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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的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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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的主体.ppt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将:理解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及其应用了解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掌握在国际私法上的解决方法知道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理论和方法理解国家豁免的几种理论掌握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本章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二、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冲突及解决方法三、法人的国籍、住所冲突及解决方法四、国家豁免的几种理论及我国的立场五、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特殊性,引例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一艘A国潜艇在我国钓鱼台附近撞沉了一艘B国货轮。沉船的消息通知各托运人以后,所有的托运人都提出了赔偿要求,A国海军部除中国一托运人300多万美元的货物不予赔偿外,对沉船及其他托运人都给予了全部赔偿。中国托运人不服,要求A国海军照赔。A国海军部认为潜艇属于军舰,享有豁免权,仍拒不赔偿。后经多次交涉,A国海军部给予了赔偿。思考:本案实质是什么问题?,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含义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国民待遇制度 1、含义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又称平等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现代国家国内法中最早确立国民待遇原则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典第一章第十一条列明:“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其本国根据条约给予法国人的同样的民事权利”。,2、特点(1)当今的国民待遇原则上是一种互惠的待遇,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一般以对等为条件来防止内国公民在外国受到歧视。(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原则而言,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外国人与内国人完全一样。(3)当今的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作出限制。这一制度的核心要求-内外国人待遇同等,而不是看内外国人是否待遇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学链接税收待遇,税收待遇是外国人法律地位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超国民待遇”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同为33,但是税前扣除项目、折旧速度以及减免税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以致于近年来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一般不到10,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约占按法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70。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约为28,原有的各种优惠经过清理整顿后范围大为缩小,程度大为降低,相当于实征税款的17.86,占按法定税率计算应征税款的15.15。涉外企业的实际税负普遍低于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次国民待遇“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1、含义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第三国(最惠国)享受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一种待遇制度。,2、特点(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即最惠国待遇条款具有自动适用性。(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3、种类(1)根据受惠的边数,可分为互惠(双边受惠)和不互惠(单边受惠)前者是指各缔约国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后者是指缔约一方根据条约义务单独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2)根据受惠的条件,可分为有条件的(美国式)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欧洲式)前者是指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最惠国待遇,应以最惠国(第三国)给予施惠国同样权利为条件。后者则是指凡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给予第三国时,也自动而且无偿地给予缔约他方。,(3)根据受惠的范围,可分为有限制的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前者指施惠国给予最惠国的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而不是包括经济贸易的一切领域。后者是指最惠国享受的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涉及经贸的任何领域。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互惠的、无条件的、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4、适用范围(了解)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通常根据两国之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加以确定。一般的适用范围包括:(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6)判决和裁决的义务。,5、例外(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如互免入境签证、减免边贸关税)(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例如,欧洲联盟成员国间互相享有的特权与优惠。北美自由贸易区国家间的各种优惠)(5)发达国家给予特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优惠待遇制度,1、含义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2、特点(1)在优惠待遇中,内国赋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优惠不仅第三国自然人和法人不能当然地享有,甚至于内国自然人和法人也不能享有;,(2)优惠待遇可以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赋予外国自然人和法人;例如,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该法第17条更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征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再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3)外国人享有优惠待遇仅限于在条约或国内立法中所规定的几个有限的领域内。3、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区别(见教材),普遍优惠待遇,1、含义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1974年第29届联大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正式确立了普惠制。2、特点:(1)普遍的(2)非歧视的(3)非互惠的,不歧视待遇,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是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所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缔约任何一方保证,在不损害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对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参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或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包括对该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或处置,不采取歧视措施。”,引例 张某遗产继承案,中国公民张某系北京市居民,1988年大学毕业后自费赴日本留学深造,1994年在日本东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毕业后一直在日本定居并工作。2003年张某因病在日本去世,生前并未留有遗嘱。张某去世后其妻刘某(中国公民)变卖了在日本的全部财产,携女儿回国定居。其后张某的父母向刘某提出,要求获得张某的部分遗产,遭到刘某的拒绝。张某的父母遂向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日本法律,在法定继承中,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冲突的原因示意图,国际法上的原因,1、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2、国籍冲突的解决(掌握)(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A.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B.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的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第二,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第三,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第四,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地国法为其本国法。,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的一般规则,3、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确定的立法(掌握),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国籍的积极冲突),该意见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国籍消极冲突)国籍法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概述 所谓住所(domicile),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有在一定的地方久住的意思。