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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保险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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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运保险法.ppt

    第3章 国际货运保险法,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 承保范围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第四节 保险损失的赔偿,第一节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一、海上保险相关的法律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调整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 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六、保险单证 七、当事人的义务,一、海上保险相关的法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中国:海商法、保险法,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的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2.法律性质(1)补偿性合同;(2)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4)诺成合同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5)格式合同非要式合同;(6)射幸合同只补偿,不恢复原状。风险是可能的,不绝对。(7)对人合同:考虑投保人的信誉后才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1、主体2、客体,1、主体:参与海上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1)保险人2个条件:取得保险人资格;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资格我国有:PICC、POIC、平安,(2)投保人/要保人: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条件:A: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B:应当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海商法:被保险人就地投保人,两种主体不得分离。,2、客体: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通过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对象。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切身利害关系。,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当事人条款:保险人、被保险人确定身份,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二)保险标的条款:船舶、货物、营运收入、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其他责任、费用等(三)保险价值条款: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四)保险金额条款: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五)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1、保险责任:按照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除外责任海上货物保险合同,保险人免责的原因:(1)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损失(2)航行迟延、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3)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征;(4)包装不当。,海上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的理由:(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2)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六)保险期间条款:“仓至仓”例外:1、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分流、分配等交货时 2、被保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七)保险费条款,案例,1997年,中方A公司向香港出口一批共500箱罐头,向人保投保一切险。由于提单上未注明详细的收货人地址,货到目的港船方无法通知收货人提货,便自行决定将货物运回天津新港。在运回途中由于轮船渗水,229箱罐头被海水浸泡。写明收货人地址后再次运至香港,进口方只收取未生锈的271箱货物,其余又被运回新港。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四、海上保险关系的基本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绝对诚信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1.对实际损失充分补偿。2.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3.保险并非其牟利的手段。,重复保险合同1.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2.投保人的特殊义务:通知:例外:(1)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2)保险人已声明不需要告知。,3.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1)比例责任将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再按比例分摊。保险法41条:“重复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式为:,(2)限额责任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按单独应负的最高赔款限额与各家保险公司应负最高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责任。,用公式表示为:,(3)顺序责任由先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Eg:三家保险公司承保一财产,承保额依次为6万元、2万元和4万元,现发生损失10万元,依顺序责任方式,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2万元,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2万元。,(二)可保利益1、构成要件:(1)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可用金钱估价的经济利益(3)客观的利益。2、可保利益的确定,(1)法律承认的利益。非法利益,eg赃物的恶意占有法律上不予保护的利益,eg,A本打算与B签订长期的协议,但A由于意外事件而未能与B签导致B受损,这种尚未建的商业交易不为法律所保护。(2)可用金钱估价的经济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 Eg:为婚姻投保,(3)客观的利益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偶然利益期待利益:EG:如货物的预期利润,须有现存利益为依托,即要具有客观的法律依据偶然利益:EG:买方拒收货款时,卖方重新获得货物的占有的利益。希望或凌空的期待,而在法律上为不确定者,则不得为可保利益。Eg:为股权收益投保,2、可保利益的确定我国没有规定。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1)确定可保利益的时间。损失发生时(2)确定具有可保利益的人。所有人、提供担保的人、保险人。其他人:承运人、留置权人(Lien holders)等。,(三)绝对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义务。1、告知重要情况被保险人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即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eg货物的性质、真实价值等。2、陈述必须真实合同磋商期间、缔约前3、被保险人不得违反担保:允诺担保:必须履行自己已经作出的承诺。4、例外: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又没询问的。,5、不告知的后果:(1)被保险人故意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保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非被保险人故意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若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五、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二)变更(三)单方解除,(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我国海商法221条:保险合同的程序:申请审核签发投保条签发保险单合同于签发投保条时成立。,案例,9月30日宁波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进口鱼粉合同,CFR价,11月装船,但未约定具体的承运船舶。宁波公司于当年11月18日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一切险、火烧、霉变结块险;并约定装载工具、航次、开航日期均依据提单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加注“接受上述投保”,并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该投保单对保险费率一栏没任何记载,但在宁波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称:待运输船舶确定后,根据船龄最终确定费率。