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九票据法实务.ppt
学习情境九票据法实务,主讲人:古春歌,【职业能力目标】通过本学习情境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目前的票据种类,准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能够正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及承担票据义务,避免票据欺诈。【典型工作任务】熟悉汇票、本票、支票据的特点,准确把握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掌握如何开立、使用票据,了解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追索等票据行为及其法律效力,正确行使票据权利,,学习子情境一 票据的“紧箍咒”-认识票据与票据法一.票据(一)票据1.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2.种类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的特征 文义性 无因性 要式性 设权性 票据一旦开立、流通,在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票据法律关系。,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与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1.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票据发行、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照付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2.票据关系的构成 构成,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分类:(1)按照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为标准,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2)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前手和后手。(3)按照当事人是否持有票据,可分为持票人和非持票人。(4)按照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银行汇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A(付款银行)D(代理付款银行)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F(承兑银行)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商业承兑汇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A(承兑人)D(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客体: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内容: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包括: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承兑人的承兑义务、保证人的担保义务等。(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即根据票据法规定而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汇票回单签发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1.票据返还关系2.利益返还关系3.汇票回单签发关系4.损害赔偿关系,(三)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四)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独立存在,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和履行,不影响票据关系,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联系。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三.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票据行为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1)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2)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3)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务的行为。(4)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二)票据行为的要件1.具备实质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票据签章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票据记载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三)代理票据行为 代理票据行为,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1.代理条件(1)需有票据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3)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2.无权代理3.越权代理四.票据权利与抗辩(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义务人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什么是付款请求权,什么是追索权,1.如何取得票据权利(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 依背书转让或履行票据债务而取得;因税收、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票据。2.票据权利消灭(1)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2)被追索人依法清偿债务;(3)票据时效届满;(4)保全手续欠缺;(5)法院作出除权判决;(6)他人善意取得。3.如何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的行使(1)付款请求权的行使 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在法定的场所和时间里行使付款请求权;行使付款请求权应注意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追索权的行使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法定事由)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b.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a.必须在法定提示期内提示承兑,未提示承兑不能行使追索权;b.必须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未提示付款不能行使追索权;c.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明书;d.须将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事由通知债务人。追索权行使的顺序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追索权行使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这条是对回头背书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行使追索权的具体内容 a.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b.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c.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关于追索权行使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3)再追索权的行使 再追索权是指清偿了持票人追索金额之后的汇票债务人所行使的追索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再追索的内容:a.清偿的全部金额;b.各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c.发出通知书的费用。(4)保全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保全方式包括按期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5.票据丧失补救办法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可能因为被盗、毁损、遗失而导致持票人不再占有票据,票据丧失后的补救办法,提起诉讼,据失的救法票丧后补办,挂失止付,公示催告,(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下列票据丧失后不能挂失:a.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b.未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转账的银行本票。程序:a.失票人作书面通知(含失票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等)。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b.止付人收到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2)公示催告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制度。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程序:a.申请(须记载票据主要内容和票据丧失的事实经过)。b.审查(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7日内裁定驳回。c.受理当天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止付。d.公告(3日内)(公告期间不少于60天),对权利申报的处置 a.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b.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c.申请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申报;d.票据一致的,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权判决 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决。a.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b.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3)提起诉讼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之前,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如果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拒绝付款,则失票人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应提供有关证明,说明自己曾经持有票据、该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说明自己丧失票据的情形。(二)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瑕疵而进行的抗辩。