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6398935       资源大小:21.28KB        全文页数:1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韶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中央、省级和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结合乳源瑶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成品粮(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包含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等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纳入县级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粮食行政管理,审定下达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对本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乳源瑶族自治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为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负责县级储备粮存储、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信息化和管理水平。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稻谷、小麦等口粮(成品粮)品种合计储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比例,成品粮最低储备量要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市场供应量。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十条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每月月末库存数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同意后,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承储企业原则上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制定。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并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或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第十六条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确保可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原则上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储存,当粮库仓容不足或需要调整储备布局时,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代储企业储存、管理政府储备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可以实行市内外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如经批准实行,相关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成品粮原则上不实行异地储存。第十八条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进行。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通过招标方式或县人民政府认可的方式进行。代储企业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下达收储计划,并抄送代储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县级储备粮承储的,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退出申请,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同意后执行。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制定。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及其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县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作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产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应当区分不同的年份、品种、等级、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廉间专仓储存。县级储备粮中的成品粮,应当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者腰间专仓储存。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专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专仓内配备信息卡。信息卡应当标明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平面图、生产日期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第二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和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代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重大问题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县级储备粮储存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第四章动用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县级储备粮高效动用。第二十七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后,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向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下达动用命令。相关镇和县级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五章财务与统计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县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和轮换费用补贴。管理费用具体标准、补贴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商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前汇总当年度的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的预拨资金资料后,上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收齐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预拨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于每年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上年度粮油轮换确认后,1个月内按规定将上年度的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的结算资料,上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需要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25个工作日内结算管理费用补贴和利息费用补贴。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县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县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第三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未经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县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本。第三十三条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四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建立坏账准备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当取消相应的县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第三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对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第四十条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县级储备粮承储主体、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韶关市分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县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县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乳府办(20223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注意事项

    本文(乳源瑶族自治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