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管理.docx
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管理一、监理资料1、什么是监理资料国家现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0.24条)和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第2.0.23条),明确规定了监理资料的概念如下:“监理资料”是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规定:第10.1.1条,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为履行监理合同所获取的文件和形成的书面材料,由项目监理机构收集、形成并整理保存的为“监理资料”。2、监理资料的重要作用(1)履行监理合同,必须对应的形成监理资料(2)工程监理是否按照合同承若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是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监理职责,监理过程中的监理行为,都必须要以监理资料为“证据”来证明。(3)如果监理资料缺失,就没有证据证明监理履行了合同义务,就不能主张和享有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权利,就无法取得监理费;(4)如果监理资料缺失,就没有证据证明监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就可以判定监理失职,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行政责任:降低资质、停止招投标、停止注册人员执业;民事责任:经济赔偿;刑事责任:坐牢)。(5)可以说,没有监理资料,监理企业就无法生存。3、监理资料从何而来监理资料来源有“形成”和“获取”两个途径(1) “形成”:是监理自身编写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监理评估报告、监理审查核意见、监理批复意见、监理签认记录、监理巡视、旁站、见证检查抽测记录,等等;(2) “获取”:是监理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许可证、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施工承包资质、专职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甲方指令、整改回复、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等。如:施工单位报审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就是“获取”的监理资料;监理审查意见就是“形成”的监理资料。报审、报验、通知、回复、纪要等监理资料,往往要在各相关单位之间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流转,为界定监理资料在流转过程中发生丢失时的工作责任,必须建立监理文件资料收发登记制度。4、监理资料是“某一形式的记录”(1)监理资料是“记录”,“记录”的“形式”是规范规定的“某一形式"O(2)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规定:第2.0.8条,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3)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可以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是:“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4)因为监理资料是监理档案的基础,可以定义:建设工程监理资料是:“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具有证明“监理依法履行法定监理职责,监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及与之对应的过程监理行为”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如:照片、影片、录像带、光盘、硬盘)、电子文件(如:磁带、磁盘、光盘)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5、监理资料须要“保存”(1)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规定:第10.1.1条,履行监理合同所获取的文件和形成的书面材料由项目监理机构收集、形成并整理“保存”。(2)监理资料“保存”应确保安全,宜“保存”在有锁闭装置的文件箱或文件柜之中(避免随意抽取,避免丢失,避免丢失责任界定不清);文件箱或文件柜应架高离地、远离外窗(避免淋湿、受潮、霉变);电子文件应远离强磁场(避免电子文件消磁)。(3)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规定:第10.2.1条,项目监理机构的所有监理人员,均应对本人经手处置和保管的监理资料负责。(即:项目监理机构中各岗位、各专业的监理人员,都对经本人处置过程中的监理资料负有保管责任。)二、监理档案1、什么是监理档案(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规定:第2.0.8条,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2)参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可以定义: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是:“在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监理档案。”(3)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规定:第10.1.1条,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为履行监理合同所获取的文件和形成的书面材料,由工程监理单位收集、形成并整理保存的为“监理档案”。2、监理档案的重要作业(同上监理资料的重要作用)3、监理档案从何而来监理档案是将具有保存价值的监理资料,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内容,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监理档案。4、监理档案内容监理档案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1)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附录A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附录B市政工程)。(2)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T29-86-2011)附录B建筑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之监理文件的要求;(附录C市政工程、附录D公路工程、附录E管线工程、附录F园林绿化工程)。(3)归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理档案,还应符合工程管理属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特定、特殊要求。(4)归档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理档案,还应符合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特定、特殊要求。(5)归档本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理档案,还应符合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特定、特殊要求。5、监理档案整理、立卷、归档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规定:(1)整理第2014条,整理:按照一定的原则,对工程文件进行挑选、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2)立卷第2.0.12条,立卷: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第5.1.1条,立卷应按下列流程进行:(5.1.1.(1) 于归档范围的工程文件进行分类,确定归入案卷的文件材料;(5.1.1.(2) 内文件材料进行排列、编目、装订(或装盒);(排列:详见52编目详见5.3;装订详见5.4;)(5.1.1.(3) 所有案卷,形成案卷目录。