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政策培训(2013).ppt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政策讲解,市地税局所得税处 王琦,主要内容,一、汇算清缴基本规定二、汇算清缴政策要点三、报表填报要点及提示四、电子申报注意事项,关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关于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1、何为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 2009 79号),2、汇算清缴的范围:A.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部分)B.从组织形式上看,需进行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C.从征收方式上看,包括: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注意:自2013年1月1日起,跨省经营的二级分支机构也需进行汇算清缴,3、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的资料(7)(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财务报表;(2)备案事项相关资料;(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收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7)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要点(收入类政策要点)(扣除类政策要点)(特殊事项政策要点),收入类政策要点,一、关于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二、对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收费以及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5号公告),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意:,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问题二: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扣除类政策要点,一、关于工资薪金、福利费的扣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政策要点:一、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二、合理的”工资薪金: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问题: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012年15号公告)根据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二、关于企业借款费用支出,法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法38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问题一:其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支出如何处理?(2012年15号公告),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这是(2012年15号公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原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而明确的。,问题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把握?(2011年34号公告),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问题三:关联方之间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财税2008121号)),1.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3.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四: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问题(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问题五: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财税【2012】48号:1.延续与范围扩展:(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注意以下几点:1.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2.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宣传费只能是费用发生企业依法可扣除限额内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实际发生额。一般企业应先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化妆品制造与销售等前述三类企业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30%,计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额。3.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四、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1079号,五、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支出)应当允许据实扣除,期间费用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比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一般也允许据实际扣除。对于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与该项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还是属于期间费用,不仅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而且各地税务机关认识也不统一。针对上述情况,公告明确: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六、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据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的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七、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特殊事项所得税政策要点,一、政策性搬迁二、核定征收三、资产损失四、税收优惠五、后续管理六、其他事项的特殊要求七、企业所得税清算八、企业所得税关联申报,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1。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3。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4。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关于资产损失:2011年25号公告,清单申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专项申报:专项申报是指企业对非正常的资产损失,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的纳税资料.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所得税优惠,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流程,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报批类备案类,报批类备案类,报批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是指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经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完整性审查后,就相关资料登记备案,即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备案类优惠,分事前备案、事后备案。事后备案:预缴时既可自行计算减免,年终汇算清缴时在报送资料进行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优惠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优惠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优惠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其他事后备案项目,事前备案:需先报送资料进行备案,之后才可在预缴及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除事后备案列举的几类优惠外,均是事前备案。,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殊申报项目实施的专业化管理。通过对企业年度申报的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资产损失、亏损弥补、所得税优惠项目等证据资料的完整性和与有关政策的符合性进行统一审核,达到对企业所得税税基和减免情况实行管理控制的目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包括以下项目:(一)特殊类型收入项目,包括:不征税收入、递延收入、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 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对其他事项的特殊要求:,1.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函2012131号):企业重组业务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3种特殊情况外,按照总局公告2010年4号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重组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实行备案管理。,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1296号):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办法(2009年31号)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工前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格式报备成本对象,据以掌握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售面积、可售套数、是否异地开发、产品结构、开工时间和预计竣工时间等基本信息,为日常管理和后续的分析、评估、检查等夯实基础。,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1.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参加汇算清缴 2.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有检查、处罚权,关于企业所得税清算,企业在注销前,需结清各项税款,要进行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分别填报年度申报表与清算申报表)所以,要强化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要把企业所得税清算纳入到企业注销前的检查工作中,区县税务局要督促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依法对纳税人清算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算表和填报说明见告知书。,关于关联企业和关联业务,对于关联交易,企业所得税法作了规定: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纳税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交易是反避税的重要内容,总局在前几年就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业务的企业要填报该表。表样和填报说明见告知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填报要点及提示,年度申报表对税款计算方式的选择,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减免税款-抵免税款,年度申报表对税款计算方式的选择,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表样设计 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优点:从纳税人角度:遵从会计核算,方便会计人员填报 从税务机关角度:会计与税收差异有序反映,便于税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结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主表,主表表头部分:所属期间、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关于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主表表体部分:四大部分,填列基本要求:基本从附表中取得相关数据,再根据附表数据填列主表,主表第一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第一部分1-13行: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其相关栏目数额就是企业会计上核算的数额。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总体原则:按照会计核算的数据填列,保证13行利润总额的数据与企业会计核算利润数一致,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4、15行:纳税调整项目来源于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三: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第三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注意:税率为法定税率25%,主表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注意:境外所得在主表中的逻辑关系如下:境外所得包含在第13行“三、利润总额”的数额中。然后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进行调减,最终包含在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若存在境内亏损,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2行“加:境外应纳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后,得到“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可见如果当年境内所得存在亏损,则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就得到弥补。如存在以前年度的亏损需进行弥补的,则通过第24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弥补,关于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问题,1、版本升级:V7.1版 市局外网:完整版本 飞碟公司网站:升级包()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内容须填写,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