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六章-3精简版(沈四宝本).ppt
国际商法,1,国 际 商 法,刘福泉主讲,国际经贸类核心课程,国际商法,2,第六章 合同法,本章共七节 第一节 引论,第二节 合同的概念,第三节 对价和原因,第四节 合同的订立,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第六节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第七节 违约及救济措施,国际商法,3,第五节 合同的效力,把握以下八个问题 一、概说 二、缔约的能力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合法性 五、错误和误解 六、欺诈 七、胁迫 八、显失公平,国际商法,4,六、欺诈,把握如下五个问题(一)英国和美国(二)法国(三)德国(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五)中国,国际商法,5,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案情介绍 买方为美国一家专营成衣的零售商。该零售商设有两家商店,专销意大利某厂制造的成衣。后者经常托期交货,且所交成衣中常夹有不合格产品。因此,买方常不愿付款而使对方欠账高达14万美元。之后,厂方答应及时交运合格货物,条件是要买方在订购新货时以开立银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买方乃经过其银行开出了以厂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国际商法,6,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不料厂方仍不能按期交货,且一部分不合格产品仍夹杂其中。虽经买方努力推销这部分产品,但仍不能做到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当厂方利用所接到的信用证向开证行收款时,开证行声称已受法院临时禁令,拒付票款。这是因为初级法院已受理了买方的请求,禁止厂方向买方开证行支取信用证金额,同时也禁止开证行支付信用证下的票款而应将票款在禁令发出的7天内存入法院。厂方当即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上诉。,国际商法,7,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经阿拉巴马州法院的审理,认为买方不能提供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2)(b)节所规定的足以证明厂商有诈骗行为的证据,因而上诉有效,推翻了初审法院的禁令。该节规定,对开证行禁付其信用证,只有在开证申请人(买方)能向法院提供信用证受益人(卖方)提交单据中有伪造单据,或在交易过程中有蓄意诈骗行为的证据时,才可考虑,又如单据业已转手买卖,由善意持有人出款购买,也不能再发禁令。对信用证在法律上保持其独立性的原则而言,该节规定构成一个法定的例外。因而,上诉人得以胜诉。,国际商法,8,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其判决依据是:1法院禁令必须以有无欺诈为根据 银行信用证和它的基础合同是相对独立和必须严格区分的两笔不同的业务,所以不受贸易合同的制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2)(b)节规定,只有在合同有欺诈行为,有关信用证的开证行方可拒绝支付或者受法院明令止付。,国际商法,9,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其判决依据是:1法院禁令必须以有无欺诈为根据,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对此案分析和对法规的解释是,要构成诈骗,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明:(1)实质性事实中受益人有虚假的陈述;(2)在作虚假陈述的有关合约履行时,受益人不准备为履约而采取行动;(3)申请人不幸而相信了该虚假的陈述;(4)申请人因此而受到了损害。,国际商法,10,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案中的买方提出他是因为厂方曾做出许诺“在收到信用证后将及时发运符合规格的货物”,故而受骗的。法院认为,这仅是将采取什么行动的许诺,原告(买方)还须能证明厂方在做这样的许诺时就不准备采取措施而旨在欺骗对方。,国际商法,11,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原告缺乏这方面的证据,无法证实厂方的欺诈行为。法院还认为厂方未曾履行其诺言不构成根据事实本身所做出的、证明其在许诺时就存心诈骗的这种证据。,国际商法,12,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2所受损害的程度应以无法弥补为取证的标准 法院不但阐明了按照第5114(2)节认定诈骗所需的必要条件,且更提醒开证申请人,控以诈骗而获取禁令无非是企图取得公正的补偿。