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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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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知识产权专家建潮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者相关专业的人员。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四条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择优入库、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第五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维护、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二)组织开展专家征集、资格审核等工作;(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四)根据入库专家情况进行分类,建立专家信息档案并维护更新;(五)组织开展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六)推进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七)其它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专家库实行分级分类与动态管理,内设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库等子库,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库专家分为知识产权专家、专业技术专家、产业经济专家等类别,并面向社会征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子库。第七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复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入库条件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专家可续聘。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届中增补,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当届专家剩余聘期一致。第八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二)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三)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履行专家职责;(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第九条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相应类别条件:(一)知识产权专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或者企业、社会组织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需取得专利代理师、律师等执业资格3年以上,或者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从事专利、商标审查工作的,需具有5年以上的审查经验,担任四级以上级别审查员;3 .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等工作的,需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担任相应层次职级,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具有5年以上行政管理经验或者较强的政策研究能力;4 .从事著作权、种质资源、传统知识、传统文化等领域工作的,需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5 从事知识产权教学与科研的专家,需担任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专业技术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技术主攻方向专业领域的学术或者研发背景,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资质,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产业经济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经济等工作,熟悉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保险等相关政策;2.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或者水平证书,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刑翼弹记录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三)曾被取消或者终止专家资格的;(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定向征集和公开征集三种方式:(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定向或者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库备选专家的通知或者公告,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后入库。第十二条定向征集与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入库申请。申请人填报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二)资格审核。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查验或者进行答辩。(三)研究审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五)公布入库。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聘任入库,入库名单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网公布。第十三条已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以及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的,或者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百名高层次人才的,经自愿申报可直接聘任入库。第十四条专家如因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与该专家解除聘任关系,并将该专家移出专家库。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评审与技术支撑率专家可以分别受邀参与以下工作:(一)运用评审机制的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二)知识产权奖项、大事件等活动的评选;(三)协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四)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者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六)其他与评审或者技术支撑相关的工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专家不参与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第十六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二)参与专家工作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四)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七条专家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意见或者结论;(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除公开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三)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准时参加相关专家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活动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四)承担的专家工作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五)开展专家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六)如实申报入库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十八条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使用有关审批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方式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工页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择优选取方式适用于研究、咨询、技术支撑等工作。第十九条专家的随机抽取、择优选取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专家随机抽取程序如下:1.制定方案。专家库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制定专家抽取方案。2 .抽取专家。在相关单位监督下,按不低于所需专家数量3倍的比例在有关审批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按照系统生成的抽取顺序号形成候选专家名单。3 .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专家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抽取,直到满足工作需求。4 .确定候补。在满足工作所需的专家数量后,还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先后顺序递补。(二)专家择优选取程序如下:1.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并自行在专家库中择优选取专家。2.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直到满足工作需求。第二十条抽取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评审专家组需有7人以上单数专家,验收专家组需有5人以上单数专家;()综合考虑专家组结构多兀化等因素;专家的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参评项目匹配;(三)同一专家组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专家库使用部门发现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者项目组成员的;(二)所在单位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者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四)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法律纠纷或者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五)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共同发表过论文、或者在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中有合作关系的;(六)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七)配偶或者直系亲属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八)参加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验收评审时已参加过同一项目的申报评审的;(九)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第二十二条建立专家意见复核机制。对专家、专家组在承担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时出具的意见,专家库使用部门应进行监督复核,如认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应当提出意见并请专家、专家组确认。第二十三条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专家库使用部门应从工作纪律、专业水平、完成质量等方面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知识产权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于每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家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专家续聘、选取和使用的参考依据。专家库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空缺、错误或者已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加强专家库信息化建设。推动完善专家库信息系统模块功能,提高专家库管理效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当行为记录:(一)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二)不能按期是供客观、公正、严谨的意见或者结论的;(三)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工作安排导致损失的;(四)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无故不及时主动告知的;(六)在评审、验收等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专家库使用部门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七)其他影响工作开展的不当情形。第二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出库,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一)除公开信息外,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四)隐瞒个人情况,对明知应当回避情形没有主动回避的;(五)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七)在聘期内被记录三次以上不当行为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出库;(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第二十七条被解聘出库的人员不得以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及管理的监督,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者出售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专家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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