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传给08级学生.ppt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三章 行政行为*,第四章 行政处罚*,第五章 行政强制*,第六章 行政许可*,第七章 行政复议*,第八章 行政赔偿*,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特点*,第三节 行政法律关系*,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就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1、行政的含义:国家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又称公共行政,或国家行政,2、行政的本质: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活动,3、行政的特征:持续性(区别与立法);主动性(区别与司法),4、行政的构成:(1)实施行政的主体,即“行政主体”(2)行政主体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即“行政行为”(3)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救,即“行政救济”,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本质上,是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1、从表现形式上来看,行政法并不是指某一个法律文件,更不等同于行政法典,而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既可以法典形式,也可以分散的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形式表现出来,通常称之为行政法的渊源,2、从形式表现特征来看,无论是单行法律,还是数量巨大的法规范性文件,都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与补充,一、渊源*,二、特征*,1、正式渊源:宪法典、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法律解释以及部分行政规范、国际条约,2、非正式渊源:法理、惯例和判例,1、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行政法规范的性质繁杂;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缺乏稳定性,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并存,一、概念*,二、要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分类*,四、特征,内 容*,主 体*,五、变动,条 件*,形 式*,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之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源于行政权力行使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形成于行政法规范对上述社会关系调整之后,是一种肯定、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为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第三人,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受行政权力作用或行政行为约束的另一方主体,3、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行为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联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媒介,包括金钱(债)、物、精神、生命健康、自由、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被称为“职权”和“职责”,包括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定程序等,2、相对人的权利,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从行政主体或通过其管理活动获得利益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时请求保护或救济的权利,3、相对人的义务:多为具体行政法规范所规定,包括遵守行政法规范、服从行政管理、执行行政决定,1、依据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的不同,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内而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权力作用于行政系统之外而在行政主体与外部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2、区别,(1)前者反映国家自身管理,主体双方都属于行政系统,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后者体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体双方中一方为行政主体,另一方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的相对人,双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2)两者发生纠纷时有不同的处理途径和方法。前者一般由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而不诉诸司法机关,对后者有包括司法救济在内的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而且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3主体地位的不对等性,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的意思表示,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依法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或行政特权,1、内容具有法定性与不可分割性,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也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必须由行政法规范规定,2、内容处分的有限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自由处分其权利义务,3、纠纷处理的特殊性,表现为行政纠纷处理上的不可调解性以及行政机关本身参与纠纷处理,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件,法律行为,1、产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实际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在行政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部分变化的情况,即权利义务的部分扩大或缩小,3、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完全消灭,原因包括主体消灭、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或行政行为消灭以及客体的消灭,一、确立标准*,二、功能*,三、行政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四、行政均衡原则*,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五、行政正当原则,避免偏私原则,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基于法的正义价值,符合法的形式正义,要求行政应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法的实质正义,即行政必须保持均衡合理,体现法的程序正义,即行政必须严格符合法定的过程,1、法律的整合功能,使得行政法规范在多样性中贯穿着统一性,2、行为准则功能,3、司法适用功能,法院司法审查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克服成文法规则的局限性以及可能的内在冲突性,1、行政职权来源于法,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定的职权为基础,无法则无权,2、行使职权受制于法,行政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要求行使职权,3、越权无效,行政主体如果越权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及其他有权国家机关可以撤销或者宣布越权行为无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相对于行政权具有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行为与法律相抵触应不发生效力,1、行政立法应服从法律位阶的要求,以上位法作为行政立法的根据,2、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冲突,若存在冲突则下位阶法的冲突条款无效而以上位阶法有关内容为准,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的行政行为时必须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作出最佳的选择,实现其实体内容的合理,体现法的实质正义,基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1、禁止恣意原则:行政主体的任何措施都必须有合理充分的实质理由,要求行政主体坚持同等对待规则、区别对待规则以及比例对待规则,2、行政自我约束原则: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当受到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要求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1、必要性原则:或为最少侵害原则,即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2、合比例性原则:或为相称性原则,即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当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存在信赖基础,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采取不可逆转的行为,信赖值得保护,必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授益性行政行为生效且被相对人获知,权衡,对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后者大于或等于前者时,行政主体才可撤销或者废止原行政行为,但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补偿,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 行政机关*,第二节 公务员*,一、概念: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二、行政机关之间关系,1、纵向关系:行政组织系统中基于隶属性所形成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领导关系:上下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指导关系:上下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业或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2、横向关系: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划分的结果是各种行政管辖权,公务协助关系(职务上的协助):对于某一事务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基于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请求,依法运用职权予以协助,监督制约关系,如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关系,三、行政权限: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超越的范围或界限,即行政职权的限度,级别管辖权: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间处理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或分工),事务管辖权:从事不同公务或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权:具有相同公务性质、但地域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1、分类,2、行政权限的裁定:经有关行政主体的裁定来确定行政主体的权限,移送管辖权: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把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指定管辖权:当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出争议双方中的一方行政机关行使管辖权,移转管辖权:由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或同意,把管辖权由下级行政机关移送给上级行政机关或由上级行政机关移送给下级行政机关,一、公务员,概 念*,条 件*,管 理*,三、公务员职务,二、纪律要求,处 分*,救 济,四、确定职务行为的因素*,事 由*,途 径*,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1、职位*分类制度,2、公务员职务序列,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申诉的事由,处 