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八章.ppt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八章 特殊跟单信用证,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第二节 背对背信用证第三节 款项让渡第四节 预支信用证第五节 循环信用证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第六节 对开信用证第七节 长期信用证和无效信用证,第一节 可转让信用证,一、可转让信用证的产生国际贸易中,中间商为防止买方与供货商直接订约成交,泄露商业机密,影响自己赚取差价,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即买方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中间商,中间商以这个信用证为蓝本另开立一个信用证给供货商。买方开立的信用证称做master L/C或original L/C,即原证,转让后的信用证称为transferred L/C。,采用转让信用证方式,可免去中间商的开证程序,给供货商提供付款的保证,使供货商放心生产办理交货,为自己节省一笔开证费用及保证金。对中间商的另一好处是,转让信用证往往加列有待开证行付款后方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条件。如此,把开证行拒付的风险转嫁给供货商。买方开出可转让信用证,意味着其同意卖方的交货及/或交单可以由另外一方即第二受益人来执行,而第二受益人则同意承担转让信用证项下的风险。,二、ICC515的定义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5号第52页作出的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如下: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三、可转让信用证的运作程序,1.申请开证。(1)可转让信用证的正确名称是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Documentary Credit。(2)并非任何银行都可以办理信用证的转让,转让银行必须是信用证中的被指定银行,或者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与UCP500相比,UCP600在第38条中加了一句“开证行也可以担任转让行”。开证行转让自身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可减少另一行转让的环节,第二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开证行交单。2.传递原始信用证。开出的原始可转让信用证,必须传递给通知行,而不是传递给指定银行。,3.通知信用证。4.请求转让信用证。(1)转让行必须同意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并应收取第一受益人交纳的转让费。UCP600第38条c款规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2)ICC 632 R375 案例1.指出,转让行的责任是将原始信用证内容和第一受益人提供的转让申请书内容转换至转让信用证正文中。转让申请书包括两个主要内容:是否变更信用证条款及是否保留修改权利。,是否变更信用证条款。,UCP600第38条e款规定: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关于修改通知受让人的权利有以下三种情形:()保留修改权利。()部分放弃修改权利()放弃修改权利部分转让(partial transfer)和全部转让与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有关联。所谓全部或部分,指的是信用证的金额。转让行往往在自己的转让面函中或信用证的特殊条款中加以说明。,5.通知转让信用证。转让行按照原始信用证和转让申请书列出变动条款转换至转让信用证,然后通知给第二受益人。6.交单。第二受益人在两种转让信用证情况下交单:(1)不变更条款的转让信用证,不要求第一受益人调换发票,没有赚取差价之事。(2)变更条款的转让信用证要求第一受益人调换发票赚取差价利润。7.换单、寄单、索款。,8.付款。开证行付款给转让行,转让行收到后将第二受益人的发票金额付给第二受益人,将调换发票以后的差价利润付给第一受益人。四、电开转让信用证实例(略),第二节 背对背信用证,一、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由于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因此受益人以该证(母证,Original Credit or Master Credit)作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的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新证(子证或第二信用证,Secondary Credit)。这张另开的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新证开立后,原证仍有效,由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二、背对背信用证的运作程序,进口商与中间商签订买卖合同。中间商与出口商也签订相应的买卖合同。进口商在进口银行开立以中间商为最初或第一受益人(Primary or First Beneficiary)的信用证(此证为MASTER LC)。进口银行开出MASTER LC到中间行。中间行将此MASTER LC通知给中间商。,中间商在中间行凭MASTER LC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条款与原证基本相同,但变动如下:第一受益人为新证开证申请人;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开证行是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出口地银行;信用证金额及单价比原证小,差额为中间商利润;装期与效期提前,交单期缩短。中间行向出口银行开出背对背信用证(第二信用证,SEC LC)。出口银行通知背对背信用证给出口商。出口商按背对背信用证的要求洽订舱位。,出口商出货。出口商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事宜。出口商装船出口。出口商到船公司领取提单。出口商备齐SEC LC要求的单据向出口银行交单议付。出口银行向出口商垫付SEC LC议付款项。出口银行向中间行寄送SEC LC项下单据。中间行向出口银行偿付SEC LC款项。中间商备齐MASTER LC要求的单据向中间行换单议付。中间行拨付MASTER LC 与SEC LC之间的差额款项给中间商。,中间行向进口银行寄送MASTER LC项下单据。进口银行向中间行偿付MASTER LC款项。进口商到进口银行结付MASTER LC款项。进口商取得MASTER LC项下的单据。进口商到船公司送交提单。进口商从船公司处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进口商到海关办理进口通关事宜。进口商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三、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四、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案例(略),第三节 款项让渡,UCP600第39条规定: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将该信用证项下其可能有权或可能将成为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这条说明:不管信用证可否转让都可以办理款项让渡。一、信用证款项让渡的主要用途1.作为融资的担保。2.作为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保障。3.让渡给信用证下的实际供货商以降低风险。,二、款项让渡的当事人款项让渡业务涉及三个当事人,即款项让渡人、办理让渡行、接受让渡人,现在分述于下。