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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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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ppt

    ,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内容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内容提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现状及对策,第一部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管理的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国食药监安(2005),麻醉药品123种(25种)(吗啡、哌替啶、芬太尼、舒芬太尼、羟考酮、布桂嗪、可待因、阿桔片)精神药品132种第一类53种(7种)(氯胺酮、哌醋甲酯、三唑仑等)第二类79种(33种)(布托啡诺、阿普唑仑、地西泮、艾司唑仑、咪达唑仑、苯巴比妥、曲马多、地佐辛等),麻醉药与麻醉药品的区别,麻醉药分为局麻药和全麻药,是指被吸收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机体功能受到广泛抑制,引起意识、感觉和反射消失及骨骼肌松弛的药物。麻醉药品麻醉性镇痛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选择性地减轻或缓解疼痛感觉,但不影响意识、触觉、听觉等,同时可缓解因疼痛引起的精神紧张、烦躁不安的不愉快情绪.连续应用可致药物依赖性,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重要的医疗价值,被广泛应用于临床药物本身存在一些特殊毒性,即药物依赖性,如使用或管理不当,则会带来严重的滥用问题,构成社会公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具有双重特性,使用得当为药品,使用不当为毒品,按照国际公约宗旨,推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生产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双重性 双刃剑,麻醉、精神药品 双重性,医疗目的,非医疗目的,镇痛、药效,药物滥用、毒品,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党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肃清烟毒的斗争1950年2月周总理签署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严禁吸食、贩卖、种植和私存鸦片、吗啡、海洛因等各种毒品,违者严处;从1950年春起禁绝种植,从根本上铲除了烟毒来源1950年11月卫生部公布麻醉药品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指定专门药厂生产;指定中国医药公司负责供应;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种植、制造、运输或销售麻醉药品,违者依法论处,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2),1963年5月,卫生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出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通知,各项管理措施更为严格1978年国务院颁布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师资格;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限量购用198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品公约后,承担履行公约的义务,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2000年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发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4),起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同时废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06.3.7 卫生部出台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7.5.1 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1),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1998年药监管安(1998)160号“对癌症病人镇痛使用吗啡应由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和耐受情况决定剂量”(即不受药典中关于吗啡极量的限制),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2),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8号文件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量暂定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芬太尼透皮贴剂用量扩展为15 日量,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3),国药监安2002199号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国食药监安2004432号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它剂型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4),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5),卫生部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注射剂处方1次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1次不超过15日剂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1次不超过7日用量。,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6),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二部分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麻醉、精神药品因其特性始终是受人关注的热点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应用管理所面临的形势药品品种和剂型的增加管制药品目录动态变换:布桂嗪,复方樟脑酊、利他林缓释剂型,三唑仑、麦角胺咖啡因药品用量急剧增加,逐年增长WHO 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推广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范围扩大,严重慢性疼痛也可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吸毒犯罪时有发生麻醉药品管理存在疏漏:个人骗购、团伙犯罪,面临的挑战,药品管理面临困难对于特殊药品的管理,不断有新的管理法规、条例出台,国家的管理体制也给特殊药品管理带来挑战和困惑。医院行政领导需要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有效行使监管职能药师需要熟悉和掌握适用于医院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融会贯通,才能加强管理。正确合理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最大可能地满足临床需要医师需要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更新、掌握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正确处方,第38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 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共五章33条),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2),第六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第十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十一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1),第十二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药房药柜等同于周转库,周转库应当每天结算,同样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2),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第十五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第十六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2),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第十八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十九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3),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1),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当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2),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3),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4),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5),第三十一条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现状及对策,存在的主要问题(1),医生层面:医师处方不规范涂改现象、处方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数量大未及时了解国家新的管理规定(麻醉卡、知情同意书、处方规定等)医师签字留样、麻醉医师签字留样欠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2),管理层面: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通、使用科室还未严格按要求进行管理空安瓿、废贴的回收、记数、记录不健全(病房、手术室、急诊室、药房),存放不当。有关定期培训工作还不规范药学人员对各病区代管麻醉药品管理力度不够,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指政策性、条文性、指导性静态文件。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本院药品管理总则药品引进、淘汰、管理、使用、不良反应监测、临床用药原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应全面正确、客观体现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保证供应与严格管理是矛盾的统一体既不能在国家、卫生部有关法规上增加限定性条款,给患者合法使用麻醉药品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又要切实管好,防止流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各病房、急诊室、手术室等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后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麻醉科使用多种药品种类多、数量大,管理难点药房记录回收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定期销毁并记录在案,医院建立新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1.专用处方管理制度(保管、领用、使用、退回、销毁、遗失)2.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盗)3.药品管理制度(领用、储存、保管、调配、报损销毁、丢失与被盗、抢案件报告)4.专人负责工作的各岗位职责5.交接班制度(药品、钥匙)A:夜班白班 B:专人负责 6.人员名单、签字印章式样、人员调整时修正文件,.周转库品种表、库存上下限数量的明确规定(保障供应、合理库存).回收空安瓿、废贴登记销毁制度.将麻精药品的工作列为年度考核目标的制度10.日常工作质量的专项检查制度(检查结果登记册)11.留取具有麻醉处方资格医师签字式样12.每月购用情况表书面上报市药监局、市卫生局,病房、急诊室、手术室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使用药品记录、每日需帐物核对注射剂空安瓿回收批号、数量记录药品交接班记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需特别注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是纸质处方,不能采用电子处方住院药房采用电子医嘱时,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疾病诊断、住院病历号、药品名称、剂量、用法),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房核对审查处方、医师签名等,可调剂发药(处方不必加盖财务收款章),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麻醉、精神药品管理(1),医院成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学部、医务处、护理部、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和安全工作。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严格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使用指导原则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原则,制定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麻醉、精神药品管理(2),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麻醉、精神药品管理(3),落实管理规定中要求的细节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保管病历确保注射剂(哌替啶)在医院内使用空安瓿回收,规范防止流失措施 麻醉药品使用登记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中身份证明填写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总 结,为规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为临床提供服务,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建立适合本单位医疗需要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医院应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训,使所有参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的人员熟悉并掌握适用于医院的各项法律、法规医师、护士、药师应不断更新麻醉药品管理知识,不断学习新的法规条文,掌握好麻醉药品应用范围、剂量及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共同管好、用好麻醉药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及时整改。,医生,患者,药师,护理,政府,患者安全,共同参与 携手努力,媒体,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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