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证券法第三章.ppt
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第三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发行,第二节 证券承销,第一节 证券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法律意义,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证券的活动。,证券发行有宣示权利的法律意义,证券发行的特点,1)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2)向相对人销售证券;3)证券发行是单方法律行为;4)证券发行必须依法进行。,二、证券发行的分类,(一)公司发行、金融机构发行与政府发行,(二)公募与私募,(三)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四)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五)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六)国内发行与国外发行,公募又称为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方式。采用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发行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发行对象是众多的投资者,二是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的投资者,这就是说任何合法的投资者均可购买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范围大,筹集资金潜力也大,所发行的证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强了证券的流通性,投资者易于分散风险,比较愿意购买,也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所以,筹资金额较大、证券发行数量较多的发行人,一般都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可以说公开发行是证券发行中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二)公募与私募,私募又称为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方式。所谓“特定的”投资者可以概括为三类:一类是公司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等以及与公司有联系的人员如公司顾问等;另一类是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金融机构等;第三类是有关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如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各种套利者等。,募集设立发行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四)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七)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增资发行的条件,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四)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不委托其他机构,而是自己组织认购,进行销售,从投资者手中直接筹措资金的发行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有时也称自营发行。直接发行使发行者能够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而且发行成本较低,可节约发行手续费,在内部发行时无需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资料。但是,由于直接发行方式得不到证券中介机构的帮助和证券市场的密切配合,发行的社会影响往往较小,发行也往往费时较多;而且,直接发行由发行者自己负担发行的责任和风险,一旦发行失败则要承担全部的损失,因此,直接发行方式比较适合于公司内部集资,或者发行量小,其投资者主要面向与发行者有业务往来关系的机构。,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者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五)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产业相同、经营状况相似的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平价发行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如某公司股票金额为1元,若采用平价发行方式,那么该公司发行股票时的售价也是1元。由于股票上市后的交易价格通常要高于面额,面额发行能使投资者得到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时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因此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乐于认购。平价发行方式较为简单易行,但其主要缺陷是发行人筹集资金量较少。目前,面额发行在发达证券市场中用得很少,多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最初发行股票时,就曾采用过面额发行,如l987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股票时,每股面额为20元,发行价也为每股20元。,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折扣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发行公司的业绩和承销商的能力。如某种股票的面额为l元,如果发行公司与承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折扣率为5,那么该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095元。目前,西方国家的股份公司很少有按折价发行股票的。我国不允许折价发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六)国内发行与国外发行,国内发行如国库券、保值公债以及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国外发行如B股以及国外债券的发行。,保值公债:一种对本金实行价格变动贴补的政府国内债券。,中国为筹集资金加强重点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并考虑到物价上涨幅度较大的因素,1989年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决定首次以保值为条件发行保值公债,实际发行额为125亿元。该公债采取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任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专业银行和财政、邮政等部门多渠道办理推销的发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保值公债偿还期为三年,发行条件是:年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如果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上调,则债券利率亦在相应的时限随之上调,如果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下调,债券利率维持发行时期的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不变。一方面,由于对本金实行保值,并外加一个百分点,使债券购买者的投资可避免因通货膨胀而遭受贬值的损失,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克服固定利率债券在发行时遇有通货膨胀而被迫大幅度提高发行利率的问题,为政府在未来通货稳定时期降低偿债负担提供了可选择的机会。外国也有这种附加保值条件的债券,如1981年英国发行的“随物价指数滑动国债券”。这种国债的票面利率较低,但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金随零售物价指数变动。当初,英国政府曾限定少数几种基金购买这种国债,1982年以后取消了这一限制。后来英国的长期国债几乎都是以这种方式发行的。另外,英国政府还对向公民发行的储蓄债券实行物价变动补贴的办法,为公民提供了财产保值的重要手段。,三、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由保荐人(券商)对发行人发行证券出具保荐意见,证明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从而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四、证券发行核准,(一)两种不同的审核体制,一是美、日的公开主义;二是美国部分州和欧陆国家的准则主义。,(二)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证券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三)股票与债券发行审核体制的区别,1、行为主体不同,2、行为的程序不同,五、证券发行核准的法律依据和提交的文件,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法律依据,(二)股票设立发行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证券法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三)新股发行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四)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文件,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五)制作报批文件的要求,证券法第二十条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六、证券发行信息公开,(一)意义,(二)预披露制度,(三)需公开的信息,(四)具体要求,七、发行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企业标准,(二)改制与发行结合的问题,(三)发行方式,(四)发行定价,(五)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第二节 证券承销,一、证券承销概述,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二、证券承销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1、证券代销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三、证券承销方式,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2、证券助销,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3、证券包销,4、承销团承销,承销团至少由两个以上的承销商组成,至于究竟需要几家承销商组成承销团,要取决于证券发行规模、发行地区。在承销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承销商是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是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的实力雄厚的大证券公司,一般由竞标或协商的方式确定,其任务主要是负责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发行者签订承销协议等文件,决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份额等。承销团的成员确定后,主承销商应负责与其他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明确承销团各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成员推销证券的数量和获得的报酬;承销团及其合同的终止期限等。,概念:指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承销商或是主承销商与分承销商就证券承销的有关内容所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特征:1、合同是特定的;2、合同性质是多种的;3、合同的内容是法定的。,四、证券承销合同,(一)证券承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证券承销合同的法定内容,证券法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六)违约责任;(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五、证券承销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发行人有权自主选择承销商,(二)承销商的核查责任,(三)承销商不得预留承销的证券,(四)发行失败的规定,(五)承销期满,应当报告证券承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