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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占一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胶带研发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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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占一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胶带研发环评报告表.docx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南京占一科技有限公司医用胶带研发2303-320113-89-01-707413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139*6115建设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生命科技园F7栋403+405室地理坐标(118度56分54.290秒,32度7分56.471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的“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扩建(异地)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南京市栖霞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栖行审备202346号总投资(万元)400环保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占比()25施工工期3个月是否开工建设4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308.42(套内面积241.35)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的类别设置原则项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嗯英、苯并囿花、氟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本项目废气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及二嗯英、苯并花、鼠化物、氯气等否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本项目废水间接排放否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11本项目Q<l否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河游递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否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否根据上表对照分析,本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规划情况规划名称:南京市栖霞区高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审批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审批文号:宁栖政复20213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南京栖霞高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南京市栖霞生态环境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南京栖霞高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宁栖环办202110号)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规划范围:本轮规划范围为栖霞高新区直管区范围,包括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仙林软件与服务外包园、金港科技创业中心,面积1.82平方千米。其中,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四至范围:东至元化路,西临西山变电站,南至纬地路,北至九乡河东路,总用地面积约0.49平方千米(49.17公顷)。规划期限:本轮规划期限为20182030年,规划基准年为2018年。发展目标: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重要基地;江苏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南京科技及创意产业集聚地。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产业发展规划:构建“1个核心产业+1个优势主导产业+3个科技及创意相关产业”特色产业体系,形成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信息科技、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五大主导产业。以科技研发为主,并配置少量的组装、分包装等生产环节,禁止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中试放大及规模化生产,禁止引入含表面涂装、电镀的生产工序。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主导产业为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节能环保服务产业。本项目位于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F7栋,在南京栖霞高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范围内,对照土地利用规划图(附图3-1和附图3-2),项目所在地属于科研设计用地。本项目主要进行医疗行业的胶带产品研发,根据查阅资料,医用胶带属于医疗器械,因此,对照屈于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产业定位中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中的医疗设备及器械研发范围,符合栖霞高新区直管区中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的产业定位要求,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区域规划要求。2、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F7栋403、405室,本项目与南京栖霞高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见表1-1。表1-1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类别批复要求相符性分析产业定位构建“1个核心产业+1个优势主导产业+3个科技及创意相关产业''特色产业体系,形成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信息科技、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服务五大主导本项目为医疗行业的胶带产品研发,不涉及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中试放大及规模化生产,不涉及含表面涂装、产业。本轮规划主导产业为以科技研发为主,配置少量的组装、分包装等生产环节,禁止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中试放大及规模化生产,禁止引入含表面涂装、电镀的生产工序。电镀的生产工序,符合产业定位。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产业定位,不在规划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范围。符合要求。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入区项目环境准入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划产业定位、最新环保准入条件以及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完善环境基础设施,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完善区域雨污分流、污水预处理与排放系统,推进区域水环境整治;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在明确高新区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酸性废气等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保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本项目所在园区实施雨污分流,污水可依托园区配套装置;本项目自行建设废气处理装置,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收集处置。符合要求。本项目实验室废水通过园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仙林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符合要求。本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南京市“三线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符合要求。本项目用地不在南京市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范围内。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为东北侧1.9km的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本项目建设对其影响较小。符合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完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建设强化实验研发废水的污染控制,确保满足接管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空间布局约束本次规划范围属于江苏省、南京市“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单元,按照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南京市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执行。落实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禁止引进与产业定位不相符的企业;禁止引入动物胶制造项目;禁止引入环境风险较大或污染物较重的研发项目,如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禁止引入化学药品原料药、医药中间体中试放大和生产;禁止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1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禁止引入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本项目主要为医疗行业的胶带产品研发,医用胶带属于医疗器械,因此,对照属于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产业定位中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中的医疗设备及器械研发范围,符合产业定位要求。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为水基型胶粘剂和UV固化型胶粘剂,根据VoCS检测报告,胶粘剂中VOCS含量较低,符合要求。镉、铅、碑、铭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引入生产或排放放射性物质的项目:禁止引入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研发企业及餐饮、娱乐设施;节能环保服务产业禁止引进与产业定位不相符的企业;禁止引入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研发企业及餐饮、娱乐设施;禁止引入含电镀工段项目;禁止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项目;禁止引入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碑、铭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禁止引入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研发企业及餐饮、娱乐设施;1、园区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97号)、南京市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宁政发201998号)等方案要求,持续改善园区及周边大气、水环境。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和严禁新增的行业,不属于污染攻坚战产能淘汰的行业,园区严格执行相关要求改善园区及周边环境。