,包括:(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2)依票据上的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4)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5)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可用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1)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实质上的受领资格而为的抗辩。(2)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欠缺对价的抗辩、原因关系欠缺或已消灭的抗辩等。(3)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3.票据抗辩限制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五.票据伪造、变造(一)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装票据行为的的违法行为。1.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及于被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于伪造人的法律后果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承担刑法上的诈骗责任和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法律后果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及于其他人的后果*持票人不能向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只能向真正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如无真正签章人,只能向伪造人主张民事赔偿。*付款人(如汇票上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如未能辨认出票据上签章的真伪而付款,只要持票人合法,该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票据上签章虚假为由,主张退回,付款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寻求民法上的救济。*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但未能发现其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2.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付款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经认真审查未能辨认出签章的真伪,只能按民法上的“公平责任”由所有参与票据活动的当事人分担。被伪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在此项伪造中,存在着可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如对有效印章或已更换的印章未妥善保管而被盗盖)。真正签章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后,其前手中无真正签章人,又不能从伪造人处获得民事赔偿。,(二)票据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及于变造人的后果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及于持票人的后果可能有部分权利受到影响,因为当他想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时,仅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论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代价;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部权利;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若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有可行使民事权利,若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事权利。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同伪造票据。六.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票据欺诈行为主要有:(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习子情境二 一“纸”走遍天下-汇票一.认识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内,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它是一种委付证劵。,二.汇票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一)汇票格式内容汇票格式见上图“银行承兑汇票”,内容如下表所示,(二)出票流程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出票主要程序如下:1.出票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银行承兑业务申请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承兑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并有数年以上的结算业务往来,可以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资料。2.银行进行调查。3.银行审查出票人对到期承兑汇票的偿债能力。4.银行进行承兑。5.银行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交出票人填写,向出票人一次性收取票面金额一定比例的承兑手续费。6.出票人作成票据交付收款人。,(三)出票的效力1.出票人承担担保责任。2.付款人取得承兑或付款的资格。3.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三.汇票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一)背书的类型,(二)背书要求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3.背书应当连续。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不得为法律禁止的背书。6.不得转让出票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7回头背书的追偿权受到限制。8.以汇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符合签章要求。9.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同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三)背书格式内容背书格式见下图,四.汇票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一)承兑程序1.记载承兑事项2.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3.承兑成立(1)承兑时间。(2)接收承兑。(3)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二)承兑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五.汇票保证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一)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 人被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二)保证事项的记载1.保证的记载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其中,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同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2.保证事项的记载方法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为背书人保证的-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二)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无效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六.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一)付款程序1.付款提示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履行审查义务3.支付票款4.持票人签收,(二)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及时足额支付汇票金额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予以解除。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七.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一)何时行使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二)行使追索权的流程1.提示票据 2.作成拒绝证明,3.通知前手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该持票人的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4.确定追索对象5.提交有关拒绝证明。6.请求偿还7.受领和交回汇票、收据八.汇票的贴现、再贴现和转贴现(一)贴现 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未到期但已获承兑的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规定从票面金额中扣减一定利息后,向持票人兑付票款。,1、贴现特点:(1)贴现是一种票据行为。(2)只有经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可贴现。(3)汇票必须未到期。(4)必须经银行同意。(5)先扣利息后付款。2、贴现票据到期不获付款的责任(1)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开户行比照空头支票对其罚款;贴现行向申请人追回票款,不能及时追回时,按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直至全部追回。(2)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见票即付,一般不会出现不兑付的情况(无论承兑申请人是否有足额款项备付,承兑行都必须付款),当申请人备款不足时,承兑行在对贴现行足额付款后,按逾期贷款向申请人追偿。,(二)再贴现 贴现行将已贴现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按规定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向贴现行兑付票款。再贴现的条件必须由贴现行申请;申请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开户;贴现行必须支付再贴现利息。(三)转贴现 贴现行将已贴现的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让融资。方法、程序等类似再贴现。,甲受乙的欺诈,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汇票;乙为支付货款,将汇票背书给丙,若丙将汇票背书给丁但没有签章,丁取得汇票后又背书给戊。此时谁是汇票上的债务人?,案例,案例分析:,学习子情境三 银行发的“钞票”-本票一.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银行本票当事人A(出票银行)-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E(保证人)第一债务人 第二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1.我国对本票的特殊规定 只能是银行本票 只能是记名本票 只能是即期本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单位的只能开转账本票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l万元和5万元。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即本票出票人是票据金额的直接支付人,与汇票的承兑人相同。