(案卷目录:详见5.5;)第5.1.2条,立卷应遵守下列原则:(5.1.2.(1) 应遵守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工程专业的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窠的保管和利用;(5.1.2.(2) 文件应按不同的形成、整理单位及建设程序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分别进行立卷,并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5.1.2.(3) 一项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立卷;(5.1.2.(4) 载体的文件应分别立卷。第5.1.3条,立卷采应采用下列方法:(5.1.3.(1) 准备阶段文件应按建设程序、形成单位等进行立卷;(5.1.3.(2) 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阶段等进行立卷;(5.1.3.(3) 单位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立卷;(5.1.3.(4) 图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5.1.3.(5) 验收文件应按单位工程分专业进行立卷;(5.1.3.(6) 文件立卷时,每个工程(项目)应建立多级文件夹,应与纸质文件在案卷设置上一致,并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5.1.3.(7) 资料应按建设工程各阶段立卷,重大事件及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应按专题立卷,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应建立相应的标识关系。(3)归档第2015条,归档:文件形成部门或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室或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过程。第6.0.1条,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6.0.1.1)归档文件范围和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6.0.1.2)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第6.0.3条,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6.031)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6.0.3.2)勘察、设计单位应在任务完成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第6.0.4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归档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建设单位移交。6、监理档案的保存(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规定:第2.0.17条,永久保管:指工程档案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第2.0.18条,长期保管:指工程档案保存到该工程被彻底拆除。第2.0.19条,短期保管:指工程档案保存10年以下。(2)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DB/T29-131-2015)规定:第10.3.3.1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类档案在工程验收合格且项目监理机构撤出工程现场后一年。第1033.2条,进度、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类档案在监理合同终止后一年。第10.3.3.3条,其他监理档案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3)归档本监理单位的监理档案保存期限,按照监理企业监理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三、监理资料与监理档案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1)监理资料是监理档案的基础,没有监理资料就没有监理档案。(2)监理资料质量决定监理档案质量,没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档案必定残缺不全。(3)监理资料与监理档案同等重要,都要满足“记录工作过程、体现工作标准、界定工作责任、为追溯提供书面依据”的基本要求。记录工作过程监理单位履约、监理人员履职,必须以监理资料“记录”作为监理工作行为的证据。监理资料“记录”的内容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令、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天津市地方建设工程标准等情况;执行建设行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监督交底情况,监督执法检查提出的工作要求,监督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监督在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落实建设单位提出的监理管理工作要求等情况;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义务情况;执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情况等。体现工作标准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符合性”,体现监理工作标准。这里“符合性”是指: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令、行政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的监理义务。“符合”程度高,体现监理单位履约、监理人员履职行为能力和工作标准高,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可以起到有效的保护监理利益的作用;“符合”程度低,体现监理单位履约、监理人员履职行为能力和工作标准低,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不能起到有效的保护监理利益的作用;“不符合”,体现监理单位履约、监理人员履职行为能力和工作标准差,这样的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则,会严重危害和伤害监理自身利益;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建设部、各级建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支队等执法检查人员),对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符合性”进行执法检查时,如被评价为差或被否定,就会丧失企业信誉,失去对监理信任;就要被责令整改,被行政处罚,被列为加强监管对象等。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专业性”,体现监理工作标准。这里“专业性”是指: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专业施工技术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标准,各类管理标准等等。监理在工作中,要接触各相关参建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甲方、总包、分包、检测、试验、设计、勘察、物业管理等),他们通过与监理的工作接触,来评价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专业性”水平。评价为“优”,监理威信得以树立,监理获得各方信任,监理人员受到尊重,监理工作顺利、主动开展。评价为“良”,各方能认可监理工作,监理基本获得各方信任,监理人员不被边缘化,监理工作能正常开展。评价为“差”或被否定,则监理完全丧失威信,各方失去对监理的信任,监理人员不受尊重,监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规范化、先进性“,体现监理工作标准。天津市建委和建设监理协会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进行的各项评优及诚信评价活动中,都要对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规范化、先进性”进行检查评价。