符合要求。2、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总量平衡。本项目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现阶段南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17号文),实行2倍削减替代。污染物排放管控3、区域污染物控制总量不得突破下述总量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467吨/年,氮氧化物0.747吨/年,颗粒物排放量0.6024吨/年,VOCS排放量9.673吨/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外排量):化学需氧量27.735吨/年,氨氮2.774吨/年,总氮8.321吨/年,总磷0.277吨/年。区域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排放。符合要求。4、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I8)附录D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等。长江等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类标准,九乡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V类标准。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2、4a类区标准;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采取系列措施推动空气质量持续好转。本项目的纳污河流九乡河可以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I类标准。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符合要求。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2018)筛选值中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1、规划主导产业科研设计活动中可能涉及到危险物质有危险化学品有甲醇、乙醇、盐酸、硫酸、硝酸、纯碱、双氧水、氢氧化钠、乙酸乙酯、异丙醇、四氯吠喃等。对于符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的企业,要求其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重点风险源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成后企业按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对重点风险源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符合要求。2、规划主导产业科研设计活动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酸性废气,有针对性设置收集处置措施,加强废气管控;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限制、禁止或淘汰类的项目。本项目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本项目建筑物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中VOCS含量较低。项目不属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限制、禁止或者淘汰类项目。符合要求。环境风h防控3、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企业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企业危险废物在贮存等过程中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要求。4、做好废水泄漏安全防范,合理设置应急事故池。根据污水产生、排放、存放特点,划分污染防治区,提出和落实不同区域面防渗方案,金港科技创业中心和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内业污水预处理设施应重点做好水事故池及输水管道的防渗工作。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内污水处理站设置了事故池,可以有效接纳园区事故废水。园区内污水处理站和事故池以及输水管道均进行重点防渗。符合要求。5、应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系统;构建与南京市、栖霞区之间的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建立了环境风险防控系统;构建了与南京市、栖霞区之间的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符合要求。资源开发利用要求1、水资源可开发或利用总量:30.88万吨/年本项目用水来自市政自来水,用量较小,在区域水资源可开发或利用总量范围内。符合要求。2、土地资源可利用上线1.71平方公里。本项目不新增用地,符合要求。3、规划能源利用主要为电能和天然气等清洁艇源;规划末能源利用上线0.35吨标煤/万元。本项目使用能源为电能。符合要求。4、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产业准入,禁止新扩建高耗水(地下水)产业。本项目不涉及利用地下水。符合要求。5、规划末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量37吨/万元。本项目不涉及。符合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主要进行医疗行业的胶带产品研发,属于fM7320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和淘汰类;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项目;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和限制目录。本项目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要求。2、与用地规划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内,对照区域规划,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科研设计用地,因此,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同时,经查阅,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土地利用规划要求。3、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l号)中相关要求,本项目用地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距离本项目较近的生态空间保护区域为东北侧1.9km的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详见表12和附图5。表1-2生态空间管控区基本情况范围面积(km2)与本项目相对方位/距离(km)护域称保区名导态能主生功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态间控域积生空管区面京霞国森公园南栖山家林近自然l-J人文景观保护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含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10.19/NE/1.9(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区域六项污染物中03不达标,因此,项目所在区域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整治计划,通过控制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废气治理等措施,预计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改善。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优良。纳入江苏省“十四五”水环境考核目标的42个地表水断面水质全部达标,水质优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n类及以上)比例为100%,无丧失使用功能(劣V类)断面。长江南京段干流水质总体状况为优,5个监测断面水质均达到11类。纳污水体九乡河环境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n类标准。根据2022年南京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较好。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现状。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利用租赁的厂房,不新增占地。项目所用原辅料均依托现有市场供应,无需从环境资源中直接获取,市场供应量充足。项目水、电等能源由市政管网和市政电网供应,余量充足。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在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符合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南京栖霞高新区(直管区)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产业布局情况如表1-3所示。表1-3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产业布局一览表名称主导产业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新医药研发及CRO服务:化学药的研发和小试;生物药的研发、小试、中试;现代中药研发、小试、中试;提供CRo即医药研发外包服务;禁止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中试放大及规模化生产。高端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研发和简单组装。允许以下类别简单组装工序,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口腔科用设备及器具制造;医疗实验室及医用消毒设备和器具制造;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机械治疗及病房护理设备制造;康复辅具制造;眼镜制造;其他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禁止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1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禁止引入含表面涂装、电镀的生产工序。生物技术研发:化妆品及保健品的研发,允许开展小规模的灌装、分包装环节;允许以下类别灌装、分包装环节,化妆品制造;保健食品制造。发展废水和有机固废处理技术,非水解专用复合酶制剂研发、改良土壤用微生物菌剂研发:转基因动植物育种研发;兽用疫苗、动植物营养剂、兽用胶体金试剂等产品研发;农药研发、生物饲料研发;动植物检验检疫服务;生物材料研发;生物医药相关服务:提供医药流通服务、高端诊疗及健康服务、医学及食品第三方检测服务节能环保服务产业提供环境检测服务;智能环境检测设备研发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医用胶带研发,医用胶带属于医疗器械,因此,对照属于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产业定位中生物技术和新医药产业中的医疗设备及器械研发范围,属于准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中限制类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20227号)及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禁止建设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地区准入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表14与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文相符性分析文件名称主要内容相符性分析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长江办发202255号)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4、严格执行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戈IJ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实验室的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仙林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仙林污水处理厂,不新增排污口;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II;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Ik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镂、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为医用胶带研发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布局规划,不属于独立焦化项目;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5)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对照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18日),本项目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重点管控单元栖霞高新区(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与其重点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5。