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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外交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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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外交关系.ppt

    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外交和外交关系外交关系是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 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系。外交关系主要有三种形式:1、正式外交关系:互换常驻使节。2、半外交关系:互派最低级使节。3、非正式外交关系:互设某种联络机构。,第一节 概述,二、领事和领事关系(一)领事 是一国根据与他国的协议,派往他国某一城市或地区执行领事职务,以保护派遣国及其公民和法人在当地的合法权益的人员。(二)领事关系 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关系。,第一节 概述,三、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联系和区别(一)联系1、同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2、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3、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第一节 概述,(二)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往。2、使馆在接受国全面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在接受国特定地区代表其本国,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辖区。3、外交特权与豁免大于领事特权与豁免。,第一节 概述,四、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一)概念1、外交关系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有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等。2、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有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二)主要内容关于外交和领事关系的建立,外交使节和领事的派遣和接受程序,使馆和领事馆的等级和职务,外交人员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等。,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一、国家的中央外交机关(一)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是一国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二)政府。政府是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三)外交部门。现代国家的政府中,均设有专门执掌外交事务的部门,一般称外交部。也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国务院,瑞士称为政治部。,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二、外交代表机关指一国派到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分为常设的和临时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指一国派驻外国的使馆和向国际组织派遣的常驻代表团。临时外交代表机关,又称特别使团(节),指派往国外执行临时性任务的外交使团。政治性使团,礼节性使团。,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依双方协议进行。(二)使馆的五项主要职务代表: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谈判: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调查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促进: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三)使馆人员的类别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3.行政和技术职员。4.事务职员。(四)使馆馆长的等级 分为大使(教廷大使)、公使和代办。临时代办与代办的区别。,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五)使馆人员的派遣与接受1、使馆馆长的选派须获得接受国同意。接受国无须向派遣国说明不予同意之理由。2、使馆职员的选派武官须获得接受国同意。其他职员原则上可自由选派。3、不受欢迎的人(外交职员)与不能接受的人(其他职员)4、派遣国书(国家元首签署)与委任书(外交部长签署),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1)任期届满;(2)派遣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而成立新的政府。,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三、特别使团1969年特别使团公约规定:特别使团“是指由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同该另一国进行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四、外交团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及外交人员组成的团体。广义的还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一)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这是目前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规则的主要法律依据。(二)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学说:(1)治外法权说(2)代表性说(3)职务需要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性说相结合的立场,否定治外法权说。,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除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外的行动和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徽。,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得侵犯。(3)管辖的豁免。(4)免纳捐税。(5)关税和行李免受检查。(6)其他特权与豁免。,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不同类别的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有差别。(1)外交人员的家属。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应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2)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行政和技术人员和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也享有各项特权与豁免。但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能享有民事管辖和行政管辖的豁免;就任以后进口的自用物品不能免纳关税:行李不免除海关的查验。,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3)事务职员。事务职员在其执行公务时的行为享受豁免,受雇酬金免纳捐税等。(4)私人仆役。私人仆役如果不是接受国国民,而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其受雇所得免纳捐税。其他方面只能在接受国许可范围内享受特权与豁免。,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此项特权与豁免。如果人员已在接受国国境内,自其委派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之时开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职务终止了,这种特权与豁免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听任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之时停止。,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与使馆及其人员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大体相同。,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一)在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条件下,应尊重接受国的法律;(二)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三)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四)外交人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一、领事馆(一)领馆人员(二)领事职务(三)领事的派遣与接受二、领事特权与豁免(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二)领事官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三)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一、概述国与国间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协议为之。领事馆的设立、级别、地点、辖区,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协商决定。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一)领事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领事馆馆长为领事。领事分为专职领事和名誉领事。我国既不委任也不接受名誉领事。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二)领事职务1.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的利益;2.促进两国间的经贸、科学文化及友好关系的发展;3.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经济、文化及科学的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4.办理护照和签证;5.帮助和协助派遣国国民;6.公证和行政事务;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等。,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三)领事的派遣与接受领事由派遣国委派,并得到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后,才能执行领事职务。接受国是否给领事人选发给领事证书,由接受国自行决定,接受国如拒不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接受国还可以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布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其他领馆人员为不能接受,并可撤销领事证书或不复承认他为领馆馆员,无须向派遣国说明理由。,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领事职务终止的情形主要有:1.派遣国通知终止职务;2.领事证书被撤销;3.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4.两国领事关系断绝或领馆关闭。,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二、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确保领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能代表本国有效地执行职务而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它比外交代表享受的特权与豁免要少一些。,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1)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6)免纳捐税、关税;,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一、概述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和特征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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