款项让渡人(Assignor)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如欲将其在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给他人,应填写款项让渡指示或称款项让渡书(Assignment of Proceeds Instruction)。办理让渡行(Assigning Bank)是开证行,当其自行付款或承兑和付款时(有时是指定银行,当其付款或垫款时),接到受益人的款项让渡指示,如果同意办理,应通知受益人接受。,接受让渡人(Assignee)或称被让渡人一般是银行,它不是该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注意事项:1.提交受益人的款项让渡书(或指示)。2.受益人在让渡书上签字及其指示/授权须经受益人的银行验核证实。3.受益人的指示/授权一直有效并未撤销。4.特殊性质信用证,如循环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审核让渡款项确是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5.检查代理费用是否要从支款中扣付。6.开证行/指定银行发出让渡确认书承认受益人获得信用证项下提款,向被让渡人支付款项。,三、信用证款项让渡实务中的关注点1.单据必须由受益人提交,或由款项受让人代表受益人提交,受让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单据。2.依各国法律不同,受益人让渡款项时必须向开证行和指定银行发出通知,甚或得到确认/同意(acknowledgement/consent)时方能生效。四、信用证款项让渡的风险1.拒付风险。2.欺诈风险。3.让渡书的撤销风险。4.法律风险。,第四节 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可以分为全部预支信用证(Clean Payment Credit)及部分预支信用证(Partial Payment in Advance Credit)两种。见预支信用证处理基本程序图。,预支信用证处理基本程序图 Back,一、全部预支信用证在全部预支信用证中,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就将全部预支款项足额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预支条款,授权议付行凭受益人交来光票(或收据)以及承诺书予以议付购买,而将全部信用证金额扣减利息预先垫付给受益人。全部预支信用证现在很少使用,因为银行和申请人要为此承担较大的垫款风险。,二、部分预支信用证依据预支信用证其预付条件的不同,可分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和绿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Credit)。(一)红条款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入一个条款,授权议付行向受益人预先支付信用证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红条款信用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开证行垫款预付,二是议付行垫款预付。,1.开证行垫款预付举例:“开证行授权议付行预先支付信用证金额的60%给受益人须凭受益人提交下列凭证:(1)由受益人正当签字的预支收据;(2)受益人利用该项资金购买和包装商品的承诺;(3)受益人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全套单据的承诺。预付款项付给受益人后,议付行凭收据和承诺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将立即偿付。受益人交单要求议付时,议付行将预付的60%信用证金额从整个议付金额中扣除作为受益人的还款,其余约发票金额的40%,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2.议付行垫款预付举例:“我行(开证行)兹授权议付行在该行自行决断的情况下,凭你方交来即期汇票和发运货物的承诺给予你方预付款AUD25 600.00,为信用证金额的80%。从汇票预付日到还款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按照澳大利亚现行利率计算应由你方支付,信用证项下议付汇票的金额用来归还预付款项本息。考虑到议付行将预付款项给予你方,以及倘若你方最后没有装运发货,我行担保还款并承诺:当议付行提出要求时,立即付给议付行有关受益人所欠预付款项本息。”,(二)绿条款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可在出口之前开具汇票和仓单作为担保,请求议付行预支垫款,即称为绿条款信用证。绿条款信用证较红条款信用证更为严格,要求出口商须将预支资金所采购的契约货物,于装运前以银行的名义存放仓库,将仓单交银行持有,以保证该预支金额依信用证规定使用,并受到控制以减少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实务中,若信用证中注明“Green Clause Credit”字样,则受益人须向银行提供担保(保证到时交仓单)或抵押方可获得预支款融资。,三、预支信用证的融资方法1.垫款法(Advance Method)。垫款法即出口商凭预支信用证向当地银行(通常是通知行)申请预支货款时,由当地垫款银行以本国货币垫付。而后,出口商于申办出口议付时,由垫款银行扣下原垫付的本息,余额支付给出口商。如出口商未申办出口议付,则由垫款行按所垫付本国货币金额折成外汇向开证行索偿。2.预兑法(Anticipatory Drawing Method)。出口商在装运出口货物之前,签发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光票,通过出口地银行兑取票款。当开证行接到经过垫款行转来的即期光票时,一面借记进口商账户,一面贷记垫款行账户。,第五节 循环信用证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一、循环信用证信用证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称为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不论是按时间循环或者是按金额循环,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信用证未表明是否可积累时,则是不可积累的。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如一个月)可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又恢复至原金额仍可议付使用,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照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该证仍恢复到原金额,可供再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当用完信用证规定的每期金额再恢复到原金额循环使用时,其具体的恢复方式有以下三种:1.自动恢复循环。每期金额用完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2.非自动恢复循环。每期金额用完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后,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3.半自动恢复循环。每次议付后一定时期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则在下次时期开始起,就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二、信用证含有分期装运条款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按照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13号R313,信用证含有“指定期限内分期装运”条款(shipments by installments within given periods clause)的三种表示方法如下:假如信用证下要求的总重量是30 000公斤。