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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 - 第一部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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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法 - 第一部分.ppt

    票据法,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一、票据: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二)票据的分类我国票据法将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三)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6票据是流通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四)票据的作用1汇兑作用 2支付作用3流通作用4、融资作用。,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两层意思(二)票据法的特征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三、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的概念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称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关系赖以发生的票据行为,可将票据关系分为下列不同种类:(1)票据的发行关系。(2)票据的背书转让关系。(3)票据的承兑、付款关系。(4)票据的参加、保证关系等。,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2票据关系的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换言之,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的当事人。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有出票人与受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受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3)票据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债权债务的角度看,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债务人以其所负的责任不同,又分为第一债务人(主债务人)与第二债务人(偿还义务人)。(二)非票据关系1非票据关系概述(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的基础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3)资金关系。(三)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关系2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的联系(1)如果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同一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并存时的行使顺序四、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一)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 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五种。,2.票据行为的种类(1)基本的票据行为与附属的票据行为(2)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3.票据行为的特征(1)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二)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2.票据权利的分类,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1)第一次请求权。(2)第二次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又称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但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超过其前手的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有两种方式:一是提示票据;二是作成拒绝证书。五、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涂销(一)票据的伪造(二)票据的变造(三)票据的涂销六、票据抗辩(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抗辩的种类1.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大特点是,它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2.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三)票据抗辩的限制。对于物的抗辩,不存在限制。这里说的票据抗辩的限制,是针对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又称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七、空白票据。我国只规定了空白支票。,第一部分 票据法概述,八、票据丧失与补救(一)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1、挂失止付。2、公示催告。3、提起诉讼。,第二部分 汇票,一、汇票的概念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2)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第二部分 汇票,二、出 票(一)汇票出票的定义从形式上讲,汇票的出票是出票人制作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从法律行为的内容方面讲,汇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因此而产生,因而又是基本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部分构成,第二部分 汇票,(二)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否则票据便会无效 1)票据文句 2)一定金额。3)支付文句。4)出票日期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出票人签名。,第二部分 汇票,2、相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的,行为人为票据行为时,应该在票据上记载,如果未记载,则依票据法的规定执行,票据并不因此无效的记载事项。如票据法第23条,如果未记日期,则为见票即付。1)付款人姓名 2)付款日期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日期大致有见票即付、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四种。,第二部分 汇票,3)付款地。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出票地我国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以记载事项汇票上可以记载事项是指依当事人意思自由决定的事项,若不记载,票据仍然有效;如果当事人记载,则记载事项也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第二部分 汇票,1)担当付款人 2)预备付款人 3)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 4)免除作成拒绝证书 5)禁止背书的记载 4、汇票上可以记载但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二部分 汇票,5、票据法禁止记载但记载后无效的事项如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上记载免除担保付款责任的文句,此文句无效,但不会引起票据无效。6、票据法禁止记载,若记载便会使票据归于无效的事项这类记载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各国票据法均规定,这种记载会使票据本身归于无效。