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年春法学.ppt
第四编 商标法,主讲人:王太平,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十五章 商标及商标法概述,本章计划学时:3学时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对商标的概念、特征、功能有深入的理解,把握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商标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了解商标及商标法的历史。,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第二节 商标的功能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第四节 商标的起源及商标保护制度的沿革,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商标的概念二、商标的特征三、商标的分类四、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之间的关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商标的概念,(一)各国法和国际公约的定义1、英国商标法(1994)的规定2、德国商标法(2002)的规定3、法国知识产权法典(2001)的规定4、日本商标法(2002)的规定5、TRIPS协议(1994)的规定这些定义的共同点在于:为工商企业所用(主体);识别对象均是商品或服务;使用的是可感知性标志。,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英国商标法(1994),1.商标(1)在本法中“商标”是指任何能够用图象来表示的记号,这种记号能够把某一企业、事业的货物或服务和其他货物或服务区别开来。一个商标可以包括词语、图案(包括个人姓名)、字母、数字或货物的形状或它们的包括形式。(2)除非是在本法文词中另有规定,本法所指的商标包括集体商标或持证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德国商标法(2002),第3条 作为商标予以保护的标识(1)一切标识,尤其是包括人的姓名在内的文字、图片、字母、数字、听觉标识、包括商品或其包装的形式的三维设计以及包括颜色或颜色组合在内的其他装饰,只要适宜于把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均可作为商标受到保护。(2)下列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予以保护,即:1.仅由商品种类本身所决定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2.仅由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和必要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3.仅由赋予商品某种基本价值的形式而构成的标识。,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法国知识产权法典(2001),第L.711-1条 制造商标、商业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是用于区别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用图形或者文字表示的标记。尤其可以构成此种标记的是:1)各种形式的名称:词、词组、姓氏、地名、笔名、字母、数字、缩略词;2)音响标记:声音、音乐句;3)图形标记:图画、标签、图章、边纹、浮雕、全息照片、徽标、合成图片;各种外形:特别是商品或者其包装的外形,或者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者色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日本商标法(2002),第二条 本法所称“商标”,是指文字、图形、符号或立体的形状及其组合、以及其与色彩的组合(以下称为“标志”)。包括下列事项。一、作为业务,从事商品的生产、证明、以及转让者就其商品所使用的。二作为业务提供服务、以及证明者就其俗务所使用的。,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TRIPS协议(1994),第十五条 可保护的客体 1.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定义,教材:所谓商标是指能够将一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我们的观点: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某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使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同种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可感知性标志,即由任何可感知要素及其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如宝洁公司在同种商品上(如洗发水上)就有使用多个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保洁公司的三种洗发水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三)商标的两要素及其关系,准确地理解,商标应有两个构成要素:一个商标所使用的标志;另一个是商标中所蕴涵的有关商品的信息,缺乏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构成商标。美国著名商标法专家迈卡锡指出:商誉和它的商标记号之间之不可分离就象暹罗双胎一样至死不可分离。在美国的美国铸钢厂诉罗伯逊案(Am.Steel Foundries v.Robertson)中,法院指出:“离开其所使用的商业,在一个商业-标志中是没有财产权的。”所以就商标标志本身来说,如果与其意义和指示物相隔离,那么商标标志就不配称享有“商标权”的“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四)商标标志的范围和要求,就商标标志方面而言,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为“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TRIPS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为可选的注册条件。其言外之意,成员也可以不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也就是说声音、气味等商标也并不在排除之列。在有的国家,对可感知性的认可范围要广泛得多,其认可音响商标,甚至气味商标,可见能为听觉及味觉系统感知都被纳入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可感知范围。这些商标对于某些残疾人用品或者对于某些方面的残疾人具有特殊的功用。,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的特征,(一)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它依附于商品而存在。(二)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三)任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也不成为商标。切记:商标由商标标志与商品有关信息两部分构成,因此,只要不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任何标志都不可能成为商标。仅仅标志是没有意义的。,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三、商标的分类,(一)按照商标构成要素可将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以及组合商标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标识是由文字构成的。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或者外文,也可以是拼音或字母,凡是人类所使用的文字均可以作为文字商标使用。文字商标的优点在于便于口头称谓,易于记忆、传诵,但是,其视觉冲击力没有图形商标强烈。据估算,全世界的商标中,大约有80%是文字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单纯由图形,即点、线、面所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应为最早的商标形态。任何图形只要具有显著性并符合其他要求就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从优点来看,每一个精美的图形商标就是一件艺术品,其不受语言的约束,生动、鲜明。