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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措施、侦查、起诉、特别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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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措施、侦查、起诉、特别程序.ppt

    强制措施、侦查、公诉特别程序,西北政法大学 宋志军,第四讲 强制措施,一、拘传,(一)拘传的持续时间及禁止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性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二)延长特殊情形的拘传时间,第117条第2款增加“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的性质属于强制到案,拘传适用中注意的问题,为什么需要特殊情况下延长拘传的时间?“第一个12小时”有时非常关键有些案件不够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变相规避12小时的潜规则。,如何理解延长拘传时间的条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案情重大、复杂的标准?同时满足“需要拘留、逮捕”,(三)拘传期间的人道待遇,第117条第3款增加“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一日三餐吃饱?8小时睡眠可否保障?还是更短?,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金数额的衡量因素,01,02,03,04,取保候审保证经的缴纳及退还,第70条新增缴纳程序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第71条细化了退还的程序 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人应遵守的规定,禁止令,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 机关保存,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对象和条件,对象之一:符合逮捕条件的 条件:【体现人性化和办案的需要平衡】(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监视居住对取保候审的替代,对象之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目的:【取保的替代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 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监视居住新措施,(1)电子监控(2)不定期检查 适用的期间: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通信监控适用期间:侦查阶段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及禁止性规定,限制条件 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 审批程序 经上一级检察院、公安机关批准 禁止性规定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检察院的监督职责,73条第4款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刑期,新增第74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四、拘留,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第83条新增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后的通知,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例外:(1)无法通知或者(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最长羁押时间,第165条一般情况:14天特殊情况:延长1-3天,最长17天,五、逮 捕,逮捕的条件,(一)一般条件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刑罚条件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人身危险性条件【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人身危险性衡量因素【79条新增】,(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重罪案件应当逮捕,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应当予以逮捕,有前科和身份不明的人应逮捕,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应当予以逮捕。,监视居住向逮捕的转换时,拘留为过渡措施,第75条第2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审查批捕程序的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批捕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1.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应当讯问未成年嫌疑人 3.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逮捕必要性的审查【9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逮捕后的通知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去掉了有碍侦查】去掉了 单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五讲 侦查程序,侦查程序修改的主要内容,一、侦查程序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一)我国侦查程序的特点,1.侦查中心主义 侦查质量直接决定刑事诉讼成败2.公开度很低3.强制性很高4.线性构造,(二)侦查程序改革的目的,二、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第116条增加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2009.2、云南李乔明猝死看守所“躲猫猫”事件“看守所的24种死法”,实施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以“辨认现场”的名义带出看守所讯问 加强对带出看守所进行侦查活动的监督,现场口头传唤嫌疑人,第117条第1款增加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三)告知如实供述,从宽处理,问题一:如实回答是否应取消?,第118条保留了“应如实回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嫌疑人是否有说谎的权利 是否与不得强迫证实有罪冲突,问题二:坦白从宽“程序法定”化,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在第67条增加“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则的落实,禁止强迫,但鼓励自愿供述、认罪“供述自愿性的保障”第208条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公民有自主选择权 美国95%以上的选择认罪和辩诉交易,(四)讯问时录音录像,法条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适用中的问题之一:没有地点限制,尽量录音、录像 录音还是录像可以选择2005最高检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07年10月1日,职务犯罪案件必须全程录2007.3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适用问题二: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完整性”,“全程性”,从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开始不间断地录到讯问结束,不能中间考试,不能随意间断。“完整性”,必须提交最原始录制的,不能提交经过复制、剪辑、拼接等修改过的。,(五)增加询问证人的地点,法条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法条 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法条 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五)采集身体样本,法条 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特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采集身体样本“采样”,适用中的问题一:采样的范围,“等”如何理解 毛发、汗液、粘膜、皮屑、唾液、精液、呼出气体,适用中的问题二:采样的对象范围,嫌疑人、被害人不包括证人、与当事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其他有关人员(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特征的人)实践中的问题:有时确实需要对第三人进行采样,如何处理?,适用中的问题之三:强制采样,依据:采样属于人身检查的下位概念 对嫌疑人可以强制人身检查,即可以强制采样需注意的问题:只能对嫌疑人强制采样不能对被害人强制采样,(六)增加对财物及有价证券的查封、冻结,法条 第139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 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法条 第142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立法精神,1.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2.适应社会生活、经济的发展,满足办案的实际需要,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将在“勘验、搜查中”改为“在侦查活动中”2.将“物品”改为“财物”,解决实践中遇到财产性的财物是否能够作为扣押对象的困惑和争议3.“扣押”改为“查封、扣押”4.增加不得“调换”,保证物证的原始性、关联性,物证完整性:证据效力的来源,物证完整性对物证证明力的影响,三、技术侦查措施,(一)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技术侦查还是秘密侦查?,秘密侦查,一类特殊侦查手段的总称 秘密侦查分为:监控型和乔装欺骗型,第一类型 监控型秘密侦查【秘密监控】,侦查人员通过一种不与侦查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方式,对其与外界的联系,活动或者特有的物品进行秘密监督与控制的秘密侦查方法。,第一种:谈话、通讯的监控,窃听、电话监听、传真监控、普通纸质信件检查、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监控。窃听:对谈话的直接窃听、通过安装窃听设备进行侦听,第二种:对活动进行监控,跟踪监视、守候、电子定位、秘密拍照、秘密录音、录像,等等。,第三种:对物品进行监控,秘搜、密取、控制下交付,第二类:乔装欺骗类,侦查人员或侦查机关控制下的线人通过隐瞒身份或目的的方式,打入犯罪组织或者接近犯罪嫌疑人,以获取案件线索、搜集犯罪证据的一类秘密侦查活动。