,第二部分 汇票,三、背 书背书是指,持票人依据法定方式,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或法律允许的其它目的的票据行为。(一)票据转让概述1票据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第二部分 汇票,(1)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简单而且方便,但它仅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无记名票据,一是空白背书票据。我国票据法对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均不予承认,因而单纯交付的票据转让也就当然被禁止。,第二部分 汇票,(2)背书交付。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行为人即让与权利的人,是背书人,受让权利的人为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第二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又成为第三次背书中的背书人。这样票据从甲到乙再到丙、丁,就构成了票据的流通。如下表:,第二部分 汇票,背书人 被背书人第一次背书 甲 乙第二次背书 乙 丙第三次背书 丙 丁(二)背书的种类背书可依不同的标准作出分类。1依据背书的目的分类。依据背书的目的,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设质背书和委托背书。,第二部分 汇票,2依据背书效力的不同分类。依据背书效力的不同,可将转让背书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三)转让背书1一般转让背书(1)完全背书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人的签章。至于背书文句,如票面金额让与字样记载与否,对背书的效力不构成影响。背书日期记载与否,任由背书人,第二部分 汇票,完全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如下:1)背书日期。我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应记明背书日期,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禁转背书文句。3)免除担保文句 4)预备付款人。5)规定被背书人应提请承兑。6)住所。,第二部分 汇票,7)免除追索权人的通知义务。8)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义务。(2)空白背书我国票据法则对空白背书不予承认 2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形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的格式并无不同,只是其效力有所差异而已。(1)回头背书,第二部分 汇票,(2)期后背书期后背书是于汇票所载到期日届至后所为的背书。期后背书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在票据到期以后,拒绝付款证书作成前(或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前)作成的背书,称为期日后背书;二是在作成拒绝证书后或在作成拒绝证书期限届满后作成的背书,称为期限后背书。(3)无担保背书无担保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免除担保承兑和付款责任的背书。这种背书,背书人不仅对于其直接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而且对其所有的后手均不负责。,第二部分 汇票,(4)禁止背书的背书(四)非转让背书 1委任背书委任背书,又称为委任取款背书,它是持票人为委托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2设质背书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第二部分 汇票,(五)背书的连续1、概念背书的连续,是指汇票上所记载的背书,自收款人至最后的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在形式上均相互连续而无间断。换言之,背书的连续就是除第一次背书人为收款人外,其后背书,均以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为后一背书的背书人。背书的连续对持票人行使权利,付款人免除责任均具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如下:(1)持票人得以背书之连续,证明其权利,第二部分 汇票,(2)付款人对其付款,应以背书的连续主张免责 2、连续背书认定。对于背书连续认定,应遵循下列各原则:(1)各次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2)背书的连续,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为认定标准。(3)背书在汇票上的记载顺序应有连续性。,第二部分 汇票,图一(背书连续)票面金额转让与乙 甲(签名)年 月 日 第一次背书票面金额转让与丙 乙(签名)年 月 日 第二次背书票面金额转让与丁 丙(签名)年 月 日 第三次背书,第二部分 汇票,图二(背书连续)被背书人 背书人 年 月 日 乙 甲(签名)年 月 日 第一次背书丙 乙(签名)年 月 日 第二次背书丁 丙(签名)年 月 日 第三次背书(上图中的年 月 日为任意记载事项),第二部分 汇票,图三(背书不连续)票面金额转让与乙 甲(签名)年 月 日 第一次背书票面金额转让与丙 乙(签名)年 月 日 第二次背书票面金额转让与戊 丁(签名)年 月 日 第三次背书(不连续)票面金额转让与乙 戊(签名)年 月 日 第三次背书,图三(背书不连续)票面金额转让与乙 甲(签名)年 月 日 第一次背书票面金额转让与丙 乙(签名)年 月 日 第二次背书票面金额转让与戊 丁(签名)年 月 日 第三次背书(不连续)票面金额转让与乙 戊(签名)年 月 日 第三次背书,第二部分 汇票,(六)背书的效力1转让背书的效力转让背书主要有下述三种效力:(1)权利移转效力(2)担保付款的效力(3)权利证明的效力2非转让背书的效力(1)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2)质权背书的效力四、承 兑(一)承兑的概念与种类1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具体地讲,它有以下涵义:(1)承兑是付款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2)承兑是单方法律行为;(3)承兑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因为承兑与背书一样,以出票行为的存在为前提;(4)承兑是要式行为,一般地说,承兑人愿意于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旨应在汇票上表明,并由承兑人签章。,第二部分 汇票,2承兑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承兑分成不同的种类。(1)以承兑的方式为标准,可将承兑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2)以承兑有无限制为标准,可将票据分为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二)承兑的原则、汇票承兑分类及效力1承兑自由原则,第二部分 汇票,2、汇票承兑分类(1)应当请求承兑的汇票 1)汇票上记载有“应请求承兑”字样的。2)注期汇票。注期汇票即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这类汇票,必须在付款人见票后才能决定付款日期,请求承兑就是使付款人见票。(2)可以请求承兑的汇票可以请求承兑的汇票包括两种:定日付款的汇票与出票日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第二部分 汇票,(3)不必承兑的汇票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4)禁止请求承兑的出票人可在出票时禁止提示承兑或规定在指定日期前不得提示承兑 3承兑的效力(1)单纯承兑的效力单纯承兑发生以下效力:1)付款人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负有于到期日绝对付款的责任,第二部分 汇票,2)对持票人来讲,汇票一经承兑,其票据权利便由承兑前的期待权变为现实权,于到期日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对出票人和背书人而言,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和汇票上的所有背书人均免受期前追索。(2)不单纯承兑的效力不单纯承兑又分为一部承兑、附条件承兑与变更票载事项的承兑,第二部分 汇票,(三)承兑的程序承兑的程序,主要有两个过程:持票人提示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1承兑的提示(1)承兑提示的概念承兑的提示是汇票的持票人在承兑的期限内,以确定和保全其票据权利为目的,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予以承兑的行为。