正如音乐作品没有国界的限制,图形商标在商品的传播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缺点上看,与文字商标相比较而言,图形商标不便于口头称呼,不便于相互交流。比如,一只熊熊燃烧的“火把”图形商标,既可称“火把牌”,也可称“火炬牌”,还可称“燃烧牌”、“明亮牌”等。,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3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兼具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的优点,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被大量的采用。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应相互协调、密切联系,形成一个和谐整体。,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按照商标的标识是否由三维标志构成,可以将商标分为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开始保护立体商标。1平面商标平面商标是指构成商标标识的要素在人的视觉中反映为平面效果,即二维状态。2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构成商标标识的要素在人的视觉中反映为立体效果及三维状态。平面商标与立体商标又统称为形象商标,即视觉商标。对于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用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世界第一高楼台北101已经被注册为立体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三)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即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制造商标与销售商标。制造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在其生产或制造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制造商标是注册和使用得最多的商标。销售商标是销售者在其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2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即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较商品商标而言,有其特殊之处。由于服务是通过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体现出来的,它表现为一个行为过程,相对某一个具体的商品而言,可以将它理解为无形的。由此可见,服务商标不能像商品商标那样,直接依附于商品上,而是通过大量的广告来使用、体现以及实际服务。,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四)其他分类,形象商标与非形象商标按商标功能、用途划分的等级商标、从属商标、备用商标等也有其他的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等等,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五)几类特殊的商标,1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具有封闭性,只能由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加以使用。由于注册人通常要求其成员达到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使用集体商标,所以集体商标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品质证明功能,在这一点上,它与证明商标有类似之处。,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2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图例)证明商标不具有专有性,不能完成普通商标具有的区别来源的功能。与集体商标一样,都不能由商标的注册人直接加以使用且二者均不能拒绝达到要求的经营者加以使用。从一些商标的基本特征来看,如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专用权,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已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商标。它们有着自身的特点,正因如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目前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3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注册的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一系列与初始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初始商标指最先创设的商标,有的著述称为正商标、主商标。如“娃哈哈”与“娃娃哈”、“哈娃娃”等。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初始商标,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保护自己的利益,防止市场混淆甚至初始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直至丧失。在联合商标中,除初始商标外,其他商标不要求“使用”。同时,在发生转让等使用、处分商标权等行为时,联合商标应作为一个整体对待。,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4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初始商标相同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初始商标,防止他人将其初始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混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促使消费者误认、购买,实现自己的不当利益。对能注册防御商标的对象是有严格要求的,通常要求必须是驰名商标才能被注册为防御商标。但是,随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日益完善,防御商标的功能正在日益被取代。,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四、商标与其他商业标记之间的关系,(一)商标与商号商号,又称为厂商名称,即商事组织的名称(字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般的企业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企业名称“湘潭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商号和商标同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同为工商业标志,为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商标与商号的区别,在经济生活中,许多商标是从商号演化而来,二者是完全一样的。商标与商号是存在严格区别的:1、识别对象不同。2、商标与商号的法律依据不同,产生了不同的权利。3、标志的构成要素不同。,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案例:“惠工”、“海菱”商标、商号交叉案,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下称“惠工三厂”)创建于1992年,是国内缝纫机同行中的佼佼者,该厂的“海菱”商标于2002年1月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评审及欧共体“CE”安全标志认证,2001年销售产值达2亿元。从2000年5月起,在浙江、上海、江苏、安徽、云南、重庆等地出现了一种“惠工”牌工业缝纫机,生产厂商“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海菱公司”),产品的宣传资料内容(版面设计、颜色、中英文字内容、图标、技术参数表)及说明书也与“惠工三厂”的“海菱”牌几乎一致,而其价格则比惠工三厂低廉。由于商标与商号的交叉相同,产生了用户的混淆、误认。