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职、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复核:不服(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对该结果不服(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上一级机关申诉(60日内,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申诉:不经过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再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确定职务行为的因素:,身份因素,时空因素,职权因素,目的因素,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基本理论*,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三、行政行为的效力*,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为主体,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法律 行为,民事法律 行为,抽象行政法律行为,具体行政法律行为,犯罪行为,1、从属法律性:执行法律的行为,须从属于法律,具有法律依据,表现为依法行政,立法行为,公民、组织的行为,2、裁量性: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有一定幅度的事项,行政主体有权以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和采取措施,但必须在法律之下,3、单方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特定法律、法规所授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强制性:行政主体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实现的保障,当其行使职能的行为遇到障碍,在没有其他途径克服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行政行为实现,1、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主体本身或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撤销或废止,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后,不得对该行为的效力提起异议,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该行为的执行,2、拘束力:行政行为做出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接受该行为的约束,不能做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要求的行为,3、执行力:行政行为做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如果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1、以行政行为的功能和对象的区别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来的,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活动,2、区分的意义,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理论*,二、行政法规的基本知识*,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2、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以文件的形式表现,抽 象 行 政 行 为,规 范 文 件,非规范文件,行政立法,一般行政规范文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和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主体发布的针对不特定对象的通常为一次性适用的决定、决议、通告、通知等,行 政 立 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分 类,性 质*,概 念*,行政立法: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从属性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行 政 性*,立 法 性*,行政性,主体是行政机关,所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项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目的主要是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主 体,对 象,时间效力,程 序,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必须遵循较严格的程序,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主 体,客 体,效 力,程 序,形 式,立法性,1、行政法规的立法范围*,2、行政法规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3、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立 项:立法有规划,符合要求,起 草:遵循原则,各行政部门职能协调一致,审 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决 定: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国务院审批,公 布:总理签署总理令公布,备 案:公布后30日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关 系,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体现为书面形式的行政决定,1、以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2、以行为启动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依行政相对人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应请求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启动要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如行政许可,3、以行为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为,如行政救助,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权强制,1、存在行政权能,2、实际运用行政权,3、存在法律效果,4、存在意思表示行为,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行为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行政行为成立要件,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成立要件,合法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第四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实施机关*,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行政处罚概念*,二、行政处罚特征*,三、与相关概念的比较,行政处分*,刑罚*,四、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五、行政处罚权的设定*,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1、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性质为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主体范围不同,2、制裁对象不同,3、形式不同,4、性质不同,5、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6、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行为的权力性质不同,2、行为主体不同,3、被处罚的对象不同,4、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不同,5、处罚的种类不同,1、处罚法 定原则,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必须依据相应的权限,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行政主体应遵守法定程序实施处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4、公开原则,应受处罚的行为公开,处罚的种类、形式、程序、决定依法公开,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6、处罚救济原则,处罚前救济,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处罚后救济,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法律已经对违法行为作了规定,需要行政法规作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出法律已经规定的限度,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的限度,1、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4、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况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若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规章只能对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三、集中执法机关,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3、财产罚,罚 款*,没收非法财物,4、声誉罚,警 告*,也称治安拘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主体:县、市公安局或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期限:1日以上15日以下,*与刑事拘留的区别,权力性质不同,目的不同,期限不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主体限制相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一般附有限期整顿的要求,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禁止相对方从事某种特许权利或资格的处罚,是否有期限限制,罚款: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的处罚形式,法律通常只规定一个幅度,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等,警告: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行政处罚的适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前提 条件,有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违法行为必须是付诸实施、客观存在的,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2、适用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3、责任年龄:14周岁,14-16周岁从轻或减轻,1、查明事实后,才决定处罚,2、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1、职能管辖:由依法管理不同事项的行政主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处罚上所作的分工,2、地域管辖:对于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3、级别管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4、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机关,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经过听证后,行政主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给予当事人处罚的决定,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案情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清楚,(2)在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3)在处罚程度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2、简易程序的过程,(1)执法人员让当事人明白执法身份,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2)填写预制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4)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1、立案,*遵守期限性要求,并填写专门格式的立案报告表,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有关对象出示证件,*公安机关经传唤后可询问查证,*检查公民住所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3、审查调查结果*,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5、决定书的送达,1、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数额较大罚款的处罚,2、听证主持人员,3、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行政主体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身份,宣布听证会开始,调查人员提出被处罚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被处罚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制作听证笔录,交付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二、当场收缴罚款*,一、原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罚款的执行*,二、行政拘留的执行*,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以后难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注意: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1、免于执行的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可以暂缓执行: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号:你(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规定,我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你(单位)对我会(办)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可以 年月日到进行陈述和申辩,或在年月日之前向我会(办)提交书面的陈述书和申辩书。