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避税.ppt
股权转让的避税问题研究,CONTENTS,目录,1,基本定义,基本定义,1.股权转让: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2.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法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基本定义,3.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1)印花税:股权转让需要征收印花税,其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0.05%,缴税主体为股权交易双方,公司不缴税;(2)个人所得税(股权出让方为个人的情况):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出让方应将投资溢价部分按照“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缴纳主体为股权出让方。股权受让方以及公司不缴税;(3)增值税: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6%增值税,基本定义,2,股权式资产转让,股权式资产转让,1.股权式资产转让指企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实质上的资产转让。从经济意义上讲,如果这项资产是该法人惟一的资产,则通过“转让该企业的股份”,完全可以实现资产实际控制权和收益权的转让。,股权式资产转让,2.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差异按照现行税法,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受让方应当缴纳印花税和契税。而股权转让过程中,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如果以股东决议形式实现转让,则仅转让方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即使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也仅增加了印花税。,股权式资产转让,3.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度变迁与演进我国出台的相关法规包括: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及国税函2000961号、财税2002191号、国税函200312号、国税函2004390号、国税函2008916号、2011年第51号公告等。这些法规对股权式资产转让的征税,也经历了从“征税”到“不征税”的变化过程。,股权式资产转让,4.股权式资产转让应税与非应税的界定及标准我国对股权式资产转让,既有将其界定为应税行为的,也有将其界定为非应税行为的。其争议的焦点在于,相关交易到底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其中,对相关交易不征税的理由包括:,(1)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化;(2)资产转移从属于产权变化;(3)转让价格不取决于资产价值;(4)属于企业产权整体转让,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管理是当前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关键和难点问题是征税权与反避税,其中征税权又是反避税的前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因此,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非居民企业经常通过关联方之间的转让来规避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将关联交易进一步划分为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与提供劳务四种类型。由此可见,现有税收法规中的关联交易并不包括关联方的股权转让交易,因为股权既不是有形资产也不是无形资产,而是一种权利,或者说权益型资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对非居民关联企业直接股权转让反避税工作的最突出难点,是对股权价值即股权独立交易价格的评估。在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一般参照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要求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但即便如此,对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审核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建议完善非居民关联企业直接股权转让价值的评估办法,将股权独立交易价格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可委托中介机构对纳税人提交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可能出现差额的处理做出规定,4,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股权转让案例分析,1.基本案情2014年11月初,Z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在对该市外商投资企业关联申报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时,发现A公司变更为注销状态。税务人员查看A公司的登记信息了解到,其主营范围中包括对自有房产的租赁业务。Z市国家税务局与地税、工商等部门开展的联合调查发现,A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当期并未有明显大额税款申报,也没有在工商部门变更企业信息。经与A公司境外控股企业D公司联系,并向其宣讲我国非居民税收法律法规和违规的税务风险,D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股权转让事务的情况说明、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注册证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材料。,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调查人员通过梳理、分析相关信息,理清了D公司境外股权架构情况及其与A公司的股权交易情况:成立于开曼群岛的D公司将其持有的开曼群岛C公司转让给英属维尔京群岛的E公司,从而导致位于香港的B公司和A公司的股权被间接转让。为判定境外C公司和B公司是否为D公司滥用组织形式实现股权转移继而避税的“空壳”公司,调查人员在约谈D公司管理人员和广泛采集企业相关信息资料的同时,与香港税务局进行了专项情报交换。分析获取的税收情报,调查人员发现,B公司和C公司除了被D公司用于投资控股目的外,并无其他资产及实质经营活动。虽然形式上转让的是境外企业的股权,且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实质是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股权转让案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D公司应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过税务机关与D公司的多轮约谈,D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2015年2月6日,D公司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了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1226.9万元。,股权转让案例分析,2.法理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非居民间接股权转让避税案例。按照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非居民直接投资拥有或转让中国财产与间接投资拥有或转让中国财产存在较大的税收差异。非居民企业间接投资拥有或转让中国财产取得的所得,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的所得或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中国的所得税。正是这种税收差异,诱使一些非居民企业选择间接投资拥有或转让中国财产,利用股权的虚拟特性,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将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交易人为转化为间接转让中国财产的交易,规避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THANKS!,