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法规.ppt
第4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规,物流法规与实务,知识目标 掌握船舶及其担保物权;通过案例复习提单、货物运输合同、相关国际公约内容。了解拖航、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油污损害赔偿等知识。,船舶概述一、船舶的概念及特点(一)船舶的概念 CMC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二)船舶的特点1.须是水上浮动装置(mobile units);2.必须能供航海使用;3.必须用于商业之目的;4.船舶规模必须在容积20总吨以上。,二、船舶的种类(一)以船舶的航行能力划分海船与非海船(二)以船舶使用目的划分商船与非商船(三)以船舶动力装置划分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四)以船舶所有人划分国有船和非国有船(五)以船舶国籍划分国轮和外轮(六)以船舶航行区域划分远洋船、沿海船和内河船,商船中的货船种类很多,可分为:(1)杂货船(general cargo ship)(2)散装船(bulk cargo ship)(3)冷藏船(refrigerated vessel)(4)木材船(timber ship)(5)油轮(oil tanker)(6)集装箱船(container ship)(7)滚装船(roll on and roll off ship)(8)载驳船或子母船(maritime kangaroo),三、船舶的法律特征(一)船舶是物,但有时做拟人处理(personification)。(二)船舶是动产,但也有按不动产处理的情况。(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也有例外情况。,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s)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点:1、以船舶为唯一的客体2、权利主体负有特殊的法定义务3、客体经常处于非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4、收益权能是船舶所有人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二、船舶所有权的主体1.国家2.企业法人3.其他所有权主体4.共有人,(一)所有权的取得与转让 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中国某拆船厂(甲方)与国外某船东(乙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甲已付清了货款,船也到达了交船港大连。甲乙双方约定在交船港办理交接手续,但是甲方没有按时到达交船港办理手续,就在此时船舶发生火灾需要救助,产生了救助报酬。由谁负担该报酬?,案例,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建造、(新船)购买、没收、征购、收归国有和捕获;继受取得:(旧船)购买、继承、赠与和保险委付等。,(二)所有权的丧失(the loss or extinction of the ownership of ships)1、因船舶灭失和船舶失踪而消灭;2、因转让而消灭;3、因保险委付而消失;4、因船舶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而灭失;5、因法院拍卖而灭失。船舶所有权的丧失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船舶航行权,公海上的“自由航行权”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内水毗邻区和专属经济区,物流法规与实务,船舶登记制度(Registration of Ships)一、船舶国籍与登记 船舶国籍:指船舶所有人按某一国家的船舶登记章程进行登记,取得该国签发的国籍证书,悬挂该国国旗航行,使船舶隶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按照某一国船舶登记办法,在该国船籍港的航政机关进行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从而确定和表明船舶与该特定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的一种制度。,二、船舶国籍与船舶登记的法律意义1、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海上安全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享受登记国提供的各种优惠4、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准据法5、便于得到船旗国的外交保护或援助;,由子行新浪博客,三、船舶登记的类别1、以登记条件的宽严分:开放登记与正常登记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国:巴拿马、玻利维亚2、以登记的船舶权利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权登记。3、以登记的目的分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4、以登记的有效期限分通常登记、临时登记。,由子行新浪博客,四、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 1、严格限制国:本国资本需占50%以上,本国船员需占50%,船舶所有人的主要营业处所需在本国,大多数管理人员须为本国人。中国属“严格限制国家”。2、“开放登记国”要求较低,不要求船舶与登记国有真实联系。,由子行新浪博客,五、关于方便旗问题(flag of convenience)1.方便旗现象的由来2.方便旗现象的弊端,开放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几点好处:(1)开放登记国往往要求低额的登记费甚至零税金(2)回避本国劳动条件的限制和船员配备的限制,雇佣廉价劳动力。(3)逃避国家严格的安全检查。(4)通过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或提高经营核算。(5)政治上的较少限制和较容易取得贷款等。,开放登记对开放登记国的几点好处:(1)维持本国航运,保持相当吨位的国家船队;(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3)通过收取登记费和吨位税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5)强化海运相关产业。,开放登记对国际航运的负面作用:(1)因开放登记导致船队过剩,引起航运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使有的航运业者难以持续发展而从市场退出。(2)由于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只进行一般性的安全检查,船舶的适航程度有所降低。(3)方便旗船队也被海运发达国家用于遏制发展中国家远洋船队的发展。,船舶担保物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 我国海商法将其定义为: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受(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物流法规与实务,船舶优先权的特点1.法定性;2.依附性;3.秘密性或不公开性;4.优先性;5.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优先权的标的船舶、船舶属具、运费及“附属利益”。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1.工资、报酬、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2.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3.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徼付请求;4.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5.