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docx
ICS91.040.30CCSP0009H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XX/TXXXXXXXX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theregenerationofexistingresidentialbuildingsfortheaged(报批稿)2021-XX-XX 实施2021-XX-XX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评估策划35.1一般规定35. 2室外环境评估36. 3住宅单体评估36室外环境改造37. 1一般规定48. 2道路交通49. 3停车设施410. 4活动场地及绿地47室外环境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10.1 动场地及绿地错误!未定义书签。11. 2公共空间611.1 内空间711.2 修材料1011.3 构改造108室外环境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12. 1一般规定118.2电气118. 3给水排水128.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28.5 智能化139运营管理及后评估149. 1运营管理149.2后评估15附录A(规范性)适老化改造导引16附录B(资料性)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表21附录C(资料性)住区室外环境及住宅公共部门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表22附录D(资料性)套内适老化改造部品部件配置24附录E(资料性)常用居家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建议27本文件按照GB/T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文俊、徐劲松、徐婷、韦佳、曾春华、杨承红、黄心怡、金风丽、谭德君、孙峻、江丽、张延洲I、田炜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技术标准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既有住宅及其环境的适老化改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5019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2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736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888室内空气质量标准MZ/T039-2013老年人能力评估JGJ/T484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JGJ/T390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129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CJ/T521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164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DB32/3920住宅设计标准DB32/T4164老年人住宅设计标准DGJ32/TJ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既有住宅建筑existingresidentialbuiIding己建成使用的住宅建筑。3.2适老化改造retrofittingfortheelderIy通过评估、策划、设计,对既有住宅的室外环境、住宅单体、设备设施等进行的改造,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3.3改造评估retrofittingassessment通过现场勘察、资料审阅等方式,对既有住宅的公共配套、结构性能、设备及设施现状、老年人的能力状况及辅具需求进行评估,为适老化住宅改造设计施工提供依据。3.4改造策划retrofittingplanning依据改造评估结论,结合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改造意愿,研究确定适老化改造模式、目标及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分析的活动。4基本规定4.1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应考虑老年人能力等级、功能需求、改造模式等因素,考虑居民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的便捷。4.2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包括评估策划、改造设计、施工管理、改造后评估等。当改变既有建筑结构时,应增加检测鉴定、结构加固设计环节。4.3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应对改造实施前后的图片、影像等资料、评估策划报告、设计与施工文件,以及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归档保存,用于适老化改造项目的后评估和长效化建设管理。4.4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积极推广智慧家居及装配化装修技术的应用。4.5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应通过消除高差、地面防滑以及安装防护栏杆等措施保障老年人的通行安全。5.1 一般规定5.1.1 改造前评估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建筑及套内环境、改造意愿等,对室外环境、公共空间和套内空间作出评估。