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绪论.ppt
國際貿易法緒論,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 二、國際貿易法的法源與統一 三、國際貿易慣例,一、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國際貿易法的定義迄今尚未統一)1、廣義的國際貿易法 2、狹義的國際貿易法 3、國際貿易公法 v.國際貿易私法,1、廣義的國際貿易法,(規範跨越國境交易的法律)廣義的國際貿易法包括: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 及國內貿易法。其內容包括:,(1)國際貨物買賣及與之有關的國際貨運、保險、國際支付及產品責任等法律。(2)國際技術貿易,如 IPR、技術移轉等(3)各國政府規範對外貿易的法律,如關稅法、貿易法、反傾銷法等。,2、狹義的國際貿易法,1965年12月20日聯合國秘書長向聯合國第20屆大會提出報告:規範不同國家間,具有私法性質的 商業關係的規範總體。,(1)國際貿易法的內容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票據及信用狀法、保險法、運輸法、IPR 法、商務仲裁法、與國際貿易商業活動 行為有關的法律。,(2)公法層面的國際商務關係,如國家對於貿易行為的態度 及國家政策等,均非國際貿易法的範圍。,3、國際貿易公法 v.國際貿易私法,(1)國際貿易公法 規範國家與國家間、國際與國際機構間、國家與私人間的國際貿易法規。,*國內方面:關稅法、貿易法、外匯管理辦法、投資法、商品檢驗法等。*國際方面:WTO/GATT、IMF、WB、多邊或雙邊租稅條約、商務條約等。,(2)國際貿易私法 規範私人間的國際貿易法規。*國內方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海商法、民商法與國際貿易有關者等。,國際方面:(A)國際立法透過各國政府批准或採用:如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支付法、國際貨運法、國際仲裁法等。(B)國際慣例:如國際商會國貿條規、信用狀統一慣例,託收統一規則等。(C)專業團體或協會所制定,具有權威性的 重要標準契約書格式。,二、國際貿易法的法源與統一,1、國際貿易法的法源 2、處理國際貿易問題,適用法律的順序 3、國際貿易法的法一機構,1、國際貿易法的法源,(1)國際立法:國際貿易公約,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CISG)(2)國際慣例:民法1前段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3)國際貿易判例及判斷。,2、國際貿易問題的法律適用順序,處理國際貿易有關問題適用法律的順序:(1)當事人契約條款、(2)一般交易條款、(3)國際貿易慣例、(4)有關的國際貿易立法、(5)國際貿易判例、(6)最後才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國內法。,3、國際貿易法的法一機構,統一交易條件的動機,調和各內國法律規定的差異。(1)政府間機構:UNCITRAL、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等(2)區域政府間機構及團體:以 EU 為代表。,(3)非政府間組織(NGO):國際商會(ICC)、國際法協會(ILA)、國際海事委員會(IMC)、國際航空貨運協會(IATA)、國際貨運承攬商協會(FIATA)等。,三、國際貿易慣例,1、國際貿易慣例的定義2、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 3、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性質,1、國際貿易慣例的定義,國際貿易慣例(customs and usages of international trade):具有規範國際貿易活動的功能,由權威機構所制定為條文或成文化,而存於文獻中,並為司法判決 或仲裁判斷所宣示或認可者。,2、國際貿易慣例的淵源,(1)國際商會或國際法協會等 制定的統一規則與慣例(2)專業團體或國際經濟組織 所制定具有權威性的標準契約書(3)商務仲裁機構作出的 典型仲裁判斷案例,3、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性質,國際貿易慣例為國際商務交易普遍、繼續採用,固係事實。但從法律觀點而論,這些非由國家立法機構所制定的國際貿易慣例是否具有國際貿易法法源的作用,向來有肯定與否定兩說。,(1)否定說,慣例的成立必須有一共同體作為基礎,然現代商業社會並未構成一共同體。既無共同體做基礎,就法的觀點而言,即無所謂國際慣例。如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與 Incoterm 存有若干重大差異。,(2)肯定說,(A)在實證法理學上,法律規範至少應具備三個基本條件:具備一般性及普遍性、具有權威性、具有強制性或制裁力。,(B)主張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國際貿易慣例雖非由國家立法機構制定,卻為國際商業社會所遵行、承認。國際貿易慣例具備法律規範的一般性及普遍性、權威性,但不完全具備法律規範的強制性或制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