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docx
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部门名称(盖章):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规划、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政策法规在我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统筹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办公室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宣传和舆情研究;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办公室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在我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公室2统筹管理全县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监督检查人力市场管理;组织和推动全县再就业工程的实施,指导全县下岗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多渠道就业工作;规划指导全县研究制定全县就业创业配套政策及具体实施方案,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县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就业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中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劳动就业服务事业的发展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县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工作;综合管理职业介绍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工作。负责全县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管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困难群体进行就业援助。就业局负责全县及劳务输出基地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和个人求职信息、培训需求的登记、整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和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劳动力流动、转移就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转移、流动、实名制登记和劳务输出等工作;负责就业前培训和各类失业人员的转业、转岗及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材料审核、办理、登记、存档,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就业局负责全县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创业培训1、指导帮扶等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创业帮扶工程”方案制定及具体实施;负责全县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指导及管理工作,开展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服务工作。就业局3负责在全县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并管理劳动者的有序流动;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政策,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落实企业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组织实施地方劳动标准。劳动科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就业局4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综合管理全县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劳动科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中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责对全县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执行劳动政策法规行为的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劳动监察保障大队5负责全县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信访及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综合管理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县并参与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劳动仲裁科劳动科6对全县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在全县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政策的监督落实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对全县职工工资及其它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在全县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贵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政策的监督落实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劳动科7负责企业职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技能岗位就业准入制度的执行。负责企业职工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技能岗位就业准入制度的执行。就业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中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8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工伤、病退的劳动鉴定报批工作;负责到龄离退休人员、离休退休病休等的审批或报批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政策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企业职工工伤、病退的劳动鉴定报批工作;负责到龄退休人员、退休病休等的审批或报批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的扩面工作。社会保障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农保中心9管理局属事业单位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局属事业单位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办公室10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工作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上级有关人事制度改革规定和实施方案;对全县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工作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上级有关人事制度改革规定和实施方案;对全县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事科11综合管理我县公务员工作(包括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惩戒、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1、公务员管理工作: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招录、培训、考核、奖惩等);2、事业单位工作:政府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招聘、考核、岗位设置、聘用等);3、干部调配:负责政府系统干部的调配;4、干部任免:负责政府系统副局级以上干部任免的提交(向政府党组)O人事科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中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2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设岗及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的工作。1、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工作;2、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及聘后管理工作;3、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职称科13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流动政策、法规,指导管理县级人才市场;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大中专毕业生指导性就业原则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工作。具体负责为大中专毕业生及流动人员,实行聘用制全民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民营私营企业,解除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辞职辞退人员、待业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等人群,开展人事代理服务。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非师范类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报到,档案管理及就业指导;“三支一扶”毕业生,村医管理。人事科14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1、负责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政策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和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负责全县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奖金政策、规定、制度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全县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调配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4、根据有关政策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科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中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5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决定任免人员和县政府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综合管理政府的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奖励办法,审核上报市、县以上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职位分类、回避、奖惩、任免、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工作。综合管理政府任免、奖励、表彰等工作,负责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的申报推荐服务工作。人事科17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县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人力资源管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人事科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部门名称(盖章):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相关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人社局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3、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2014年,省人社厅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部分设区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开展的第三方审包含了对社保基金存款收益情况实施监督的内容;同时,通过社保基金阳光监管对夯实缴费基数情况实施监督。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县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管理;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地税局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2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人社局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协助市残联举办残疾人人力资源交流会。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5月1日)每年定期举办大型招聘会,促进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残联开展持证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举办残疾人人力资源交流会。序号相关职责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3职业病防治卫生局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部门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XX万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人社局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环保局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三、公共服务事项主要负责人签字:董增房部门名称(盖章):鸡泽县人社局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1各类就业服务活动包括: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活动、333就业服务月等人力资源交流活动,主要内容为组织指导各地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为用工企业和求职者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全年就业局2劳动保障监察“三春行动”1 .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春雷行动”。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顿违规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和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严惩“黑工厂”、“黑中介”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2 .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指导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促进全县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动关系趋于和谐。3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春雨行动”。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以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依法及时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全年就业局劳动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3社保政策咨询服务1、加大对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的政策指导及咨询服务力度,通过下乡政策咨询和宣讲、开展政策培训,为基层群众送服务下乡。2、根据社保政策出台情况,及时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新闻媒进行宣传报道。3、根据政策出台情况,及时编印发放政策汇编、宣传小册子和三折页等。全年社会保障中心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单位: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一)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二)人力资源机构监管(三)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监管(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五)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六)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七)规范案件查处(八)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一)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监管为加强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鸡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Q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硬件设施、师资配备和教学管理等方面。2、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市人社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过程的真实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培训成果的有效性。(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定点培训机构。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1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必要时,抽取20%的学员和教师进行电话督查,核定培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二)现场检查和电话暗访现场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电话暗访时,随机抽查每班次学员,就是办班真实性和有效性问询,并做好结果登记。(三)年度考核在年度考核中,由劳动科、就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依据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对各类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90分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不合格单位。考核结果作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绩效奖励的依据。