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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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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简介.ppt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简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2011年5月,内容提要,修订背景,法律(人大):药品管理法(2001)71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法规(国务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部门规章(部局令):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04)规范性文件(局司室发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1999),修订背景,现行办法推动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事业的迅速发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不断完善,监测网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报告单位的报告意识不断增强,病例报告数量逐年翻番;药品风险预警和控制能力不断提升,及时发现并处理了多起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和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知度不断提高,安全用药意识显著提高。,修订背景,现行办法在指导和规范监测工作方面已暴露出了诸多不足,不能满足当前以及未来工作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的职能设置与目前机构改革不相适应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的调查缺乏相关规定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地位未能体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迟报、漏报问题依然存在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尚未成熟等,修订过程,2007年8月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成立工作组:ADR监测机构、研究机构、医院、企业为主要成员制定原则:以贴近现有监测工作、提高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施效果为核心,力求兼顾我国未来监测工作发展趋势和成熟的国际监测模式调研:为期一年,包括国内外文献调研、问卷调研(1181份)、专家座谈会等形式2008年8月起草小组完成办法初稿,修订过程,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间,初稿征求意见2009年5月,征求意见稿上网发布意见整理和讨论:共整理出来自药监机构、卫生部门、企业和个人的反馈意见62份,共计360条2010年8月,国家局局务会讨论通过2010年12月,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办法框架,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责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第四章 评价与控制第五章 药品重点监测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六章33条增加到八章60余条,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增加了对严重报告、群体事件的调查、核实内容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了对ADR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增加了药品良反应信息管理的内容,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现行办法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职责只列到国家级和省级。,药品监管体制采取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大部分省已将监测机构延伸到了市级(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地市级监测机构258个),部分还延伸到县级。,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十二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增加了对严重报告、群体事件的调查、核实内容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了对ADR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增加了药品良反应信息管理的内容,主要修订内容,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报告程序,报告内容,报告时限,漏报,报告不及时,报告质量不高,逐级报告,报告不区别定期汇总简单,死亡:不明确一般:较长,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第三节,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第四节,境外发生的严重ADR,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 反应/事件报告表,第五节,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撰写规范由国家中心制定,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第一节 基本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给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不同:报表格式报告主体报送对象报告要求,个例报告,PSUR,群体报告,境外报告,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死亡 立即、严重 15日一般 30日、随访 及时,市县监测机构,严重 3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 其他 15个工作日内审核评价,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程序和时限,严重 7个工作日评价,死亡 评价,第三章 报告和处置,SFDA/MOH,省级监测机构,国家监测中心,市县卫生,市县ADR,省卫生,国家ADR,卫生部,医疗机构,经营企业,生产企业,调查报告 15个工作日,评价结果,调查报告 15日内,个例死亡病例报告调查,市县药监,国家局,第三章 报告和处置,死亡报告(在线),省级ADR,省级药监,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增加了对严重报告、群体事件的调查、核实内容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了对ADR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增加了药品良反应信息管理的内容,药品监管部门,ADR监测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协助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群体事件的调查,调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严重ADR(死亡病例),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增加了对严重报告、群体事件的调查、核实内容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了对ADR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增加了药品良反应信息管理的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要求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规定企业应对死亡报告进行调查;将生产企业定期汇总报告改为与国际接轨的“定期性安全更新报告”,并要求全面分析本企业产品的风险/效益,在全面掌握产品安全性的基础上,积极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对监测期内、上市五年内及可能存在严重安全性隐患的药品开展重点监测等。,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增加了对严重报告、群体事件的调查、核实内容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增加了药品良反应信息管理的内容提高了对ADR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药品重点监测定义: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评价药品安全性的监测活动,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第四十一到第四十四条,探索:葛根素、加替沙星重点监测2008年制定药品重点监测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下发 2010年全国ADR重点监测方案:基本药:2009版,307年品种高风险品种:第一批11个品种,化药4处,中药7个创新药:全球同步上市的创新药品种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办法修订,重点监测上升到法规层面2011年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方案,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药品生产企业:启动:新药监测期内、首次进口5年内、其他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实施:监测期内和进口5年内的;省以上药监部门要求的省ADR监测机构:督导、检查和评价:督导检查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对重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开展:药监部门可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重点监测技术支持省以上药监部门:启动:根据临床使用和ADR监测情况,要求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重点监测工作,2011年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方案 重点监测分为三类:第一类:常规重点监测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依法开展的重点监测;第二类:特定品种的重点监测,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开展的重点监测;第三类:政府开展的重点监测,即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药品重点监测。2011年重点监测工作的目标:制定1个药品重点监测工作指南开展1-2个第一类重点监测品种的试点工作,主要修订内容,明确了省以下机构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增加了对严重报告、群体事件的调查、核实内容强化了药品生产企业在监测工作中的作用引入重点监测,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和研究增加了药品良反应信息管理的内容提高了对ADR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第六章 信息管理,信息发布:各级ADR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国家ADR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及时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省以上药监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国家局和卫生部:对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发布,也可以授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其他重要的ADR信息,认为需要统一发布的。,第六章 信息管理,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患者和报告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其他主要修订内容,提高了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对严重和死亡病例报告评价的相关规定,增加了以品种评价为核心的评价工作技术要求,要求省以上监测机构对收到的不良反应报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取药品安全性信号,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其他主要修订内容,细化了法律责任根据修订后的相关规定,按照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等不同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了法律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定义和概念对现行办法中的定义,如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严重不良反应根据监测中心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微调;根据新办法内容增加了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重点监测的定义和概念。,定义: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重点监测,第八章 附则,定义: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老办法五条+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重点监测,第八章 附则,定义:药品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重点监测,第八章 附则,其他主要修订内容,疫苗和医院制剂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交由卫生部疾控中心制定,避免了监测中心与疾控中心在疫苗监测工作中的职能交叉;由于目前医院制剂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因此医院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也明确由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对附件中报告表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相关内容将在今后制定的“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管理规范中体现;增加了“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修改了个例不良反应报告表和药品群体事件报告表,简化一些繁锁且利用价值不高的内容,突出了一些有利于药品评价或事件调查的内容。,新办法的优势,体现了点、线面相结合,最大程度的广覆盖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思路。有利于实现报告的又快又准。强化生产企业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开辟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研究新途径。充分发挥不良反应监测在药品安全预警中的作用。有利于及时查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重大药害事件。推动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工作的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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