评价为“优”,享有评优荣誉,增强企业社会信誉;评价为“良”,可以争取获得评优机会,争取良好企业社会信誉;评价为“差”或被否定,则失去评优机会,失去荣誉,降低企业社会信誉。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归档质量”,体现监理工作标准:“归档质量”是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满足天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各项要求的程度。天津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都要对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归档质量”进行评价。评价为“优”,一次性完成归档工作,移交顺利,获得好评,提高信誉;评价为“良”,整改后完成归档工作,移交顺利,得到认可;评价为“差”或被否定,多次整改仍无法顺利完成归档工作,不能进行移交,丧失企业信誉,失去人员信任,甚至无法取得监理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自我管控,不断改进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的“符合性、专业性、规范化、先进性、归档质量”被评价为“差”或被否定。界定工作责任建设工程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就要界定工作责任: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等,在施工使用或安装或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工程质量投诉;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不达标;承包方建筑市场行为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在图审、施工许可、工程变更等出现违法违规;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计量拨款、签证、结算出现问题;有关参建方索赔,等等。此时,如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监理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为此产生了种种纠纷(经济纠纷、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以上情况将迫使监理单位必须妥善应对,或与建设单位进行交涉谈判,或与其他责任单位划清责任,或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向纠纷仲裁机构提出申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到人民法院应诉。此时,监理行为、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监理“证据”。为追溯提供书面依据当监理行为需要追溯时,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是监理单位提供追溯监理行为真相的唯一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将决定对监理行为追溯的结果,进而决定监理责任。即:监理没有责任、监理负直接责任、监理负间接责任、监理负主要责任、监理负次要责任、监理承担重大责任、监理承担一般责任、监理负行政责任、监理负民事责任、监理负刑事责,等等。当其他责任单位人员行为需要追溯时,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将作为第二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书面依据。监理单位具有作为第二方或第三方,提供书面证明性材料的相应义务。监理资料和监理档案不能满足有效追溯的要求时,(如:缺失、残缺、无效、失真等),监理单位及监理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法定责任、合同约定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区别(1)监理资料的价值在于证明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履行法定职责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理行为。例如:情况正常时,审查、审核、验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验整改结果。例如:情况不正常时,建议停工,落实整改;拒不停工,拒不整改,报告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监理档案的价值在于工程竣工交付及工程监理工作完成后,仍然具有保存的价值,可追溯的价值。例如:体现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等。(3)监理资料的范围要大于监理档案,监理资料内容要多于监理档案。四、监理资料的管理1、策划监理资料管理制度监理资料是监理履行监理合同过程结果的证明和载体,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资料管理工作,应依据本公司相关的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监理实际需要,策划一个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制度。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监理资料管理职责分工,监理资料内容及其分类编目办法,监理资料形成、收集、整理、保存办法,监理资料立卷、归档办法,监理资料移交办法,有序开展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工作。2、编制监理资料管理制度(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本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职责)(2)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本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办法。(监理工程师职责)(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本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办法。(总监理工程师职责)(4)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监理人员应认真执行本项目监理资料管理办法。(项目监理机构各岗位监理人员职责)3、监理资料管理职责分工(1)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资料的总负责人,组织、策划、安排、检查、指导项目监理资料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职责)(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体项目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料管理职责分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料管理职责分工应明确,并宜形成项目监理人员监理资料管理职责分工表。(总监理工程师职责)(3)监理资料员具体实施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工作。(监理资料员职责)(4)项目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对本人形成、经手、经办、处置、传递、保管的监理资料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各岗位监理人员职责)4、监理资料内容及分类编目(1)监理资料应根据建设工程类别、工程技术特征、相关标准规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监理合同约定等,先保证内容齐全,再做到分类及细目设立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2)监理资料内容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监理合同的约定,工程管理属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3)监理资料分类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BD/T29-131-2015)第10.2.9条的要求,分为以下11大类:合同文件类;勘察设计文件类;监理规划类;综合管理类;质量控制类;进度控制类;造价控制类;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类;合同管理类;纪要、日志、月报、总结类;现场证物照片、影像资料类。