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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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附件2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成品粮储备(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在应急供应中的保障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成品粮储备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在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内建立的成品粮储备。第三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品种: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成品油)。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省级成品粮储备的承储、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六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拟订省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省级成品粮储备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成品粮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数量、质量、储存等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动用方案。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省级成品粮储备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省级成品粮储备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成品粮储备,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省级成品粮储备的主体责任,负责落实储存任务和日常管理,执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动用指令,并对其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第二章计划和落实第七条省级成品粮储备计划,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及承储企业。第八条省级成品粮储备由承储企业直接储存,不得委托代储,不得擅自改变储存地点。承储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第九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储存形态,以小包装成品粮为主,以罐装散存成品粮为辅,小包装成品粮比例不低于计划的80虹成品粮不得以原粮形态储存。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应急保障程序和措施,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并符合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二条省级成品粮储备采用包装方式储存的,包装物、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第十三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包装规格,小麦粉、大米最大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食用植物油最大包装规格为20L/桶,并符合标准计量规定。具体包装规格由承储企业结合应急供应与生产经营情况自行确定。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成品粮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设备,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作为省级成品粮储备。第四章仓储管理第十五条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承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承储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省级成品粮储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第十七条储存省级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应当悬挂“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专牌,实行专仓(分区)集中存放。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量准确、堆桩安全、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二第十八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应当实行专人管理。省级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写“省级成品粮储备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十九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应当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帐,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第五章轮换管理第二十条省级成品粮储备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对本企业承储的省级成品粮储备实行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小麦粉、大米轮换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食用植物油轮换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轮换不得有架空期。第二十二条除动用期间外,任何时点省级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数量,其他政府储备库存不计算在内。第六章动用第二十三条动用省级成品粮储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二十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方案,负责组织实施。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及时将省级成品粮储备运送到指定地占Wo第二十五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任务完成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清算相关费用,动用发生的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弥补。省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后应及时安排等量补库。第七章成本与费用第二十六条省级成品粮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据实补贴。第二十七条省级成品粮储备入库成本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确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库成本。第二十八条省级成品粮储备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参照原粮执行。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用补贴情况,通过省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第二十九条省级成品粮储备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省级成品粮储备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省级成品粮储备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第三十一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成品粮储备库存监督检查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承储企业储存的省级成品粮储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数量真实、储存安全,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