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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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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199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五条审批权限(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1 .长江干流河道;2 .淮河干流河道(包括蓄洪区、行洪区)以及颍河阜阳闸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西溉河邵楼以下河段;3 .茨淮新河河道;4 .怀洪新河河道;5 .济史杭灌区渠道;6 .驷马山灌区渠道;7 .龙河口、佛子岭、磨子潭、白莲崖、响洪甸和梅山等省管水库。(一)颍河、涡河、史河、新汴河、洪汝河、水阳江干流、滁河干流等跨省河道省界河段,按流域管理机构规定执行。(三)跨市(设区的市,下同)河道内的涉河建设项目,其中左、右岸分属两市的河道内涉河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河道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内涉河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后,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涉河建设项目,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1。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向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其项目规模划分、审批程序以各流域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见附件2。第七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提出涉河建设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包括申请缘由,涉河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二)涉河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如项目立项、岸线批复等);(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包括控制点坐标,所在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平面图,地质钻探平面布置与剖面图等有关资料);(五)涉河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等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对于大、中型及涉及重要防洪工程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六)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七)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审批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补正的内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铁路、长距离输变电线路、长距离引水管道等在同一个市域内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可参照水利部关于高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统一报送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第十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的,办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依据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讯(2013)404号)办理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需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要求,实行一个审批部门为主,有关部门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印发一份审批文件。第三章审查要求第H一条对河道河势变化、防洪工程安全、河道行洪、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等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涉河建设项目,可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替代防洪评价报告(详见附件3)。报告表适用形式主要包括:(一)两岸均无堤防,工作井或入、出土点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管线类穿河工程;(二)两岸均无堤防,桥墩、桩柱、塔基等建(构)筑物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的桥梁类跨河工程;(三)位于无堤段的浮码头工程;(四)位于无堤段,泵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或为全地埋式结构的取排水设施;(五)其他对相关方面无影响或影响很小的小型涉河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符合水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2)是否符合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3)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5)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对堤防、护岸、水文观测设施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7)是否妨碍防汛抢险;(8)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9)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第十三条涉河建设项目方案有关技术要求如下:(一)跨河桥梁宜一跨跨越主河槽,确实难以做到的,应减少主河槽内支墩数量。桥梁下承台顶高程应低于现状或规划河底高程。跨河输电线路宜采用一跨跨越河道方案,确实难以做到的,塔基布置应避开河道主河槽。(二)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坪)的桥梁,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一般应超过5.O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五)管道(顶管和定向钻穿越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穿堤处最低点高程应高于设计洪水位05m以上,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六)除造(修、拆)船项目可在河道滩地布置少量设计洪水位以下采用透空结构的必备生产设施外,河道外滩地不应布置堆场、仓库、厂房、车间等建(构)筑物。(七)堤防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和危害堤防工程安全的活动。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内容,需满足堤防防渗要求。第十四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等,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把受理、审查、许可关,不得超审批权限,不得随意扩大项目类别,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第四章施工备案第十五条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备案。施工安排包括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施工期防汛措施等。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安排,报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备案。跨市河道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安排,报项目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项目跨两市的,可由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组织审核后,分别报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管理河道上的的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安排,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涉河建设项目对影响分析范围内水利工程安全有不利影响的,可依据“等效替代”原则,采取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予以消除或减轻。