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2.本票的形式要件()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地、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3.本票出票的效力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二.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依票据法第八十条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三.见票付款 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提示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由于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除票据时效届满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或者要式欠缺而使票据无效外,并不因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使其责任得以解除。因此,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学习子情境四 银行来“买单”-支票一.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同时又与汇票一样都是一种委付证券,其主要功能是代替现金进行支付。依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支票作不同的分类。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当事人A(出票人)-B(收款人)-C(被背书人)(背书人)(持票人)D(付款银行)票据关系人 票据债务人 票据权利人(第二债务人)1,二.出票(一)支票出票的基本要求1.出票人(单位或个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有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账户有足够支付的款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预留印鉴。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4.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5.支票出票的形式要件 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支票都无效。但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授权补记支票1.授权补记支票金额。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对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2.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这一内容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出票后,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三.付款(一)提示期间 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持票人应当目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二)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支票,付款人在对支票进行审查之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如果有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的,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四.票据法对支票的限制性规定、关于不得签发空头支票。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4、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日内提示付款。5、付款人应严格审查支票要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支票是否挂失止付、背书是否连续、印章是否相符等,如果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付款人可以拒付。五.支票准用汇票的规定 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险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谢谢大家!下次课再见!,案例分析1、1995年10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25万元,交货期为10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10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6年1月24日。11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S银行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1996年8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票款,亦未果。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诉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是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款之嫌,故拒付票款。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续赔偿责任。问:(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析:(1)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甲公司作为承兑人(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债务人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规定。持票人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乙公司背书后成为新的持票人,甲公司无证据证明S银行在贴现是有过错,因此,S银行是合法的、善意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2)判令甲公司向S银行支付票款25万元票款及相应利息。,2、1996年1月23日,一个自称名叫王伟华的人持漯河市农行源汇区支行签发的100162661号银行汇票,到被告正阳麻纺厂处购 买麻袋和麻绳,汇票载明的收款人是正阳麻纺厂,汇票金额为7000元。正阳麻纺厂的经办人员经审查收下了汇票,将王伟华所购价值为7000元的一千条麻袋和100公斤麻绳交王伟华提走。此时的正阳麻纺厂却对收到的汇票产生了想法,正阳麻纺厂正好欠一公司7万元外债,人家催款正急,正阳麻纺厂资金非常紧张。于是,1月25日,正阳麻纺厂将该100162661号银行汇票稍加处理,就背书转让给自己的债权人某县农资公司,正阳麻纺厂在汇票上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某县农资公司经过必要审查后,未发现问题,便在被背书栏内加盖了印签。1月26日,某县农资公司到原告正阳农行处办理解付手续。,正阳农行的经办人员认为票面金额不大,经一般审核后,按票面金额将7万元款项转入某县农资公司账户。1月27日,正阳农行在解讫通知书上加该转讫章,随联付代报单寄给签发行。1月30日,汇票签发行电话告知正阳农行:你行解付的汇票金额7万元与原签发的汇票金额不符,签发的汇票金额为7000元。正阳农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追回差额款。正阳农行责成当时的经办人员如数退赔了损失款630000元以后,又向某县农资公司要求返还损失款630000元。被某县农资公司拒绝后,正阳农行以某县农资公司对汇票审查不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农资公司要求返还损失款630000元。被告某县农资公司答辩称:审查汇票真伪是银行部门的职责。原告工作人员因疏忽大意未审查出汇票是假的,已将货款转入我厂账户,损失应由原告自负。,问:(1)农资公司是否属于善意持票人?为什么?(2)正阳农行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评析:(1)正阳麻纺厂与王伟华的购销关系已履行完毕。正阳麻纺厂在接受汇票时,为了自身利益,擅自变造了该汇票,并故意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出去,正阳麻纺厂应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某县农资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属于善意持票人。当它持汇票到原告正阳农行办理结算时,原告本应认真审查汇票记载事项有无涂改,但原告未履行自己的专业职责,未能辨别出汇票是否有涂改,就将汇票予以解付,与其受到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责任应当自负。(2)原告以被告未对汇票进行审查应承担风险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某县农资公司在票据结算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辩称没有责任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某日,一位青年手持一张空白转帐支票,来到某市电子商厦购物。售货人员发货以后,以此转帐支票前往银行转帐,但是,因为票据文字书写错误遭到银行退票。商厦售货人员遂按支票上的印鉴找到开具支票的某商务公司,但是,商务公司否认曾来商厦购买大宗物件,声称这张中国银行11233140号转帐支票已经声明作废,拒绝支付贷款。经查,这张空白转帐支票是该商务公司为报关而开具,一个月前遗失,商务公司曾经登报声明作废。但是,支票已经被人捡拾冒用。电子商厦因向商务公司追讨贷款不成,随即起诉商务公司。,案例3,本案中的商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根据我国票据法,商务公司对于丢失的支票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案例分析:,商务公司可以依法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补救方法,并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商务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电子商厦通过对价关系取得支票,其票据的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具有票据权利,有权要求出票单位给付货款。商务公司由于开具空白转帐支票,就给支票遗失并被他人冒用提供了可能性,对此商务公司是该并且可能预见的,故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所以尽管商务公司未在电子商厦购买货物,但是也要无条件地支付贷款。,如果查获冒用支票的人,商务公司可以向其追偿。此外,冒用他人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该另案处理。,商务公司以曾登报声明支票作废为由辩称自己已无票据责任,是无效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涉及票据声明作废。单方面地声明支票作废,既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也不能为自己免除责任,支票作废声明只是一种提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理由。,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案例4,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D厂时,在背书时必须记载哪些事项?,如果B公司在背书转让该汇票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B公司应否对E公司承担责任?理由何在?,案例分析:,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背书人B公司、被背书人D厂。,B公司不对E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