家庭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可参考附录B,对住区室外环境及住宅公共部分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可参考附录C。5.1.2 既有住宅建筑适老化改造前,应进行结构评估确保居民安全需求,确认建筑主体结构安全。5.1.3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前应对住区周边的社区商业、医疗、托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其是否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各类需求。5.1.4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前,应对现有电气设备设施、给水排水设备设施以及采暖、空调、新风、智能化设备等进行评估。5.1.5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评估宜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研、资料审阅、现场检测、软件模拟等方法,了解房屋、道路、绿化以及配套设施等情况。5.1.6 既有住宅的适老化改造宜提供设计、采购和施工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5.1.7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策划阶段应从改造的适宜性、必要性、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经济性出发,编制改造策划方案。5.2 室外环境评估1. 2.1室外环境评估应对道路交通、停车设施、老年人活动场地及绿地及居民改造诉求等进行综合评估。5. 2.2对既有住区道路交通进行评估时,应对场地竖向及道路情况是否满足紧急疏散、救护等应急要求作合规性和安全性评估。6. 2.3对既有住区停车设施进行评估时,应对停车设施的位置、数量、充电设施以及无障碍车位等作出评估。7. 2.4对既有住区老年人活动场地及绿地进行评估时,应对人均面积、公共活动设施的老化现状作出评估。5.3 住宅单体评估5.3.1住宅公共空间评估应包括住宅单元出入口、地上和地下门厅、雨篷、候梯厅、电梯、公用走廊、楼梯间、附属设施等部位。5.3.2住宅套内空间评估应包括入户门厅、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功能空间,以及老年人和其家庭成员的改造需求。5.3.3有加装电梯需求的住宅,应对其场地条件、结构安全、首层出入口、交通疏散、室外管线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应分析通风、采光、日照等对相邻住户的不利影响。6室外环境改造6.1 一般规定6.1.1 既有住宅室外环境的适老化改造应考虑老年人与家人、邻里、社区的交流需求。6.1.2 既有住宅的室外环境适老化改造应遵循出行安全、使用方便、适宜经济等原则,不应降低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防火、疏散、救援等方面的性能要求。6.1.3 既有住宅小区宜利用闲置用房、社区用房等改造为老年服务站。6.2 道路交通6. 2.1道路系统的适老化改造,有条件时应优先考虑无障碍的设计要求,与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绿地出入口、主要配套设施以及与城市道路实现无障碍连通。7. 2.2道路系统的适老化改造应对既有住区的内部道路交通系统重新优化梳理,优化路网结构,满足老年人出行的实际需要。有条件时,住区内道路宜实现人车分流。8. 2.3道路系统的适老化改造应保障各个区域的可达性,方便搬家、救护等车辆的通行。有条件的情况下,单元入口宜保证救护车辆的停靠及回转要求。9. 2.4小区出入口、交叉口和道路转弯处等位置设置减速带和明显的方向指引标识,减速带在靠近两侧路缘石端应各留09m缺口,方便轮椅通行。10. .5机动车道路面层直选用透水、低噪音材料。6. 2.6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尽量独立完整,并覆盖老年人活动的所有场地、建筑。其改造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a)步行系统应安全连续,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步行道路应覆盖老年人活动场地,改造后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b)步行道路路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高差处以缓坡过渡,纵向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应设有变坡提示标识。c)当必须设置台阶时,应有明显的色彩变化和警示标志,避免单级台阶,并在台阶处设置扶手;根据道路条件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轮椅坡道高度大于0.3In且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且与休息平台的扶手保持连贯。d)主要步行通道上宜设置供老年人停靠休息用的栏杆或座椅,休息座椅间隔距离宜为50m,并设置轮椅停留空间,栏杆高度宜为0.750.85m。e)步行道路应选用平整、防滑、耐磨、耐压、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老年人活动频繁的步行区域应选用木质或塑胶材质地面。f)主要步行道宜增设高大乔木、遮荫构筑物等遮荫设施。6.3停车设施6.3.1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远离老年人的公共活动空间。6.3.2有条件时宜将既有住区的部分停车位改造为无障碍车位,宜靠近建筑的主要出入口或停车场入口处,并设有明显的标识。6.3.3既有住宅宜增设带有充电设施的助老非机动车停车位,场地坡度不宜大于2.5%。6.4活动场地及绿地6. 4.1供老年人活动的场地应避风、遮阳,并与住区道路无障碍衔接。宜与社区公共绿地、儿童活动场地等结合布置且与住宅楼栋保持一定距离。7. 