提示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这一票据行为的前提。承兑提示,应向付款人为之,第二部分 汇票,(2)承兑提示的期间1)汇票上记载有“应请求承兑”字样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适用于关于一般汇票的规定,即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我国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我国票据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第二部分 汇票,(3)不遵守提示期间的后果我国票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的承兑(1)承兑时间我国票据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2)承兑的款式承兑为要式行为。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要求承兑人在承兑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或其他同义字句并由其签名,这种承兑为正式承兑。付款人未于票据上记载承兑字样,仅在票据上签名的视为承兑,这种承兑称为略式承兑。(3)承兑的撤回承兑的撤回又称承兑的涂销,是指付款人为不使承兑发生法律效力而为的一种行为。换言之,承兑的撤回,是指承兑尚未发生效力之前,即付款人已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并签名于上,但尚未交予持票人之前,涂销其承兑的行为。承兑的撤回只能通过涂销进行,第二部分 汇票,五、保 证(一)保证概述1保证的概念(1)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为的票据行为(2)票据保证是为了保证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为的票据行为(3)票据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4)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即按法定方式为之,否则无效(5)票据保证为单方行为(6)票据保证是具有独立性的票据行为,第二部分 汇票,2票据保证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4)隐存保证,第二部分 汇票,3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的比较4票据保证的当事人票据保证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5保证的款式票据保证应在汇票上或其粘单上为之 票据保证应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地址。(3)保证日期,第二部分 汇票,(4)被保证人的名称。(5)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无效。(二)票据保证的效力1、对保证人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1)保证人责任的从属性。我国票据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部分 汇票,2)保证人责任的独立性。我国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人的权利,第二部分 汇票,2对持票人的效力票据保证对持票人来讲,对实现其权利又多了一层保护网,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对被保证人及其前、后手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52条规定: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二部分 汇票,(一)付款的概念与种类1付款的概念(1)付款是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所为的支付行为;(2)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3)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2付款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付款分成不同的种类。(1)全部付款与一部付款,(2)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二)付款的程序付款在程序上分为两大步骤:提示与付款。1付款的提示(1)提示的概念付款的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提示是付款的前提。(2)提示的效力合法的提示对持票人及义务人发生下列效力:1)对持票人来讲,提示发生保全追索权的效果,2)对于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来讲,经提示后如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3)提示的当事人提示的双方称为提示人与被提示人。(4)提示的期间1)见票即付的汇票之提示期间自出票日起计算。我国票据法规定为一个月 2)其他汇票的提示期间。根据我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5)提示地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1条的规定,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6)提示的方式付款的提示,必须是将票据现实地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出示,仅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请求,不产生提示的效力。2付款(1)付款时期根据我国票据法第54条的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由此可见,持票人一经提示,付款人应即时付款。,第二部分 汇票,(2)付款的货币问题我国票据法第59条规定: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我国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二部分 汇票,(4)付款人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帐户,视同签收。3付款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第二部分 汇票,七、追索权(一)追索权的定义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二)追索权的分类 1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为标准,可将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和到期追索 2以行使追索权人为标准,可分为最初追索和再追索。,第二部分 汇票,(三)追索权的主体和客体。1、追索权的主体。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第二部分 汇票,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2)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义务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出票人。(2)背书人。(3)保证人 2、追索权的客体。是指追索人可以向被追索人请求偿还的款项。,第二部分 汇票,(四)追索权的要件1追索权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是指追索发生的原因(追索原因)。追索原因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大致可分两种:(1)不获承兑。(2)不获付款。我国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二部分 汇票,2追索权的形式要件追索的原因出现后,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发生丧失追索权的不利后果。追索权的保全由两个步骤组成:(1)提示1)承兑提示。2)付款提示。,第二部分 汇票,(2)作成拒绝证书(3)拒绝事由的通知。(五)追索权的行使程序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始自提示和作成拒绝证书,终于领受追索金额并交回汇票,1保全追索权2通知拒绝事由,第二部分 汇票,我国票据法第66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第二部分 汇票,3债务人自动偿还4确定追索对象5请求偿还6受领和交回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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