,次年1月17日,巴哈马的“Lady Bella”轮第13航次装载该鱼粉从秘鲁出发,于3月19日抵达上海,3月20日鱼粉自燃出险。经鉴定,结论为自燃原因,系货物积载时间较长,通风散热不良,积热不散所致。宁波公司向中保财产索赔。保险公司以“原告未交纳保险费”、“承运船舶为老龄船,增加了风险责任,而原告未尽告知义务”及“未向原告出具保险单”为由抗辩说保险合同未成立而拒绝赔付,双方争议。,保险费率这一主要条款中空白,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保险单未出具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原告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合同成立不影响是,2、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当事人所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内容合法;(4)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二)变更1、主体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二)变更1、主体的变更(1)保单由被保险人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2)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受让人连带责任。(3)主体的变更,不需要保险人同意:原因是?,原因:(1)保单转让,风险控制在承运人手里,不会因为提单的转让而使保险标的风险发生变化;(2)提单买卖,若未经保险人同意并办变更手续而失去保险保障,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2、内容的变更追加保额、延长保险期限、增加险种等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三)单方解除1、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付手续费,得退还的保险费。2、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均不得解除,约定除外(1)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的退还(2)保险人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观看保险合同的撤销权,六、保险单证,1、保险单2、保险凭证,七、当事人的义务,(一)被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一)被保险人的义务1、交纳保费1、告知1、预防损失发生4、风险增加时通知 1、转移追偿权,协助追偿(发票权益转让书),1、交纳保费(1)未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拒签保单。(2)宽限期条款:宽限期内仍有保险保障美国:1个月,我国:2个月。(3)退费A:保险责任开始前,无论什么原因,保费均应该被退回B:保险责任一旦开始,就不存在退费的问题,2、告知3、预防损失发生因此产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检验、估价费,执行保险人特别通知的费用:保险人另行支付。但以保险金额为限。4、风险增加时通知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维护。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出险时通知(以便保险公司保全证据、防止损失扩大、施救)6、转移追偿权,协助追偿(发票权益转让书),(二)保险人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1、以保险金额为限。2、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Eg:货物价值200万,投保100万。保险期内部分损失,实际损失60万。另,为防止损失扩大,投入5万。问: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多少?60100200535,3、几次保险事故: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4、免责:,第二节 承保范围,一、航上风险二、海上损失和费用三、外来风险,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险别,见教材,第四节 保险损失补偿,一、保险补偿的前提条件二、代位求偿权三、委付,一、保险补偿的前提条件,1、索赔人有保险利益2、保险期间内发生3、保险事故范围内4、非免责。,二、代位求偿权,(一)定义(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一)定义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性质:财产保险特有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原因:一方面,弥补被保险人,使其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避免第三人“不当得利”。,(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产生的时间2、代位求偿权的金额 3、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4、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1、产生的时间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世界两种主张:当然代位主义: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即得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请求代位主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并不能取得求偿权,还须有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或转让给保险人这一行为。,2、代位求偿权的金额(1)第三者已赔偿的,保险人扣减第三者已赔偿金额。此时无代位求偿权。(2)第三者未赔偿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有代位求偿权,3、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1)保险人赔偿前保险人不赔偿(2)保险人赔偿后该行为无效,4、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1)原因:被保险人才是受害人,掌握真实情况,并持有有关证据和文件。(2)提供的材料:证据:有关部门裁定、鉴定书、证明等,收据或发票,权益转让书,RECEIPT&LETTER OF SUBROGATIONReceived from _branch the sum of _ in full settlement of our claim for loss/damage sustained by the subject insured under the above Policy/Certificate.,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payment to us of the above claim,we hereby acknowledge that you are subrogated to all our rights and remedies in and in respect of whatever may remain of the subject matter so paid for and that you are authorized to make use of our name for the purpose of any proceedings or measures,,legal or otherwise,for the enforcement of such rights and remedies and accordingly we undertake to render you such assistance as you may from time to time reasonably require of us,you indenmifying us against all liability,costs,charges and expenses incurred in connection therewith.,98年4月22日,纸业公司就运输的木浆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战争险,保险费率为2.5,保险金额为货物发票金额的110。98年12月2日,纸业公司的代理人商贸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将该批木浆,上海港至某转运站。12月9日下午3时许,运输公司的三艘轮船在承运过程中,因两船所载半抛货物的总高度已近或平驾驶台,造成稳性变差,致使其中一船机器发生故障,当另一船并靠拖带施救时,船舶恢复力矩变差,最终在稍有风浪的情况下,两船向里内倾而沉没。经某保险公估公司对该批受损木浆的鉴定估损,共有182.3吨木浆受损,价值人民币870352元。木浆残值总价人民币11237元。,99年2月16日,保险公司向纸业公司赔付保险金人民币832516元。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遂向承运人运输公司代位求偿。诉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实业公司赔偿人民币832516元。运输实业公司辩:保险公司并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书,故无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后取得代位求偿权,于是运输实业公司对该批货物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于是判决运输实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人民币812795元。,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时起已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三、委付,(一)定义(二)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的区别,(一)定义委付(abandonment),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二)代位求偿权与委付,练习:原告莫斯科考兰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考兰特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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