4.2老年人活动场地的改造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a)活动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地势平坦,场地坡度不应大于2.5%。b)活动场地宜设置以轻量运动为主的健身器材、阅报栏等设施,并在周边设置座椅和轮椅停放区域,场地边角应做成圆角或切角。c)活动场地宜布置于宅间日照充足区域或楼栋架空层内。d)动场地周边应设置禁止车辆进入的装置,装置高度宜为0.4OnI,间隔大于0.9Onb其中一个间隔应满足L20m,以保证轮椅的通行。e)活动场地宜配建公共卫生间或靠近有卫生间的公共服务用房。f)活动场地应选用透水、防滑铺装材料。6.4.3住区景观改造设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景观绿地出入口地面不宜有高差,有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b)绿化种植不应选用可能会对老年人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植物品种。c)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种,树下活动空间的净空不应低于2.20m。d)小区中的景观建筑小品(亭、廊、榭、花架等)宜做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外凸的棱角应做圆角或切角处理m。e)景观小品设置位置醒目具有明显的辨识度,不应采用过于尖锐、粗糙和耀眼表面处理方法的材质。f)宜结合绿化或平屋面改造增设住区微型公共农场,并就近设置灌溉设施。6.4.4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时,小区室外给水排水等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a)盖板排水明沟、平算雨水口不应设置在老年人通行及活动区域。排水沟宜采用线性排水沟或暗沟。b)水电表井、阀门井、检查井不应设置在建筑主要出入口或室外人行通道上。各类井盖应采取牢固的固定和防滑措施,并应与路面保持平整。6. 4.5既有住宅的室外照明设施改造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求,在道路的坡道、转弯、台阶处、公共活动场地增加局部照明设施,并做好遮光、控光设计,避免产生眩光。7住宅单体改造6.1 一般规定6.1.1 住宅单体的适老化改造包括公共空间和套内空间的改造。6.1.2 住宅地面铺装的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地面应满足平整、防滑、便于清扫、耐污、耐磨的要求。b)当地面因铺设多种材质而导致有高差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坡面或拆除重铺消除高差,并设明显标志。6.1.3 墙面适老化改造时,应符合以下规定:a)当现状墙体有面层脱离的情况,宜对墙面重新进行整改粉刷。b)墙面的阳角转弯处宜改造为圆弧或切角,或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c)公共走廊宜一侧安装连续扶手,扶手高度为0.80O.90m。安全扶手与墙间应有4050mm的空隙,扶手转角作圆角处理。扶手端部向下方或墙壁方向弯曲。d)墙面2.OO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突出物两侧加设保护栏杆以避免碰撞危险。e)墙面宜做耐污墙裙,饰面颜色宜以浅色、亮色为主。6.1.4 适老化改造应选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6.1.5 适老化改造宜采用装配化装修设计和建造。宜选用各类适老化部品部件满足使用需求,套内适老化改造部品部件配置建议详见附录Do6.1.6 既有住宅改造时家具与康复辅具的选择应满足安全、经济实用和功能补偿等原则。常用居家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建议详见附录Eo6.1.7 适老化辅具部品安装时,应选择安全牢固的安装方式。若墙体状况不佳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或选择合适的康复辅助器具。6.1.8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涉及节能改造时,宜参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o6.2 公共空间7.2.1公共空间的适老化改造设计应满足老年人日常通行、救护担架通行、紧急疏散、驻足休憩及交往等需求。7. 2.2公共空间的适老化改造有条件时,应满足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7. 2.3住宅单元主要出入口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当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15m时,应采用平坡过渡的无台阶入口,且坡度不大于1:20,平坡与单元门交接的位置应留有缓冲平台。出入口平台的纵向坡度不宜大于2.5%ob)当室内外高差大于0.15m时,应设置不少于2级的台阶并增设扶手。踏步的踢面高不宜大于0.13m,踏面宽不宜小于0.32m,且踏步宽度和高度应均匀一致。台阶与单元门交接的位置应留有缓冲平台。有条件时可结合台阶设置轮椅推行坡道,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c)当室内外高差较大或者周边环境无法满足加装坡道的改造要求时,出入口前可增设升降平台。d)台阶、坡道两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距地高0.800.90m。e)出入口上部应设置有组织排水的雨篷,其出挑长度宜超出首级踏步0.5Onl以上,宽度宜大于门洞两侧各0.30mof)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无反光的材料。g)出入口台阶及坡道的起止端应设置黄色警示条和柔和漫射的局部照明。h)台阶前缘和防滑条不应凸出表面,如有凸出部分,其凸缘下口应抹圆角。台阶侧边临空时,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10m的侧挡坎。i)底层宜增设门厅,门厅内宜设置休憩等候空间。j)若既有住宅拟加装电梯,可结合加装电梯进行出入口改造。