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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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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合伙企业法.ppt

    第五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区别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制定、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宗旨:第一,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第二,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法只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企业。,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在立法上采取了准则主义。个人独资企法规定了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和审查、登记。,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作为企业的一种具体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依法享有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对于违法强制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并且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有两种管理方式:其一为自行管理;其二是委托他人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三、财产的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和分配。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应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并经工商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2)合伙企业为契约式联合企业。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契约成立的企业组织形态。合伙契约既是合伙企业设立的法律依据,又是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基本文件。,(3)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合伙企业是2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社团组织。,(5)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6.合伙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争议解决办法;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二、合伙企业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三部分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合伙人的出资: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等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财产的最原始构成部分。,2.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在存续过程中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并且可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营业收入和其他收益。这些收益在未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给合伙人之前,与合伙人的出资一样,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1)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文购买的各种财产,包括动产与不动产;(2)合伙企业获得的受赠财产;(3)合伙企业获得的赔偿,即当他人侵犯巳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时,向合伙企业支付的赔偿金等;(4)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如商号、商誉等;(5)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各种知识产权。,(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1.根据合伙企业财产权利内容的不同而享有共有权或共用权,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应当分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对于合伙人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所作的出资,以及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现金或财产所有权收益,其法律性质应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财产。(2)对于合伙人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使用权、收益权所为的出资,其所有权仍归出资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拥有对该项财产的共同使用权,即共用权。,2.共同的支配权,合伙企业事务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利益分配权,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中分配利益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至于分配的方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1.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向合伙企业出资是合伙人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合伙人未按期出资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负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1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指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情况;2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情况;3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情况。,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也可以转让部分财产份额。当受让人是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时,如果合伙人仅仅转让其部分财产份额,则发生受让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的法律效果,转让人并不退出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则发生受让人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转让人退伙,丧失合伙人身份的法律效果。,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禁止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尽管依照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每一个合伙人都对此享有权利,但由于它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的财产,不能将其分割开来,分别由各个合伙人享有,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债权不是合伙人个人的债权。,6.禁止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我国法律严格地禁止了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不仅合伙人享有的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权等不得由其债权人代位享有,而且合伙人所享有的从合伙企业中取得收益的权利也禁止债权人代位行使。,虽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但是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用于合伙人清偿债务。,(四)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可供选择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具体方式有: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相互监督;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三)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3.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5.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一)合伙企业的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解散之前,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退伙,退伙是指具有合伙人身份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退出合伙企业、失去合伙人资格的法律事实。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于退伙的原因不同,退伙可以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形。,1.自愿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4.退伙处理,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规定分担亏损。,第二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设立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特殊的原因,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五、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与经营,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节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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