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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讲座非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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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讲座非法学.ppt

    第一讲 合同的订立,案例一:李某诉华成公司案广东华成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广告,声称:心灵付出,为纪念本公司成立五十周年,推出优惠价黄金项链。项链为24K金,重10克,每条售价600元。广告详细地介绍了项链的特点,并有彩色图形作为辅助说明。广告还称,欲购者请汇款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一周内将项链寄出。广告三个月有效。湖南李某收集项链,见广告后立即寄出6000元。但一周后被告知黄金项链已经全部售完。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成公司交付项链。问:华成公司是否有义务向李某交付项链?,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合同订立的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offer),在许多情况下又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唯有当事人确定,受要约者才可以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自动售货机例外。2、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何判断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4、语言的内容必须完整和确定。一般认为,名称、数量、价格三个基本要素必不可少。5、语言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要约的存续期间 口头方式:如果规定了期间,则在该期间内生效;若未规定期间,则只有即时允诺,否则失效。书面方式:规定期间,在规定期间内;若未规定期间,在合理期间内。何谓合理?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3、要约的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进行承诺。,(四)要约与要约邀请,案例二:某小姐见商场的橱窗摆放了一款时装,但价格高昂。于是她向朋友借了一部分钱来到商场购买该款时装。但售货员告诉她,时装是样品,现已经无存货。该小姐认为商场展出了该服装,就应当有货物供应。问:商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如果该样品旁表明了“正在热卖”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关键是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般来说,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之目的在于希望人家提出要约;二、根据内容来确定:若内容明确肯定,则才有可能构成要约;若内容不明确肯定,则无法构成要约;三、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属于要约邀请的情况作出规定;四、根据交易习惯:出租车。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此,商场陈列行为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案例三:某电脑公司以一般邮件向客户发出了广告,声称有三星17英寸液晶显示器出售,每台价格为2900元,数量不限。但两天后该公司发现,液晶显示器的进货价格已经突破3000元,于是该公司立即以快件告知客户该报价已经调整至3150元。快件达到的时间与原来的普通邮件到达的时间相同。有一受要约人立即回函,同意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显示器30台并将款项送达。要约人发货给该客户并函告该客户补偿差价7500元。该客户未予理睬。双方交涉不成,电脑公司提起诉讼。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上述案件中电脑公司以普通邮件发送的要约被撤回,新的要约取代了原来的要约,所以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所以合同未成立。问:如果上述案件中快件的到达时间晚于普通邮件到达,但客户在快件已经到达后作出承诺,该案该如何处理?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此,电脑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若电脑公司在发出的广告中写明“本广告在一周内承诺有效”,而客户在一周内作出了承诺,电脑公司能否要求补交货款?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此,在上述情况下,电脑公司不能撤销要约,货物价格以每台2900元计算。,(六)要约的失效,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形下,要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失效:1、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2、承诺期限未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未满,受要约人拒绝要约;4、承诺期限未满,受要约人拒绝或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与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违约责任及争端解决方式等)变更的;5、要约人死亡的。,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与性质承诺(acceptance),有叫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之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有规定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规定期限,以对话方式的,应立即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在合理期限内。何谓合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有实质性变更。,案例四:富达公司诉侨力飞公司,2002年5月6日上午10点40分,富达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侨力飞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要约规定了商品名称、数量和质量,要约规定侨力飞公司必须在十日内作出答复。侨力飞公司总经理于5月16日下午5点19分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接受该要约。富达公司的下班时间为下午6点。但不巧的是,富达公司经理周某出差在西藏,其看到电子邮件的事后已经是5月18日。6月1日,侨力飞公司要求发货,但富达公司电话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合同并未处理。问:合同是否成立?,(三)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因此,承诺的方式以通知为主,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除外。例如:A公司长期向B公司购买某种商品,交易方式是A公司打电话给B公司订货,B公司借到通知后送货。A公司不得以B公司名义通知为由拒绝接受货物。若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并未作出任何反映,即一直保持沉默,那么受要约人能否以未作出反对表示为由主张合同成立?换言之,即沉默能否构成承诺?一般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但下列情况例外:1、当事人约定沉默构成承诺的;2、依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沉默构成承诺的;3、依照法律规定沉默构成承诺的。,(四)承诺的生效时间、地点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1、以通知方式送达承诺时的合同成立地点时间。合同于承诺达到之时成立,于到达之地成立。一般规则。2、意思实现情况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意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或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如在承诺期限内相对人发生具有承诺意思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合同成立。第26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才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生效时间为到达特定系统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时;(2)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双方约定地。,4、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有在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盖章时才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同样,这一规定只有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才适用。5、以信件、电文方式进行协商并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成立时间为签订确认书之时。地点未规定。6、书面形式未采用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但可以推知:合同于接受时成立,于接受地点成立。