,例1:装运时间表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0月31日(用latest)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1月30日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2月31日例2:装运时间表10 000公斤从1997年10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用within an interval)10 000公斤从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10 000公斤从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例3:装运时间表5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9月30日5 000公斤从1997年10月1日至1997年10月31日10 000公斤最迟于1997年11月30日10 000公斤从1997年12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第六节 对开信用证,一、对开信用证的定义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双方各为自己的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互开的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一般对开信用证以使用后者占多数。这种信用证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使用居多。,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后开的证称为回证,与第一证金额大致相等;两证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二、对开信用证的生效问题对开信用证一般规定生效条款,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生效方式。1.同时生效。第一证开立后暂不生效,待对方开来回证,经受益人同意后,再通知对方银行生效,即两证同时生效2.分别生效。各证开立后立即生效。见对开信用证基本程序图。,对开信用证基本程序图 Back,第七节 长期信用证和无效信用证,一、长期信用证在交易中,当付款责任不能很容易确定,并且根据事件的真正性质和责任范围不可能很快计算出金额、数量时,银行只好同意开立长期信用证(Evergreen Credit)或按年更新信用证(Annually Renewable Credit)。这种信用证比传统的商业信用证有效期长,并且只有在到期日之前开证行向受益人发出通知,才能被撤销或修改。“长期”条款主要用于光票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长期信用证对开证行的风险是:1.责任仍保持很长一段时期,在整个时期中,开证行已支付款项应确定要从申请人那里收回。2.开证行应确定在整个时期内从申请人那里取得用于抵补风险的抵押品,将在整个时期中保持它的价值。3.用于控制风险记录的内部程序和发出的通知已经充分了解。4.仅为财务没有疑点和信誉可靠的申请人开立这种信用证。对申请人的风险是:申请人应该了解延展时期中的风险,因为信用证一般规定仅凭受益人交来简单的索款要求即予付款。,二、无效信用证凡是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就称为无效信用证(Inoperative Credit)。促成信用证无效的软条款如下:1.只有货物已经清关才能作成信用证项下的付款。Payments under the credit will only be made once the goods have been cleared through the customs.2.只有已经发出进口许可证之事作成修改开立以后,本信用证才有效。The credit is to become operative only upon the issuance of an amendment that an import licence has been issued.,3.本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受到从“再出口得款计划”收到所需资金的约束。Payments made under this credit are subject to receipt of the necessary funds from the“re-export proceeds program”.4.此信用证尚不生效,除非或直到对开信用证受益于记在的账户上已被银行开立后此证始可生效。This credit shall not be available/operative/in force/effective unless and until the reciprocal credit in favour of for account of is established by Bank.,5.当收到开证行发出修改书通知船只名称、日期、目的港的海运船舶代理人以后才能装运货物。Shipment will be made upon receipt of an advice of vessels name,date and shipping agent at destination which will be in the form of LC amendment issued by the issuing bank.6.只有收到开证行可以接受的履约保函后本信用证才有效。The credit is to become operative upon the receipt of a performance guarantee acceptable to the issuing bank.,本章参考资料,1.跟单信用证业务指南,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5号。2.标准跟单信用证格式,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16号。3.ICC银行委员会意见汇编19952001,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32号。4.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质疑的意见,国际商会出版物第434号。5.UCP500 项下案例研究,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35号。6.UCP500 询问和答复 1996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65号。7.UCP500 询问和答复 1997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96号。8.UCP500 询问和答复 1999年,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13号。9.国际商会:阐明见解书。,1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11.Lakshman Wickremeratne等:跟单信用证全面指南。12.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81号。13.程军、贾浩:UCP600实务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4.西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关于福费廷、款项让渡贸易融资介绍。15.DC Insight 1999年秋季季刊:鲍勃福斯特评论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英国重要案例。16.于强:UCP600与信用证操作实务大全,经济日报出版社。17.Dudley Richardson:流通票据和英国票据法指南,“关于汇票各种当事人”。18.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复习思考题,1.可转让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程序有哪些?2.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有何不同?3.款项让渡与信用证的转让是什么关系?4.预支信用证的风险体现在哪些地方?5.什么是无效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