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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知识(师资培训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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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知识(师资培训班).ppt

    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知识,主讲人:蒋孙春高级工程师 经济师国家一级建造师 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1、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招投标法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实施阶段,合同法使用阶段,建筑法建筑活动、建筑市场秩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筑法承发包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在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这三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各自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划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企业划分为60个类别,劳务分包企业划分为13个类别。,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工程总承包资质类别,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1 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七)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八)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九)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1、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二)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四)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五)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六)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七)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八)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淮(十九)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1、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一)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二)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三)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四)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五)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六)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七)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十九)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一)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1、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二)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三)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四)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五)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六)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七)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八)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十九)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1、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一)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二)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三)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四)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五)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六)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七)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八)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十九)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1、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一)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二)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盗质等级标准(五十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四)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五)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六)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十九)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十)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的内容不同,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我国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禁止发包单位违约指定承包单位采购,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链接: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的质量缺陷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其他法律链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一、建设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我国对建设工程的分包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二、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分包制度,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违法分包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具体包括:(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工程质量方面的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工程安全方面的监理权限和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行),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七部委员会联合发布30号令,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12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招标控制价编制人资格 招标控制价应有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自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公布时限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链接:招标投标法的实质性条件,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为止国际上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止后的第28天,而我国则规定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担保有效期及投标有效期,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链接:建筑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施行),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资格规定(施行),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2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法规适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该条例。,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第七条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三)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五)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实施。建筑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该条例调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系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承包人不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第二种理解:发包人只对提前使用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如果质量问题并不是由于提前使用发生的,仍然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两种不同理解的关键分歧在于如何看待验收的法律后果。,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承包人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首先,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结果,应当是相当于发包人验收合格。对于交付财产或者提供工作成果的合同,不能要求接受者承担比验收合格还严重的法律后果。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9年版红皮书第10.2条对此也有明确要求:“业主提前占用工程。使用部分应视为从开始使用的日期起已被接收;如承包商提出要求,工程师应颁发该部分的接收证书。”,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其次,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交付者不再对财产或者工作成果承担责任。就我国的法律体系而言,最典型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而言,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也是要验收的,但消费者的验收行为并不能解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商品质量责任。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仍然享有验收的权利,依照该法第158条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仍有在合理期间内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出卖人质量责任的权利。在国际工程领域中,验收合格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也是普遍的主张。如FIDIC1999年红皮书第11条缺陷责任认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承包商应承担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还属于承包商的责任。”,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什么是工程质量缺陷?1、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而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最低保修期限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3、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l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规定了两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1)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2)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其他形式,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到停车场自动停车、自动过桥或自动出入高速路,利用自动提款机提款,利用自动售货机购买食品、邮票、车票、机票等商品等。,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l、合同成立要件 根据通常的说法,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为:(1)存在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3)经历承诺与要约阶段,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二、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合同的生效要件有:(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4、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5、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对合同无效的处理规则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其他法定效果。,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即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质量问题与付款的抗辩,预付款可以要求施工方提供履约保函;进度款可以对抗施工中的质量问题;竣工款可以对抗竣工验收中的质量问题;保修款可以对抗保修中的质量问题。,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法律下,导致合同发生变更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类。(1)经协商一致的变更(2)因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变更(3)基于法律规定的变更,合同变更,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变更效力仅及于发生变更的部分,已经发生变更的部分以变更后的为准;已经履行的部分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依据;未变更部分继续原有的效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号2009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司法手段司法解释解决因国际金融危机在我国引发的经济贸易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出于趋利,大批违约合同纠纷出现,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我们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情势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一、如何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到合同法的调整,还要受到不同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类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鉴此,该司法解释第l、4条规定了如下五种施工合同无效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号2009年5月13日起正式实施,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链接:建筑法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二、施工合同无效应当如何进行结算,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该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后仍无法通过竣工验收,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第3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将有权拒付工程款。,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四、“阴阳合同”,将以哪个作为结算依据,目前,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即自行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投标情况备案以及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在签订一份“规规矩矩”的备案合同(即“阳合同”)之外,还会在私下里和施工单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阴合同”),在补充协议中体现其要求。,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未经过招投标的工程,以黑合同为准:,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因为“阴阳合同”发生的施工合同纠纷,首要的问题就是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l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一次报价是招标投标的一项基本规则,这一规则要求开标后投标文件不得发生实质性的变更,也要求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不得有实质性变更。,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这一规定的适用,但是,从理论上分析,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只能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不能适用于合同的履行阶段。因为招标投标法只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而招标投标属于合同的订立阶段。如果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要适用于合同的履行阶段,即意味着合同履行阶段也不能对合同进行变更。这既不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也与我国目前工程实际情况相悖。由于我国的工程都是在完成了详细设计,有了施工图后才开始招标的,这使得我国工程领域有设计变更成为必然。更何况,在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期较长,有些客观情况会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是正常的。,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合同法规定的“实质性”,合同法从第20条到31条中四次使用“实质性”一词,其中,第30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五、设计变更在约定不明时将如何计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大量的设计变更。在确定变更价款问题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31条规定接如下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010.04,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蒋孙春,但是对于第三种情况,由于无法按合同约定确定价格,导致当事人在协商确定价格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争议。为了解决此类争议,该司法解释在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010.04,广西建设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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