有的用户购买了惠工牌”缝纫机后发现质量问题就向“惠工三厂”投诉要求维修。惠工三厂在全国各地的经销商们叫苦不迭,纷纷来电、来函要求“惠工三厂”出面予以澄清。,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案例:“惠工”、“海菱”商标、商号交叉案(续1),经过调查发现,“惠工”商标是与“惠工三厂”有业务往来以经营工业用缝纫设备为主的浙江省东阳市华联衣车公司(下称“华联衣车”)于1998年申请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缝纫机、烫衣机、工业缝纫机”。其生产厂商是“华联衣车”法定代表人张凌木于2000年4月在上海闸北区注册成立的“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缝纫设备及配件加工,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纺织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2001年12月1日,“惠工三厂”以恶意交叉使用著名企业商标、字号误导消费者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正式将“海菱公司”等企业告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张凌木撤消企业字号“海菱”,撤消商标“惠工”,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登报道歉,赔款500万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案例:“惠工”、“海菱”商标、商号交叉案(续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华联衣车”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惠工”字号及“海菱”商标的情况下,仍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与原告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海菱公司”,并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造成了“海菱公司”与“华联衣车”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在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上同时出现“惠工”字号和与“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和“海菱”字号,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恶意,构成了对“惠工三厂”的不正当竞争的事实。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案例:“惠工”、“海菱”商标、商号交叉案(续3),思考问题:本案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本案法院判决的关键是什么?,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与商品装潢,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常与商品装潢混在一起,造成商标与商品装潢常被人们混淆。有的把商标当作装潢,有的则把装潢当作商标。商品装潢是为了说明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采用的装饰标志,起着渲染、美化、推销商品的作用,被视为商品的“外衣”。设计美观的商标通常本身就是商品装潢的一部分,也能起到商品装潢那种吸引消费者购买、扩大商品销售量的作用。但商标与商品装潢有着重要区别:第一,功能和目的不同。第二,构成要素不同。有的教材认为还有第三、稳定性不同。,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三)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是指生产、制造、加工具有一定质量特色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有时也称为地理标志(这是不严格的说法,严格地说,原产地名称仅仅是地理标志中最核心的内容)。如果商品的质量和特点是由于地理环境,即气候、土质、水质等自然条件或当地传统技术这种人为因素形成的,那么,出产该商品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如法国香槟酒中的“香槟”、中国景德镇瓷器中的“景德镇”就是原产地名称。商标与原产名称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属识别性商业标志,都是工业产权法保护对象,有时原产地名称和商标合二为一,即把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保护。如我国的“青岛”啤酒中的“青岛”本来是原产地名称,但实际上是被注册为商标加以保护的。,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商标与原产地名称的区别,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工业产权客体。其区别在于:第一,识别作用不同。第二,构成要素上不同。第三,从权利角度看,商标权与原产地名称权有许多区别。商标权可以转让,原产地名称权不能转让;商标权专属于特定的个别企业。,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二节 商标的功能,一、商标的具体功能二、商标的经济功能,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关于商标的功能的各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表示商品来源或出处、表彰营业信誉、追踪商品来源、品质保证以及广告等功能。(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第10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表示商品出处、保证商品质量和广告等功能。(江口俊夫:日本商标法解说,魏启学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82年版,第39-44页。)第三种观点认为包括:来源识别、保证和广告等功能。(Julius R.Lunsford,Consumers and Trademarks:the Function of Trademarks in the Market Place,64 TMR 77-78),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教材的观点,商标的功能处于不断演化的过程中,总的来说,其功能在不断的扩展,日益丰富。教材总结的商标功能有:认知功能(区别或识别功能);品质保证功能(质量活担保功能);广告功能。,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的经济功能及其发挥机理,(一)商标的经济功能1、消除信息不对称2、降低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经济功能的发挥机理,信道,商标,商品信息,商标化商品信息,商标化商品信息,商品信息,厂商,编码,译码,消费者,通信系统,环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及其调整对象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商标法及其调整对象,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和)。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是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一)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沈达明:“商标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营业,对付不公平竞争,保护公众的利益,对付模仿。当法律或法官往往可能把重点放在其中之一上。商标法应考虑以下各种利益:制造商或商人使用商标是为了防止竞争者转移他的顾客;制造商或商人的竞争者打算防止前者不当地垄断使用提供关于货物的信息的记号、符号或用词;消费者的利益是对他打算购买的货物不受骗或出现混淆;社会的利益是确保货物生产者能回收其劳动或投资的利益。”曾陈明汝:商标的“直接目的固在于商标专用权之取得与保护,而终极之目标则在于消费者利益之保护,以免其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进而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故商标制度实具有保障公益与私益之双重目的。