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docx

    • 资源ID:6430152       资源大小:17.84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docx

    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于2023年8月22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18日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2023年8月22日三门峡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仰韶文化遗址,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仰韶村遗址、庙底沟遗址、北阳平遗址群、窑头人马寨遗址、城烟遗址等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仰韶时期古文化遗址。第四条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一)仰韶文化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二)建筑基址、灰坑、道路、墓葬、窑址、作坊等遗迹;(三)陶器、石器、骨角器等遗物。第五条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仰韶文化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损害仰韶文化遗址的行为。第九条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仰韶文化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仰韶文化遗址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条对仰韶文化遗址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仰韶文化遗址名录制度。主要包括:(一)已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仰韶文化遗址;(二)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仰韶文化遗址;(三)其他需要保护的仰韶文化遗址。仰韶文化遗址名录应当载明遗址的名称、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等信息。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考古发掘等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定本区域的仰韶文化遗址清单,并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汇总形成仰韶文化遗址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公布。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衔接。经依法批准的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四条建立仰韶文化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在制定涉及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规划与保护措施、审批与仰韶文化遗址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仰韶文化遗址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第十六条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仰韶文化遗址,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及时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七条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界桩;(二)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三)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四)其他可能影响仰韶文化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前款规定的深根系植物名录并公布。第十八条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上述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九条仰韶文化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划定公布。在仰韶文化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仰韶文化遗址的保护等级制定保护工作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对具有重大价值的仰韶文化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具备条件的仰韶文化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国家、省考古遗址公园,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参观、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第二十三条鼓励运用数字扫描、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仰韶文化遗址进行数据采集、复原展示、创新利用。鼓励利用仰韶文化遗址开展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仰韶文化遗址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仰韶文化遗址相关研究,加强国内外仰韶文化和考古学科研交流,挖掘阐释仰韶文化遗址的内涵和价值,服务中华文明探源工程、中原地区文明化进程研究。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利用仰韶文化遗址出土文物及相关研究成果,活化彩陶符号、花瓣纹饰、小口尖底瓶等元素,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品和衍生产品,促进文旅文创融合发展。第二十六条加强仰韶文化遗址考古研究、文物修复、展览策划、文旅创意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社会公众、公益性组织为仰韶文化遗址提供政策宣传、义务讲解、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持等志愿服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遗址保护范围内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深根系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仰韶文化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本文(三门峡市仰韶文化遗址保护条例.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