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暗访、年度考核等措施,发现培训机构违反培训规范要求的,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下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作出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鸡泽县人社局对其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日常监管由劳动科、就业局组织实施,监管频次按培训单位每次开班计算,每班次不少于2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督查时,主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整改复查、执行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日常督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就业训练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培训单位应当配合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日常督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六、监督检查处理在日常督查中,定点培训机构每班次如有2次督查发现未按计划办班,该班次培训经费减半,2次以上的,取消本次办班,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培训资质。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人社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培训资格:1、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低劣的;2、侵害接受培训职工权益,情节严重的;3、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4、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从业人员的资质;2、提供就业信息是否真实有效;3、是否有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行为;4、有否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中介许可证;5、有否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行为;6、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退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7、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审情况;8、有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每月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2、专项检查:每年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3、每年一次对所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鸡泽县人社局劳动科、就业局对用工单位进行上门或电话核实就业信息的真实性;(二)现场对劳动者询问是否扣押证件或押金等;(三)查看场所内悬挂证照、服务项目是否完整有效;(四)发现有用工单位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立即责令其改正;(五)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现场检查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服务情况;(二)接举报投诉电话或信件,立即前往检查;(三)年度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许可证。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六)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未取得或者伪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涂改、出租、转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收回证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3)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4)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责令改正,退还收取的费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5)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和证明文件不全的用人单位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6)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7)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介绍人数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8)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9)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0)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财政、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对未达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的,责令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当场改正或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三)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且尚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不予通过年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监管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服务行为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鸡泽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邯郸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鸡泽县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邯郸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邯郸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两定机构”中药饮片处方管理的通知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加强我市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鸡泽县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外伤病人住院刷卡报销管理的通知等。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内容1、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管理、服务管理、用药管理、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以及计算机信息管理等情况。2、是否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等。3、是否严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三)监督检查指标1、定期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对象随机确定,抽查面不少于30%o2、不定期检查。根据公众日常投诉、举报、药店日常监控情况随时进行。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由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卫生、市场监管、物价、财政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障中心进行。(二)不定期检查。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物价监督分局、市食品药品监察支队等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或医疗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三)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有关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对两定单位开展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等方面的重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制定检查方案;(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内容有关的票据、台帐资料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二)对部分单位下发检查通知,随机确定抽查单位;(三)持有效执法证开展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五)汇总检查情况;(六)根据相关规定,对经检查有违规问题的两定单位进行处理,如需移送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依法移交;(七)处理完毕后把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相关领导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于不严格执行两定单位相关服务行为管理规定及定点服务协议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并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人社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五)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贝h(八)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九)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十一)结余基金收益状况,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股人员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四)投诉举报:在社保大厅设立意见箱,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四、监督检查措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主要措施有:(一)调查取证;(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合同、财务会计资料等;(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或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及其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业务、取消资格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Q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监督检查程序(一)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要求被检查单位配合事项;检查人员名单;签发日期及公章。(二)进驻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资料和其他事项、听取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三)被检查单位必须做出承诺主动配合,全面提供与检查时间有关的资料,真实反映有关问题,并根据检查人员要求,就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四)检查方法与取证现场检查人员应运用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印、分析等方法,审查被检查单位的开户银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时间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检查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五)工作底稿征求意见:检查人员应讨论审定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填署意见。(六)写出检查报告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底稿,有关法规,政策和材料,综合分析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时限:在离开被检查单位后期各工作日内完成。征求意见:检查报告应送达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在收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检查单位对报告有异议的,检查人员应进一步研究核实或修改。(七)处理检查报告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处理的由人社局行政部门下达处理意见通知书。(八)督促落实被检查单位处理后,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落实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九)整理检查资料,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六、监督检查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督查报告,作如下处理:(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送单位;2、检查情况;3、评价和整改意见;4、发文机关和日期。(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2、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3、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4、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5、发文机关和日期。(三)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主送单位;2、检查情况;3、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4、处理建议;5、发文机关和日期。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五)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为加强对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领取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对企业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一是核查申请的对象和补助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核查申请内容是否真实;三是核查申请标准是否正确。(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每次不少于10家单位或个人;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100家单位或个人。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书面审查。对申请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审查。(二)计算机信息系统核查。将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有效信息录入系统。(三)抽查。必要时对申请企业和个人进行抽查,经实地调查取证,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办理中的终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退回。(三)举报实地检查。发现有举报的,经实地调查取证核实,违反规定的终止拨付或追回资金。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一)审查资料。对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社保、就业、工商、残疾、民政等系统,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二)抽查。每季采用电话抽查方式对10家申请单位进行核实。(三)实地检查。对有举报的,到申报单位查阅工资发放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原始资料,并询问第三人进行核实。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对违反规定、不负责任、敷衍应付、粗心大意、严重失职,出现工作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追回资金。(二)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虚报冒领以及截留、挪用、贪污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监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事项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鸡泽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一)征缴稽核1、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缴费基数、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及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2、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二)支付稽核1、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在领取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毁损证明或虚报、隐瞒、重报、转借、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2、两定单位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是否存在鸡泽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邯郸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及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违规行为;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二)监督检查指标1、内部稽核:每月对上个月已处理完毕的社保经办业务进行稽核,稽核面不低于20%;2、外部专项稽核: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面不少于20%;3、外部全面稽核: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30%o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稽核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指标为准。三、监督检查方式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四、监督检查措施(一)接受群众对参保单位、个人、两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二)相关科室或其他单位、部门移交的社会保险违规事件;(三)稽核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监控、按计划进行实地日常稽核(明查暗访)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四)其他合法途径获取可疑违规信息。从以上途径获取的稽核信息,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稽核人员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并将登记单及相关材料交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登记单上签署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稽核人员向投诉、举报人、相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后,进行材料归档。五、监督检查程序(一)稽核部门应先对稽核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分析,明确稽核的对象,确定稽核的途径与方式。(二)稽核部门通过书面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通过实地稽核的,应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三)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持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