居所,是指暂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的冲突,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3、住所冲突的解决(1)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如发生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以内国住所优先,而不论其取得的先后;如发生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间的冲突,异时取得的,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同时取得的,一般以其居所或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国家的住所为其住所。,(2)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各国主要采取两种办法:其一是以居所或惯常居所来代替住所,即以当事人的居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代替住所地法;其二是以当事人曾存在过的最后住所为住所,如无最后住所,则以居所或惯常居所代替住所。如当事人既无住所又无惯常居所,通常以当事人现在所在地为住所地,也即以现在所在地法为其住所地法。,(三)我国关于自然人住所的规定,1、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贝尔与其女儿继承纠纷案,贝尔出生于牙买加,其父母的住所也在牙买加。他被送到苏格兰就学,但1823年又返回牙买加,在其拥有的地产上从事种植业,结了婚,并有了三个孩子。由于牙买加法律的变化预示着奴隶制必须被废除,贝尔于1837年决定离开牙买加,并签订了出卖其在牙买加的地产合同。他在1837年离开牙买加时没有任何重返该国的意愿。1837年6月,他到了伦敦,后来又到了苏格兰。他最终在苏格兰购买了一处地产并获得了苏格兰的住所。然而,在他购买该地产之前,其妻子于1838年9月去世。这时,他已出嫁的女儿和女婿请求分享父母的财产。,他们声称,在贝尔夫人死时,贝尔已获得苏格兰的住所,因而应受到苏格兰关于共有财产的法律约束。初审法院判决贝尔在其妻去世时已经在苏格兰拥有住所。贝尔向上议院提出上诉。证据表明上诉人没有选择在苏格兰久居的意思。问题:1、什么叫住所?英国判例对住所确定了哪些原则?2、你认为,贝尔的妻子死亡时他的住所在何处?本案应如何判决?,仅供参考,1、住所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于某一处所。英国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1)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2)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3)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4)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2、证据表明贝尔在苏格兰并无“久居”的意思,所以以苏格兰为选择住所不成立,原始住所应继续保留。上诉获得准许,原判被推翻。贝尔在其妻死亡时的住所仍在牙买加。,引例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1956年埃及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其理由是:按照国际私法,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营业中心地在埃及,是埃及公司,埃及有权将其收归国有。埃及的国有化政策遭到英法的反对,英法认为苏伊士运河公司的董事会这个最高管理机关在英国,其资本属于英法两国的自然人、法人所有。苏伊士运河公司不是埃及公司,埃及无权对其采取国有化的政策。但埃及不理睬英法的抗议。于是英法组织联军向埃及发动进攻,引发了“苏伊士运河战争”,英法战败。,思考,1、在确定苏伊士运河公司国籍时,埃及和英法分别采用了什么标准?2、我国是如何确定法人国籍的?,三、法人,(一)法人的国籍(掌握)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2法人住所地说。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4准据法说。5实际控制说。(战时定性敌国法人)6复合标准说。即综合法人的设立地和住所地两项标准来确定国籍,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设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来确定其国籍。,(二)法人的住所(掌握)1主事务所所在地说,或称管理中心所在地说。2营业中心所在地说。3法人住所依章程之规定说。此外,也有学说主张法人的住所应依法人的成立地为准,英国法一般奉行此种规则。(三)我国关于法人的国籍、住所的规定,1、关于法人的国籍(1)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一般采用法人登记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2、关于法人的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5条又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注: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营业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人的营业所是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四)外国法人的认可,1、含义 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就是指内国根据本国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的一定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它包括对外国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可和活动范围的认可两方面的内容。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国际私法上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法律:一个是外国法人的属人法,另一个是内国的外国人法。,2、外国法人主体资格的认可,(1)特别认可制 即对外国法人进行严格审查,不经特别批准程序,不承认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民事主体资格。例如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2条就指出:“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的手续。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其优点在于能全面了解外国法人的情况,有效地控制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缺点在于程序繁琐,不便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开展,(2)一般认可制 即凡依外国法有效成立的法人,只需要在内国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在内国取得民商事主体资格。英美西班牙等国采用这种制度。(3)相互认可制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其所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分别在其各自领域内相互承认对方国家法人的民商事主体资格。如1956年海牙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第1条和1968年布鲁塞尔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公约第1条都采用了这种制度,(4)分别认可制即是内国根据外国法人的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的认可方式,对外国商业法人采用一般认可 制,对外国非商业性法人采用特别认可制。(日本、法国采用这种制度)3、外国法人活动范围的认可(了解)是内国限制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国能力的重要途径,它是指内国通过法律规定以确定外国法人在内国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现代各国对外国法人活动范围的认可,一般采取两种方式:(1)直接认可方式即在内国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范围。例如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这种方式的认可,明确具体,便于掌握和遵循。(2)间接认可方式即在内国立法中一般性地规定外国法人与内国同类法人具有同等的行为能力,从而决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活动范围。例如日本民法典第36条规定。,4、我国的规定 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展临时性经贸活动,我国采用一般认许程序;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设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特别认许程序;外国法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去分支机构外均为中国法人或企业。注: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作了具体规定。,引例比利时国会号案,比利时国会号是一艘为比利时国王所有并由其控制和使用的邮政船,其所从事的邮政营运是一种商业性营运。不过,该船还同时作为该国政府的公有船搭载该国海军。一次,该船与一艘英国船相撞,英国人向英国海军法庭起诉,要求比利时方面赔偿损失,但比方拒不出庭。英国初审法院认为,这种由政府从事的商业活动不能得到主权豁免。但英国上诉法院没有采纳这种观点。上诉法院的判决采纳了绝对主权豁免的理论。,四、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需要遵守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2、国家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是由其授权机构或负责人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3、国家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库对其授权机构或代表人的涉外民商事行为承担民商事法律责任;4、国家参与涉外民商事活动依然是一个独立的主权者,依法享有豁免权。,(二)有关国家豁免的理论,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国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管辖与执行的权利,它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a.司法管辖豁免即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将该国财产作为诉讼标的。b.诉讼程序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不得对该国的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等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c.强制执行豁免,它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以原告身份参加涉外民事诉讼,在未经其同意时,他国法院也不得根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1、绝对豁免理论 其基本内容是:除非一国自愿放弃豁免权,否则,无论该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在他国都应享有豁免权。