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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学案例讨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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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学案例讨论.ppt

    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1,四川天一集团VS华融蓉办案分析,法,华政2007高教班(上海),合同法学案例讨论,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2,案情聚焦(一),2003年6月24日,工行省分行与华融蓉办签订624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工商银行将财产抵偿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华融蓉办;给工商银行造成的诉讼成本及赔偿责任,华融公司愿意承担。2003年7月4日,华融蓉办以624协议书为基础,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天一集团,请求解除财产抵偿协议书,并要求天一集团偿还贷款本金666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案在四川乃至全国颇具影响,尤其是地产界。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决:“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成都天一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终审判决以后,华融蓉办签署624协议书的原因何在呢?,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3,案情聚焦(二),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逻辑依据:1.工行省分行通过签订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向华融蓉办转让的是物权 2.工行省分行对天一公司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3.该转让无效 4.天一公司与华融蓉办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5.天一公司与华融蓉办之间不存在给付义务 从上述逻辑依据中,华融蓉办意识到自身在本案中权利的缺陷,如果能基于624协议书解除财产抵偿协议书,即可能避开债权与物权的权利性质之争,弥补权利瑕疵带来的被动,从而实现诉讼目的。,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4,一、624协议的签署能否达到华融蓉办的目的?,讨论要点,二、本案结论,三、讨论延伸 内心确信与实质公证,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5,如果6.24协议仅是债权转让协议,工商银行转让的仅是财产抵偿协议书中的权力之后的效果分析,目的能否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的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废存,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因而不随债权转让当然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权利瑕疵担保。华融蓉办无法通过债权转让达到解除财产抵偿协议书的目的。他不具备解除协议的权利,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6,假定6.24协议是合同的概括转移,华融蓉办能否取得财产抵偿协议书的当事人地位(1),目的能否实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由原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产生,称之为意定概括转移,即合同法八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合同承受是一种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出让人的是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合同法解释29条规定),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7,假定6.24协议是合同的概括转移,华融蓉办能否取得财产抵偿协议书的当事人地位(2),目的能否实现,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即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转至承受人,全部转移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新的当事人。也可以以部分转移,一部转移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当确定各自债权债务的份额与性质,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连带之债。,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8,假定6.24协议是合同的概括转移,华融蓉办能否取得财产抵偿协议书的当事人地位(3),目的能否实现,合本案中如果有合同的概括转移也只能是意定概括转移。合同的概括转移我们认为实际是包括两方面: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合同概括转移至少要同时符合两方面的内容,才能有效。但是合同的概括转移与债权让与+债务转移并不等同。债权让与我们已经分析过,关于债务转让,是需要债务人同意才能生效的。即使华融蓉办通过主张合同的概括转移,仍旧不能达到其向天一集团主张债权的目的。,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9,华融蓉办致命的打击工行提供的“贷款”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投资款,目的能否实现,2005年,四川省高院对“华融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华融公司败诉。在同年四川高院的另一判决中,又判决天一集团诉广场支行违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在这两份判决中,天一公司一胜一败,但有一点相同,即两份判决都认定四川省分行向天一集团提供的已过诉讼时效的6600万元贷款认定为广场支行在联建投资中的投资款。债投资款与债权的性质不同。既然是投资款,工商银行就成为联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其投资款当然不能作为债权任意转让。工行省分行与华融蓉办签订624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工商银行将财产抵偿协议书中的所有权利转让给华融蓉办的内容已经毫无意义。,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10,从上述事实和法理分析,本案华融蓉办将再次败诉。,本案讨论结论,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11,实质公正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吗(1),内心确信与实质公证,实质公正就是要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充分考虑个案情况,考虑国情和社情民意,深入发掘案件所涉及法律的立法宗旨,某一条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彰显法律作为社会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的基本属性。(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1集杨永清,内心确信与实质公正,法律出版社),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12,实质公正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吗(2),内心确信与实质公证,如果把银行的贷款不认定为投资款,那么银行将面临的是两个法律关系:一、工行与天一集团在联建协议中因为违约导致可能承担的高额违约赔偿责任。二、工行向天一集团发放贷款可能面临的不能收回的巨大商业风险。从严格的法律关系上来讲,我认为这两个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其有效性、法律效果、法律责任均可以独立判断、分析。如果我们认定银行的贷款为联建协议的投资款,则上述的两部分风险对于银行来讲均能够避免。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就是会偏离法律的严格规定,而仅从当事人的意愿初衷方面判断款项的性质。,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13,法律的公证应当依据什么来实现?个人的判断还是法定的程序?,内心确信与实质公证,我们是依赖法官的素质、相信法官的价值观、还是相信法律的程序、相信法律对行为的限制与判断?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在这种法律体制下,能否将法官的内心价值判断作为案件的判断标准,我们认为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是法律制度是否允许。其次是内心的确信与实质的公正是否真正可以等价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该作出如何的判断?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2008-06-12,合同法学案例讨论,14,笃行致知 明德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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