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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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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ppt

    学校相关法律问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社科部 张敬斌,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法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所制定的被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必须是良好的法律,即符合正义要求的法律。,2、法治的精神和内核 A、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一切的个人、组织都必须服从法律;B、限制权利。以法律限制权利的滥用,是法治的关键;,C、保障自由。是个人权利和自由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并要求国家权力在必要时为自由提供有效的救济,是法治的最高原则,也是法制对国家和个人自由的真正定位。,2、法治的精神和内核,3、教育法治构成的要素:,A、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3、教育法治构成的要素:,B、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损害时,有相应的的法律措施能够及时予以救济。,3、教育法治构成的要素:,C、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学校的教学教育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3、教育法治构成的要素:,D、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规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3、教育法治构成的要素:,E、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侵犯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教育纠纷,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3、教育法治构成的要素:,F、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责任,拓宽监督渠道,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3、教育法治构成的要素:,G、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之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入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教育法律权威的良好文化氛围。,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设痒序学校以教之。痒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殷曰序,周曰痒,学则三代共产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引自:孟子滕文公上,1、学校概述,“校”、“学”、“序”是夏朝对学校的称谓,到西周学校分为“国学”和“乡学”,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开始盛行。现代学校制度发源于文艺复兴时期,十八世纪后,现代学校体系,在西方各国得到确立。开办了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有男校和女校之分;,2、学校概述,二、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学制系统内的基本教育阶段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根据教育对象和培养目标的不同可分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他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所谓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学校的法律人格,主要从其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反映出来,是其办学自主权的抽象化、形象化。,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从民法意义上讲,学校的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决定于成立该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它的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民事活动。我国规定的,教育法对不同条件和特点的学校具体权利的设定是有所不同的,如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其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完全相同。,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是相对独立的组织教育活动的实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使教育机构广泛参与民事活动,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2、学校的法律地位的涵义,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学校的法律地位不仅包括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则由宪法和行政法所规定。,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学校成为法人的实体要求是必须符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第一,依法成立所谓依法成立,是指学校要具备法人资格,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学校成立的规定。学校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在举办者资格、举办手续等各方面合法。,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第一,依法成立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成立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学校成立的举办者资格、举办手续、举办时应提交的材料、学校的举办条件等多方面的内容。,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依法成立的学校往往具备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保证教育教学工作一定的质量水平的条件,而非法成立的学校往往不具备办学的基本条件,无益于甚至有损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并且损害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利益。所以说,只有依法成立的学校才应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应成为学校取得法人资格的首要条件。,注解,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也是学校成立的一个法定条件。经费和财产是法人存在的必备条件。无论是从事经济活动还是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人组织,要正常运转,完成它的使命,都必须以一定的财产或经费作为基础。,为什么要进行办学经费的硬性规定,学校基本建设的进行、设备的购置、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物资消费以及教职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等等都离不开一定的教育经费。没有充足的教育经费,教育教学活动的质量将很难得到保证,经费短缺导致的教育教学活动质量低下或无法正常进行一直是一个影响我国教育发展的现实问题,所以强调学校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拥有一定的经费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都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名称是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标志。组织机构和场所则是法人从事其基本活动的前提。,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的学校,不具备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要素,不能取得法人资格。,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违法时它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所以能够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否则,因法人违法行为而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主体将无法得到相应补偿。学校要取得法人资格,也应该能够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3、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律界对法人性质定位有多种标准,常见的有以是否营利为目的抱法人组织划分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是主要从事非经济活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学校则被认为是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法人。,4、解读学校的法人地位的性质,5、学校事业法人的一般特点,首先,学校是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人。学校从事的是教育教学活动,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个体尽可能地获得发展,传承人类文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教育有着一般的经济活动所不具备的特点和独特的社会作用。,5、学校事业法人的一般特点,其次,学校还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一般而言,事业单位是从事非经济活动的法人,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不是营利,作为事业法人的学校亦如此。