任何要取得公正补偿的人不但要有恰当的理由,还须表明他对公正补偿的具体要求,从而应要求提供能证明他所受损害是除了止付信用证外别无其他弥补办法的证据。,国际商法,13,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即使受益人有明显诈骗行为,申请人还须提出这种受害程度达到了无法弥补的标准。拿这个标准来衡量本案事实,法院判定买方提不出这类证据,在法律上买方还有合适的补救办法,那就是控告厂商违约。那是买卖双方的合约纠纷,与信用证下的支付责任是两回事。因此,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否定了初级法院的禁令,判决在信用证下厂商获得付款。,国际商法,14,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此案的结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一些商人对美国法院动辄以诈骗罪滥发禁令的顾虑,但还须注意到其下级法院确实已发出了禁令,直到高级法院上诉才获得胜诉的这个事实。尽管如此,州最高法院终究对诈骗禁令下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在阿拉巴马州或其他州的下级法院要动用禁令时就要加以考虑了。,国际商法,15,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厂方在上诉中有几点意见,很值得提出研究:(1)初级法院一面向开证行禁止支付,另一方面又命令它将有关货款存入 法院,使银行避免介入整个纠纷中去。银行仅游离在买卖双方的销售交易欺诈诉讼之外,这不失为一个恰当的措施。,国际商法,16,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2)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决中对所受损害必须达到不可弥补的程度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提不出的话还可向受益人以违约来控告。虽然法院没有这样正面提出,然而即使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美国境外,情况可能还是同样。除了极端突出的情况下,只许在国外法院有管辖权可以起诉不能作为一种无可弥补的损害。当然,此案的厂方在美国进行业务,买方可以以违约控告厂方。,国际商法,17,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3)该州受理上诉的法院似乎是按照传统上的习惯法对诈骗下了定义的:申请人取证必须说明受益人意图上诈骗、行动上诈骗、诈骗行为被申请人轻信以致受到了损害。某些法国法院更进一步要求申请人提供“情节严重的诈骗”的证据。一般诈骗和“情节严重的诈骗”之间的界线如何划分,非常困难。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2)节,对待诈骗禁令的要求相当严格。这是和防止一般商人滥用禁令,把一些货物违约作为诈骗而投诉有关。因此,也就出现了“情节严重的诈骗”的更严的规定。,国际商法,18,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4)无可弥补的损害的取证,还不是获得禁令的唯一条件。申请人还须证明假如不发禁令,他所受损害的程度可能比银行执行禁令而带给银行的损害更大(这里可能指银行会被受益人控告涉讼的损失)。同时,他还须证明禁令将对维护商业正常秩序和公众利益有关。要满足这些要求,对申请人来说,如不是办不到也是很难逾越的障碍。,国际商法,19,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美国统一商法典第5114(2)节如被美国法院正确理解和掌握的话,的确能在初审阶段,除了一些重大的案件,就排除一大批禁令的申请,不管贸易上有何纠纷,只要不是明显欺诈,单证相符,信用证总得履行支付。,国际商法,20,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然后,申请人再向受益人提出索赔或诉讼。此案中受益人和其所收货款,还可以经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审理裁决。若要防止受益人企图转移或隐匿所得的款子,也只能在信用证已被支付的情况下采取补救性的保全措施性的禁令,在英国称为MBrevaInjunction,但这并不妨碍信用证业务的运行机制。,国际商法,21,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二、案情评析 以上是摘译自美国LetterOfCreditReport双月刊的1990年78月号中的一个判例和作者Gerald T。McLaughlin,AssociateDean,BrooklynLawSchool的一些看法。在目前对美贸易大大发展、交往频繁的形势下,给人以启发深思。,国际商法,22,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1选准贸易对手是超过一切的重要前提 国际贸易中若误把不可靠的商人甚至骗子当作贸易对象,开出了信用证,风险就很大。