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方案应符合水利和相关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涉河建设项目对1级堤防、2级堤防、重要水利工程和水文观测有影响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进行专项设计。第十七条小型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将涉河建设方案、施工安排、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合并编制,报建设方案审批单位统一审批。大、中型涉河建设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专项设计一般与涉河建设方案合并编制、统一审批;具有两项以上工程措施的专项设计,可与施工安排统一备案。第十八条涉河建设项目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含消除与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原则上根据涉及的水利工程管理权限,由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由其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的,需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报备,并按照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实施监督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施工监督及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涉河部分是否满足审批要求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徽省涉河建设项目信息通报、定期巡查、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同时实施及责任追究四项制度,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建设。第二H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要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其中: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省水利厅每半年抽查一次。检查时要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见附件4),拍摄相关视频影像资料,形成涉河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内容汛期不得施工。跨汛期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度汛方案,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涉河项目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第二十三条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相关堤段的维修、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备案。第二十五条涉河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采取措施处理,消除隐患。具体处理方案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核后,由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或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违反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水政2005)107号)同时废止。附件:1.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2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3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鲂关于印发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一-四.doc附件L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河道名称河段大中型项目审批小型项目审批淮河干流洪河口至女山湖口(包括沿线的行蓄洪区)淮河水利委员会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洪泽湖、高邮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库区淮河干流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主坝至洪河口段;史灌河桥沟镇桥沟大桥以下至入淮口;泉河临水集以下至入史灌河口;洪河分洪道地理城以下至入淮口(包括蒙河分洪道);谷河王化镇以下至蒙河分洪道;其他河道为已设置河湖长的河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管理的其他范围省水利厅临淮岗洪水控制工程管理局洪汝河省界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淮河水利委员会阜阳市水利局颍河豫皖省界至阜阳闸淮河水利委员会阜阳市水利局阜阳闸至入淮口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新汴河像皖省界至滩溪县岱桥闸淮河水利委员会淮北市水务局皖苏省界至104国道公路桥淮河水利委员会宿州市水利局涡河省界至亳州市大寺闸淮河水利委员会亳州市水利局大寺闸至西阳集亳州市水利局市、县水利局西阳集至入淮口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淮河跨省干支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内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西沈河邵楼至入淮口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茨淮新河茨河铺闸至上桥枢纽省水利厅省茨淮新河工程管理局上桥枢纽至入淮口段省水利厅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怀洪新河何巷闸至天井湖闸口省水利厅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河道名称河段大中型项目审批小型项目审批济史杭灌区总干渠省水利厅省济史杭管理总局跨设区的市的干渠和分干渠省济史杭管理总局市、县水利局其它渠道市水利局审批市、县水利局长江干流段窑至乌江口长江水利委员会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皖河官坝头以下同马大堤堤防工程省水利厅省长江河道管理局水阳江干流宣州区杨村枢纽至入江口(含石臼湖、固城湖、南漪湖)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流滁干金银浆至省界段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驷马山灌区驷马山引水道(金银浆至入江口段)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驷马山肥定干渠(驷马山二级站至江巷水库)省水利厅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长江流域其他省界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省管水库库区龙河口、佛子岭、磨子潭、响洪甸和梅山等省管水库库区省水利厅省管水库管理单位跨市河流两市界河河道省水利厅省水利厅跨市河流市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一般由建设项目所在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一致并取得同意书,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左淮水北调调水河道淮河至萧县岱山口闸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怀洪新河河道管理局意见后审批同左其它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左注:长江、淮河下划堤防上的建设项目,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长江、淮河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划堤防及防洪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皖水管(2005)277号)执行。