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2、注册原则3、申请在先原则4、审查原则5、自愿注册原则6、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7、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四节 商标的起源及商标保护制度的沿革,一、商标的起源(略)二、商标保护制度的进程(略),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十六章 商标权,本章计划学时:3学时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重点把握商标权客体的条件、商标权的内容和范围,了解商标权主体、商标权的取得、利用和消灭的相关内容。,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 商标权的内容和范围第四节 商标权的取得、利用 和消灭,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一、商标权的概念二、商标权的特征,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控制、利用和处分所享有的权利。教材: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因为我国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严格地说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享有商标权,对未注册商标而言,只有成为了驰名商标或者其商品成为了知名商品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的保护,此时才能享有商标权。然而,未注册商标尽管未注册,其实际上是有一定的价值的,即未注册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也会产生一定的价值,对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是不公平的。故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实际上给予了未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权利。这比修订前的商标法显得更加公平。需特别指出的是,商标权并不等同于商标专用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权的特征,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一,尽管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时间性,然而由于续展制度的存在,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不断续展而使其商标权永久化。这一点与其他知识产权是不同的,大多均没有续展一说。(因为它的劳动投入和作品、发明不同)其二,由于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而识别必然通过识别者来进行,由于识别者的心理的影响,商标权在“行”与“禁”两方面是不同的,即其“禁”的一面大于“行”的一面。“行”的一面即商标专用权,而“禁”的一面即禁止权。商标权权利范围方面的这一特点是不同于知识产权中的其他权利的,其他权利不具有这一特征。其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一、商标权的主体二、商标权的客体,中石油大厦,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严格地说,在我国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商标注册的人才能成为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此外,注册商标依合同或继承程序转移后,受让人或继承人也可以成为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因此商标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而商标权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意人。现行商标法允许商标权的共有。所谓商标权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就某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权的客体,(一)商标权客体的概念所谓商标权客体就是商标权法律关系中商标权人的权利和商标权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作为商标权客体是商标权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没有商标就没有商标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商标的绝对注册条件,所谓商标的绝对注册条件是指注册时商标本身所应具备的条件。商标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有可能获得注册,而不具备这些条件便绝对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叫做绝对注册条件。商标绝对注册条件既包括积极条件,也包括消极条件。1商标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并且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后半段属于“消极条件”),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1商标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之前,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是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TRIPS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同时还规定,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其言外之意,成员也可以不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也就是说声音、气味等商标也并不在排除之列。,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恒源祥集团董事长刘瑞旗说,他之所以愿意投入巨资去签约美国Monell,是试图寻找一种能使消费者产生美好联想并能体现恒源祥优质品质的味道,以此增加与消费者的联系。作为国内著名的企业,多年来,恒源祥一直把品牌经营作为企业的重要发展战略,在五感研究方面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恒源祥在电视台投放电视剧贴片广告,5秒中读三遍“恒源祥、羊羊羊”,凭借其广告简单的重复,在听觉上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得恒源祥这一品牌迅速深入人心,并迅速成为国内毛线产业的第一品牌。“羊羊羊”可以说是中国声音品牌的雏形。如何更好地表现恒源祥品牌,在日趋同质化的纺织行业,单从视觉和听觉等常规的表现方式已经不能够更好的诠释了,因此从嗅觉和味觉这两方面来表现品牌就被恒源祥提上了议事日程。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权威嗅觉味觉的研究机构,Monell中心是恒源祥最理想的合作伙伴。刘瑞旗已经开始大胆设想,如果研究顺利,在不久的将来,消费者可能闻到恒源祥、尝到恒源祥。未来消费者可以通过恒源祥独特的气味,寻找到恒源祥的专卖店,同时这一独特的气味,也可能成为消费者判断恒源祥产品真伪的依据。双方的合作才刚开始,一系列的问题也已浮上台面。一方面,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还没有规定允许注册嗅觉商标或是味觉商标,这也就意味着恒源祥即使研究出一种代表自己品牌的嗅觉或是味觉也无法获得注册,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消费者的爱好,兴趣各不相同,因此,一旦未来恒源祥与Monell研究出一种代表恒源祥的味道,势必会产生这样的矛盾,一部分消费喜欢,一部分消费者不喜欢,如何避免这样的矛盾,建立消费者的五感体验的统一性,也成为了恒源祥必须考虑的一大问题。国资委研究中心品牌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杨子云认为,利用“五感体验”推广品牌的做法预示着品牌推广已经进入了精致化阶段。他同时表示,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目前涉及嗅觉、味觉这样的品牌建设的系统工程,一定要量力而行,进行细致的论证,以避免高额的开发成本难以回收。