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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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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市监规发(2023)8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27日省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许可证管理第四节变更、延续与注销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四章风险分级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食品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的划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管理。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二)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三)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不得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卫生防护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五)生产的主要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六)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说明第十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和申请要求的,应即时告知需补正内容;(三)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生产的食品未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经形式审查获得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生产的食品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核查,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现场核查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抽派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填写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十三条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时,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从事食品生产的风险控制要点及注意事项。第三节许可证管理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式样并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食品小作坊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主姓名、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生产地址、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川坊”+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市(州)代码、2位县(市、区)代码、4位年份码、4位顺序码。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业主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公示表。第四节变更、延续与注销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小作坊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变更事项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的,应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九条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进行迁址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延续换证,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与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生产列入小作坊重点监管食品目录的食品小作坊,下列情形须组织现场核查:(一)变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食品类别、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场所发生变更的。(二)延续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三)其他依法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第二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进行公告:(一)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食品小作坊终止生产经营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施生产经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章生产过程控制第二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在许可范围之内,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二)生产、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七)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八)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保障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小作坊对接或上传相关数据信息至省信息化溯源公共服务平台。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采购进口食品原料的,需提供进口经销商资质和加盖供货方公章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评价。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将自查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因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确有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o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时应准确计量,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明食品名称、成分表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鼓励标识产品执行标准、致敏物质。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依法豁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可不标示保质期。第三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3个月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二条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按照规定在自建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更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第四章风险分级第三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依次用A、B、C、D表示。第三十四条首次评定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可按照食品小作坊生产的产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第三十五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分(含)的,为低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分(含)的,为中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一60分(含)的,为较高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高风险。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第三十六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一)对评定为低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评定为中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评定为较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评定为高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第三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小作坊风险等级应调高一个等级:(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第三十八条食品小作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动态风险酌情减分:(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二)积极参与配合当地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小作坊治理提升工作并通过验收确认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减分的情形。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分类目录附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分类目录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重点监管食品粮食加工品OlOl小麦粉否0102大米否0103挂面否0104其他粮食加工品否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口口口0201食用植物油是0202食用油脂制品是0203食用动物油脂是调味品0301酱油是0302食醋是0303味精否0304酱类是0305调味料是0306食盐否肉制品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是0402发酵肉制品是0403预制调理肉制品是0404腌腊肉制品是乳制品0501液体乳是0502乳粉是0503其他乳制品是饮料0601包装饮用水是0602碳酸饮料(汽水)是0603茶类饮料是0604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是0605蛋白饮料是0606固体饮料是0607其他饮料是方便食品0701方便面是0702其他方便食品是0703调味面制品是饼干0801饼干是罐头0901畜禽水产罐头是0902果蔬罐头是0903其他罐头是冷冻饮品1001冷冻饮品是速冻食品1101速冻面米制品是1102速冻调制食品是1103速冻其他食品是薯类和膨化食品1201膨化食品否1202薯类食品否糖果制品1301糖果是1302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是1303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IZl口口是1304果冻是茶叶及相关制品1401茶叶否1402茶制品否1403调味茶否1404代用茶否酒类1501白酒是蔬菜制品1601酱腌菜是1602蔬菜干制品否1603食用菌制品否1604其他蔬菜制品否水果制品1701蜜饯是1702水果制品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80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否蛋制品1901蛋制品是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2001可可制品否2002焙炒咖啡否食糖2101糖否水产制品2201干制水产品否2202盐渍水产品否2203鱼糜及鱼糜制品是2204冷冻水产制品是2205熟制水产品是2206生食水产品是2207其他水产品否淀粉及淀粉制品2301淀粉及淀粉制品否2302淀粉糖否糕点2401热加工糕点是2402冷加工糕点是2403食品馅料是豆制品2501豆制品是蜂产品2601蜂蜜否2602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是2603蜂花粉否2604蜂产品制品否说明:L食品小作坊许可应按照对应食品类别进行分类;2 .申请的食品类别如有产业政策限制的,应按照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开展许可审查;3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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