8. 2.4单元门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以下规定:a)单元门不应采用旋转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并配置带缓冲装置的闭门器。b)单元门改造后不可降低原有建筑消防疏散的宽度,且单元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O.90m。c)门扇宜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门扇开启侧应留出不小于0.40m的墙垛。d)门扇宜采用高强轻质的材料,并设置便于老年人抓握、施力的杆式拉手,其横杆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90m。7.2.5楼梯间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公共楼梯踏步破损时应整修完善,加装防滑条及提示设施,楼梯扶手破根应进行维修和更换,满足安全稳固、构件完备、外观整洁的要求。b)在不影响疏散宽度的基础上,楼梯宜设置双侧连续扶手,高度为0.90m,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部水平延伸不小于0.3Onb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靠墙扶手中心线距墙面净宽不应小于0.80mo扶手材料宜选用导热系数小的材料。c)踏步面层宜设置不突出踏面的防滑示警条,踏步临空一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以免手杖外滑。d)楼梯起点、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e)在不影响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宜每两层为老年人设置可收纳的休息椅(凳),并设置向墙侧掀起的扶手;宜在楼梯平台处设置挂钩或向墙侧翻起的置物架。f)在楼梯梯段设置脚灯。7.2.6二层及以上的既有住宅建筑宜加装电梯,加装或更换电梯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因地制宜布置电梯位置和选择入户方式。b)优先选择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不小于1.40m(净深)XI.IOm(净宽),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c)电梯门开启净宽不小于0.80m。d)候梯厅(区)深度不宜小于L50m,且不小于电梯轿厢深度。当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候梯厅(区)深度不宜小于2.10m。e)电梯运行速度不宜大于L5ms,载重量不宜小于450kg,电梯门应采用缓慢关闭程序或加装感应装置,轿厢门完全开启的时间保持不小于3s。f)电梯厅按钮除常用的外,还要加设低位按钮,按钮高度宜为0.85Llon1,且操作面板距前后轿厢墙面距离不小于0.40m。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屏和报层音响。g)电梯轿厢内宜设高0.85-0.90m的安全扶手;厢门对侧墙面0.50m高处至顶部应采用镜面材料,轿厢内壁应设高度为0.350.4Om的防撞板。h)有条件时,宜在轿厢中设置置物平台和休息折叠椅。i)电梯轿厢内地面材料应选用防滑、易清理的材质。j)电梯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7.2.7既有住宅候梯厅及电梯轿厢的改造条件允许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候梯厅宜设置可翻转的休息座椅。b)设置智能感应和延时照明。c)轿厢的设计宜符合本标准第7.2.6条69款要求。7.2.8在不影响消防和疏散的前提下,宜结合出入口空间、扩大楼梯间、室外绿化等区域,增设老年人休息、交流空间。7.3套内空间7.3.1当套内空间适老化改造确需调整门洞或进行墙体移位时,应对住宅进行结构验算评估,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7.3.2套内空间的地面应满足平整、防滑、防反光等要求,套内空间宜消除高差。当套内高差无法消除且无法做成斜坡时应设置安全扶手。7.3.3套内空间家具的摆设宜保证厨房、起居室的视线连通。7.3.4既有住宅入户空间适老化改造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a)入户空间应满足老年人通行、置物、坐姿换鞋、更衣、储物等基本功能。b)入户空间宜满足轮椅转向空间和急救时担架进出的要求。c)入户空间宜考虑助行辅具的收纳和使用,并预留消杀设备及防疫的条件。d)入户空间宜结合墙面、户门、坐凳、储物柜等设置扶手或可撑扶的家具,其高度应与居家老人站立和坐姿的需求匹配。e)入口空间换鞋处宜设置竖向助力扶手,鞋柜底部距地0.3Onl宜留空。7.3.5既有住宅过道适老化改造应满足下列要求:a)室内过道净宽不宜小于0.90m。条件允许时宜设置不小于1.20m×1.60m的轮椅转向空间,或利用家具下部凹入空间进行轮椅转向。b)室内过道宜设置连续的扶手或兼具撑扶作用的家具。扶手的安装高度宜为0.85m,扶手内侧与墙面之间的净宽宜为4050mm,扶手抓握部分的圆弧截面直径宜为3545mm,且扶手的设置不应影响过道净宽。c)室内过道处、套内楼梯的起始端及转角处宜设置低位照明或小夜灯。脚灯宜为嵌装,距地高度宜为0.40m。7.3.6既有住宅起居室及餐厅适老化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起居室及餐厅应满足通行、活动、交谈、就餐等行为的空间需求,布局改造宜紧凑合理。b)用餐空间宜邻近厨房,宜预留护理人员助餐空间。c)起居室应设置紧急救助按钮,并靠近沙发位置。d)起居室放置电视机的墙面若为轻质隔墙时,宜做隔声处理。e)起居室沙发宜朝入户门、厨房方向,沙发、座椅等宜选用硬质材质。f)套内宜根据老年人的意愿选择灵活轻便的家具,以满足不同场景的需求。7.3.7既有住宅卧室适老化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卧室应考虑老年人睡眠、通行、储藏、护理等行为的空间需求。b)卧室宜选择在南向有阳光的房间。c)电梯井及空调室外机位置临近卧室时,应对相邻墙体、门窗、楼板、支架等进行隔声、减震处理。