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建设项目计量标准大型中型小型桥梁多跨总长2100米10030米V30米单跨长240米4020米V20米道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城市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二级以下公路、城市支路码头通用码头(含渡口)靠泊船舶吨级1000吨1000500吨<500吨液化气码头靠泊船舶舱容28万方84万方V4万方公务码头靠泊船舶长度285米67.585米<67.5米陋装码头艇装船舶吨级10000吨10000-3000吨<3000吨取、排水工程日取、排水量220万吨205万吨<5万吨穿河穿堤管线工程管道直径2800亳米800-400亳米400亳米送变电工程输送电压330KV220KVIlOKV船舶修造船台、滑道船体重量25000吨5000IoOo吨VloOO吨船坞船舶吨位>10000吨10000-3000吨<3000吨航道工程航道整治通航等级21000吨级1000吨级300吨<300吨级航道疏浚与吹填疏、填方量2200万方50200万方V50万方码头、取水口等维护性疏浚疏浚方量250万方550万方V5万方岸滩整治工程(生态廊道建设)整治长度23000米1000-3000米VlOoO米其他工程投资额(万10001000-200<200注:本表若与流域管理机构划分不一致的,按流域分别以长江委、淮委规模划分为准。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人:申请时间:制表说明一、有关规定1 .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2 .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3 .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4 .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二、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人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设计单位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告表填写单位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项目性质新建口改建口扩建方案调整建设项目类型口跨河工程口穿河工程临河工程其他建设项目规模大型口中型口小型项目建设地点说明建设项目所在河流、河段、岸别及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标志性建设项目或其他参照物的距离,例如“长江安庆河段右岸,长江大桥下游XX公里。”所属行政区域省、市、县级行政区。项目控制点坐标项目关键控制点坐标。涉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河道管理单位。所在河段防洪标准及设计洪水位说明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以及相关依据,并注明高程系统。河道管理范围说明建设项目所在地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划界标准。例如“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本河段划界标准采用XX年一遇设计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根据XX县人民政府公示的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本河段河道管理范围为堤防背水侧堤脚XXm”。附近现有水利工程及其他设施情况说明建设项目附近现有水利工程情况和其他设施的基本情况(含工程等别,主要建构筑物尺寸、高程等),以及与建设项目的位置关系。岸线功能分区口保护区口保留区口控制利用区口开发利用区口未划定岸线功能区工程建设方案高程及平面坐标系统说明本报告表所采用的高程及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推荐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如采用其他高程系统,应注明与1985国家高程基准之间的换算关系;平面坐标系统推荐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设项目总体布置说明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方案及其主要建(构)筑物平面尺寸、高程等。主要建(构)筑物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设计方案。主要建(构)筑物与河道管理范围之间的关系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与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相对位置关系,例如“XX桥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外XXm“XX码头陆域边界距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线XXm”。主要建(构)筑物控制点坐标说明建设项目主要建(构)筑物控制点坐标。工程施工说明建设项目施工总布置、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工期安排。洪水影响评价规划符合性填写建设项目与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港口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内容。负面清单符合性填写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及各省实施细则的符合性分析内容。防洪标准符合性说明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阻水率填写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并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对防汛抢险的影响说明建设项目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说明建设项目对涉及到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及其程度。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需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的,应简述补救工程设计方案,并将补救工程详细设计方案纳入涉河建设方案。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附图:(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附件4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工程类别桥梁;口码头;口管道缆线;口船厂;口取排水设施;口其他。建设单位许可文件法人代表现场监管单位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项目建设情况未建在建口已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阶段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开工阶段1.是否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是口否2.项目开工前是否按要求报送施工安排;是口否3.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经审核;是口否口4.施工放样是否邀请水利部门参加:是口否口施工阶段5.是否按照审批的位置、界限实施;是口否6.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涉河建设方案是否发生变是口否口7.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按批复要求同步实施;是口否8.是否擅自在河道内弃土弃渣、填高河道滩地:是口否口9.是否存在破坏水利工程、危及工程运行安全,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行为:是口否口度汛措施10.跨汛期施工的项目是否编制跨汛期施工度汛预案,并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口否口11.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及防汛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口否口12.汛前阻碍河道行洪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等是否已清理完毕:是口否口验收阶段13.是否按照审批的位置、界限、方案建设完成;是口否口14.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工程是否建设完成并验收;是口否15.是否按要求清理临时设施、恢复河道滩地原貌;是口否口16.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是口否17.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是口否口运行阶段18.是否存在擅自改、扩建行为;是口否口19.是否存在违规占用、擅自填高滩地以及其他河湖“四乱”问题:是口否口20.是否按要求开展堤防变形、水卜地形变化等监测工作;是口否口其他121.本次检查是否拍摄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是口否口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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