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餐饮浪费条例.docx
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一条为了防止餐饮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文明健康、勤俭节约、低碳环保的消费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第三条反餐饮浪费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反餐饮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餐饮行业服务规范,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情况,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推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工作,指导消费者协会加强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餐饮消费观念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的地方标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反餐饮浪费情况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反餐饮浪费教育和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普及健康饮食知识和健康饮食方式,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引导消费者树立合理膳食理念。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检查公共机构反餐饮浪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反餐饮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发改、科技、民政、财政、城管、文化旅游、国资、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第七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纳入市民文明公约,将餐饮浪费治理情况纳入本级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第八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推进移风易俗,倡导传统节庆、婚丧嫁娶、家庭聚会等节俭用餐,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依法制定反餐饮浪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第九条餐饮、旅游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行业奖惩机制,引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转变经营理念,发展节约型餐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倡导绿色节约的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有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义务,应当积极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养成勤俭节约、物尽其用的良好习惯O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将反餐饮浪费作为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的重要内容。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餐饮浪费公益宣传,报道成功经验、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违法行为,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利用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之家等平台,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鼓励、支持志愿者开展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等志愿服务活动。每年八月第一个星期为反餐饮浪费宣传周。第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将反餐饮浪费内容依法纳入各类制度规范、公约守则,通过发布倡议书、签订承诺书等多种形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反餐饮浪费工作。鼓励社会团体、餐饮企业依法制定、实施覆盖食材采购、烹饪制作、餐饮服务、人员管理的反餐饮浪费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出差等公务活动用餐管反对浪费要求,以公务第十三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理念,在反餐饮浪费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第十四条机关、人民团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培训、会议、理规定,从严落实各项厉行节约、活动用餐文明引领社会消费文明。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和用餐方式,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可以根据用餐人数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第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一)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管理制度,完善反餐饮浪费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二)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三)加强从业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四)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五)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六)配备公勺公筷;(七)提示消费者餐后打包剩余饭菜,提供打包服务;(八)提供团体用餐服务或者宴席服务的,科学设计菜单、套餐,根据用餐人数和预订需求提出点餐建议,合理配置菜品、主食,引导消费者理性订餐;(九)提供自助餐服务的,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六条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下列餐饮浪费行为:(一)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二)强制消费或者变相强制消费;(三)组织鼓励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违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良好风尚的推销活动;(四)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七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一)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辅配料、口味、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二)科学设计、推行适应不同群体的套餐;(三)提供分餐服务;(四)通过打折、积分、停车优惠等多种方式奖励节约用餐的消费者;(五)明示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六)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峰谷人数、用餐习惯等用餐需求,及时调整餐饮品种和供应数量;(七)建设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等,完善统一采购、统一加工、统一配送体系;(八)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升餐饮管理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九)其他反餐饮浪费措施。第十八条餐饮外卖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下单、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主辅配料、口味和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第十九条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安排专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单位食堂应当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一)加强食品采购、存储、加工、供应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二)提升餐饮供给质量,按照标准规范制作食品;(三)科学确定供餐方式;(四)加强管理服务人员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培训;(五)主动提醒用餐人员防止食品浪费,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用餐人员按需适量点餐、取餐;(六)及时纠正餐饮浪费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二十条鼓励单位食堂采取下列反餐饮浪费措施:(一)建立用餐人数和就餐情况统计分析制度,科学确定提供食品数量和品种;(二)提供半份餐、小份餐、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选择;(三)标注食品热量、营养数值;(四)预约用餐、自助点餐、计量收费;(五)建立厨余垃圾产生量等餐饮浪费信息定期发布机制;(六)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升餐饮管理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七)其他反餐饮浪费措施。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习实践、劳动体验等专题教育活动。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食堂,校外供餐单位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民族、地域、体质情况改进供餐方式,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满足不同的餐饮需求。鼓励通过设立节约用餐勤工助学宣传员岗位、成立制止餐饮浪费志愿服务组织等方式,引导、督促师生养成文明节俭的用餐习惯。第二十二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捐赠需求对接机制,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社会组织、福利机构、慈善机构、救助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食品。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第二十三条为旅游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景区、饭店、民宿、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健康用餐。鼓励为旅游者提供量小样多的用餐服务,满足旅游者体验本地特色食品需求。旅行社及导游应当合理安排团队用餐,提醒旅游者适量点餐、取餐,引导旅游者文明节俭用餐。第二十四条婚丧嫁娶、商务宴请、家庭聚会、朋友聚餐等团体用餐、宴席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文明节俭的要求备餐、点餐,防止铺张浪费。第二十五条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根据个人健康状况、饮食习惯和用餐需求合理点餐、文明用餐、打包剩餐,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第二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节目、音视频信息管理,提倡节俭用餐,反对餐饮浪费Q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第二十七条商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网信、机关事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反餐饮浪费方面的执法检查,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调研、视察等形式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餐饮浪费行为,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有餐饮浪费行为的,可以向12345市民热线投诉、举报。12345市民热线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依法处理。有权处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未严格执行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餐饮浪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或者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三十三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文化旅游、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反餐饮浪费工作。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