d)卧室宜临近卫生间,便于老年人起夜通行。e)卧室宜设置低位照明或小夜灯。7.3.8卧室的家具布置宜满足老年人的使用需求,并符合下列规定:a)卧室仅布置一张大床时宜两侧临空,与相邻家具或墙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80mob)老年人分床休息时,两张床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LOon1。c)乘坐轮椅的老年人,其卧室床具宜三侧临空且至少侧长边与相邻家具或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Oonb宜预留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或不小于1.20m×1.60m的轮椅转向空间。7. 3.9既有住宅厨房适老化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厨房的适老化改造宜满足老年人取物、洗涤、操作、烹饪、通行和储藏等功能。b)空间布局宜紧凑便捷,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方式。c)厨房通行净宽不宜小于0.90m,宜满足轮椅转向需求,宜结合入口空间与操作台下方空间完成轮椅转向。d)厨房操作台的高度宜为0.80m0.85m。针对乘坐轮椅老人,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面下净空不宜小于0.65m,深度不宜小于0.35m。e)厨房吊柜宜设置中部柜,中柜距地高度宜为1.20m1.6Onb柜体深度不宜大于0.30m。吊柜宜采用电动升降置物架、下拉式储物篮等,吊柜操作台上方宜增加局部照明。f)厨房应保证充足照明,宜在灶台、吊柜下方和水池上方设置局部照明。7. 3.10既有住宅卫生间适老化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安全如厕、盥洗、沐浴、护理、通行等功能。b)卫生间无外窗时,应加强照明和机械通风。c)卫生间宜干湿分离,合理组织排水。d)卫生间宜采用坐便器,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5m。当无法满足时,宜通过相应的辅具满足老年人坐厕的需求。e)盥洗区应设置盥洗台和置物柜。轮椅老人宜采用适合坐姿使用的浅口洗面台,盥洗台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净空高不宜小于0.65m,且进深不宜小于0.35m;镜子下沿距离地面高度宜为0.80-0.95m。f)洗浴区宜采用淋浴。淋浴区宜采用外开门或软质隔断,宜放置安全、稳固、防滑的浴凳。g)淋浴区宜在墙面或地面预留安装扶手的空间。老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设置安全扶手,横向扶手距地高度宜为0.700.75m,纵向扶手顶端距地高度宜为1.40-l.60m。h)卫生间宜设置采暖设备,宜采用坐式淋浴器。7.3.11既有住宅阳台、露台适老化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阳台、露台应考虑老年人洗涤、晾晒衣物、晒太阳、养护绿植等行为的空间需求。b)阳台若为落地玻璃窗,应加设护栏,其护栏净高不应小于LlOmm。露台栏杆高度不小于1.20m.c)晾衣设施宜选用上下升降便于老年人低位操作的装置。d)条件允许时,宜增加上下水和插座,设置洗衣及储藏空间。7.3.12既有住宅门窗适老化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既有住宅整体适老化改造时,套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宜符合现行江苏省老年人住宅设计标准DB32T4164-2021的规定。b)供轮椅老人使用的卫生间、厨房和卧室,门的通行净宽应不小于0.80m。c)户门应采用平开门,宜向外开启,外开时不影响疏散通道。d)户门宜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且门框下部宜安装防撞板等防护措施。e)平开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f)厨房、卫生间的门扇宜设置可视窗。g)卫生间门应能从外部开启,宜采用双向开门方式或推拉门,如设置内平开门,宜有易于从外部拆卸的构造措施。h)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宜设置关窗辅助装置。7.3.13壁柜或储藏空间的柜门宜采用推拉门,衣柜宜选用下拉式挂杆。7. 3.14套内空间改造时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需求,合理设置插座数量、位置及高度。7.4装修材料7.4.1住宅套内改造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7.4.2住宅套内改造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7.4.3起居室、卧室的地面宜选择粗面防水抗滑的材料。7.4.4起居室、餐厅及卧室墙面材质宜耐污可擦拭,墙面色彩宜选用暖色调。7.4.5厨房墙面应采用防水、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7.4.6卫生间墙面应采用防水、易清洁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的材料。7. 4.7套内空间的顶面宜采用反光性弱的材料,厨房、卫生间顶面材质宜防潮、耐污。7.5结构改造1. 5.1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应兼顾房屋结构的整体牢固性,综合考虑建筑功能、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等因素。7. 5.2结构改造应充分保留利用原有结构的承重构件,确有必要时,选择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8. 5.3结构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材料强度提高一级。7.5.4新增或更换的非结构构件应优选采用轻质高强、绿色环保材料。7.5.5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加固方案应根据检查评估报告,结合改造后的建筑功能,科学合理决策。