7、沉默构成要约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沉默构成承诺时,应推定自要约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成立。地点为受要约人之营业地。8、约定的时间与地点。依据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进行约定。,(五)承诺的撤回,承诺是否可以撤回?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陆法系认为对于非对话方式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因此只要在承诺未到达之前,承诺人可以撤回。但在英美法系,由于采用发信主义,所以承诺一经发出,即不可撤回。我国法律对承诺是否可以撤回没有规定,但一般认为,只有承诺没有到达,即可以撤回。,第二讲、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其当事人及其效力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拘束力。(二)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用于合同的一般效果。1、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对第三人的效力。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现代立法已经对其有所突破。如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三)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了法律的约束力。依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下列情况例外: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3、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的,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当事人未采取特定形式或采取履行特定手续,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付接受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二、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指合同能够初生法律约束力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先决条件,是已成立的合同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1、当事人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自然人,法律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的主体能力范围不同;对于法人,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经营范围规则。但从国际立法发展看来,越权规则日益得到废除,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可见,该规则有所松动。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缔约能力;3、须双方当事人均有缔约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案例五:同事间奖券中奖纠纷案,王某与李某同为某单位工作。王某因病在家休息。某月发工资,每个员工被摊派认购每券一元的奖券3张。李某代王某抽出3张奖券。李某揭开奖券,发现其中1张中特等奖,奖金1万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3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双方平分。李某立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场反悔。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得5000元奖金。问:李某能否分得奖金?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对合同附条件的要求。,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根据。1、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1)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2)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3)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法定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房产过户。(4)须所附条件的内容合法。案例五中双方约定的条件不符合要求之(1)和(2)。所以,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王某与李某之间属于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一般必须有赠与物的交付才成立。所以,李某无法获得王某承诺的5000元。,2、附条件的种类(1)生效条件。生效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条件成就,发生法律效力;条件不成就,不发生法律效力。(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条件成就,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保持效力。(二)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1、期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所附期限是当事人任意选定的,而不是由法律或法院审判上所定期限;(2)期限是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3)所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3、期限的种类(1)始期与终期始期是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终期是指期限届至时合同失效。(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确定期限是指一个确定的时间的到来为期限;不确定期限是指某一将来必然发生但其发生期限的时间尚不确定的事实为期限。,四、无效合同,案例六:20岁女青年刘某与38岁的有妇之夫张某产生婚外情并导致怀孕。刘某要求张某离婚并与之结婚。张某不愿离婚,但承诺答应给刘某10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刘某答应并去医院作了人流。但张某支付了2万元后再也不愿支付。刘某遂将张某告上法院。问:该案该如何处理?该问题的关键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点无效合同是指已经处理,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主要特征:1、无效合同已经处理,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4、无效合同确定无效。无效合同不仅其成立时无效,此后亦无发生效力的可能,其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二)合同无效的种类无效合同以无效原因及于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全部当然不生效力。部分无效是指合同内容中某部分因违反法律、性质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当然不生效力。,(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经商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因此签订的合同无效。2、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具体包括:(1)违反国家公序的行为(规避课税的行为)(2)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3)违反性道德的合同;(4)非法射幸合同(赌博);(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工厂规定有权对雇员搜身的行为);(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限制职业自由);(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拍卖中的串通行为);(8)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利益欺诈方法导致消费者重大损害);(9)违反劳动保护的行为(女职员结婚或怀孕即解除合同的行为);(10)暴力行为。3、基于虚伪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某汽车司机因交通肇事导致重大损失,为了避免赔偿,该司机与其朋友签订了一合同,将其房屋低价转让。该虚伪无效。,五、可撤销合同,案例七:长沙市50余户居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入住后发现,楼房周围并没有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宣传的公共绿地(广告中明确表明了公共绿地的面积、地点),广告图示的公共绿地已经建设为永久停车场。广告承诺的每户平均20平方米的绿地不能兑现。业主以房地产公司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一)概念与特征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处理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桂裕无效的合同。,特征:1、可撤销合同虽然要件成立,但缺乏法定有效条件。