信用证并不能帮助商人去防止诈骗,把信用证条款搞得很复杂,看上去似乎很严密了,但骗子们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照样可以把提供的单据做假做伪,骗取钱财,然后逃之夭夭。,国际商法,23,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曾任国际商会银行工作委员会主席的伯纳得维勃尔曾经说过,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仅仅是为国际贸易正当商人在支付问题上铺平道路;并不是设置障碍,更不能起到防止诈骗的作用;防止上当受骗的最好办法是不要和歹徒、流氓做生意。在这一点上,美、英、法也十分强调信用证的这个特性,除非事前已经发觉有诈骗存在并能提供证,否则信用证下的银行责任就是承付而已。,国际商法,24,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2诈骗和一般违约必须严格区分开来 即使正常交易中有时也难免有违约事实,并不能构成诈骗行为,所以要严格区分诈骗和一般违约,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而止付信用证。贸易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如索赔、仲裁和起诉来解决。因为这是和信用证只管条款和单据而不管合约和货物本身的原则是不悖的。,国际商法,25,卖方交货延迟且不合 格能否构成欺诈案,最后,从此案看,要取得对方存心诈骗的证据和受害程度深浅的证明等等,将是何等困难。高明的骗子是不会有蛛丝马迹暴露在我们面前的。所以,不能与来历不明的自称富商贵贾的外商贸然交易,先摸清他的底细,再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业务,最大限度地严密信用证条款,这样才能够减小贸易风险。,国际商法,26,六、欺诈,把握如下五个问题(一)英国和美国(二)法国(三)德国(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五)中国,国际商法,27,(一)英国和美国,把握如下四个问题 1过错 2行为 3因果关系 4救济,国际商法,28,1过错,在英美法系国家,欺诈是不真实表示的一种类型。按表意人的过错程度分类:,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 过失的不真实表示和 无过错的不真实表示,国际商法,29,欺诈性的不真实,(1)被表示方可以对表示方提起侵权法上的欺诈之诉。(2)其结果是,被表示方有权依侵权法的赔偿原则从表示方获得赔偿。(3)侵权法上的赔偿原则是,使原告处于侵权行为实施之前所处的地位。使原告因侵权而蒙受的全部损失都由表示方赔偿。,国际商法,30,侵权赔偿与违约赔偿,相比之下,违约赔偿的原则是,使受损害方处于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处的地位。在特定的案件中,这两种赔偿原则可能导致差别很大的赔偿后果,且一般而言,侵权赔偿会导致更高的赔偿额。,国际商法,31,过失的或无过错的,(1)含义:当一项表示不真实,但不构成欺诈性的不真实表示时,该表示或者是过失的不真实表示,或者是无过错的不真实表示。,国际商法,32,过失的或无过错的,(1)含义:,(2)作出赔偿:根据英国1967年不真实表示法 第2(1)条,作出不真实表示的一方有义务就由此所致的损害作出赔偿,无论该表示是不是欺诈性的。“除非他证实,到合同订立时为止,他始终有理由相信,并且事实上相信,所表示的事实是真实的。”,国际商法,33,过失的或无过错的,(1)含义:,(2)作出赔偿:,(3)区分的意义:就表意人的心理状态而言,区分过失的不真实表示与无过错的不真实表示的界限在于:表意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且事实上相信他表示的事实是真实的;,国际商法,34,过失的或无过错的,(1)含义:,(2)作出赔偿:,(3)区分的意义:就表示的责任而言,前者发生赔偿后果,后者不发生赔偿后果;证明不真实表示为无过错的不真实表述,举证责任在表意人一方。,国际商法,35,过失的或无过错的,(1)含义:,(2)作出赔偿:,(3)区分的意义:表意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且事实上相信他表示的事实是真实的;前者发生赔偿后果,后者不发生赔偿后果;举证责任在表意人一方。,国际商法,36,过失的或无过错的,(1)含义:,(2)作出赔偿:,(3)区分的意义:,(4)这两种不真实表示的赔偿责任 关于这两种不真实表示的赔偿责任,在上述1967年的制定法颁布之前,只有欺诈性的不真实表述产生赔偿责任;,国际商法,37,过失的或无过错的,(1)含义:,(2)作出赔偿:,(3)区分的意义:,(4)这两种不真实表示的赔偿责任,在该法颁布之后,欺诈性的和过失的不真实表述都产生赔偿责任,且两种赔偿责任是一样的。在近期的审判实践中,英国法院对过失的不真实表述采取了一种略为宽容的态度。,国际商法,38,在美国,在美国,涉及表示者的过错,如果被表示人试图撤销合同,他需要证明表示是欺诈性的,或者证明,表示是“重大的”;可是,如果被表示方想使表意人承担侵权法上的赔偿责任,他就要证明,表示不仅是欺诈性的,而且是重大的。,国际商法,39,在美国,所谓“重大的”,是指表示对被表示方有重大的影响,足以使一般的人相信所表示的事实是真实的。