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适合品牌发展的软环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2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并且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的显著性显然是由商标的识别功能所决定的,即倘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则无以承担其识别功能。(商标法第九条)然而商标的显著性“在商标法上系属抽象而不确定之法律概念,各国之认定标准不一,其宽严亦有差距。且显著性之有无,并非一成不变,它将随着时间而冲淡或消逝,亦可因时间而取得或增长,且尚有程度上之差异。”因此世界各国也均没有在立法上从正面对商标的显著性加以定义。我国不仅商标法,相关商标的实施条例等规章也并没有就商标的显著性加以正面界定。,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台湾地区行政法院曾定义过显著性,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院在其判决中曾对商标的特别显著有过解释:“所谓特别显著,系指商标本身具有特殊性,并指可显示与他人商品之商标有不同者而言。特别云者,系指商标本身具有特别性而言;显著云者,系指得以与他人之商标辨别者而言。所谓特别系指商标本身具有与众不同之特别性,能引起一般消费者之注意而言;所谓显著,系指依一般生活经验加以衡酌,其外观、称呼及观念,与其指定使用商品间之关系,足资借以与他人商品相区别,亦即有商品商标识别适应性者而言。”,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三)商标的相对注册条件,商标的相对注册条件主要是指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满足不与其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条件。这种条件和商标的绝对注册条件不同,它不能被注册不是因为商标自身不符合注册条件,而是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有冲突从而由商标局不予注册或经由相关在先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而不能获得注册或者获得注册后但被在先权利人申请撤销。,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商标的相对注册条件的具体内容,1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2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形;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情形;如“湘莲”的地理标志被抢注为商标。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前者如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后者指未注册商标。,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案例:商标抢注案,自1995年12月开始,中国(深圳)对外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200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这次申请的独特之处在于该公司大规模地将公众熟知商标的相同文字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如“凤凰”、“长虹”等,同时又将与48家上市公司简称(含字号和简称的主体部分)相同的文字进行商标注册。至1998年7月2日,该公司的200多件注册申请已有156件被核准注册。该公司随即明码标价联系商标转让事宜,甚至直接向南京熊猫电子公司发函标价转让“熊猫”商标。有关当事人大为愤慨,纷纷提出注册不当申请和异议申请,中国证监会亦表示了强烈不满。国家商标局经调查研究,最终依据商标法27条第1款和实施细则25条第1款(5)项的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撤销了该公司准备有偿转让的67个注册商标,至此这起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抢注商标案件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商标抢注案的思考,思考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商标抢注案?怎样完善我国商标法才能避免商标抢注?,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和范围,一、商标专用权二、禁止权三、处分权四、标记权五、商标续展权,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它是商标权的核心。也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权中的“行”的一面。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专用权中的使用范围是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问题是,这仅是横向的范围,那么纵向呢?经营流程:生产者-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消费者商标权的纵向范围是从生产者到一级经销商,还是到最终消费者呢?生产者之后的经销商可以继续用商标(商标权用尽原理),他有权不用吗?,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二、禁止权,所谓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即通常人们所说的商标权中的“禁”的一面。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一权利通常被人们称为禁止权。如前所述,商标权中禁止权的范围要比前述的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即往往扩展到相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三、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商标权进行处置,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商标权、以商标权出质、放弃商标权等。具体内容见商标权的利用部分。,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四、标记权,商标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就是商标权中的标记权。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前的商标法曾将此规定为商标权人的义务,即修订前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新商标法的规定显然更为合理。,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五、商标续展权,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这6个月为续展期。届满后6个月内商标所有人还可以申请续展注册,这6 个月为宽展期。,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第四节 商标权的取得、利用和消灭,一、商标权的取得二、商标权的利用三、注册商标的变更四、商标权的消灭,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太平知识产权法课件,一、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不以他人的商标权为前提而取得商标权,即通过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取得商标权,在我国采取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的情况下,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是注册。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商标权来源于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法定方式和法律行为方式两种。法定方式主要是通过商标权的继承、企业的合并、分立等方式。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商标权的转让、赠与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