,表现形式,卧底 共犯引诱 被害人引诱其他关系人乔装,公安机关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的三类案件,重大的贿赂犯罪,(二)适用技术侦查的程序,实施程序,适用中的问题,只规定“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三)技术侦查的期限,第149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四)秘密侦查,第15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秘密侦查的方式,1.化妆侦查2.卧底侦查3.线人4.诱惑侦查: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人员(或协助人员,即线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侦查手段。,秘密侦查的程序限制,1.目的限制。2.必要性的限制。3.决定权的限制。,采取秘密侦查方法的限制,1.不得诱使他人犯罪2.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控制下交付,第151条2款,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的含义,侦查机关在发现非法贩运毒品、其他非法或者可疑物品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或者交易,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查明更多的涉案人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与诱惑侦查的区别,1.有无诱导因素或行为。2.犯罪活动是否已经发生。现在进行时 or 将来时3.控制对象、控制方式。4.合法性程度。,(五)技术侦查收集材料的证据资格,第152条,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证据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保护,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秘密侦查的保密和无关材料销毁,1.保密问题 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构成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四、侦查终结程序的改革,侦查程序的适度开放:听取律师意见,听取意见 附卷新增第159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的内容,1.对于认定事实的意 见2.对于证据可采性、确实性和充分性的意见。3.是否应当移送审查起诉4.是否应当撤销案件5.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意见,适用中的问题:侦查机关观念的转变,律师及早介入,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遏制程序违法 侦查机关的义务:1.对于律师口头意见,应当听取并制作笔录2.对于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二)移送起诉情况告知律师,第160条增加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立法精神:保障律师知情权,及时了解案件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掌握案件的进展 为参与下一阶段诉讼活动以及进行辩护准备创造条件,第六讲 公诉程序的相关问题,(一)审查起诉听取辩护人意见,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二)发现非法取证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第171条增加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理所必须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一)审查起诉听取辩护人意见,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三)二次补侦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第170条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关系,对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最多只能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仍可以进行第二次补充侦查;对于关键证据已经灭失,丧失补充侦查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再补侦。,(四)卷证并送,第172条增加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移送方式的变化,全卷移送 复印件主义 卷证并送,(五)增列法定不起诉条件,弥补空白,第173条增加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理解,1.犯罪事实没有发生;2.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3.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第七讲 特别程序,一、合适成年人制度,(一)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二)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二、附条件不起诉,(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第271条 1.罪名。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2.刑期。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符合起诉条件4.有悔罪表现的,(二)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三)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四)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五)考察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第275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二)犯罪记录封存的措施,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事和解相关问题,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第277条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5、6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二)除渎职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适用中的问题之一:条件的把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的认定2.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的认定3.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方式的认定,适用中的问题之二:和解与附带民事诉讼关系,区别1.附民是民诉;和解并非一种诉讼程序2.附民主要是物质损失赔偿,可调解;和解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并非单纯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而且有的并不涉及赔偿。,附民与和解的区别,3.附民的赔偿范围和数额由法律限定;和解的数额、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4.附民仅在审判程序中,自身并不具有终结诉讼的功能;和解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进行,并且具有终结诉讼功能。5.对量刑的影响力不同。和解协议对量刑和案件处理结果的实际影响大于附民调解书。,附民与和解交叉的案件的处理,1.一般在侦查、起诉和解的,被害人不会提起附民,此时和解排除了附民。2.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对未和解的被告人提起附民,法院应受理。3.和解并获得赔偿后,被害人又坚持提起附民的,法院也可以受理,并就附民进行调解。4.侦查、起诉未和解,被害人提起附民,又与对方和解的,当事人可选择撤回附民,也可选择在和解协议书中一并解决附民赔偿问题。此时,和解协议包含了附民赔偿协议。,适用中的问题之三:和解的代理,原则上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双方亲自到场参与和解代理的问题1.在被害人死亡时,嫌、被可以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解;被害人系未成年、限制行为能力的,有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和解。,适用中的问题之三:,2.嫌、被告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和解。成年的嫌、被的近亲属在征得其同意后也可以代为赔偿。但,悔罪、道歉不可替代。3.一方被羁押、一方无法到场时,双方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适用中的问题之四:公检法机关可否促成和解?,第278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未规定是否可以促成和解、主持和解,可以促成和解、应要求主持和解、通过第三方主持,公检法发现特定的案件符合和解条件,可以主动征求嫌疑人、被告、被害人的意见双方同意和解或者出于自愿主动要求公检法机关主持的,可以主持或者促成和解 公检法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促成和解的,应当制作和解移交函,移送必要的案件材料,并明确委和解的注意事项,确保相关依法、有效促成和解。对于一方没有和解意愿的,公检法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记入笔录。,适用中的问题之五:和解协议的内容,1.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涉及赔偿的,应写明赔偿金额、形式和履行方式、期限;3.被害人表示谅解、自愿和解;4.违反协议的法律后果。协议书一式三份,适用中的问题之六:毁约或者不履行协议,1.对于因不可抗力丧失履约能力的,应征求被害人意见,如被害人仍自愿和解并同意减免赔偿数额的,视为达成新的和解。应重新制作协议书。2.嫌、被故意毁约或者不履行的,应认为和解协议失效,检察院可以重新起诉、法院在判决时不予考虑从轻。,毁约及不履行协议的处理,3.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等被迫同意和解的,但事后反悔的,应认为协议无效,检重新公诉、法院判决时不考虑从宽处罚。4.被害人接受赔偿后无故反悔的,由于在和解前已经告知权利义务,且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应认为和解协议有效。,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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