1942年,美国肯塔基州法院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比喻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说,“月亮是用新鲜的乳酪做的”,另一方没有理由相信这是真的。,国际商法,40,2.行为,(1)在英美法上,不真实表示,必须是关于事实的表示。这一规则,将不真实表示与关于表意人主观见解的表示区别开来。在许多情况下,被表示人对表意人的个人见解,只应在参考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而不应产生依赖。在这样的情况下,表示作为见解,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不真实表述。,国际商法,41,2.行为,(1)不真实表示,必须是关于事实的表示,区别于主观见解的表示,(2)在特定的案件中,一项表示是关于事实的还仅仅是见解,是一个事实问题,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事实的裁判者(由陪审团或者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诉讼中由法官)决定的问题。,国际商法,42,2.行为,(1)不真实表示,必须是关于事实的表示,区别于主观见解的表示,(2)是一个事实问题,在这方面,英美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发展了大量的具体规则。例如,P250:用专业知识介绍产品与商品的价值,国际商法,43,2.行为,(1)不真实表示,必须是关于事实的表示,区别于主观见解的表示,(2)是一个事实问题,(3)保持沉默能否构成不真实表示?也就是说,一方不向另一方披露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否构成欺诈性的或过失的不真实表示?,国际商法,44,2.行为,(1)不真实表示,必须是关于事实的表示,区别于主观见解的表示,(2)是一个事实问题,(3)保持沉默能否构成不真实表示?,根据英美法院采纳的拉丁语的格言“买主自慎”作为一般原则,沉默不构成虚假表示。因此,合同一方即使知道另一方对某些情况存在误解,也不负有披露义务。P251,国际商法,45,某些例外,上述一般原则从属某些例外,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表意人负有“最大诚信”义务的情况。这以保险合同为最典型,即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充分披露有关的事实。这样义务也适用于股票的卖方和不动产的卖方(披露影响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国际商法,46,某些例外,(1)表意人负有“最大诚信”义务的情况。(保险),(2)原来的陈述因情况变化而变得不真实。表意人不能沉默。,(3)因片面披露事实而不真实。,(4)因存在信义关系而有义务披露。(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国际商法,47,在主观过错和客观行为均具备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存在又成为被表示人主张不真实表示的诉因的不可或缺的要件。所谓因果关系,指表示引起了被表示人的信赖,成为该方对有关事实发生错误认识的原因。,3因果关系,国际商法,48,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这样的因果关系显然是不存在的:(1)被表示方知道,有理由知道或意识到表示是不真实的。(2)被表示方对表示的真实性作了调查,从而形成了自己的判断。,3因果关系,国际商法,49,4救济,在英国和美国,作为一般原则,当不真实表示欺诈性的或过失的时候,被表示人有权撤销合同。当不真实表示导致被表示人的损失的时候,该方还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国际商法,50,(二)法国法,自学如下五个问题 1.民法典第1116条的规定 2.过错 3.行为 4.结果和因果关系 5.救济,国际商法,51,(三)德国,自学以下问题 1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 2过错 3行为 4结果和因果关系 5救济,国际商法,52,(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通则在第38条规定:“一方有权撤销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另一方欺诈性的表示所导致,包括语言、行为和欺诈性地不披露情况,而根据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后者本应披露该情况。”