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机关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年月日(决定机关印)附:违法事实与相关证据注: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存档。,1、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5、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注意: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加盖印章,第五章 行政强制,第一节 行政强制执行概述*,第二节 即时强制*,第三节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一、行政强制执行概念*,二、行政强制执行特征*,三、行政强制执行基本原则*,四、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申请司法执行*,五、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立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措施,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模式,行政与司法复合模式,德、日、台湾地区,英、美,我国,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2、不履行的义务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书中确认的义务,3、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4、目的是行政决定确认的义务得以落实,1、强制法定原则: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2、适当原则原则: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最小限度损害当事人权益,3、不得滥用原则:可以不用时,不得使用行政强制措施,4、和解原则: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1)代履行: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注意:行政决定确定的作为义务,而且可以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作为义务或者具有高度人身性质的义务,(2)执行罚: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注意:一般应用于不能为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或者不作为义务,(3)直接强制: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强制传唤、强制划拨、强制销毁,1、申请执行人*,2、申请执行的条件,事实方面*,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期限方面*,管辖方面,(1)行政相对方未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由行政主体申请法院执行,(2)当事人未履行行政裁决,行政主体又不申请执行,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1、告诫*,2、决定*,3、实施,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诉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注意:可以与需要执行的行政决定一并作出;必须指强制方法,义务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的主体、时间与方式;义务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相应负责人的签名和盖章;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日期等一系列内容,一、概念*,二、种类*,三、程序*,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予以强制的措施,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2、对财产的强制,3、对住宅、营业场所等的强制,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依据,听取申辩,一、概念*,二、手段*,行政主体在进行调查活动中因行政相对人拒绝合作而采取的强制收集信息的措施,1、即时强制:如现场盘问、检查,2、强制执行,第六章 行 政 许 可,第一节 基本理论*,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1、概 念,2、原 则,1、范 围*,2、设定应遵循的原则*,3、例外情形*,4、立法的权力*,概念: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注意: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对机关内部人事、财务等事务的审批,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外事事项的审批,政治行为,法 定 原 则,在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下行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 开 原 则,依据、条件、程序应公布,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公开,便民及时原则,救 济 原 则,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优质服务,(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通过招标、拍卖方式,(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考试、考核方式,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1)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2)调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4)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1)法律可以在许可法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2)法律尚未设定的,国务院可通过行政法规设定许可,(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许可,(4)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当该许可满一年仍需要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地方性法规,*注 意,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有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无权设定,*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一、程 序*,二、时间期限*,三、变更与延续*,四、费 用,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应作出决定,应自准予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注意: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1、当场作出许可决定,3、统一办理或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如若不能,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2、一般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如若不能,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1、变更行政许可事项,2、延续许可:权利人需延续许可有效期,应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视为准予延期,第六章 行 政 复 议,第一节 概 述*,第二节 申 请*,第三节 受 理*,第四节 审 理*,第五章 决 定*,一、概 念,二、原 则,三、范 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征,主体为行政机关,是一种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政行为,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准司法性的行政行为,1、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2、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3、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4、合法、及时、准确、便民,5、一级复议原则,6、不适用调解原则,下列具体行政行为:,1、行 政 处 罚,2、行 政 强 制 措 施,3、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4、有关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的决定,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能提起诉讼,9、行政机关没有保护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或受教育的权利的,10、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或最低生活保障的,11、行政机关的其他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许可证事项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下列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下列事项不得提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申请人一并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要求:,当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为有权处理时,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当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时,应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注 意:处理抽象行政行为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若有权处理,应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若无权处理,应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注 意: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一、参加人,三、形 式:口头或书面,四、管 辖*,五、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二、期限:60日,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第三人,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6、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7、被撤销的行政机关,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自由选择制度,2、复议前置制度,一、审查申请:5日内,二、对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影响:以执行为原则,以停止为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一、审理的期限*,二、形式:书面,三、证据*,四、审查依据*,3、审理期限:60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1、复议机构将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7日内,2、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10日内,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1、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2、证据内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适用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的证据,一、决定的类型*,二、决定书内容*,三、复议决定效力*,1、维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4、视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按期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局)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国家各部委:政策法规司、条法司,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法规处(室、科),1、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自然状况,2、申请人主要请求和理由,3、复议机关确认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