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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相关法律问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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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相关法律问题解读.ppt

    贷款相关法律问题解读,主讲人: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 秦菊香2010年4月11日,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1.商业银行法第四章 贷款及其他业务规则2.担保法第一章第四章(总则、保证、抵押和质押)3.物权法第四编 物权担保(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押权)4.合同法总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5.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5.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共计134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共计24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15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36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33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共计30条)6.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涉及的现有主要法律: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解: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该条只对诉讼时效起算点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几种情形下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应注意“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该规定适用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某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即丧失实体胜诉权,即该权利去除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自然权利。,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哪些区别?,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如: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二款:“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五年,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均属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但两者却有质的差别:(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形成权丧失,不能再行使。,(3)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因任何是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为不变期间。(4)诉讼时效期间始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该权利的取得。,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作了除外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注解: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在实体法中并未丧失。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实体权力本身并未消灭。,第一百三十九条【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依法暂停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冰冻雪灾天气、干旱、海啸等。,二是其他障碍,主要包括: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确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行为能力;继承开始后,没有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引起时效中止的期间并不是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而是发生或存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3)发生时效中止的事由后,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灭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解: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应注意以下问题:,(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2)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材料或口头起诉,就应当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3)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4)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民诉法第191194条(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前款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为自然人的,签收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数据电文是指各种通过电子方式、光学手段等高科技手段生成、储存或传达信息的有形载体。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只是通过电讯信号表示,没有书面,没有原件,故称为无纸合同。,(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二、合同法中与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征:1.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2.是为了重复使用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3.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起草、制定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正确理解、使用“合同的示范文本”,正确使用合同的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避免格式条款成为失效条款。,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5种情形)和第五十三条(无效条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二)关于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9条民通意见第7173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目的是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给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必要的手段。,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只能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中;二是该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三是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或者说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对不安抗辩权在要件、程序、后果等方面加以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四种情形下才能使用: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这主要指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问题或其他市场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一个企业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亏损,甚至濒临倒闭,明显难以履行合同;又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致使贷款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二是转移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这主要是指主观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并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劣手段,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泄露商业秘密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五)关于代位权的规定,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施行),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债权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第一,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或具有财产;第二,具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单独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另一种是债务人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如企业借分立之名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对付债权人,就是诈害债权行为;有时常发生在担保行为之中第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转让财产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第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七)关于撤销权的时效规定,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关于撤销权的时效的规定。撤销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指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一种制度。,根据本条规定,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七)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定义。,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借款合同有哪些特点?,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有关资信情况的规定。贷款通则第19条、22条,借款人的义务,同时也是贷款人的权利。,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不得进行贴水贷款的规定。是为了防止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对借款人课以不公平的条件。由于利息对于贷款本金来说是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孳息,它应当是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贷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该贷款本金所创造经济效益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贷款人。如果事先从贷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对借款人来说是不公平。,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关于贷款人的违约责任和借款人的不作为责任的规定。,对于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违约责任,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例如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贷款人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借款人的不作为主要发生在借款人不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的情况下,或者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活动中。,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贷款人对已经贷出的资金有必要进行贷后检查,监督该贷款的使用情况,这是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行使其权利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贷款资金风险的必要措施。,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违约适用所借资金,贷款人有权采取的三种措施:1、对尚未发放的贷款暂停发放。2、提前收回贷款。这种做法在贷款业务中叫“加速到期条款”,是国际通行做法。当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的重大事项而又未能及时消除上述影响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还贷义务。,3、解除合同。当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时,则构成违约;当违约情况严重,致使借款合同不能实现其目的时,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解除借款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则终止履行。,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商业银行法第38条、第75条),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逾期利息可以做如下理解:一是按原借款约定利率计算所应承担的利息;二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罚息,即在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由贷款人和借款人事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具有违约责任性质的利率标准,在借款人到期不能返还借款时,对其所占用的全部和部分借款可以罚息。一般情况下,罚息的计算是按日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公平合理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借款人逾期还贷与提前还贷如何计算应付利息,分别规定了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的展期规定),贷款通则第三章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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