表15与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2)在此基地服务(3)污染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类型口j本项目空间布局约束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相关要求。本项目主要进产业定位:生物技术产业研发、医药产业研发,行医用胶带的研发,基础上发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医药企业总部优先使用先进设备产业、生物医药研发孵化中心产业、生物医药及VoCS含量较低的外包中心产业。原辅料,符合园区产优先引入:生产工艺、设备和环保设施先进及业定位及项目引入低、技术含量高、节能、节约资源的项目。要求。污染物排放管控本项目产生的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污染物均采取污染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防治措施进行控制,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园区污染物排放实施污染物总量控总量按照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进制制度,确保排放总行管控。量不突破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防控(1)园区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2)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园区已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体系;项目建成后企业应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同时建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按照国家和省能耗及水耗限额标准执行。(3)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使用先进的设备,只进行研发,不涉及生产,源染物均可实现达标排放;资源消耗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能耗和水耗限额标准要求。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南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满足生态保护及“三线一单”要求。4、与环保政策的相符性分析(1)与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19号)的相符性分析表16与“省政府令119号”的相符性分析相关文件名称主要内容相符性分析第十五条: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江苏省挥发性有第二十一条: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机物污染防治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办法(江苏省人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民政府令第119号)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本项目研发产生的少量有机废气通过通风橱或密闭设备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危险废物均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贮存。(2)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相符性分析表1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相符性分析标准要求相符性分析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本项目VoCS物料均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贮存于防爆柜中。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2盛装VC)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本项目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包装袋均加盖封口密闭储存于防爆柜内。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本项目不涉及VOCS物料储罐。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VOCS物料均密闭贮存,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物料均密闭运输。6.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VoCS物料采用密闭包装进行转移。6.1.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符合6.2条规定。本项目挥发性有机液体均采用密闭容器储存,项目不涉及槽体或罐体装载。(3)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2128号)相符性分析表18与宁环办202128号相符性分析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1严格标准审查。环评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国家、江苏省相关排放标准,鼓励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2020)等标准中最严格的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并执行厂区内VOCS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o2严格总量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局总量管理部门严格排放总量审查(含各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优先采用国家大气源本项目按照要求申请总量指标。清单统计数据。涉新增VoCS排放(含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应取得排放总量指标,并实施2倍削减替代。对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园区),暂缓其涉新增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具体按照我市相关总量管理要求执行。3全面加强源头替代审查:环评文件应对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涉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的类型、组分、含量等。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材料的,VOCs含量应满足国家及省VoCS含量限值要求(附表),优先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材料,源头控制VoCS产生。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本项目分析了研发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的理化特性及研发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本项目使用的胶粘剂符合VoCS含量限值要求,优先使用水基型和UV固化型等VOCS含量较低的原辅料。4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严格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等有关要求,重点加强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5类排放源的VoCS管控评价,详细描述采取的VOCS废气无组织控制措施,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和可靠性,不得采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前提下,应按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有效减少废气排放,并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VOCs废气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收集效率应原则上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加强我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管理,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按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本项目涉及的VoCS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废气中未能收集部分。本项目研发废气采用通风橱或密闭设备收集,收集效率为95%左右。5全面加强末端治理水平审查。涉VOCS有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强化含VoCS废气的处理效果评价,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应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适宜、合理、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单个排口VoCS(以非甲烷总垃计)初始排放速率大于lkgh的,处理效率原则上应不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的,应在环评文件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单的水或水本项目已对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进行论述,根据工程分析,木项目排口VOCs(以NMHC计)初始排放速率远小于lkgh,本项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有机废气净化效率保守取75%o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溶液喷淋吸收处理。喷漆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不得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生物法等低效处理技术。环评文件中应明确,VoCS治理设施不设置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要设置的,采取铅封、在线监控等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并纳入市生态环境局VoCS治理设施旁路清单。不鼓励使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吸附技术的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要求制定吸附剂定期更换管理制度,明确安装量(以千克计)以及更换周期,并做好台账记录。吸附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密闭存放,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鼓励实施集中处置。各区(园区)应加强统筹规划,对同类项目相对较为集中的区域(同一个街道或者毗邻街道同类企业超过10家的),鼓励建设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VoCS废气集中处置中心,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处置。6全面加强台账管理制度审查。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应明确要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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