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案例 A轮承运一批货物,到中国港后发现1万包花生米霉损,产生货损50万美元;该轮继续驶往越南,在公海上,由于船上机器失灵,船东请求B救助公司用拖轮将船拖至厦门港修理,救助费用10万美元(未支付);A轮卸货完毕后,驶往上海港,在上海港因倒签提单被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A轮尚欠船员工资9万美元,上海港港口使用费2万美元。思考:如申请拍卖A轮,涉及那些船舶优先项目?,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处理这类受偿顺序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1)保护船员利益原则;(2)侵权产生的债权优于合同产生的债权原则;(3)人身身亡债权优于财产损害债权原则;(4)为别的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原则。,优先权担保的几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1)发生在同一航次中的同类债权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比例受偿。(2)海上救助、共同海损分摊等债权采取“时间倒序原则”,案例,甲船在航行中疏忽,钩断了海底电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并引起船舶自身危险,遇乙船救助并脱险,进入目的港之后,在卸货过程中因舱盖板放置不当,使港口理货人员坠舱身亡。随后,由于船舶走锚,又撞坏了码头设施,港口紧急调用了丙拖轮将其安全遣返锚地。对甲船享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有哪几项?受偿顺序如何?,由子行新浪博客,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1、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债权同时产生,并且无需与任何人协议或进行登记或占有船舶。2、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能转让的。3、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1)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2)因时效的届满而消灭;(3)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4)因被法院拍卖而消灭;(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由子行新浪博客,注意:1、船舶优先权因某种原因而消灭,但其担保的债权并不一定消灭。2、有些国家,当船舶所有权转让时,法院可应当事人的申请,发出公告,限令所有对该船享有权利(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或行使其权利,否则,期限届满,以该船舶为标的的任何权利都将消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由子行新浪博客,船舶优先权催告制度,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船舶抵押权(Mortgages of Ships)船舶抵押权概念、特点 海商法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客体是船舶;2.不转移占有性;3.书面形式且须登记。,船舶抵押权的取得及效力(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共有船舶设定抵押应取得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由子行新浪博客,(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赋予其担保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由子行新浪博客,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以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作为受偿的顺序。,由子行新浪博客,抵押权的转让与消灭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抵押船的灭失而消灭;3.因注销登记而消灭;4.因被法院强制拍卖而消灭;5.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关系相同点:都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不同点:1、船舶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船舶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船舶优先权无需登记;3、船舶抵押权人在船舶灭失时可向肇事者提出请求,而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的灭火而消灭。4、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不同。,案例 2002年10月,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合伙成立富兴渔业公司,每人出资25%购得一条渔船进行经营。2003年1月,富兴渔业公司与韩国A公司签订长期鲜鱼供应合同,并将该船抵押作为债务担保(赵某不同意抵押船舶,是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以合伙名义签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签订船舶转让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同年6月该船遇风暴沉没灭失,得到保险赔偿若干。同年9月,A公司发现船舶转让之事,诉至法院,主张船舶转让合同无效,船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抵押权。,问题:1、王某、张某、李某未经赵某同意与韩国A公司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有效吗?双方设定抵押担保,在程序上是否合法?2、富兴渔业公司与贺某之间的船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船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3、A公司确认自己享有抵押权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为什么?,案例:1998年5月,甲公司将V轮抵押给乙银行取得500万元贷款。5月20日,V轮投保一年定期船舶险600万元。6月30日,V轮从俄罗斯A港运一批钢材到中国B港。途中遭遇恶劣天气,主机损坏,一、二舱进水。H轮依NO CURE,NO PAY救助合同对V轮进行拖带救助,拖带一天后,V轮由于进水过多沉没。H轮花救助费用80万元。另外,H轮沉没时,尚有50万元船员工资未付。事后,保险公司支付600万元给甲公司。试分析以下各项哪些正确:1 50万元工资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2 80万元救助费用应从600万元中优先受偿;3 500万元贷款应先于工资受偿;4 所有债权就600万元按比例受偿。,案例 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岱远渔808”抵押权争议案中,“岱远渔808”船由张、俞二人合伙所有。1998年7月,张某代表该船向某船务公司燃料物资供应站购买100吨柴油,总价195000元,双方约定欠款三个月(自1998年7月至10月),以“岱远渔808”作抵押,抵押权终止日期为1998年10月6日。双方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后,经协商将付款期限延长至11月6日。后船务公司因欠李某贷款,便与李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岱远渔808”船的195000元债权转让给李某,抵押权也同时转让给李某,但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后因债务不能及时清偿,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俞二人偿还贷款本息,并确认其对“岱远渔808”的抵押权。