7.5.6砌体结构改造应重点解决套内洞口改变、平面局部改造、增设电梯等对原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7.5.7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下列原则:a)增设电梯宜选用质量轻、施工便捷的结构形式,优先采用钢结构。b)加装电梯部分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定,其使用年限般不低于30年。c)增设电梯结构与既有结构的连接应综合考虑电梯结构自身安全性和稳定性以及对既有结构安全性影响程度,选择脱开或相连方式。d)增设电梯结构与既有结构相连时,应按相连整体结构模型和独立增设电梯结构模型分别计算,并按计算结果进行承载力包络设计。整体结构模型中既有结构部分计算模型宜按实际结构建模。e)加装电梯需对原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开洞位置应设置在原结构外墙门窗洞口处,同时对原结构的相关部位进行承载能力验算,采取相应的补强加固措施。f)应控制增设电梯的地基变形量,满足设备运行所需的变形要求。7.5.8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拆除施工应遵循先支护后拆除、自上而下拆除的原则;优先选用机械拆除,注意控制施工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7.5.9拆除技术性强或有特殊危险性的拆除施工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8设备设施改造8.1 一般规定8.1.1 既有住宅设备设施适老化改造措施应根据评估结果、策划方案及居民意愿制定,当实施设备设施改造时,应符合本章规定。8.1.2 既有住宅设备设施适老化改造涉及或影响小区燃气、给排水、电力、设备井道等设施的,应充分收集设备现状资料,结合设备设施主管单位要求进行综合处理,并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和事故处理预案。8.1.3 既有住宅设备设施改造不得降低现有设备设施的安全性。8.2 电气8.2.1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其负荷分级、供电要求及分户供电容量,不得低于电气现行标准。8.2.2 既有住区适老化改造,住宅套内配电系统设置、配电线路选择及敷设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的相关规定。8.2.3 住宅套内电气设备的改造及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a)住宅套内配电箱、插座等电器设备及其安装要求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的相关规定,套内配电箱不应在储藏间(柜)内等不便于操作的空间处安装。b)住宅套内普通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宜低于O.60m,厨房操作台插座距台面高度不宜低于0.10m,为特定设备供电的电源插座可根据使用要求调整。供厨卫电器等设备使用、有频繁通断电源要求的插座应带开关。c)住宅套内应采用带指示灯的宽面板跷板照明开关,且颜色应与墙壁有明显区分,安装高度宜距地LIonU8.2.4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的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及附件,满足下列规定:a)住宅套内及公共区域照明光源应避免产生直接眩光,显色指数(R)不应低于80,主要场所的照明标准值不低于表8.2.4的规定:表8.2.4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照明标准值房间或场所参考平面及其高度照度标准值(Ix)起居厅、餐厅0.75m水平面200卧室0.75m水平面150厨房i般活动0.75m水平面150操作台台面300卫生间0.75m水平面200公共走道、楼梯间地面150单元门厅、电梯厅地面200b)住宅套内入户空间宜设置感应控制照明,走道、卧室照明宜采用多点控制。8. 2.5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不应改变建筑物接地系统型式,应确保保护接地导体(PE)的可靠电气连通。设有洗浴功能的卫生间应采取辅助电位联结措施。8.3 给水排水8.3.1 给水系统改造时,生活用水水质应满足下列要求:a)供水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b)热水水质应满足生活热水水质标准CJ/T521的要求。c)老年人可触及的室内生活区域供水不应采用非传统水源。室外绿化灌溉采用非传统水源时不应采用喷灌。8.3.2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时,生活水箱应设消毒设施,箱体应采用不锈钢材质。8.3.3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可根据需要设置分户式净水系统。8.3.4卫生器具适老化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有关要求。b)用水器具形式与位置的改变应与给排水管道改造同步进行。c)宜选择固定高度可调且带手提式莲蓬头的淋浴器,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0m。d)具备改造条件时,淋浴区外侧边界处宜设置条形地漏替代挡水坎。e)坐便器宜采用低噪音虹吸式。坐便器宜设置冲洗装置或预留安装冲洗装置的条件。8.3.5热水系统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b)热水管应有保温措施。配水点出水温度应为46C50C,出水温度低于46的时间不应大于15s()c)热水系统应采取防烫伤措施,老年人可触及区域不应有明露的热水管道。d)台盆宜采用恒温龙头,淋浴器宜配置恒温阀。8.3.6排水系统改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得低于50mm。卫生间内仅用于地面排水的地漏应采取防干涸措施。