,国际商法,53,(五)中国,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实施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42条规定:“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商法,54,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一、案情介绍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称中方公司)拟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进口盐湿黄牛皮。1997年8月,澳大利亚悉尼一新客户(以下称悉尼公司)从同业中得知中方的询盘后,以中方公司牛皮进口合同惯用的一般交易条款,主动来电向中方公司报盘,提供澳大利亚肉类厂盐湿牛皮(Australian Meat works wet-salted Ox heifer hldes)8 000张,价格比一般低16左右。,国际商法,55,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中方公司提出刀伤皮减价10的优惠,悉尼公司对此也立即复电确认,于是双方达成交易,总值数十万美元。支付方式系银行信用证见单即付95,其余5等货到后60天内经检验合格后付清。,国际商法,56,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书面合同签署后,中方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1997年11月底,悉尼公司将货物通过海轮运出。1997年12月上旬,中方公司收到银行传来全套货运单据,经审核发现有两点不符:,国际商法,57,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经审核发现有两点不符:(1)码单上未分别注明完好和刀伤的张数以及每一集装箱内各托盘的重量;(2)发票上漏列“刀伤皮减价10”,故而拒付货款。两天后,客户通过电传补报详细码单,并声称交货中均无刀伤皮,要求迅速电汇付款。中方公司接电后,认为可作单、证相符处理,便通过银行如数照付95的货款。,国际商法,58,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货到目的港后,中方公司提货进仓时,发现整批货物都是水牛皮,并且规格参差不齐,部分皮张还有腐烂现象。中方公司立即电告悉尼公司:“合同规定的皮张应为黄牛皮(Yellow ox heifer hides),但我方收到的是水牛皮(Water buffalo hides),与合同明显不符,用户极为不满,商品检验局正在检验中,详情后告。”,国际商法,59,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1998年1月,中方公司又去电:“商检局确认你方交货全部系水牛皮,并有严重腐烂变质,用户拒收,希派员前来解决。”客户悉尼公司复电称:“合同中无黄字(There is no mention of“Yellow”),装运时皮张情况良好,不同意赔偿。”中方公司再去电反驳:“根据国际惯例,ox heifer决不能理解为水牛皮,我司进口多年都使用ox heifer,此词从未发生交付水牛皮的事件。”但客户不再答复。,国际商法,60,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1998年2月,中方公司取得商检证书后,凭以向客户正式提出黄、水牛皮差价、腐烂变质、缺重等各项损失的索赔意见书,但悉尼公司对此置之不理。以后中方公司又多次追索损失,但悉尼公司始终不予答复。中方公司向“澳大利亚皮张皮革出口协会”主要成员了解情况,据告:“ox heifer 可公认为公、母黄牛皮。”,国际商法,61,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本案结果:中方公司约悉尼公司的经理谈判,以谋求合理解决,但是对方拒不认账,最后中方公司损失数十万美元。,国际商法,62,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二、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有预谋的货款欺诈案。正确选择客户是进行对外贸易的重要条件,但是本案中,中方公司对其客户悉尼公司资信作风事前毫无了解,又不调查研究,仅因“报价较低”便轻率达成交易,终于受骗上当。,国际商法,63,因合同中对货物名称的 规定不严密而受骗,外贸工作涉及面广,内外环节多,工作要求高,稍有疏忽,就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案既是客户存心欺诈,也暴露出我方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不足的弱点。这笔交易的合同和信用证,是存在不少缺陷和漏洞的,我们在以后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国际商法,64,应当注意的问题有,1合同中商品的品名问题 本案中,中方公司过去一直使用ox heifer hides这个品名,由于老客户均按此签约交货,交来的是我们需要的黄牛皮,因此对一个新客户的交易也继续使用这个名称。,国际商法,65,1合同中商品的品名问题,当新客户悉尼公司交来水牛皮后,有关业务人员以为在ox前加上一个yellow,就是黄牛皮,据以向对方提出索赔。但黄牛是我国的习惯叫法,国外没有yellow ox这种词语,故反而画蛇添足。