(4)监理资料内容、分类及细目设立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要求: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T29-86-2011)附录B建筑工程文件归档内容之监理文件的要求;(附录C市政工程、附录D公路工程、附录E管线工程、附录F园林绿化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附录A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的要求;(附录B市政工程)。(5)归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理资料内容、分类及细目设立应符合工程管理属地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特殊、特定要求。(6)归档监理单位监理资料内容、分类及细目设立应符合监理单位对监理资料的管理规定。(7)归档建设单位监理资料内容、分类及细目设立应符合建设单位对监理资料的要求。(8)监理资料分数应现场议定,满足工程验收和各方文件归档需要。(9)归档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理资料应为原件。(10)监理资料内容及分类编目,应方便监理资料整理、组卷、归档、移交时方便操作。(三)便于检索。5、监理资料形成、收集、整理、保存(1)形成监理资料形成的通常为书面形式的文件资料。如形成电子文件资料,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规定的摄影、录像及其它电子文件形式。监理资料形成应与工程监理工作同步,保证时效,不应积压,不应滞后,不应事后补监理资料;监理资料形成应准确、正确、明确,不应含糊不清,杜绝出现原则性错误;监理资料形成日期时间应合理,签字盖章应合法。(2)收集监理资料收集要及时,保证时效性。当施工单位资料滞后时,应报审报验未报审报验的,监理应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与工程同步形成监理资料。所有报审报验及监理审查验收时间顺序必须应合理,签字盖章应合法。(3)整理监理资料整理应及时,避免积压成堆。监理资料整理要有序,满足查找便捷要求。监理资料整理要认真进行挑选、分类、组合、排列、编目,使之有序化,便于立卷、归档、移交。(4)保存项目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各自保存的监理资料,应保证资料安全不丢失,要保证资料完好不残缺、不污染。项目监理资料员专人保管的资料,应整理完毕、登记台账、锁闭专柜保存、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擅自外借或处理。6、监理资料电子信息化监理资料管理宜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手段,除文字信息外,应增加影像、图像、图表信息比例,还应采用先进的管理软件等。7、监理资料还应满足以下要求监理资料填写应清晰、准确、真实、完整,签字、盖章应合法有效,无擅自涂改删改;监理资料传递手续应齐全,不得因传递手续缺失,影响文件资料有效性。8、监理资料立卷、归档(1)监理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应根据不同需要,满足不同要求。监理资料立卷完成后,归档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满足工程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监理资料立卷完成后,归档到建设单位的,要满足建设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监理资料立卷完成后,归档到监理单位的,要满足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监理资料立卷完成后,归档到公安消防、人民防空、建筑规划、热力、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环保、防雷等专业局单位的,要满足各专业局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桩基、精装、幕墙、市政、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交付时,监理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应满足专业工程交付的相关具体要求;工程质量阶段验收时,监理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应满足专业工程交付的相关具体要求。(2)监理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9、监理资料移交(1)监理资料移交工作应执行监理资料管理制度。(2)项目监理机构暂时中止监理工作时,应向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现有的已整理完成的项目监理资料,办理向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书面确认手续。(3)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工程属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理资料,应办理向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移交的书面确认手续。(3)工程竣工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归档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理资料,应办理向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书面确认手续。(4)工程竣工后,向监理单位移交归档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料,应办理向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书面确认手续。(5)以上各类移交的书面确认手续均应为书面文件形式,移交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附移交监理资料明细清单。五、监理档案管理1、策划监理档案管理制度(I)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T29-131-2015)规定:第10.3.1条,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是监理档案的管理负责人。(2)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策划编制本监理单位的监理档案管理制度。2、编制监理档案管理制度(1)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结合本监理单位实际需要,编制本单位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实施本单位的监理档案管理工作。(2)监理档案管理制度由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部门编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3)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监理档案管理职责分工,监理档案分类编目、监理档案立卷、归档,监理档案移交,监理档案保管及保存期限,监理档案借阅、销毁等工作内容。(4)监理档案管理宜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管理。(5)监理档案应满足记录工作过程、体现工作标准、界定工作责任、为追溯提供书面依据的要求。(6)监理档窠内容包括:监理现场工作前期档案、项目监理机构移交公司的监理档案、相关服务的监理资料。(7)监理档案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T29-86-2011)的相关要求。3、监理档案管理职责分工(1)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是监理档案的管理负责人。(2)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部门是监理档案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部门。