b)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卧室、客厅、餐厅。c)排水立管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设置。d)具备改造条件时宜采用墙排式同层排水系统。8. 3.7给水排水系统改造时,室内卫生洁具和给水排水管材、配件应选用低噪声产品或采取降噪措施。8.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8.4.1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时,寒冷地区应设供暖设施,夏热冬冷地区宜设供暖设施。8.4.2 当设置供暖系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8.4.2规定。表8.4.2供暖房间室内设计温度供暖房间卧室起居室卫生间设计温度°C202018b)户内宜优先采用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当采用热水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或设置防护罩。8.4.3 空调出风口不应直接吹向人体,卧室的空调出风口应避免对床头直吹,起居室(厅)的空调出风口应避免对沙发宜吹;宜配置空调手持遥控器。8.4.4 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宜设新风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a)新风取风口应设在清洁处。b)新风系统应设置过滤装置,宜设置过滤器清洗提示装置。c)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老年人住宅建筑,应设置新风系统。8.4.5 住宅内的空调、供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温度控制措施,且各个房间之间的温差不宜过大。8.5 智能化8.5.1既有住区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应对住区公共部位安全及家居智能化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8.5.2既有住区公共部位的安全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在室外公共活动区、公共休息区、公共卫生间、单元电梯厅、防烟楼梯间、走廊等区域设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并设置标识。b)应在住区各出入口、入户单元门等场所设置访客对讲装置,访客对讲装置、用户分机与管理主机应具有双向可视对讲及呼叫信息记录功能。c)住区出入口宜设置通道闸控制装置,摆闸宽度宜满足无障碍通行需求。d)住区公共活动区、休息区、水景区等区域可设置带智能分析功能的摄像机,对行为异常、跌倒等活动进行识别与报警。8.5.3 既有住宅家居智能化适老化改造应包括家居信息网络、家居安全、家居健康、家居环境、家居娱乐以及家居监控等系统设施的改造。8.5.4 既有住宅家居安全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户内应配置访客对讲装置,起居室应配置用户对讲分机,主卧室宜配置用户对讲分机。访客对讲设施宜具有双向可视对讲、远程开门、呼叫记录等功能。b)起居室、卧室(床头两侧)、卫生间、淋浴间、书房等场所应配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c)客厅、卧室等房间应设置感烟火灾探测装置,厨房宜设置感温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探测装置具有本地报警功能。d)厨房应设置燃气探测报警装置及燃气泄漏后自动切断装置。e)厨房、阳台和卫生间等设置水源的部位宜配置水源泄漏报警装置。f)老年人宜配置无线便携式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生活节奏异常感应报警装置。g)入户门宜配置智能门锁,门锁宜有语音报警和防跟踪报警功能。h)入户门部位可配置视频监控装置,有看护需要和远程探视的生活用房可配置带语音交互的视频监控装置。8.5.5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能进行一键式求助,并将报警信号传送至住区监控室。紧急求助报警装置按钮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9OnlL20m;卫生间按钮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50m0.70m。当采用报警按钮和拉绳相结合方式时,拉绳末端距地面高度宜小于0.30m。8.5.6 既有住宅家居信息设施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将互联网有线宽带接入户内,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b)应将本地有线电视信号接入户内。c)应满足移动通信户内信号覆盖接入的条件。d)应实现户内WiFi网络全覆盖,宜具有无缝漫游功能。e)家庭设备网应满足各类家居设备的通讯需求,设备有线网络应满足千兆传输要求。f)户内所有弱电电缆应采用阻燃、低烟、低毒类线缆。g)宜将住区建筑设备专网接入户内。8.5.7 既有住宅家居健康适老化改造宜包含以下内容:a)可配置可穿戴健康体征监测终端(智能手环、智能手表等),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态动态监测和健康数据采集。b)可配置适合老年人健康要求的智能居家健身设备,并具备运动数据采集功能。c)可配置健康管理系统对老人情况进行健康信息采集和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医疗服务机构相关应用系统的对接接口。8.5.8 既有住宅家居环境适老化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a)户内宜配置空气质量、二氧化碳、温度监测传感装置,对室内环境数据进行监测,宜具有本地、远程控制功能。b)户内宜配置户内湿度、光照度、水质监测传感装置,可具有本地、远程控制功能。8.5.9 既有住宅家居娱乐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