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及其伦理问题.ppt
器官移植及其伦理问题,制作人:赖汉鹏 刘艳 罗纹,器官移植的定义 用手术方法,将整个保持活力的器官移植到自己或通常是另一个个体体内的某一部位,叫器官移植或脏器移植。,1954年美国医师穆瑞首例肾移植手术的成功,是现代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开端,随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成为20世纪医学领域取得的重大进展之一,给许多终末期脏器衰竭患者带来治愈的希望,挽救了成千上万患者的生命。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开始于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末期逐渐开展起来。1960年,吴阶平教授在北京医学院实施了我国首例尸体肾移植;1972年,梅桦教授在广东中山医学院实施了首例活体肾移植;1977年,林言箴教授在上海瑞金医院实施了首例原位肝移植;1978年,张世泽教授在上海瑞金医院实施了首例心脏移植;1979年,辛育龄教授在北京结核病研究所开展了首例肺移植。可以说,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道路是坎坷不平的。,当代中国器官移植问题(一)人体器官来源严重匮乏。(二)器官分配公平性存在问题。(三)准入制度缺乏导致移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整体水平需进一步提高。(四)医疗机构管理存在缺陷,相关规定落实不到位。(五)与人体器官移植有关的医学伦理学和法规建设亟待加强。,关于供体采集的伦理问题供体定义:供体采集的类型:1.活体供者2.胎儿供体3.尸体供者4.异种器官5.人造器官 6.克隆器官。,活体供体,活体供者的最基本伦理学原则是不能危及供者生命,对其未来的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故只能是成对的健康器官或者是代偿能力极强的部分器官才能来源于活体。如肾,睾丸,皮肤,骨髓,肠或肝脏。,活体供体按供受者的血缘关系可分为两大类1.亲属活体供者2.非亲属活体供者,亲属活体供者,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间的供者。这种移植组织配合好术后排斥少存活率高。有人认为医生没有权利为了挽救一个人的生命而损害另一个人的健康,有人认为活体的供者很多是在家庭社会的压力下供出自己的部分器官,很难做到真正自愿。普遍观点倾向于接受亲属供体,因为其好效果小伤害,其风险收益比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武汉“暴走妈妈”无私母爱感动国人,被诊断为重度脂肪肝“暴走”妈妈陈玉蓉为了给儿子“捐肝”个多月来,日复一日每天公里残酷的“暴走”减肥,终于使这位无私的母亲,圆了“割肝救子”的梦。,以未成年人或利用再生育孩子作供体,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非亲属活体供者,没有血缘关系的活体供者情感性供者:如夫妻利他动机供者:如有偿捐献对于后一种在伦理学上普遍不被接受,但在一些国家通过严格控制有偿捐献的的方法,鼓励脏器捐献。,亲属和非亲属间器官移植伦理,非亲属间器官移植在我国临床应用目前占据较大比例,有关此方面的伦理探讨基本促趋向于共识,目前主要的任务就是倡导更多的人认识和理解器官移植,让更多的人愿意提供器官以供给他人所用,形成一种良好的器官捐献社会风尚。,器官市场,供体为纯商业性质,供者的唯一目的是金钱,此种器官来源方式收到伦理上的坚决反对,可怕的现状,意大利警方在意大利南部一举破获了一个针对儿童的犯罪集团,警察逮捕了多名嫌疑人。他们的罪行令人发指,因为他们涉嫌绑架儿童,然后摘取他们身上部分器官卖给那些地下器官移植诊诊所。在一向标榜“尊重人权、医疗发达”的英国出生不久不幸夭折的婴儿的器官未经同意被医生取走。,在中国,我国规定“人体器官不得买卖。”但是由于我国当前还没有完善的器官捐献体系,面对“供体少,患者多”的现实,一方面,很多患者不得不在痛苦的等待中逝去;而另一方面,一些“黑中介”应势而生,架起了“患者”与“活供体”之间的桥梁。“活供体中介患者”,巨大的市场需求催生出了活体器官买卖的“黑市”。,胎儿供体,利用不能存活或属淘汰的活胎或死胎作为器官供体,也可为细胞移植提供胚胎组织。以淘汰性有生命胎儿一个或多个器官的部分或整体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关键是对严重畸胎、缺陷儿舍弃的认定。凡认定为完全舍弃的畸胎或缺陷儿,如无脑儿、重度脑积水、重度内脏缺损、唐氏综合症、克门病、三体综合征等的用于器官移植供体,伦理学应予以支持,但应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伦理学对胎儿供体存在的争议,反对的理由:胎儿是一个潜在的人,有免受痛苦和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如果因为生命质量极低或弱小而将其牺牲作为代价以提高他人的生命是不道德的。赞同的理由:淘汰性胎儿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潜在发展性,与其让他们自然地死亡,倒不如用于医学的器官移植,使之贡献于人类。这种选择对于患者群有利,是人道主义的。,1998年2月在意大利流传着这样的诗句“除了微弱的哭声之外,他在这个世界上,似乎什么也没有留下。他不会说话,不会走路,甚至不会思维。他什么也不会。然而,他留下的却是对他人,对生命永恒的爱。他不认识任何人,甚至他的母亲;可是干家万户的人却永远怀念他,赞扬他”这是为当今世界上第一名为了捐献器官而出生的婴儿小卡贝利谱写的赞歌,小卡贝利在胎儿时期他的被诊断为大脑根本没有发育,也就是医学上所说的无脑儿。”他的父母毅然决定生下他将孩子生下来,捐献他的器官,他们说“我们的小卡贝利虽然大脑残缺,可是医生证明他的心脏完好无损。我们的儿子来到人世是有意义的”,尸体供体,尸体供体已占器官移植总数的2/33/4,构成器官移植的主体,即使是将来,也是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尸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尸体器官移植面临着传统观念的束缚;当死者生前没有捐献遗体器官的意愿而又无反对表示时,能否将其作为供体;当涉及不同死亡标准时,如何确定和选择摘取器官的时机。