;(5)因行政相对人的隐瞒、造假等行为,致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6)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7)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不明确,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8)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9)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1.关于附录A、B。认定违法的法律依据 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查处注意事项,(十四)附录,2.违法批地类查处注意事项:(1)对违法批地类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2)对违法征地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土地是否被征地者实际控制、平整场地、动工建设等。,(十四)附录,3.违法占地类查处注意事项:(1)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省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四)附录,4.违法转让类的查处注意事项:(1)违法转让土地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追诉时效(2)对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针对转让双方,处罚种类应当区别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时,“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转让方,“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适用于受让方,“可以并处罚款”适用于转让双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时,对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责令出让或转让方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受让方、承租方占地建设的按照违法占地处理。(3)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他违法转让,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违法转让土地中的受让者将土地再次转让给他人,即再转让土地的,对每个环节的违法转让行为都可以予以处罚。,(十四)附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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