(3)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资料员负责向公司监理档案管理人员移交项目监理工作形成的监理档案。(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资料员职责)(4)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后的监理档案管理工作。(5)监理档案管理职责分工应形成监理档案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表。4、监理档案内容、分类编目、立卷(1)监理档案内容、分类编目、立卷、装订,应首先符合监理单位的监理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T29-86-2011)的相关要求,并且还要符合相关标准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特殊及特定的具体规定。(2)项目监理资料在形成监理档案过程中的挑选、分类、编目、立卷、装订等工作,应在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人员具体指导下进行。(3)便于检索。5、监理档案归档移交(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规定:第7.0.3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2)监理档案归档移交工作应在项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3)监理档案在挑选、分类、编目、立卷、装订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监理档案归档移交工作,办理监理档案归档移交书面确认手续。(4)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资料员)与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向监理单位移交监理档案的书面确认手续。(5)监理档案移交书面确认手续,应经双方签字确认,附监理档案移交明细清单。(6)监理档案分批多次移交时,每次均应办理监理档案移交书面确认手续,应经双方签字确认,附每批次监理档案移交明细清单。6、监理档案保管及保存期限、借阅、销毁(1)监理档案保管责任由监理单位监理档案管理人员承担,监理档案管理人员应采取防止监理档案丢失及损坏的安全措施,确保纸质版和电子版的监理档案有安全的专用存放场所,未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移监理档案存放场所。(2)监理档案保存期限应按现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BD/T29-131-2015)的规定执行。第10.3.3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类档案在工程验收合格且项目监理机构撤出现场后1年;进度、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类档案在监理合同终止后1年;其他监理档案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3)监理档案保存期限还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T29-86-2011)等相关标准的规定。(4)监理档案借阅、销毁工作,应具体执行监理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借阅和销毁均应有申请,有审批,有登记记录。监理档案借阅应执行分类分级审批手续,并建立监理档案借阅记录台账。监理档案销毁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建立监理档案销毁记录台账。六、监理信息管理1、编制监理信息管理办法(1)项目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信息管理工作,应编制并执行项目监理信息管理办法。(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项目监理信息管理办法。(总监理工程师职责)(3)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项目监理信息管理办法。(监理工程师职责)(4)总监理工程师审定项目监理信息管理办法并组织具体实施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职责)(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资料员具体负责监理信息的收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监理人员职责)(6)监理资料员具体负责监理信息的整理、保存工作。(监理资料员职责)(7)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信息的分析、传递、分发、储存工作。(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工程师职责)(8)监理信息管理应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管理。(9)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分发、传递、储存应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IO)监理信息管理办法应包括:监理信息管理责任分工,监理信息收集、整理,监理信息分析、传递、分发、储存等内容。2、监理信息收集、整理、保存(1)监理信息收集,要根据项目监理工作实际需要而确定,宜按监理工作阶段分别进行,要保证收集渠道畅通,收集内容与阶段划分相对应。(2)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需要收集监理信息包含:承包单位、合同、勘察、设计、图纸、方案、人员、设备、环境、物价、定额、概算、预算等。(3)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监理需要收集的监理信息包含: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环保保护、文施施工、现场维护、工程变更、危险点位、监测数据、不良天气、人员变动、方案变动、机械变动等。(3)工程验收阶段监理需要收集的监理信息包含:验收条件、验收文件、验收组织、实体质量、现场环境等。(4)监理信息反馈要及时明确,信息归集整理要及时有序,信息要分类保存,便于检索,保存设备安全可靠,确保信息安全,杜绝信息丢失现象。3、监理信息分析、传递、分发、储存(1)总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工作需要,主持并组织实施监理信息分析、传递、分发、储存的具体工作。(2)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资料员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参加监理信息的分析、传递、分发、储存工作。(3)根据监理工作需要,提取保存的监理信息,进行组合、归纳、分析,将分析结果属于有价值的信息,根据监理工作需要进行适当加工后,形成需要传递、分发、储存的新监理工作信息,应及时稳妥的对新监理工作信息或传递或分发或储存。(4)属于警告性及危险性信息的,除及时传递、分发以外,还应及时将警告性及危险性信息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警告性及危险性信息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5)项目监理机构传递、分发监理信息,须办理书面确认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6)根据监理工作需要,重要的监理信息传递、分发,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办理;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监理信息传递、分发,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办理。(7)监理资料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分发、传递和储存工作。监理储存监理信息,应保证监理信息储存完整,便于检索。各位学员,学习到此结束。以上内容的考题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由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统一提供。以上内容如有不妥或错误之处,敬请指正。指正具体意见请报送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