享有豁免权的主体是国家本身、国家元首、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企业等。,湖广铁路债券案,中国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于1911年5月20日与美国、德国等国银行组成的财团签订了一份借款600万金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中国清朝政府的名又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合同期限为40年,于1951年到期,利息为每一金英镑五厘。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到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代表所有持有这种债券的人在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这种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美国地方法院阿拉巴马州北区东部分庭于1979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于是美国法庭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判决”,“命令、判处、指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等损失4,131万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1984年2月27日,该法院又撤销了这一判决,同年10月26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第十一巡回法院上诉。1986年7月25日,第十一巡回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还不罢休,又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颁布“调案券令”,复审此案。,对于这一案件,中国政府曾一再申明立场:(一)对中国历届旧政府为维持其反动统治、镇压人民革命斗争而举借的外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概不承认,也不偿还。从国际法的角度讲,一国政府并无偿还恶债的义务,这项原则完全适用于湖广铁路债券。(二)中国作为主权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在外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除非自愿,不受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美国的国内法,不能强制适用于中国。某些国家主张限制国家主权豁免的理论与实践,并不能代替公认的国际法。,即使按照美国国内法的规定,美国的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也不能回溯适用。所谓发行湖广铁路债券发生在本世纪初,距当时美最高法院接受上诉时已有70多年之久,欲将该法适用此案,显然有悖法理。对于此案,美国政府起初以“三权分立”为由拒绝过问,但后来出于维护美国外交政策的利益,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认为,该案涉及到中美关系,因而从中美两国关系出发,美国国务院、司法部均派了律师出庭。尽管美国法院在驳回原告诉讼的判决中并没有采纳中方的全部理由,但实际上该案在行政部门的干预下被撤销了。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历时8年之久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得以终结。,2、限制豁免理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一国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或统治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权;而一国的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或事务权行为他国则不享有豁免权。,3、废除豁免论 4、平等豁免权(三)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掌握)(见教材P75),五、国际组织(了解),(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国际组织以自身名义参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2、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是执行职务及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3、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1、理论:职能说与代表说2、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 国际组织的会所、公文档案不受侵犯;国际组织的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侵夺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涉等。,(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解决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应适用其行为地法。前提是该国际组织在进行国际民事交往时必须首先符合自己的组织章程。,本章自测,一、判断题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研究国籍的出发点,后者的目的在于消除国籍冲突现象,前者则是在国籍冲突的情况下,研究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属人法。2、确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因此,国籍的冲突很难解决。3、惯常居所在许多领域已取代了住所,因为确定惯常居所不需要确定当事人的主观意图。,4、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各国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5、外国法人的认可是内国根据该外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6、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采取限制豁免论的主张。7、国家豁免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原则,但是各国学说和实践却存在着较大分歧。8、国际组织可以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但是它在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9、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般限于实现宗旨的范围内,而且在作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也会存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10、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地位是由各个主权国家自行决定的,但各国必须考虑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及当时的国际关系和有关的国际惯例。二、不定项选择题1、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2、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3、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4、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有外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确定方法是()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5、对于外国法人,我国确定其国籍的标准是()A.法人住所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注册登记地 D.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6、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 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C.国际惯例规定 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在A.国籍国 B.经常居住地C.营业所所在地 D.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地方,三、名词解释题外国法人的认可 国家豁免 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 废除豁免论 平等豁免论四、简答题1、简述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2、简述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3、简述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主张。4、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5、简述有关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和程序。6、简述国家豁免的根据和种类。7、简述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五、论述题1、试评述几种主要的国家豁免理论。2、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及其应用。,案例分析题(作业),1977年,一批由中国大连和福州起运的货物经香港转船后驶往尼日利亚,途中,运输该批货物的“海后一号”船舶在南非附近海域意外沉没。因此,四十余家收货人在美国纽约市南区联邦法院向作为承运人的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日本大阪三井公司、香港海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在该案诉讼中,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出庭抗辩,主张了国家豁免权。1980年1月30日,纽约市南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主张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由交通部最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辖,确系一个外国机构。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外国机构在涉及商业活动或者放弃豁免权时才不具有豁免权。商业活动包括:(1)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2)在美国履行在美国境外成立的商业活动行为;(3)在美国境外的商业行为但对美国造成直接影响者。本案既不涉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在美国的商业活动,也不涉及在美国履行商业行为,而且原告也承认本案对美国未造成任何影响,因此,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享有司法豁免权。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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