客户一见电报就知道我们是外行,立即复电指出合同上没有“黄”字,便强词夺理,不承担错误,我们反而处于被动。,国际商法,66,2商品的规格问题,这笔交易以前双方没有发过样品,是一笔凭规格买卖的交易,因此,合同上必须订明能够反映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主要指标,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国际商法,67,2商品的规格问题,但是,合同上只订有:每张重量幅度、无虱、无蝇、无伤痕、无烙印、无刮痕等,这些指标只说明商品的外观形态,对内在质量的各项指标却只字不提。上述外观形态既可用于黄牛皮,也可用于水牛皮,故客户就有隙可乘,鱼目混珠。,国际商法,68,3信用证的付款单据,在本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上,要求受益人提供的单据有:发票;已装运的清洁提单;码单;生产厂或公证行出具的品质和数量/重量证书;装船通知的电报副本;受益人担保书,授权买方在卸货后60天内可凭商检局证明提出质量和数量/重量异议的索赔;寄送副本单据证明书;检疫和或健康证明书。,国际商法,69,3信用证的付款单据,虽然单据有8种之多,如果仔细研究一下,不难发现,除了提单和检疫健康证明书须由第三者(船公司和当地检验机构)出具外,其余6种单据,均可由客户一手自行编制签发。而清洁提单只是船公司对装运货物和包装在外表上良好的说明。,国际商法,70,3信用证的付款单据,检疫和或健康证书只是检验机构对交付货物无传染病害的说明,关于据以交接货物的品质规格,以及据以结算货款的交货数量和重量,均未要求经过第三者(当地公证行)检验鉴定(相反,中方公司行使复验权时却需由检验局证明),这就为客户进行伪造单据大开方便之门,使之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国际商法,71,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事实上,这家客户的商业信誉是极差的,可以说在得知我方询盘时就准备欺诈了。“Ox heifer”是我方公司同老客户之间长期使用的词语,意指黄牛皮,对方公司不会不知道,但其决定利用这一词语的歧义进行欺诈,而且所装运牛皮的数量,其码单上所列张数为7 800多张,而实际到货只有5000多张,用伪造单据的手法骗取中方公司付出绝大部分的货款。,国际商法,72,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而中方公司由于当时要货心切,又贪其售价便宜,在对其资信未作任何调查的情况下,首次就与对方达成这样大的交易,这是十分不妥的。另外,在业务过程中,中方公司对该客户有应当引起注意的异常变动也未引起警惕:,国际商法,73,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如一个新客户为什么报价会比一般价格低16?为什么电传补充码单内容时急于要求我方电汇付款(按通常做法应重新补齐更正单据)等等。由于我方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丧失警觉,致使该客户以次充好的图谋得以实现。,国际商法,74,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这个案例也清楚地提醒我们,在对外经济贸易交往中,一定要谨慎对待每一个客户,尤其在发展新客户时,更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其资信情况、商业情况有所了解,使业务往来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在业务磋商和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每一个异常情况,都应认真研究分析,采取对策,这样才不致轻易上当受骗。,国际商法,75,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由此可见,在进行外贸业务过程中首先要熟悉自己所经营的商品知识,其中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特点和国际市场的行业惯例,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习惯和特点以及有关的商品知识,同时还要认真研究贸易方式、合同条款等问题。,国际商法,76,4对客户的资信调查问题,在客户选用上,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客户要采用不同的做法。在对客户资信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可由对方先提供样品,凭样成交;可以先试行小额交易,然后逐步做开。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要利用信用证的条款来约束对方履约,避免或减少不应有的损失。,国际商法,77,七、胁迫,把握以下五个问题(一)英国和美国(二)法国(三)德国(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五)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