,尸体器官获取的四种类型及其涉及的伦理学问题,1自愿捐献:此为器官采集的最基本道德准则,包含自愿与知情同意两项原则。2法定捐献:又名推定同意,如果没有来自本人及其近亲表示不愿意捐献器官的特殊申明或登记,都被默认为自愿捐献。3有偿捐献:这种做法有较多争论,主要是担心可能破坏利他主义价值观,损害人类尊严,给器官移植带来消极影响。4需要决定:根据拯救生命的实际需要和死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摘取其组织与器官。,异种供者,美国公共卫生局(PHS)将异种移植定义为:将非人的动物的活细胞、组织或器官移植、植入或灌注进人类受体,或者人的体液、细胞、组织或器官在体外与活的非人动物的细胞、组织或器官进行接触。,根据种属遗传背景差异程度和是否存在抗供者天然抗体异种移植分为和谐型和非和谐型。进化关系较近的移植属和谐型移植,进化关系较远的移植属非和谐型移植。异种移植是解决临床供者器官来源短缺的可能途径之一。,异种供体所面临的伦理学问题,1动物的权利:笛卡尔认为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因此可用于任何目的。康德认为动物不是合理性的行动者,人类对动物不承担任何直接义务,后来的伦理学家逐渐认为动物虽然没有绝对的权利,但它们有自己利益及内在的价值,因此不应该给它们施加不必要的伤害和过多的痛苦。有人认为动物享有和人一样的权利异种移植是人类在“人类中心论”观念驱使下的不理智行为。,2自然法则问题:有人认为不同物种间的生物物质的相互混杂在基本道义上违反了自然法则,降低了人的价值与尊严。3跨物种感染:异种移植物提供了一个传染疾病尤其是病毒疾病的可能途径异种移植有关的行为的伦理框架是:不伤害人,尊重人,有益于人,公正待人,人与人之间团结互助。异种器官移植伦理学已成为医学、哲学、生物学、社会学、宗教界及公众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人造器官,人造器官是采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仿人体器官功能的替代物。一般意义上说,不属于移植范畴。由于器官短缺,长期以来,人们在人工器官上的研制应用上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较大进展。,人造器官所面临的伦理学问题,1知情同意:人工器官的采用必须经病人同意,不能剥夺病人的自我决定和尊严的权利。2风险与收益比:不能排除其发生故障的可能一旦发生会带来灾难性后果。3投资与效益:价格昂贵花费巨大,但收效有限。人工器官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人体固有器官组织的全部功能。,克隆器官,所谓克隆器官移植是一种设想和研究,即把病人的体细胞移植到去除遗传物质的卵母细胞内经过处理,发育成特定的组织器官,再将组织或器官移植到病人身上。供受体有相同的基因,不存在排斥问题。目前完整功能性器官克隆研究还仅限于动物实验。,目前大多数专家认为,治疗性克隆研究必须规范有序,应尽快制定治疗性克隆伦理管理条例或指导大纲。,关于受体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公平性存在问题,1效用,效用是代价收益,风险收益的比较。在选择受体时首要的是考虑受着移植后的生存质量生活前景,康复潜能,余年寿命。2公平,社会标准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但不是全部。为了使受体选择尽可能公平,必要的参照条件是需要的如病人的自我愿望心理承受能力,社会支持度,经济条件对社会的意义。3对患者的忠诚,医生在作出此类价值判断时唯一信守的是对病人忠诚的原则,坚持从预后的效果去考虑,排除一切可能的干扰,包括来自上司,金钱,亲情的干扰。,器官移植的价值效益,价值问题的实质是代价与收益的比较。器官移植的费用尽管很高但它无疑给人类的生命带来了福音。有人对器官移植的价值持怀疑态度,首先是沉重的经济负担,供体有限花费昂贵。况且器官移植的存活率也是一个问题。此外,长期的免疫抑制剂应用会使人体免疫功能低下易感染疾病甚至产生精神障碍。,卫生部发布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管理规定,为规范和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并将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5章47条,包括总则、诊疗科目登记、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医师的道德责任,医师特别是参与移植小组的成员,对供者、受者以及进行器官分配时都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活体捐赠者,恪守在符合标准、无任何压力、明确利弊和出于利他动机的情况下摘取器官的职责,并尽量避免或减少并发症。对尸体捐赠者,恪守在经亲属知情同意并准确无误地判定死亡之后摘取器官的职责,而且抢救人员不参加移植手术。对器官分配,恪守运用医学标准和参照社会价值标准尽量做到公正分配的职责,并且使器官得到最佳利用。对接受者,恪守医疗动机是为了接受者利益的职责,并尽量争取移植手术的成功。对器官移植的商业性活动,恪守坚决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中的职责。总之,医师必须全面履行对供者、接受者和社会的道德责任,从而减少器官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尤其是难题。,器官移植领域涉及的社会伦理问题广泛而复杂,许多新的伦理问题也不断出现,其中有一部分还非常的难以令人抉择,我们一定要遵循器官移植的基本伦理原则,权衡供受体在社会、道德、法律等各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在临床应用前一定要通过仔细全面的伦理学论证,灵活掌握其符合伦理要求还是违背伦理的准则和尺度,确保移植项目在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方面均安全合理可行,促进器官移植合法合理开展和持续良性发展。,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