法定条件的欠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2、可撤销的合同,得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儿不得主张撤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不得主动依职权撤销;3、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仍然有效;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二)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无中生有、夸大其词、隐瞒真相、避重就轻等手段。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2)欺诈必须游人欺诈的故意;(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2、胁迫胁迫是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表意人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人定为胁迫行为。”其要件包括:(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2)胁迫人须有故意;(3)胁迫情况本身提出是违法的;(4)须相对人因胁迫而实际上已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5)须相对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之订立合同。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陷入危难境地,迫切需要某种救助;(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对方迫于无奈而违背真实意思与之订立合同;(3)乘人之危主观上出于故意;(4)乘人之危是为了获取过分的利益。,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内容等发生重大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行为。构成要件:(1)有意思表示成立;(2)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4)误解必须严重;(5)误解是表意人自己的原因所致;(6)误解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是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构成要件:(1)须是有偿行为;(2)须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3)该不公平的产生是由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4)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出现在订立合同时。,(三)撤销权,1、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合同效力溯及自始桂裕消灭的权利。2、主体:误解方、受损害方。3、行使:可以直接向对方作出撤销的表示,若对方表示异议,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撤销权可以因除斥期间(一年)经过或权利人抛弃撤销权而消灭。,(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据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六、效力未定合同,案例七:王某有一儿子,十四岁,天生顽劣。某日趁王某夫妇外出,偷偷取得家中人民币1000元,到某商场购得高级山地车一辆。王某回家后发觉儿子的行为后,将其儿子痛打一顿后,将山地车拿到购车的商场,要求商场退还所支付的货款。商场方面拒绝退还。请问: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例涉及的基本问题是合同的效力是否确定。,(一)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效力未定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然要件成立,但因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处分能力,致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事后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有效的合同。特征:1、效力未定的合同,虽已经成立,但缺乏法定有效要件;2、效力未定合同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3、效力未定的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事后有权人是否追认。,(二)效力未定的合同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缔约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结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常情形下,无代理权签订当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表见代理。,案例八:湖南某医院掌管公章的办事员王某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向某礼品公司购买了四十万元的纪念品,在庆祝建院40周年的活动中使用。王某以医院的名义与礼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上加盖了医院的公章。礼品公司知道医院正在庆祝建院40周年的活动,便积极准备货源,到期准时发货。医院领导知道此事后,起诉于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表见代理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所谓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B: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首先是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无权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其次是相对人依据或信赖这些外表或假象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再次是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2)表见代理的后果归属表见代理的后果应归本人(委托人)承受,其内容是向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履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和享有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代理的合同案例九: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凡是对外借款超过1000万元的,必须经股东会批准通过。张某为A公司董事长,某日其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1200万元的对外借款合同。问:(1)若房地产公司知道A公司章程之规定,A公司能否主张合同无效?(2)若房地产公司不知道A公司章程之规定,A公司有何方法阻断交易?,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若相对人,即房地产公司知悉A公司的章程而与其董事长签订合同,A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若A公司章程不为房地产公司所知,A公司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表示异议,否认合同效力。,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特点:(1)处分他人财产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处分权;(2)无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3)合同除了一方欠缺处分权外,其他要件均具备。效力:(1)权利人的追认权;(2)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三)效力待定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追认权是指有追认权人对合同效力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1、追认权的主体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机关、权利人等。2、追认权的性质为形成权;3、追认权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有效;未经追认或拒绝追认,合同自成立之日无效。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不追认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机关追认的,效力及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予追认的,不发生效力;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权利人不追认的,不生效力。,(四)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告知并催促相关人员或机关决定是否追认合同效力的权利。(1)催告的意思表示必须向适当适格的人作出;(2)相对人可以催告适格的人在一定期限内追认。,2、撤回权 撤回权是指善意相对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机关未作追认之前,享有撤回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其行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对方当事人未追认之前;(2)相对人须为善意;(3)撤销的意思表示须以通知方式作出,(四)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第三讲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1、意义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换言之,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2、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一般认为,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写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的履行,主要涉及履行的主体(由谁履行)、履行的内容(履行什么)、履行的方法(如何履行)、履行的提供、履行的抵冲等问题。