,三、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船舶,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该船舶并以船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性质: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特点:1、其标的是债权人占有的属于债务人拥有的船舶。2、是一种受限制的留置权。3、船舶留置权的行使需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的比较(一)三项权利的相同点1.性质上都以船舶为对象的担保物权,担保权的实现围绕船舶进行;2.权利实现的前提应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条件;3.权利人的受偿地位,均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二)三项权利的区别1、性质不同;2、担保的债权不同;3、构成要件不同;4、行使方式不同;5、优先受偿位次不同;6、标的不同。,船舶债权的受偿顺序n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 n船舶优先权:船员工资、报酬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海难救助报酬侵权责任 n船舶抵押权: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有关国际公约比较重要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公约有三个:1.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2.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The Hellenic Dolphin适航案,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评析】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经典案例,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诉La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Muncaster Castle轮)案此案中“Muncaster Castle”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判决,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Canada Rice Mills v.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贻误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评析】从这一案例,法院确立了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的原则。,Kish(货主)诉“Taylor”轮 案,按照租船合同要求,承租人提供足够的木材交由船舶从墨西哥湾运至西欧。由于承租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货物,船长另寻其他货物,但是由于货物积载不良而影响船舶的稳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大的风浪,船长将船舶开至Halifax进行必要的修理。当船舶所有人在目的港留置货物要求货主承担滞期费和空舱费时,货主以船舶开航时不适航导致不合理绕航为由,主张船舶所有人不得享有合同项下的留置权。,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尽管绕航由船舶不适航造成,但是绕航仍然是合理的,绕航是否合理不取决于造成绕航的原因,而取决于危险的真实存在。由此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货主的主张。【评析】该判决阐明了英国法下合理绕航的判断标准在于危险的真实存在与否,Rickard v.Forestal政府行为免责案,船舶船旗国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船东遵从德国政府的命令将船舶驶往中立港并处置了货物。在诉讼中,船东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怀特法官认为,尽管船舶处于中立港并且其航程并不在德国政府的管辖区域内,但是如果船东不遵循德国政府命令,一旦其今后进入德国管辖区域将有可能遭受诸如监禁等武力方面的待遇。尽管在本案中,船东没有遭到来自德国政府的实际武力威胁,但是给予其之后可能遭遇的风险,要求船东如约运送货物对他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认为船东援引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的主张成立。【评析】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船东(承运人)可以援引政府行为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Leonis v.Rank 罢工免责案,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评析】本案表明,在英国法下,船东(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作为免责事由,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政府行为免责的 例外,船舶从那不勒斯运送一批柠檬到伦敦。船舶在马赛港停靠时根据法国政府规定接受灭鼠检疫,货物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评析】法院的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案例来源】John F Wilson:Carriage of Goods by Sea,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3rd edition,p252.,承运人的实际过失和私谋 Lennards Carrying Co v.Asiatic Petroleum Co Ltd案,船舶承运汽油,航行过程中由于锅炉潜在缺陷导致船舶在暴风雨中搁浅,从而引发火灾。船东援引火灾主张免责。船东辨称将其船舶交给另一家公司运营,在航行中船舶由该公司的经理担任船长负责指挥;船东并不知道锅炉有缺陷,即使他通过适当的方式本应知道,他也没有直接参与在船舶不适航情况下将船舶开往风浪区的不当行为,因而对于火灾的发生没有实际的过错。,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尽管这样,船东在选择其代理公司时仍然存在过失,就此构成其“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船东必须对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判决】该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如果存在“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则承运人不得主张免责。,试航义务先行,船舶在装货港装货完毕后,独立合同人在船舶甲板员的指挥下用氧乙炔灯清除排水管中的冰块,引发火灾,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主张火灾发生并非其实际过失,要求对货物损失免责。,判决与评析,【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定承运人对火灾发生没有任何过失,但是火灾发生在开航当时,并且是由于船舶甲板员的过失造成,因此货物损失是由船舶不适航导致。英国上诉法院认为,适航义务是承运人享受海牙规则下其他免责的前提条件,由于承运人没有适当谨慎地处理船舶使其适航,他也不能援引火灾条款主张免责。【评析】可见,在英国法下,适航义务是高于其他承运人义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