,4、学校事业法人的一般特点,其次,学校还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教育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由于学校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对社会公平的影响,学校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4、学校事业法人的一般特点,讨论:教育收费是否属于营利,?,学校的收费以及各项财务制度都是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学校不应沦为个别个人或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如果学校以营利为其目的,将把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看成完全的市场交易,以教育换取金钱甚至以文凭投取金钱,则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将难以有益于甚至会有损于个人和社会。,4、学校事业法人的一般特点,学校的收费以及各项财务制度都是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学校不应沦为个别个人或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4、学校事业法人的一般特点,学校收费的定性,【案例讨论】,1992年2月,北京科技大学认定学生田某在参加电磁学的补考中作弊,作出了勒令其退学的处分,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然而在1998年临近毕业时。学校以田某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田某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学校拒绝颁发给他毕业证和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例讨论】,本案的核心是学校能否作为行政法律主体的问题,如果学校能成为行政行为的主体,则学校必须对其所作出的行为及结果承担相关的责任,如果学校不被承认是行政主体,则学校不应承担相关的责任。法院的判决也是以此为依据的!,【本案的核心】,经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对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的权力,它与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原告田永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解决。并判决田永胜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判决】,它是依照我国行政法律法规设立的法人,其目的在于服务公共事业;,二、我国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5、学校作为行政法律主体地位理论根据,事业单位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行政职权不同,它担负特定的行政职能,服务于特定的行政目的,即事业单位受专门原则限制,只能从事一种或几种相关联的公务,如学校只负有提供教育的义务及行使相关权力;,5、学校作为行政法律主体之理论依据,二、我国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事业单位是具有独立性,不包括在一般行政组织之中,即使是由行政机关创设,但一经设立,即与母体有着相对独立性,不受其他任意干涉、介入,而且有独立的财产,在财政管理上独立的预算;事业单位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丰富而特殊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5、学校作为行政法律主体之理论依据,二、我国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5、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之法律根据,教育法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二、我国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5、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之法律根据,二、我国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法人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我国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5、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之法律根据,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依法独立应诉等。,二、我国学校法律地位的问题,5、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之法律根据,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2、学生伤亡事故的界定 界定:学校伤亡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涉及人身的伤亡事故。3、在校生伤亡事故的基本特征:1)事故发生的时间段应当是“在校期间”,即在学校学习期间以及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时间内;,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2)直接加害主体的多样性。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及校外人员都可能是加害的主体;3)学校违反了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义务;4)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人身伤亡的后果;,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3、在校生伤亡事故的基本特征:,4、发生校园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1)学校管理的疏漏;(2)家庭教育的疏忽;(3)在校学生心智的不成熟;(4)第三人在校园内的活动;(5)社会不良因素的误导。,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5、学校校园事故的类型,1)学校管理疏忽、教职员工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导致的伤亡事故;2)管理人员、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而导致伤亡的事故;3)因上课、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体育活动而造成的伤亡事故;,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4)由于未成年学生自身或相互之间的原因而引发的伤亡事故;5)第三人的致害行为造成的伤亡事故;6)其他原因造成的校园伤亡事故。,5、学校校园事故的类型,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1、必须有在校未成年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事实。2、学校的行为存在违法性。包括不履行相关的义务,未尽到相关的责任。,(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3、学校的违法行为和未成年学生的伤亡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学校主观上存在过错。,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三)学校必须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二)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四)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要负责任的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四)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要负责任的情形,(五)第三人的赔偿责任,(1)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2)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五)第三人的赔偿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六)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自行负责的情形,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六)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自行负责的情形,(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事务,(六)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自行负责的情形,【案例】,原告杨晨17岁,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某年10月19日,该校高中组织拔河比赛。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有外径30毫米的铁螺母,以使布条下垂。原告杨晨在参加拔河时,因拔河绳被拔断,铁螺母随之甩起,打中杨晨的头部,致其头部受伤。10月20日,杨晨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脑挫裂伤伴出血,硬膜外出血,凹陷骨折,右顶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百分之三十。被告某职业高中已为杨晨支付了住院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15441元。杨晨之后自行退学。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杨晨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复诊费、教育补偿费共计310165元。某职业高中以杨晨受伤时意外事故唯有进行抗辩。,【案例】,本案涉及两个问题:1、杨晨在拔河比赛中受伤是否是意外事件,学校对此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2、被告对原告是否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还是承担适当赔偿责任?,【案例提问】,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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