,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案例十:某家具厂与某木材加工企业签订了一板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了板材的价格、数量、质量和交货日期。交货日期届至,家具厂要求木材公司交付货物,木材公司回复说货以备好,希望家具厂提货。家具厂主张应当由木材公司送货。木材公司答应送货,但要求家具厂支付送货的费用。家具厂认为送货是木材公司的责任,所以拒绝了木材公司支付送货费用的要求。后木材公司没有送货,家具厂也没有提货。木材公司最终将家具厂告上法院。请问: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送货的义务?,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合同如何履行的问题。(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此可见,当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按下列规则予以确定:首先,当事人协议补充;其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再次,依法律的补充性规范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酬金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案例十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20吨泡沫塑料的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在一年内分四次交货,但对交货的极度、月份和具体日期均未规定。卖方欲在一个季度内分四次交货,并声称如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则卖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若你作为买方代表,你将如何维护你 的权益?,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时间准备;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依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法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案例十二:某制药厂与某医院签订了盐酸洛美沙星胶囊买卖合同。双方已经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其中价格每盒为15.30元,交货时间为8月30日。后药厂由于机器维修导致药厂无法正常交货。经医院同意后,交货时间延迟至9月5日,而此时盐酸洛美沙星胶囊的价格已经调整至每盒14.50元。药品到达后,医院按照每盒14.50元的价格支付货款。但药厂坚持以15.30元的价格结算。请问:药品最终价格应以多少为准?。,(三)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条件及效力规则。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条件: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果:债权人应当接受;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可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四)债务人提前履行规则,案例十三:王某为购房曾经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利率为4.6;现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央行对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调整至5.3。王某认为贷款利率太高且自己有了偿付的能力,便决定提前偿还银行贷款。但银行方面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请问:银行方面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银行为何收取违约金:临时处理业务造成了银行人力资源的占用。提前还贷使银行的贷款计划被打乱。提前还贷本身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也是国际惯例。随着货币化分房的政策逐步实施,有一部分市民将有望得到单位的一次性大额补助,从而使目前已经呈激增态势的提前还款量再次面临激增的可能,而面对提前蜂拥而至的大笔资金,银行无法一下子将其运用起来,造成一定损失。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使得中资银行迫切需要保护自己的客户资源不受影响,制订相应的惩罚条款也是措施之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宪普认为,如果贷款合同中有可提前还款的约定,银行就必须接受提前还款。倘若合同中没有规定,银行则可以不执行。银行对提前还款者收取违约金无可厚非,提前还款影响到银行的整体利益。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间赚取利差是中资银行目前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居民一旦大规模地提前还款势必造成该两项业务间严重失衡,银行将因此面临巨大风险。此外,提前还款也影响银行的整体收益,打乱商业计划。还款客户增多,就会出现资金闲置的情况。人行上海分行引用了合同法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就提前还款要收违约金问题作了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即收取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除支付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外,可以收取不超过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应付利息的违约金。”,(五)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规则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十四:市民王先生夫妇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张小姐在的一套房子。双方于当月3日签订了房屋订购合同,约定王先生以34万元(包括转名税费)的价格买下张小姐的这套房,合同有效期到今年6月3日止。在合同期内,张先生必须筹足房款,并协同中介公司和张小姐到房屋管理部门办好更名手续。他们还约定,除了空调,张小姐需将房子里的其他家电物品搬走。合同一签,王先生就按约定交了3万元定金给张小姐,可令双方意外的是,因为相互不信任,各种麻烦接踵而来:张小姐说,她在合同签订后的第3天就搬走了约定搬走的设备物件,算是积极履行了义务,王先生却说,张小姐将不该搬走的东西也一古脑儿搬走了,不够诚意;正因为这样,王先生没有付清房款,而张小姐也因此没在合同期里跟他去办房产证更名手续。王先生要求张小姐双倍返还定金,但张小姐拒绝。王诉诸法院。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观念及确立的基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双务合同的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存续上的牵连性,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的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对方原则上也不履行。,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必须是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给付;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有效且存在的;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约定不明,而根据交易习惯又无法确定的;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三)顺序履行抗辩权案例十五:甲方(北京某酒店)于2003年1月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某建筑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负责在2001年3月以前作好“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以及工地上住户迁走)工作,乙方应当在2004年8月交工。但甲方完成工作已经在2003年的6月,乙方此时才得以进驻工地。至2004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正式交工日期已经是2004年11月。甲方以乙方拖延工期为由扣除了一部分款项,乙方多次索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扣除部分的款项及因甲方误工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请问:乙方是否应当获得扣除部分的款项?误工损失呢?此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顺序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概念: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要件: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和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效力: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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